书城文化世俗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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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禁忌的特征

大体而言,禁忌主要有以下两方面最基本的特征,即危险性和惩罚性。

所谓危险性,是指凡是被人们视为是禁忌的事物,都带有危险的特性。一般认为,一种禁忌事物的危险性是与其所具备的灵力也就是玛那的大小成正比的。灵力越强,危险性越大;反之,灵力越弱,危险性就越小。不仅如此,这种危险性还可以转移和传递,也就是说它可以使非禁忌事物变成禁忌事物。这种危险性既是可以传染的,也是可以转移的。对此,弗洛伊德在《图腾与禁忌》一书中有相当系统的研究并有列举的例证。恩斯特·卡西尔在《人论》中也指出:“变成禁忌物的危险是一种物理的危险,它完全超出了我们道德力量能达到的范围。不管是无意的行为还是有意的行为,其效果是完全一样的。禁忌的影响完全与人无关,并且是以一种纯被动的方式传播的。一般说来,一个禁忌物的意思是指某种碰不得的东西,是指一个不可轻率接近的东西,至于接近它的意图或方式则是不考虑的。”禁忌所包含的危险,在某种程度上,既是致命的,也是神秘的。

所谓惩罚性,是指凡是违犯了禁忌的,都要受到惩罚,而且这种惩罚是不可抗拒的。破坏禁忌所受到的惩罚是由精神上的或者是由当事人本身自发的内心力量来具体执行,它和外力强加的法律约束是不一样的。禁忌强调的是行为所导致的后果,而不是动机,在动机上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也不论触犯禁忌的人是何等身份,都要进行相应的惩罚。弗洛伊德在《图腾与禁忌》一书中指出:“在早期,破坏禁忌所遭受的惩罚,无疑的,是由一种精神上的或自发的力量来控制:即由破坏的禁忌本身来执行报复。稍后,当神或鬼的观念产生以后,禁忌才开始和它们结合起来,而惩罚本身也就自动的附随在这种神秘的力量上了。在其他的某些情况下,可能是这种观念的延伸,团体负起了惩罚破坏者的责任,因为,这些破坏者的行为已严重的危害到了同伴们的安全了。也因此,对于人类最早的刑罚制我们可以追溯到禁忌时期。”法国学者C.雷纳克也指出:“禁忌是这样一种禁规,它不能论证,也不带有奉行者干预的威胁性,它的目的是保护人们免受他们所不能察觉的危险,特别是免受死亡的危险。”总而言之,这种惩罚性要么由破坏禁忌者自身来进行控制,要么由禁忌与神鬼观念结合起来的一种神秘的力量来实施,要么由信仰相同的群体来担负起惩罚的责任。在时间上,虽然禁忌惩罚的时间不定,或为“现时报”,即立即应验而对触犯禁忌者进行处罚;或为“现世报”,即在触犯禁忌者活着的时间段内随时进行惩罚;或为“身后报”,也就是“冥间报”,即触犯禁忌者死后进入阴间,要受到阴间阎罗王的报应;或为“来世报”,也称“转世报”、“轮回报”,也就是在下一世里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无疑,只要是触犯了禁忌的人,就逃脱不了相应的惩罚。正如杰文斯在《宗教学引论》一书中所说的:“惩罚,就象雨一样,既落在不义者身上,也落在正义者身上。”但是,禁忌与法律既有联系,更有区别。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集中表现了社会道德与价值观,同时又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最早的形式是习惯法。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不少习惯,进而形成习惯法,调整了社会关系,维持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发展。禁忌与法律的关系,有人认为法的源头即是禁忌,言之有理。在最初,破坏禁忌所遭受的惩罚由精神上的或当事人自发的内心力量来实行,后来则由团体负起了惩罚破坏者的责任,因为触禁不但危及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危及他人。禁忌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沉淀为一种“民俗法律”,成为一种不成文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称为无形的法规或者禁锢。然而,禁忌毕竟不是法律。禁忌是未得到立法者颁布的,或者未得到受过职业训练的法官以书面形式加以阐述的,是无文字历史的“共同规定”。而法律则是有文字社会的理性选择。无论成文与否,禁忌与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但是这种强制性的惩罚的执行者却有神圣与世俗之别。违犯禁忌的惩罚者是冥冥中的神秘力量,而违犯法律的惩罚者是世俗的国家机器。它们同属于“禁”,但是禁忌源于传统的民俗,而法令却源于实际的需要。禁忌所依据的是心理上的想象的现实,而法令依据的是客观的实际的现实。触犯禁忌后除了引起禁忌者的不满、恐惧和厌恶等等反常心理之外,不会改变现实状况,而触犯法令就必然会造成现实的后果,有时甚至是相当严重的后果。总而言之,禁忌是以想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而法令是以必然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但是,这些处于隐性状态的律条虽然不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颁布的法令,但却有着远非法令可比的约定俗成、潜移默化、钳制人心的强大力量。不过,禁忌作为法律的原始形态,它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习惯法的一部分,是非法制化的规则而已。最早作为习惯法的禁忌是图腾禁忌,它表现为各种形式,是原始社会自然形成而自成一体的“习惯法”。图腾禁忌在协调两性社会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为社会的进化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这种禁忌逐渐与世俗政权所制定的法律互为依赖,使得禁忌进一步向礼制方面扩散,形成了“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简直就是变相的禁忌。孔子还说过:“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犯大人,侮圣人之言。”其实这里所说的“畏”恰好就是禁忌的表现。这些禁忌通过圣贤之人的阐述,再加上统治阶级政权的强势推行,加强了人们对统治机构,尤其是君主政体政府的尊重与恐惧,从而有助于强化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延续。

以上对禁忌双重特征的归纳,主要是从精神分析学、人类学和宗教学方面进行的,也是西方学者的著名论断。这种概括,从理论性上高度肯定了禁忌的特征和本质。但是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史中,世界上各个民族与种族的信仰和宗教,其内容和形式是空前丰富而异常复杂的,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进化的过程中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形成了各自独具内涵和特色的民族风格。就中国民间禁忌而言,应该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是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既指禁忌内容上的丰富多彩,也指其在表现形式上的千姿百态。民间禁忌来源于远古的原始信仰,也就是多神、泛神崇拜。这种崇拜源远流长,并有着相当浓厚鲜明的原始色彩,崇拜对象五花八门,崇拜形式千奇百怪,与此相关,由崇拜产生的禁忌也就显得复杂多样,甚至于表现出互相之间的重复交叉。举凡禁忌,几乎涉及了人类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各个方面,造成一种举手投足、动辄得咎的后果。这种多样性,使得禁忌本身充满了丰富的内容,也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形式。

二是多功利性。禁忌的目的是为了求得人类自身的生存,在自己的心理和行为上希望不要激怒那些神秘而不可战胜的超自然力量,并且求得它们的保佑和丰厚的回报。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真正而虔诚的信仰往往是不存在的,人们更多的是出于十分直接而相当实用的利益需求来遵守和传播禁忌。禁忌表现为更多的服从,但是是有条件的一种服从。这种服从的条件就是功利所在。人们在遵守禁忌的过程中,心灵深处畏惧的是那些威力无比的神秘莫测的超自然力量即神力,人们迫于自身力量的渺小而不敢抗拒,于是改而为一种崇拜和敬仰,希望通过对神灵谄媚式的敬奉,达到与神灵互相沟通并且和谐相处的状态。

三是多神秘性。禁忌在表现的手段、方法以及名目繁多上,都显得神秘叵测,不可预知。在我国民间,禁忌多和道教的鬼神信仰以及原始的巫术结合在一起,并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也吸收了一些佛教的有利成分,形成了一种神秘的近似于宗教的浓厚氛围。人们处于其中,更多的是被一种集体无意识所左右和支配,个体在其中根本无法抗拒或者违犯,而只能是俯首帖耳地绝对地服从和遵守。由于禁忌所表现出的神秘色彩,很容易使人们在心理上产生震慑感和威慑力量,使得他们对禁忌既充满了畏惧感,又充满了希望感,而这种不可名状的复杂情感,正是禁忌得以和人类相互存在的坚实基础。历代统治者充分利用了禁忌的这种特性,一方面大力强化和宣扬禁忌的超自然力量,另一方面要求人们绝对地无条件地服从神灵给自己安排的命运,从心理上麻痹和愚化百姓,为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在这方面,世俗的禁忌与严酷的法律在维护统治方面起到了同样甚至于比法律更加重要的作用,它具有更加神秘的隐蔽性和强劲的渗透力,可以与法律实现互补,去填补法律留下的漏洞及无法顾及的死角与盲区,借助于神秘莫测的力量来禁锢和束缚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这种功效往往是其他手段所无法实现的。

四是多变性,也就是不确定性。弗洛伊德在《图腾与禁忌》中已经认识到了这种特性,他说:“禁忌有长久性的,也有暂时性的。长久性的禁忌包括冒犯领袖、僧侣或死者尸体及他们的所有物。暂时性的禁忌则是冒犯了某一种特殊的环境情况,例如:女人的月经期和分娩期,战士们在出征前后,或者钓鱼和狩猎等的特殊活动。一种通俗的禁忌(就像天主教的禁令)可以被加诸于整个地区,而且,也可以延续某一段长久的时间。”由于中国民间禁忌受到外来的佛教、本土产生并形成的道教和被古代各个时期统治者奉为国教的儒教以及其他各个教派思想的综合影响,既鲜明地体现出儒教、道教和佛教三教合一的特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多教杂糅的色彩。随着时代的变迁与发展,民间禁忌的内容与形式也在随时随地发生变化,也在不断更新。人们在禁忌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各样的特殊原因,对禁忌进行人为的修正,而不是铁板一块,不可更改。因此,禁忌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道德规范也有区别,那就是具有时效性。有的禁忌只允许在限定的时间和地点施行,例如祭祀禁忌和时令禁忌以及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禁忌等等,这种禁忌的施行与解除伴随着人们的生产劳动而轮流更替,构成了一个民族全体成员生活的主要节奏,富有韵律,周而复始,既给这一民族的成员带来一种严肃紧张的期待,又给他们带来某种信仰上的神圣感。

五是地域性。禁忌作为民俗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与人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无论任何类型的禁忌都必然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带有不同的地方色彩。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在民俗形成的过程中,地理单元情况各异,人们生活的内容与方式也形形色色,千差万别。人们常说:“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讲的实际上就是各种民间禁忌风俗的地域性,也就是地方特色。在一个地方成为禁忌的事物或行为,或许在另外一个地方就不是禁忌物;相反,在一个地方人们根本上不以为禁忌的事物或行为,而在另外一个地方就有可能完全成为禁忌。禁忌只对这一地域内的成员或者进入这一地域的个人或集体是有效的,能够产生约束力,而对于这一地域之外的人,就是失效的。任何禁忌总是在一定的时空里产生作用,离开了这一特定的时空,它就毫无威力可言。因此,在民间,人们往往要了解各地的民情风俗,“到哪个山上唱哪支歌”,入乡随俗,就是对禁忌地域色彩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