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平等、诚信、合作、发展”为主题的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于2003年11月5日在珠海拉开帷幕,国内外近1000位中外知名企业的董事长、总裁、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和工商界人士出席了会议。11月6日,大会发表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和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共同起草的《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珠海宣言),同时,作为本次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三大主题论坛之一的“世界经济发展与企业信用论坛”与“世界工商界领袖论坛”、“世界经济发展与中国论坛”一起相继展开。中国信用建设成为这次“世界经济发展和企业信用论坛”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更是企业发展的生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加快的背景下,作为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经济发展状况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中国的信用建设状况将不仅关系本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且将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社会各阶层信用观念相对薄弱,加上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建设的相对不完善,信用的缺失已经给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紊乱。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我国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因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高达5850余亿元,相当于国家年财政收入的36.8%左右,受此影响,国民生产总值也因此减少了约两个百分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大大加快了中国与世界的融合,这一历史进程要求我们必须按国际规则进行经济活动。国际信用规则是一切商品交易、资本流动、经济监管的首要规则。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很快显现出中国与国际发达国家的信用差距,包括信用理念、信用环境、信用制度、信用工具等,发达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企业信用联盟应运而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从信用主体来划分,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融合而成。其中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而最关键、最活跃和最具影响力的是企业信用。中外企业信用联盟于2003年10月20日在北京宣告成立。我国具有影响力的20个行业协会的上百个各类企业参与了联盟的发起,可以说联盟具有非常广泛的代表性,中外企业信用联盟的成立正顺应了这一时代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一个承前启后的发展的关键阶段,努力争取用相对较小的改革成本与相对较短的时间,尽快构建一套既符合国际市场信用规则又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信用体系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中外企业信用联盟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传播信用文化,提升信用意识,交流信用资讯,挖掘信用资源,推动中国企业的信用建设。二是组织研究适合中国企业现状的信用体系实施方案,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并在联盟成员中试点后推广。三是组织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信用标志制度”,使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化,逐步解决由于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造成的我国信用环境差的问题。四是推广“中国信用企业”。经联盟认定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达到AA级以上的会员还将被授予“中国信用企业”称号,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国信用企业”标志,并自动成为联盟推广“中国信用企业”的对象。
联盟推广的这个工程是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性工程。工程旨在通过严格的评级、认定等程序,遴选出中国信用最好的企业集群,以中外企业信用联盟为桥梁,向国内和国际市场、向全社会作全方位的信用形象推广,进一步提升“中国信用企业”的市场地位,增强其在资本市场的融资和竞争实力。世界经济发展宣言惟一指定的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负责对参与工程的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二、集团公司的信用文化建设需要创新和实践
集团公司的信用文化建设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从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根据需要和可能,研究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集团公司的信用文化建设体系,即集团公司的信用文化建设体系究竟应该怎么来构建,对此,业内资深人士、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总裁,这次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组委会副秘书长、中外企业信用联盟的常务副秘书长关建中先生,在长期积累和探索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方配合,共同推进”的信用体系建设思路。他针对中国信用体系建设所面临的特殊历史环境,以及中国信用问题的特殊性,敏锐地指出:中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联合起来,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信用理论、思想以及方法,借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更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实践,只有如此,才能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尽快缩短我国与国际上发达国家在信用建设方面的差距。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通常属于金融范畴。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形成的信用关系是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制度的基石。而中国信用关系的主流则是企业间的交易行为,企业信用是影响整个社会信用的主导因素。因此,我们应该从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企业的信用入手,全面推行“企业信用标志制度”,使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用市场的力量约束企业的信用行为。显然,依靠资本市场发展渐进地创造信用信息需求的西方式道路,难以解决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和融入世界经济对信用及信用环境改善的迫切要求。由政府主导、各方配合从制度上创造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进而示范性地引导市场对企业信用标志的认可,是加快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缩短中西方信用环境差距的有效途径。在这种方案中,政府、行业组织、金融机构等各种社会力量都可以适当发挥作用。这个方案和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改革方案相比较,具有理论上相对成熟、实际操作简单及改革成本相对较低、改革预期成效显著的明显优势。当然,方案是否取得成功关键还取决于政府推进的决心。
三、集团公司信用文化建设和信用评级体系
中外企业信用联盟选择大集团公司作为实施“中国信用企业推广工程”和“企业信用标志制度”的服务机构是明智的。很多人有个误解,以为政府是社会信用的最好维护者。这个认识是不正确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一定需要有本身信用足够强的第三者信用机构的社会体系存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化的第三方信用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度文明的最重要体现形式之一。发育和发展非政府化的第三方信用机构,是我们建立信用社会不可逾越的一个基本环节。大公作为我国成立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之一,自1994年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中国信用理论的研究工作。大公是中国信用评级领域各种新的理论的启蒙人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者,是国外先进理论和方法引进中国的开拓者。大公总裁关建中先生对记者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健全和有效的金融体系是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发达的债信文化是金融体系健全和有效的本源。一旦发生信用危机,整个经济生活就会陷于混乱状态。从近代以来的情况看,所谓经济危机,其实就是金融危机和信用危机。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问题是解决信用信息的缺失,向市场提供高品质的信用信息,保证交易和资本流动的有效性。特别是在一个信用基础十分薄弱的特定环境下,权威信用信息如何关系到信用体系建设的成败。因为完全追求商业利益的信用信息泛滥势必对刚刚起步的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当前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到了实践性阶段,需要一系列适合国情的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信用评级机构,特别是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有责任以自己的专业优势超前研究中国信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由信用关系决定的信用问题的特殊性,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全力推动其实施。
在有着悠久的传统文化的中国,并非历史上就缺失信用。老百姓中流传的许多“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及“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之类的民谚俗语,都充分反映了中国人对信用理念价值的认同与尊崇。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倡导一场信用革命呢,这是因为传统文化对信用的崇尚是建立在原始封建的农耕时代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已经和工业文明、市场经济及国际化等现代社会经济体系存在着鲜明的不匹配、不协调与不适应。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信用并不是一种道德说数。我们不可能指望简单地提倡诚实、利他和信守承诺就能迅速建立起一个现代的信用社会,就能创建全新的现代社会化、制度化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社会公信力的信用体系。正如成思危副委员长在中外企业信用联盟成立大会上讲的那样:“建立信用社会,说到底是建立信用机制,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诚信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确实是一笔财富,信用交易能够通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而增加巨额社会财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一定的付出,但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就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然,集团公司的信用革命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甚至还可能是一个充满挫折和痛苦的过程。相信有了大家的不懈努力,一定会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集团公司信用文化体系。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2003年8月在“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信用建设经验交流会”上,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监管制度创新为核心,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实施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我国将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即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将企业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对绿牌企业(守信企业),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年检免审、免于日常检查、提供优质服务等待遇;对蓝牌企业(警示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对黄牌企业(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发布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企业信用分类管理,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需要,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在任何经济交易活动中,企业作为“经济理性人”,其行为均是在各自利益驱动下展开的。通过经济活动牟利是企业生存的必然要求。如果没有一定的信用制度为交易双方提供可信任的依据,并对信用资格差和缺乏信用的企业加以制约和处罚,那么,在激化市场无序竞争矛盾的同时,更大程度上会造成交易双方经济利益的损害,从而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伤害。各种经济交易活动从发生到发展最后到完成的过程,也是交易双方由最初的建立信任,到维护信任,到最终完成交易活动的过程。交易双方在整个交易活动中的任何微小不信任因素,都有可能阻滞和断送该交易活动的最终完成。如果企业的利益能够在一次经济行为中,不受侵害并获得最大的利益,无疑将会对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促进作用。反之,如果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因对方信用程度的缺陷,而导致受骗上当和蒙受经济损失,那么,企业的发展必然受到伤害。尤其是那些交易行为标的较大,各方面投入很多,产生经济效益周期长的项目,如果合作的初始不能了解合作对方的信用程度,也没有一定的制度予以信用保障,己方企业又不能及时地加以鉴别,或者在整个交易活动中,为对方所迷惑而过于轻信时,将会不可避免地蒙受较大的损失。轻则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受到影响和阻滞,迟滞企业的发展步伐,重则会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甚至断送企业的生存。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的建立,在交易活动的初始阶段,就可以为交易者选择交易伙伴提供帮助,使交易者及时辨别交易对方的真实面目,从而约束整个交易过程,保障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对守信企业来说,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的建立不吝于一个绝好的利好消息。而对失信企业来说,却不失为敲响了一记警钟。它使得惩戒和制约失信企业有了制度依赖,从而有助于从源头上有效制止企业失信现象的泛滥。需引起重视的是,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培育上起步较晚,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尚未被社会所充分认识,因此,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应在全社会着力推广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要使企业家明白,失信企业不仅无以在以信用为本的国际市场中立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内市场上,不守信用同样意味着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的丧失。
四、集团公司信用文化建设的政策取向
由于我国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受发展阶段所限,市场发育状况和集团公司信用文化建设环境还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集团公司信用文化建设,还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特别是中央政府的作用。在促进信用环境和信用体系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政府既要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又不能直接介入商业化运作。从有些地方的实际经验和健康高效地建设信用体系的原则来看,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等方面。由于现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开放是制约信用市场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障碍,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中介机构开放,亦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中介机构开放,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性开放还是以其他方式开放,是我们正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提出以全国数据交换中心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为前提,以信用管理法律为依据,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健康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另外,区域信用系统一定要与全国的信用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集团公司、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它涉及政策、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和金融、法律、税收、工商、海关等很多部门和市场培育,包括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而目前尚没有一个部委在抓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由于信用主管部门事实上的缺位,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迟迟没能出台,影响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因此,在目前急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又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的情况下,国务院需要尽快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之后,首先要拿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包括总的原则、政府定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信息开放、联合征信、法律法规、外资准入等涉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成为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完整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信用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规则,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直接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目前我国信用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信用数据的开发与信用数据的采集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如何协调各部门开放数据,培育信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应该成为政府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对信用中介机构与信用管理活动缺乏法律依据进行规范管理,在当前的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显得比较被动;同时,企业和个人征信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方面的问题,难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也容易造成信用中介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律可依,缺少法律保障的局面。
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征信数据是制作征信产品的原材料,是开展信用管理服务的基础性条件。信用市场要发展,首先是信用中介机构必须能够合法地取得各种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过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的报告。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发展和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物质基础。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
为顺应入世后的新形势和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减少行政色彩,防止政府垄断,维护市场的公正,提高效率,政府部门不宜发起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原则上应该是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主要管基础建设和法规建设。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整个信用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为了保证信用报告的可信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独立、公正、平等的第三方,从设立之初就要明确政府只能推动不能介入,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主办者,既不应是政府机构,也不该是在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利益集团。要防止出现表面市场化而实际上被行政垄断或利益集团垄断的局面。在建立我国信用体系中,如不解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政府还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来主办的问题,即使建立了一系列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并不能保证我国信用体系能正常有效地运行。此外,信用行业是一个投资大、见效慢、社会效益明显的新兴行业,对该行业,政府应给予积极的培育和扶持,如税收优惠、对外资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