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会经济的运行都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过程,上层建筑包括道德在经济运行中并非可有可无,而是经常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我们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观念上特别是在企业伦理、道德观念上,必须反映新经济体制中的生产关系及其全部社会关系,其中很重要的是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平等协作的关系。
一、信用文化应“以道德为支撑”
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市场道德,应当成为人们经济行为的规范。所谓“以道德为支撑”,就是发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对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即用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引导、支配、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应当强调,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精神支撑。然而,社会主义道德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需要坚持不懈地进行公民道德和经济伦理教育。只有通过长期的公民道德和经济伦理、企业伦理教育,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变成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才能充分发挥其自律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把社会信用体系仅仅归结为纯粹的经济行为,忽视道德的力量,弱化德治,是片面的。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必须把以德治市与依法治市有机结合起来。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范是道德的“底线”,是一个社会所能允许的最低行为标准。法律的强制功能是道德所无法比拟的。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契约关系,它既要成为一种道德经济,更要成为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交易关系越复杂,就越需要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决定》强调法律的保障作用,就是强调法律与道德规范相配合才能形成他律与自律的合力,把诚实守信变成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和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它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表现之一,是市场主体之间交换关系所要求的行为规范。
二、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相联系
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联系起来,表明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实实在在的经济主体,即排他性的产权主体。这就是说,不能把社会信用仅仅视为道德和法律的“软件”,最根本的它还是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的实体系统,本质上属于经济范畴。社会信用链条实质上是发达商品经济关系的链条,属于“硬件”。正如交通规则,其表现形式为公共道德和法规条文,但实际运行的则是各种物流、客流的主体,离开了这些主体,规则就失去了对象性。我们由此可以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牢牢地扎根在产权主体的根基上,真正成为一种经济关系。惟有如此,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得以建立和完善,并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功能和道德功能。
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联系起来,表明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要有道德、法律来维系运行中的产权关系,而且还需要产权清晰的一定实体专门从事实际信用服务业务,并形成特殊的市场关系形式,即信用市场。这又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经济活动。
加强企业信用建设,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集团公司又是大企业的代表,是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必须从集团公司的信用建设抓起。首先,各级企来领导要转变过去只注重销售业绩,忽视信用风险和应收账款管理的倾向,要用新的经营理念重视自身信用工程建设,自觉参与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其次,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权制度、应收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等,最大限度地防范由于自身管理漏洞而导致的信用风险。再次,要积极推进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通过对企业以往的信用记录、现在的财务状况分析、未来发展环境及其潜力的评估,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各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性服务,以体现信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抓紧信用法制建设通过信用立法,提高信用的法律地位,规范社会公众的信用行为。要明确改制企业的法律责任,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修改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增设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在民事领域的惩罚措施;要建立维护信用的刑事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增设对不讲信用、恶意逃债赖账给国家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定罪量刑条款,在全社会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信用保障。
健全信用管理体系要形成一个以政府为领导、以金融部门为主体、以司法和有关部门为支撑、社会各方面共同维护的社会信用局面。各级政府在信用管理体系中应发挥监督和管理作用,主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要明确各部门在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任务,建立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避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状态;要按照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发展不同层次、不同特点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并积极引导其建章、建制,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为经济活动中各种客户提供商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的征信服务。建立集团公司信用信息平台,目的在于解决信用行业生产的原材料——信用信息的问题,这也是目前有效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之一。
建立集团公司信用信息平台,首先,将大大有益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的合法公开和有效使用。仅仅通过社会上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在当前是不现实的。其次,在信用有关政策颁布的情况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中央政策也有一个趋势递减的问题,即从中央到各部委,再到各地市,中央政策梯次递减的现象十分严重,而集团公司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将有效减少这种政策损耗。再次,通过对信用信息原则性的界定,可以更好地保护集团公司经济信息的安全。最后,可以有效避免某些部门或行业形成信用信息的垄断。尽快建立集团公司信用信息平台,制定信用行业从业标准,行使考核、年检、发证等职能,协助信用行业监管部门搞好专业信用机构的管理,加强信用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快中国社会信用法律框架体系的研究工作,始终坚持立法先行。从实践角度考虑,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又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业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要借鉴国际经验,在不同的阶段突出不同的重点,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不断完善。当前,应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尽快制定信用管理条例和规章,为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尽快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经济与伦理
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定使经济人的道德价值不再进入经济分析的范围,以至于我们今天往往产生一个错觉,以为市场制度总是有效率的。其实,这个结论正在受到日益严重的挑战。近几十年来,西方经济学界兴起的对新古典经济理论的不满与批评,以及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复兴思潮,正在逐步改变人们对市场制度的认识。自由市场得以有效运转的条件不仅是经济人的“理性”,而且还有他的“人格”。理性当然是重要的,但理性只要求人们能将备选对象连续地进行排序并从中择取最佳者,它并不一定要求人们自私和以邻为壑。如果人人自私,他们便难以相互信任,反而彼此欺骗。这不仅是无道德的,而且是无效率的。我们知道博弈论上有一个著名的“囚犯难题”的故事,这个“难题”说明,虽然诚实和合作并非总是一个自私者的最佳选择,但双方诚实与相互合作对整个社会来说比双方欺骗更有效率。其含义是,自由市场制度的产权安排如果没有经济人的道德基础作为保证便难以为继。一个自私的人虽然有足够的理由去声明自己的权利,但缺乏相应的激励去承认和尊重他人这种相同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制度里的产权便难以保护。或者说,这种产权制度的保护成本就会极高。而道德的作用恰恰就在于它能给人们提供承认并尊重他人权利的相应激励,降低产权的保护成本。
微观经济理论的现代发展已表明,没有相互的信任,交易中就会出现“履约问题”;没有多方当事人的长期合作,生产就难以进行。“团队生产理论”指出,一个企业虽生产“私人产品”,但企业的生产力却是个“公共产品”。单有自利动机并不能保证企业的效率,企业也需要自利以外的道德价值,如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等。在这里,道德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事实上,经济的成功所需要的激励结构远比经济学家长期认为的利润最大化来得复杂。无私的工作态度和对企业的奉献精神是所有经济成功的重要因素。这方面人们常拿日本作例子。伦敦经济学院的森岛通夫在《日本何以成功?西方的技术和日本的民族精神》(1982年)中把日本的民族精神特征放在日本以规则为基础的行为模式的历史长河中加以考察。R.多尔在《认真对待日本》(1987年)、瓦德在《驾驭市场》(1990年)中都强调了“儒家伦理”在日本商业精神中的作用。另一位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日本经济中的信息、激励和谈判》(1989年)中用博弈论的逻辑解释了日本人的合作敬业精神和行为规范。这些文献无不提供了经济学家研究道德问题的丰富成果。另外,把道德问题引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加以处理也是近年来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特别是,随着博弈论的进展,关于道德规范的起源和维系,已可以用博弈论来解释了。这方面值得一读的文献包括:A.迪克西特和B.纳莱布夫的《对策性地思考》(1991年)、D.克瑞普斯的《博弈论与经济模型》(1990年),还有K.毕莫的未发表的论文《博弈、行为和道德》、P.L.萨可和S.萨马尼的《利他主义:一个进化论的方法》等。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教授曾说过,自由市场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对道德的经济学分析在解释当事人的行为方面,特别是在解释除自利动机之外的其他行为动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组织理论、制度理论、履约理论等很多方面都是很有潜力的一个领域。但是人们往往没有对它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当事人对某种共同的规范的依赖往往是“隐含”的。正是这一点造成英国经济学家A.森所说的道德像氧气,当它存在的时候,人们往往忽视它,只有缺少它时,我们才会注意它。因此,在不少领域经济学家仍然是在未考虑道德准则的行为假定下处理问题的。产权经济学强调了权利界定对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它只研究了交换,未研究生产),但忽视了“履约”问题。威廉森的“交易成本经济学”虽把重点从“签约”阶段转到了“履约”阶段,但在他的分析框架内,对人做了“机会主义”的行为假定,也未考虑道德的因素。在“自我履约”理论或“合作团体理论”(TCT)中,道德实际上被作为一个变量来解释合作社的成功与失败。
另一种对道德的忽视表现在对制度的简单强调上。在合约的履行问题上,一个有效的制度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只强调这一点而未能看到制度与道德的关系是失之偏颇的。制度是人们之间的人为安排,制度的发展以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准则(即道德规范)为基础。因此,制度的有效维持需要人们相互信任,每个人对他人的行为规范有足够的把握,也就是A.森所谓的“确信”。A.森在《隔离、确信及社会贴现率》(1967年)中研究过这个问题。当市场道德的标准规范尚未建立起来,相互信任和诚信尚未成为一种商业道德时,制度的建立自然不会一蹴而就。这个时候,法律虽可以超前制定,但由于缺乏道德基础,其作用和约束力极其有限,依赖国家的强制履行虽不可少,但成本高昂。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理解和认识某些禁而不止的不合法活动和一些所谓的“有组织的犯罪”(如贿赂、回扣等)的存在基础是有帮助的。著有《商业文化经济学》(1991年)一书的马克·卡森教授指出,道德问题甚至可用来解释日本和东亚新兴工业国的兴起与西方的相对衰落。东亚和西方的历史、文化传统之差异也反映在人的道德观上。当西方社会经历道德多元化和道德相对主义时,东亚社会的伦理系统依然保留着传统的、具有社团色彩的“道德一致性”。道德的多元化使法律制度和合同的履行成本变得更加昂贵,而东方的道德一致性则使许多交易合同变得“自我履行”了,无需外部强制。所以,效率与传统的道德一致性保持着和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过是道德一致性的法典化罢了,道德使法律变得可“自我履行”了。
此外,道德一致性也保障了非正式交易的发育与发展,而这些交易在正式法律程序下往往是不值得进行的。其结果,多种多样的非正式制度如传统的家庭以及企业的“内部市场”得以存留与发展。这些非正式制度的发展以更低廉的交易成本大大促进了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道德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表现为,道德能克服正规法律程序——即对守约和交易公平性的监督与保证——无法克服的问题。道德能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企业的成功,也基于其成员的道德水准和文化素质。不仅社会人类学家持有这个观点,经济学家现在也赞同这一说法。在经济学家内,拉坦对“文化”的强调,波尔对东南亚国家的经济绩效差异所做的文化解释以及诺思所说的“意识形态”,其实都有道德的含义在里面。
道德问题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却被弃置于经济学之外了。原因主要是,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就在于经济学要使用数学方法并依靠数学模型来进行“演绎”。结果,经济学虽然逻辑结构更加精致,但由于过分地将人们的选择与交易问题加以抽象与简化,全然忽视了对人的本性的研究,与那些以研究人的本性为主的其他社会科学越来越疏远。本来,在“边际革命”之前,特别是在亚当·斯密时代,经济学并没有与其他社会科学有明显的分离,这可以从斯密的著作中得到证明。其实,斯密是第一位系统地论述道德问题的经济学家,早在1759年他写的《道德情操论》中就表达了他对道德的本质和科学知识增长的关心。现代化不只是物质文明的发展,它与精神文化攸关。仅仅学习和模仿美国和日本的企业管理具体方法是不够的,如果不理解企业管理思想背后隐含的价值与信念是什么而盲目照搬,往往会得到东施效颦的结果。具体的方法是成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日本民族精神的根本,是其非理性主义的本土神道,是那种“惜生崇死”,一往无前的武士道精神。日本以这种本土精神接受、吸取了儒学,并由于没有中国儒学“大经大法”的严格约束,可以更自由地发展其经验论和实用性,去适应和接受从科技到工商等各种现代西方观念、制度和思想。被誉为“日本伏尔泰”的福泽渝吉写道:“(在日本)人与人之间……抱着食其禄者死其事的态度,甚至把自己的生命也献给了主家,不能自主……以恩义二字圆满而牢固地把上下之间结合起来……这种风气,不仅存在于士族与国君之间,而且普遍浸透到日本全国人民中间……日本自古以来,支配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达到今天的文明,归根究底,都是这种风俗习惯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