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团公司信用与市场经济秩序
集团公司信用文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建设两者的关系甚为密切,集团公司信用文化建设的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有序性的程度。如何才能建立起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难题。虽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在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为解决这个难题进行了不懈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得出了大量的经验教训,但是,如何从这些理论和实践探索中吸取有用的养分,服务于我国集团公司信用文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建设,依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理论问题。
自市场经济体系在人类诞生以来,许多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从不同的角度回答了这个问题。正如阿耶克所说,合理的经济秩序问题之所以有这么一个独特的性质,是因为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
关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理论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秩序在本质上就是没有垄断、没有外部性、信息充分的“阿罗—德布罗一般均衡世界”。这种观点认为,市场秩序是人类交换倾向的自然产物,只要保证社会主体交换的自由和利益的自主,人们就会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发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因此,市场秩序就等于“守夜人的国家”加“私有产权”加“交换规则”。这种观念集中体现在“华盛顿共识”之上。所谓“华盛顿共识”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国财政部针对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爆发的债务危机而向拉美等国进行结构性改革所提出的建议。后来,该建议被用于转轨国家,以指导它们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其核心思想是“尽可能最大程度地自由化,尽可能最快地私有化,并且在财政和金融方面采取强硬措施。因此,市场秩序就等于“自由化”加“私有化”加“宏观稳定”。在“华盛顿共识”看来,市场秩序就是“无为而治”的产物,国家的管制和治理不仅不是市场秩序产生的必要条件,反而是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个体具有充分的理性,只要私有的产权制度以及市场交换规则确立以后,人们在明确的市场利益的诱导下就会自动地适应市场,并发展出良好的市场秩序,使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优。
另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秩序不是人们在利益驱动下自发地产生的,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刻意设计的产物,市场秩序也是人类理性构建的产物,人类完全可以凭借自身力量理性地创造、设计或复制出一整套市场体系,弥补任何非理性因素的缺陷,使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优。因此,在市场秩序的构建中,不但需要对基本的产权制度和交换规则进行结构性的构建,还必须对市场交换的各个方面进行统一的治理和构建,以控制各种非正常非理性的活动对资源配置效率的破坏。市场秩序理性构建观的理论基础是以笛卡儿、伏尔泰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构建论唯理主义。该理论的核心观点由以下几点构成:①自生自发的社会产物从逻辑上是不可能的;②只有当社会过程受个人理性控制的时候,它们才能够有效率地服务于整体的利益,达到社会利益的和谐;③人类拥有充分的理性指导其行动,人类所达成的每一项成果都是理性控制的产物,秩序是严密计划的产物。在市场经济制度构建之中,构建论唯理主义表现为以兰格为代表的市场社会主义以及20世纪末的各种转轨构建论。这些思想认为,在国家主导的制度变迁作用下,一个社会完全可以经过颁布各种法律,模拟和复制出一个健康的市场秩序,市场秩序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和国家管制的产物。
哈耶克、索维尔、布坎南等人认为,市场秩序是在立宪基础上的自发演进的产物。该流派的观点是在继承洛克、斯密以及伯克等人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和对市场社会主义及新古典构建观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哈耶克认为,市场秩序在本质上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经过“不断试错”、“赢者生存”以及累积性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是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而不是设计或者有意识反思的产物。它一方面以“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为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又是“人们在市场中遵守财产法、侵权法和契约法的规则而产生的”。所以,自发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两种规则”之上的,一是先天的、遗传继承的关于人的行为的普遍规则,它们形成于人种的生物进化的过程;二是习得的、文化承传的关于人的行为的规则。因此,应当把文化演进中形成的规则同制度严格区别开来。因为,人们可以构建出法律层次的制度,但不能构建出规则及其秩序。在理论构建中,哈耶克和布坎南等人一方面批判了整体构建主义,认为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秩序无法利用理性进行整体性构建,而必须通过人类不断的试错、经验积累以及渐进的改革措施来达到;另一方面他们也批判了新古典理想的自发论,认为自发秩序并不必定排斥局部的理性构建。但是,哈耶克和布坎南等人所谓的理性构建,是指通过立宪来约束政府,制定市场秩序的一般规则。因此,他们认为市场秩序是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和谐的产物,内部规则是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市场秩序的核心,而外部规则是那种只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的规则。人们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外部规则,不可能是无限的,它必须遵从市场秩序的一般规则,必须遵从宪法结构,否则就会出现“公法”代替“私法”,“外部规则”摧毁内部规则和市场秩序等市场秩序紊乱的后果。
第一种观点被科尔内和斯蒂格利茨等人称为“天真的资本主义改革者”或“市场原教旨主义”。其失败的原因在于,这种市场秩序观存在几个致命的缺陷:
其一,它忽略了“阿罗—德布罗一般均衡世界”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考虑到现实世界与这些理想条件存在本质性的差异。现实中的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不但可以利用分工和交换体系来获取收益,而且可以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市场势力、政治权力、外部性等因素来获取其他收益,这些收益会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核心动力,但通过“自由化”、“私有制”却无法消除这些扰乱市场的力量。“看不见的手”要达到新古典经济学所认为的自发性和谐效果,就需要根据市场经济具体发展的阶段和社会条件,采取相应的手段纠正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
其二,它混淆了市场经济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区别,认为只要存在价格机制就会必然出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谐化。事实上,市场经济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市场秩序就会自然出现,因为即使建立了单纯的理想的“阿罗—德布罗一般均衡世界”,市场经济体系在配置资源中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外部性、垄断、公共品以及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导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存在差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它没有认识到市场秩序形成的制度基础的本质,没有看到法律的界定和实施都需要成本,也没有看到法权上的规定并不可能被自动遵守和实施,只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能够对资源配置真正起到作用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制度,制度是立法与社会相互作用以及立法调整的产物,私有产权体系在市场秩序形成的过程中并不足以构成市场秩序的制度基础。
其三,它忽视了市场秩序形成的政治基础。各种正式规则都是政治的产物,规则的实施和监督必须依赖于政治设施,特别是国家力量。但是,并不是政治设施规定了各种市场经济规则,市场经济就可以完全按照这些规则配置资源。因为政治设施(特别是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力量。它一方面可以利用其垄断的强制力量来规定、实施、监督产权体系;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利用其垄断的强制力量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它所规定的市场规则体系只是满足国家机器控制者的利益最大化,而不会一定与社会财富最大化目标一致。在现实生活中,政治力量往往会因为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根源。因此,市场秩序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中能够出现,就必须有一个很好的政治基础,通过它对国家这个具有强制力的政治机构进行约束,使其利益最大化目标与社会财富最大化相一致。它忽略了非经济因素对经济运行的作用,没有认识到市场秩序的伦理基础以及相应的社会整合的基础。市场并非在真空中存在,它镶嵌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它一方面需要减少与社会的各种传统伦理道德的冲突;另一方面需要社会伦理道德来帮助协调各种社会冲突,同时还需要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及其相应的衍生机制克服市场经济体系本身所缺乏的社会整合功能,防止极度的两极分化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崩溃。
第二种观点极端的反映是启蒙运动在落后国家膨胀化发展的产物,它虽然反映了社会主体在改造社会过程中强烈的能动性,但在构建市场秩序中却会导致存在几个缺点:一是它过分夸大了制度建设中理性的作用以及整体性制度构建在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正如哈耶克等批评的那样,理性本身也是人类在实践中不断累积发展的产物,人类的理性不可能洞悉未来或者现有社会的各种状态,完全理性的制度设计因其不可能适合人类的发展而难以存在。二是它没有把握市场秩序产生效率的关键是什么,没有认识到市场秩序的本质就是要给予每个个体一个尽可能宽松而相对独立的空间,以使每个个体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个体掌握的知识和私人信息,发挥个体的能动性。显然,整体设计以及交易的管制偏离了市场秩序的本质,利用大量法律以及行政管理构建出来的市场,必定是一个没有活力、僵化的市场,当然也是没有效率的市场。
第三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批判前两种观点的产物,在很多方面它超越了前两种社会秩序观。但是,这种观点由于过分拘泥于古典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使它存在下列缺点:
哈耶克等人对社会秩序的论述基本上是以欧美市场模式为范本,在本质上是一种“发达国家自发演进观”。它强调的财产秩序、道德秩序以及语言规范等自发秩序是欧美发达国家特有的现象,这注定了哈耶克等人过分强调市场秩序的自发演进性,认为社会主体在自发的利益诱导下可以自发达到利益的协调和利益的和谐。但这种社会秩序理论从根本上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体系中面临的利益冲突的性质与西欧早期时代面临的利益冲突的性质存在本质性的差别。其中最为突出的差别就是,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外部冲击和发展中国家自身不发达的矛盾,使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比封闭体系中的利益冲突或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复杂得多。因此,自发演进不仅无法解决发展中国家这些复杂的利益冲突,反而会使这些国家陷入混乱和冲突的泥潭。治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秩序问题不仅需要市场收益的正常诱导,更需要公共力量的治理和协调。
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社会实践环境与发达国家早期面临的社会实践环境具有本质性的差异,人类理性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获得了全面的改进,积累了大量市场秩序的知识,这些知识和理性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对市场经济体系更好地进行框架性的设计,而不是哈耶克等人所认为的完全无能为力,落后国家在市场秩序的建设中可以进行一般制度性和一般规则性的相机整体构建,理性构建并不一定局限于市场立宪。
哈耶克等人没有提供一个可供操作的界面,没有讨论立宪在何种利益结构下能够得到实施,没有说明立宪规则是否也应当在长期的演化过程或利益冲突的作用下逐渐发挥它约束政府行为的功能。
在跨文化问题上,很多经济不发达国家的社会文化体系与市场交换存在很大的冲突,这些冲突在外来文化的压力下会更加凸显,过分强调文化自身的演进对于市场秩序的核心作用很可能陷入文化混乱的困境之中。秩序的形成对于这些国家最为重要的是结构性调整、文化的诱导、非法利益以及非规范交换的控制,但这些因素都是哈耶克等人所忽视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市场秩序不是市场体系自身演进的自发产物,不是国家或其他社会主体理性构建的产物,也不是简单的宪法层次上的构建加上自发演进的产物,而应当是根据不同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冲突的性质而采取的相机制度构建与市场演进的产物。任何环境中的市场秩序都必须有自身的制度基础、政治基础、伦理基础、社会整合基础以及规则性的基础。这些基础既不是完全构建的产物,也不是完全演进的产物,而是构建与演进在不同的环境中以不同的结合方式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在市场秩序的建设中,构建与演进都是不可或缺的。构建是指制度的构建和正式规则的构建,它不仅包括立宪层面的构建,还包括其他一般规则性构建或特定环境中相机性的构建。但是,构建既不是事无巨细的、整体性的构建,也不是一次性的构建,而是渐进与演进中的构建、试错中的构建。构建的目的不在于控制,而在于为市场经济主体实现来自分工、合作与交易的收益创造一个自由的空间,在于规范各种主体的行为,特别是政府自身的行为,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行动。而演进是指在现有规则和利益结构的诱导下,人们在相互作用和相互冲突中调节各自的行为,进而调整各种行为规范以及正式制度,以达到利益和谐、规则和谐以及结构性和谐的过程。同时,演进不是放任自流和没有方向的随机调整,而是构建中的演进,其目的在于发挥个体的能动性,通过个体间自发的相互作用发现构建中的缺陷,并通过个体行为的调整来弥补这些缺陷。
构建中的演进、演进中的构建在不同的环境中具有不同的相互作用模式,要达到构建与演进之间的和谐必须重视模式选择的相机性,因为不同环境的利益冲突具有不同的性质,要达到利益和谐,建立起市场秩序所需要的手段也不一样。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其市场秩序的形成基本以演进为主,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这是因为,这些国家的利益关系较为简单,市场制度是社会内部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的自然产物,而非外部移植的产物。因此,这些市场体系与这些社会的传统、政治结构、道德体系基本是同时演进的,其冲突往往是局部的,而不是系统性的。所以,在这些国家中,市场主体完全可以在市场的共融利益的诱导下自动地实现利益的和谐和冲突的协调。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的国家而言,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全新的产物,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在本质上是一个制度移植、制度模仿和制度创新的过程。它不但要面临一般市场秩序建设中所要面临的各种利益冲突,还必须面临市场结构产生的利益格局与传统利益格局之间的冲突、市场运行机制与传统社会运行机制之间的冲突,以及在转轨过程中国际化和全球化带来的各种冲突。因此,这些国家在建立市场秩序的过程中面临的冲突十分激烈并具有系统性,单纯地采取演进的模式,利用市场体系产生的规范利益很难化解这些冲突,反而会激化这些矛盾。因此,其市场秩序的建设要求采取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构建与演进组合模式。
对于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的集团公司信用文化和市场秩序建设而言,首先必须以构建为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规则的建设,包括产权体系、交易规则、监督和秩序维持体系;二是信用制度和市场体系的建设,包括各种商品市场以及各种要素市场的建设;三是诚信法律体系的建设,其中主要是构建具有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的现代企业制度;四是员工信用意识的培育。总之必须重视信用制度构建的渐进性,重视演进的作用,以弥补信用制度构建中的缺陷和不足,培育出集团公司信用文化的道德基础和内在规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