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失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追诉时效中断制度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时效制度逃避罪责,继续犯罪而设立的。我国《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追诉时效中断是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为条件的,但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后罪之日”。所谓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期限延伸的制度。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只要对犯罪案件开始立案、侦查或者受理起诉后,不论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起诉的时间、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其进行追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个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控告必须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告发。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报案,则不能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第三节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和种类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赦免制度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一般不在刑法中规定。赦免的具体时间和对象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政令形式颁布,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所以,赦免制度不是一项刑罚制度。但是,由于赦免的对象是犯罪人,其结果是免除或减轻罪与刑,导致追诉权和行刑权都归于消灭,而且赦免命令又由司法机关执行,所以,各国都把它纳入刑罚消灭理论加以研究。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赦免的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通常把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已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我国1954年宪法曾有大赦和特赦的规定,但大赦没有实行过。后来的几部宪法没有再规定大赦,都只规定了特赦。因此,我国《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及其特点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实行了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给予公民权。
从已实行的7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战争罪犯。(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犯罪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章小结】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包括:超过追诉时效、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罚金刑的减免(因犯罪人遭受不能抗拒的灾害确有困难的)、经特赦免除刑罚。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重点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失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追诉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追诉期限延伸的制度。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我国现只有特赦制度。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A.34000元B.30000元
C.19000元D.15000元
2.甲犯诈骗罪,因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此案的追诉期限为()。
A.5年B.10年
C.15年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按照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在追诉期限内。
A.犯罪分子还有其他违法行为
B.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C.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D.犯罪分子阻止被害人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控告
二、多选题
1.1998年2月起,张某与许某结伙盗窃,先后共同作案五次,共窃得财物价值25000元,销赃后得赃款9000元,二人平分。19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现金5000元。1999年3月案发后,张某主动交代曾在1988年元月单独作案,窃得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在追究张某和许某刑事责任时,张某和许某分别对下列何种数额负责?
A.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B.许某盗窃25000元
C.张某盗窃30000元D.许某盗窃12500元
2.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从()开始计算。
A.犯罪目的达到之日
B.犯罪之日
C.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D.犯罪结果发生之日
3.刑法上的时效种类可分为()。
A.时效延长B.时效中断
C.追诉时效D.行刑时效
三、名词解释
1.刑罚消灭
2.追诉时效
3.时效延长
4.特赦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消灭的法定事由。
2.简述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
3.简述我国特赦制度的内容。
推荐读物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于志刚著.《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