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谷歌不听话:互联网背后的大国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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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媒体该管也得管

同样也是在第一修正案的大帽子之下,美国政府对报纸、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都有一定的管制和审核制度。

美国主管媒体的政府机构叫做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在美国,广播、电视、网络、电信都属于通讯的范畴,因此都归联邦通讯委员会管。联邦通讯委员会虽说是政府部门,但是它又有极大的独立性。联邦委员会做事只向国会负责,因此总统无权干涉。总统只有任命联邦通讯委员会最上头5个委员(其中一位为主席)的权力,其中任何一个党派的成员不得超过三席。按照美国法律,凡是涉及通讯行业的一些政策,都是由这5个委员投票决定的,投票一般要公开,所以每个委员都要对自己投的票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现任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是朱利叶斯·格纳考斯基(Julius Genachowski),是由奥巴马在2009年5月任命的。这位主席是奥巴马在哈佛的同班同学,两人都于1991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而两人的本科都是在哥伦比亚大学上的。朱利叶斯在1981年进入哥伦比亚大学教师学院,而奥巴马则在1981年从洛杉矶的西方学院转入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系,两人均于1983年从哥伦比亚大学毕业,可见交情不一般。奥巴马竞选总统的时候,朱利叶斯也是奥巴马竞选团队中的骨干积极分子。对奥巴马而言,把这么个亲密战友放在这个位置,也绝对是“你办事,我放心”,这个联邦通讯委员也不会跟总统唱对台戏。

联邦通讯委员会管理这些媒体,对媒体内容的审核当然是重要的工作之一。最显而易见的是,色情、暴力、粗俗的内容,是不允许出现在电视上的。1972年,美国喜剧演员乔治·卡林(George Carlin)在一次名为《电视里不能说的七个词》的演出中大谈七个敏感单词,这些英语单词包括了全世界人民都说得很溜的“Fuck”等。节目播出以后,有的观众不满意,觉得在节目中大谈这些词太低俗,就把播出这个节目的帕西菲克(Pacifica)电台告到了联邦通讯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对该电台做出了严厉的批评,并且警告如果以后再播出类似的节目受到听众投诉的话,就采取惩罚措施。这个帕西菲克电台先是感到很委屈,接着想到了永远正确的第一修正案,于是立马两眼发光,倒打一耙,把联邦通讯委员会告上了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说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批评没有依据,无法接受。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认为帕西菲克有理,判决他们胜诉。接下来轮到联邦通讯委员会不服了,他们把这个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则推翻了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的判决,终审判决联邦通讯委员会获胜。而正是从那个时候起,这七个英文单词也正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广播电视中要过滤的词汇了。

而作为媒体,总希望通过吸引眼球或者耸人听闻的东西来提高收视、收听率,美国人通常把这些东西叫“Indecency”,翻译成中文就是不适当、低俗的内容,上面提到的这七个单词也是在这个黑名单当中。而这些内容如果出现在媒体上,往往超出了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因此会受到公众的反对。

2004年2月1日,美国全国橄榄球联盟年度冠军赛在休斯敦举行。美国人对这个橄榄球比赛喜欢到废寝忘食的地步,因此每年比赛最后的冠军赛收视率都非常高,2004年2月1日这场冠军赛也不例外。这一年比赛中场休息的时候,由美国歌手贾斯汀·汀布莱克(Justin Timberlake)和黑人女歌手珍妮·杰克逊(Janet Jackson,杰克逊的妹妹)上台助兴演出。台上热舞台下狂叫,大家都很兴奋,贾斯汀就有点亢奋过头了,干脆去扯珍妮的上衣,结果珍妮的上身就春光融融了。这个镜头虽然只有短短半秒,但是美国人民还是很震惊。在接下去的短短几天里,联邦通讯委员会收到了54万份投诉,认为这个表演有伤风化,教坏了美国的小孩子。最后演出单位和电视台被联邦通讯委员会共处罚55万美元。不光如此,联邦通讯委员会也整治了一大批电视节目,其他电视台也跟着受罚。可见,美国媒体再自由,也不能突破社会道德这个底线。

同样,当互联网出现之后,联邦通讯委员会也对互联网进行管制。但是互联网更为复杂,因为广播、电视都是大众媒体,观众虽然多,可观众一般都是被动接受,播什么电视节目都是由电视台决定的,因此联邦通讯委员会能够管住电视台就可以了。而网络就变得极其多元化,相对于大众传媒,网络可以说是小众传媒,用户可以主动地选择自己想要看的内容,而同时,每个人都可以上网发布一些内容,或者七嘴八舌地说几句,这就使对互联网的管制变得复杂了。

1996年,在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推动下,美国出台了《传播净化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这个法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管制网络,防止色情信息在网上传播。但是第二年,美国公民自由联合会(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就出来反对,说这个法案违反了第一修正案。这个联合会说政府保护少数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做法可以理解,但是因此伤害了大多数人(成人)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就不对了,而且还告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经过激烈的辩论,最后推翻了这个《传播净化法》中反对低俗内容的条款。于是,色情网站在美国也就变得合法了。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的做法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直有人提出使用各种技术上的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网站,但是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出生这个法案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儿童在使用互联网时,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并且要弥补《传播净化法》取消反低俗内容条款后所造成的漏洞。所以大家不难发现,美国的法律是一个冗长的体系,有人发现问题了,提出来抗议,大家觉得有道理,就修改法律或者制定新法律,满足他们的要求,但是新的法律出来之后可能又会造成新的问题,因此就要有更新的法律来弥补。

这个《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提出了一些技术上的手段,防止儿童接触色情信息。果然这个法案又引发了新的问题,因为这个法案的其中一个条款就是要求凡是受政府资助的公共图书馆和学校都要安装一款叫做E-Rate的软件,过滤掉某些不良信息,如果不安装,政府就停止拨款。这个时候图书馆和学校就有人反对了,至于理由是什么,估计您都会抢答了,对,又是那个第一修正案。

和美国其他行业一样,利益受到影响的图书馆找到了自己的组织,于是美国图书馆协会就站出来替这些靠政府拨款过日子的图书馆说话了。

这个官司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地方法院打,结果美国图书馆协会输了。他们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最后推翻了宾夕法尼亚州地方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认定安装这个过滤软件是不对的。联邦最高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如果安装了这个E-Rate软件,就会过滤掉太多东西,一些不该被过滤的内容也会被过滤掉,这就影响到用户言论自由的权利了。此外,美国对言论自由的管制有个区域性,也就是说人们在被认定为是公共场合(public forum)的区域里发表言论会受到一定的管制,比如学校里就不能乱说话;而在私人场所就没有这些管制,所以在家里你爱怎么说就怎么说,只要不骚扰邻居就行。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人们在图书馆里都是各自看书或者上网,因此图书馆的电脑不属于公共场合的范围,适用于公共场合的言论管制条款不适用这个案例。

这个案子算是了结了,美国图书馆协会高呼他们维护了言论自由。不过,还是有图书馆自愿安装了这个软件,毕竟这也是保护未成年用户的一个途径。而对于互联网上色情内容控制的问题,美国社会的争论还在继续当中。

说到这里,读者可能也发现了,除了联邦通讯委员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也非常大。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判例法”(Case Law)举足轻重。这个“判例法”的意思就是说法院对某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这个判决能够为以后同类案子做参考,几乎可以跟法律条文一样拿来做证据。所以一旦法院要审判一个案子,法官和控辩双方都会从过去相似的案子里找依据。如果过去相似的案子是这样判的,现在的这个案子也必须这样来判决。

美国人打官司,如果不服法院的判决,就要层层上诉,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打官司打到这里为止,你不认也得认了。所以联邦最高法院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几乎就决定了美国在这些问题上的一些政策。而长期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媒体和言论自由都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抱着“能不管就不管,实在看不过去才管”的观点。所以无论是斯坦利在家私藏色情胶片,还是美国图书馆协会反对在公共图书馆中安装过滤软件,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都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他们这种宽松的管制导向。所以别说这个联邦通讯委员会,就连白宫有时候也拿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办法。

最后再来说说电影。相对于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于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的管理,电影更像是行业自治。在美国有一个电影协会(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大部分电影公司和影院都是它的成员。这个电影协会制定了一个电影等级制度,有这么几类:

G——适合所有观众(General Audience);

PG——某些内容可能不适合儿童(Parental Guidance Suggested);

PG-13——强烈建议在父母指导下观看,某些内容可能不适合13岁以下儿童(Parents Strongly Cautioned);

R——17岁以下青少年必须在父母或其他成人监护下观看(Rated);

NC-17——所有17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观看(No One 17 and Under Admitted)。

这个电影等级制度不是法律,而是行业规则,执行起来都是自愿的。但是几乎所有的美国影院都是美国电影协会的会员,并且签署协议遵守这个电影等级制度,所以如果你拍的电影没有进行等级分类,也就无法进入美国影院进行播放。因此,美国人拍电影如果要上映的话,第一步就是把电影交给这个电影协会去分级。

这个电影分级制度也是美国一点点总结出来的,总体上还算比较科学。虽然这个制度由行业协会在管理,但是美国电影协会也行使着类似政府的角色,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还是很到位的。不过这些年对于电影协会这个电影等级制度的非议开始多了起来,原因就在于这个电影协会的成员有很多都是好莱坞大公司的头头,目前电影协会的六大会员分别是华特迪士尼、索尼、派拉蒙、20世纪福克斯、环球影院和华纳兄弟。这些大公司把持了对电影分级评定的权力。因此,在给电影分等级的时候,电影协会对这些大制片公司的影片往往网开一面,尽量往限制级别比较低的等级评,这样就能面对更多的观众。这让很多小制片公司很不满。为此,电影协会经常被小制片公司告上法庭。

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好莱坞的电影能够大行其道,好莱坞也成了美国电影的代名词,因为这些大电影制片公司都集中在好莱坞。

而在整个美国,美国的联邦政府没有主管电影的部门,所以一些电影的内容如果有问题,除了这个电影协会把关之外,美国的地方政府和法院也都有权禁播一些有争议的电影。2002年,美国电影《利益》(The Profit)就涉嫌影射美国的某个宗教团体,引起宗教人士的不满,导致最后在美国地方被禁播。这部电影除了在戛纳电影节等美国之外的场合播放过几次,就无缘美国的普通观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