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是一个自由的世界,但是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谷歌在抱怨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进行审核的同时,他在美国是不是绝对自由呢?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和其他媒体有管制吗?
美国建国之后,于1787年制定宪法,之后美国对宪法进行多次修正。其中第一次修正是在1791年,修正的内容增加了公民宗教、言论自由、集会的权利,这也就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这条修正案全文如下: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虽然只有短短两行字,但是第一修正案的三分之一内容也就从此成为美国关于媒体和言论自由的最高法律条文。
这个第一修正案看着挺有道理,但实在是太笼统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只能指明一个大方向,面对很多具体的事情还是不好使。首先,它的意思是说,国会可以制定一些限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只要不触碰底线,即不剥夺这些自由权就行,但是限制言论、出版自由和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界限在哪里,这个可以争论个半天;其次,即便具体的法律标准出台了,而美国的整个社会又处在不断的变化中,言论自由的尺度也因不同的时代背景而不同,所以法律也要相应变化,这也就是说,这个法律标准也很难确定。
因此,尽管有这条高度概括的第一修正案,但是光有它,还是不能回答张三骂李四是不是言论自由的问题,所以在美国关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争议也一直存在。而有意思的是,每当争论出现,双方都可以拿出第一修正案作为自己的依据,做出有利于自己解读,反正第一修正案这顶“政治正确”的大帽子是不会戴错的。
而在第一修正案的大帽子之下,美国政府还是会对言论自由做出一些管制。最简单例子就是,如果你对美国政府有意见,想上街去骂美国政府,但是旁边人家陪女朋友出来逛街的就觉得你很烦,影响心情,影响谈恋爱,那你就对别人造成伤害了,所以骂政府没有问题,但是要受约束,不能满大街乱骂,于是美国政府在街头设置了言论自由区(Free Speech Zone),拿出金箍棒画一个圈,你要骂只能在这个圈里面骂,出了这个圈,唐僧就要被妖怪抓走了。这就是其中一个例子,说明言论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而美国对言论和出版自由制约比较多的是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对淫秽(Obscenity)和色情(Pornography)内容的管制。如果你是一个虚火旺盛的年轻小伙子,你可能会认为按照第一修正案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精神,政府是不应该管制这些内容的;但如果你是一个6岁小孩的父母,你可能就觉得这些内容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很大的危害,政府应该严厉管制这些内容,不能让小孩子接触到。这两个声音的此消彼长也就左右了美国政府对色情内容的管制政策。所以现在美国政府对色情内容的总体态度就是“有条件地合法”。这个条件就是对年龄的限制(不能向未成年人传播)、对地点的限制(不能在公共场合传播)。
当然,这个“有条件的合法”在美国也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争论后才最后确定下来的。早在1967年,丹麦对色情行业的管制解禁之后,人们发现老百姓生活依旧正常,该干啥的还干啥,几乎没有什么负面社会效应,因此美国民间要求解禁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一些跟色情产业相关的团体更是振臂高呼:丹麦解禁了,咱美国也要接轨。面对这种声音,当时的美国总统约翰逊专门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去调查色情内容到底对社会有多大的负面影响。调查报告出来说没有负面影响。约翰逊把这个报告公布出来,想先试探一下民意,结果反应不错,七情六欲一样都不缺的美国人认为这个调查报告以人为本,高屋建瓴,具有极高的现实指导意义。于是美国也学着丹麦解禁了。
但同时反对开放色情内容的也大有人在,比如后来里根总统内阁的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Edwin Meese)就极力反对,他也搞了个委员会,去调查,结论正好相反,认为色情内容五毒俱全!以此作为理论根据,埃德温开始清理色情行业,要求《花花公子》等色情刊物必须从报亭上撤下来,其结果引起了民意的强烈反弹,一般读者看不到自己想看的东西就出来骂街。《花花公子》借着支持者众多,硬是把司法部告上了法庭,告状的依据当然是这个“第一修正案”,说美国司法部妨碍言论自由。最后还真让《花花公子》告赢了。
这里顺便说句题外话,色情信息对社会有没有负面影响,这个到目前为止在学术上还有争议。有些人研究说它有害,有些人说它无害,甚至还有人说它能够降低犯罪率,有正面意义。总之,没有一个结论是被广泛接受的。
而美国对于色情行业“有条件地合法”的管制政策就是在这样的争议声中一点一点确立起来的。但是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支持的一方长期以来都占了上风。第一,是因为有这个第一修正案,其总体原则就是自由和开放,所以要禁的话,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否则有违第一修正案的精神;第二,在支持和反对的双方中,支持方的背后通常都是像《花花公子》这样的从事色情行业的公司,这些人因为有钱,所以话语权比那些诸如“儿童保护”协会之类要求管制色情内容的民间团体要强很多,在舆论上也占了优势。
而同时,尽管所有人都认为政府对色情和淫秽内容的管制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无论是淫秽还是色情内容,有时候很难鉴定,尤其是软性色情的内容,它往往游离于禁与不禁之间,这些都会让事情变得很复杂。比如上面提到的那位埃德温部长,在跟《花花公子》的较量中败下阵来之后,也改口说,他记得以前看《花花公子》的时候确实是色情杂志,但是后来《花花公子》改了风格,只能算是软性情色杂志,不能归到色情杂志里面。再者,从人性本能考虑,限制这些内容往往会激起民意反弹,政府也吃力不讨好。所以美国对这些内容的管制基本上采取一种极其宽松的政策。
但是也不难发现,正是第一修正案这个言论自由的尚方宝剑,让美国很多色情和淫秽信息的提供商有机会打擦边球,这个负面效应也很明显。美国色情行业虽说对未成年人是禁止的,但是这些东西对那些价值观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有很大的诱惑力,而这些行业的从业者当然希望有更多的人来看他们的东西,青少年的钱他们能赚也要赚,而且比成人更好赚,因此,如果不能光明正大、名正言顺地让青少年接触这些信息,也要想方设法让他们在边缘进行接触,于是一些软性色情的内容就大行其道。美国电视也好,网络也好,很多大众化节目都有性暗示或者软性色情的成分,青少年都可以看。这些信息的泛滥也是美国青少年比较早熟的原因,而美国青少年犯罪率较高也跟这个有很大的关系。
所以很多美国家长老抱怨说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管制,美国政府也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比如《互联网儿童色情保护条例》,但是在“开放”为主的政策之下,这些法律其实很难真正起到作用。比如美国允许开办色情网站,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互联网儿童色情保护条例》就出了一条法规,要求用户在登录的时候填写年龄,如果是成年人,那就可以进入网站浏览;如果未满18岁,网站就会提示叫你离开。但是实际上,未成年人可以随便填写年龄,这种措施基本上也就形同虚设,只是摆个花架子而已。
无论是电视台,还是色情行业组织,这些媒体的实力都是非常强大的,一旦政府要强力管制,他们就拿出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这个大帽子,说政府违宪,压制言论自由。而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国会议员,都不敢被扣上这顶帽子,这样一来,这些媒体就占了上风。
而且有的时候事情还会变得颇具娱乐性。比如埃德温部长,他要管制色情内容,就要有理由,因此经常在公众面前阐释他的立场,光阐释还不够,有时候还要回答媒体、公众甚至法院的提问。就有人问,“你觉得《花花公子》是色情杂志,证据在哪里呢?你是不是经常看呢?你看了以后感受如何呢?”埃德温也无法回避这些问题,所以只好照实回答:“我,我这个,偶尔也看,我看了确实觉得它有问题,影响不好。”结果第二天,美国媒体新闻报道就出来了,大标题为“埃德温承认自己看花花公子”。这个埃德温年纪一大把了,但还是被媒体耍了一把,弄得自己很尴尬。
除了这一层之外,色情内容跟性教育之间的界限有时候也很模糊。一些色情行业组织往往打着性教育的旗号在经营。谷歌的Youtube曾经长期禁止性教育的视频,后来不断有人抗议,说这不是色情,最后Youtube也解禁了。
此外,根据美国法律,浏览色情信息的合法性也只局限于私人空间。在家里不算犯法,在公共空间就要有约束。美国的这一条规定,也是在历史上发生了类似在家看A片被抓的事情之后才确立的。1969年,美国佐治亚州一个叫斯坦利(Stanley)的书商由于被怀疑和某个案件有关,于是警察就跑去搜他家。翻箱倒柜之后,警方没有搜出任何跟该案件有关的证据,却在他家卧室的抽屉里搜出色情电影胶片。佐治亚州地方法院根据地方法律判定斯坦利私藏色情电影。斯坦利觉得自己没招谁没惹谁,怎么就成了这么个冤大头,不服,上告到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佐治亚州地方法院的判决,觉得这个做法与第一修正案不冲突。斯坦利一案从此也为同类案件树立了一个风向标。
除了色情和淫秽内容,对第一修正案争议较大的就是反政府的言论。如果说美国政府在管制色情信息的时候,多多少少有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那么对于反政府言论的管制,美国政府要认真得多。
按照美国法律,批评政府不算犯法,你去大街上骂美国政府,只要用词得当,举止得当,美国政府即使听了很不高兴,也不能拿你怎么样。但是对于煽动颠覆政府(Sedition)言论,就是触犯法律了。然而在批评政府和煽动颠覆政府的言论之间,同样不存在一条明确的界限,所以争论又来了。
1917年,在美国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出于战争的考虑,美国国会通过《间谍法案》(Espionage Act)。规定任何发表试图或可能引起美国军队背叛、不忠或拒绝执行命令言论的人都可被判入狱。这个法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战争时期有人从内部搞乱美国军队,结果却连累了一大批反战分子。1918年,美国通过《煽动颠覆政府法案》(Sedition Act),规定任何对政府使用背叛(disloyal)、粗俗(scurrilous)和诽谤(abusive)的语言都是非法的,更是把这一条从军队扩大到了整个美国社会。
很快,有个叫查理斯(Charles Schenck)的反战人士就被抓了。这位老兄还是美国某个小党的秘书长,他印了15万份传单,号召美国百姓不要响应政府征兵的号召,不要去欧洲前线做炮灰。美国政府觉得这人一点大局意识都没有,就把他给办了。查理斯说凭什么抓我?我有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上写着呢。
审判这个案子的法官则认为,查理斯的言行有一种“明确而现实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第一修正案是不支持这样的言行的,也没有赋予公民这样的权利。最高法院这样的陈述其实让很多人犯迷糊,因为第一修正案本身只是一句笼统的话,第一修正案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都是可以人为地去解释的。而实际上,批评政府言论和煽动颠覆政府言论的界限在哪儿,其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没有说清楚,或者根本无法说清楚。但是这个“明确而现实的危险”却从此成为判定反政府言论是否应获罪的标准。最后这位查理斯老兄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
到了1940年,美国通过《史密斯法案》,该法案对反政府的言论有了更加严格的控制,并且要求在美国的所有外国人需向美国政府登记,便于管理。法案颁布后的4个月里,就有400多万的美国人跑到美国政府去登记。这个法案其实是美苏对抗的前奏,美国政府意在控制国内各种政治团体,防患于未然,免得苏联搞渗透。1951年,当时的美国共产党领导人尤金·丹尼斯(Eugene Dennis)就因为试图推翻美国政府的言论被判5年,其定罪依据的就是这个《史密斯法案》。
但也有不少人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在尤金一案中的判决有失水准,甚至有人认为《史密斯法案》本身就违宪,违反了第一修正案。联邦法院最后也采取了宽松的做法,把这个《史密斯法案》解读为针对推翻政府的行为(action),而不是想法(idea)。所以一些抽象笼统的颠覆政府的口号被认为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而包含具体措施的颠覆政府言论则属违法。
整个美国社会对于政府的态度和言论其实都是跟着国际大环境在变化的。冷战结束之后,苏联解体,美国独霸全球,老美的日子更好过了,骂政府的声音也少了,政府对于言论控制相对就变得宽松了。但是“9.11事件”之后,美国感觉到全世界的反美势力卷土重来,所以那根放松了多年的神经又紧绷起来。美国政府出于对国土安全的考虑,对反政府言论的管制也变得更为严厉,甚至不择手段,包括监听一般民众的电话。
2006年前后,美国普渡大学有个叫维克拉姆·布迪西(Vikram Buddhi)的学生,是个博士生,印度人,当时已经三十好几了,但还是个愤青。他对于美国出兵攻打伊拉克感到义愤填膺,于是在雅虎网上发帖子,说美国人打伊拉克是不公正的,并且号召伊拉克阶级弟兄联合起来反对美国,毙了当时的美国总统小布什和副总统切尼的全家。美国政府锁定发帖IP,把维克拉姆从普渡大学给揪了出来,然后以威胁总统人身安全为理由,把他抓去关大牢。很多人为维克拉姆说情,拿出第一修正案,甚至动用人权组织出来,但是美国政府始终不理不睬,态度十分坚决,谁让你不好好在实验室里养小白鼠而去网上乱说话了?
所以总结下来,美国的第一修正案虽然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说话,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在一个理性和法治的社会里,约束那些有害于社会和公众的言论,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