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4)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例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的,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后,后续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在我国,除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外,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年度之间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可以适用现行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不要求折现。
五、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不包括企业合并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影响。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即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用公式表示为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应当设置“所得税费用”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该科目按照“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比照上述原则调整“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及有关科目。
期末,应将“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例1113 宝吉房地产开发公司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表所示。
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所得税为600万元。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所得税费用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00×25%=1250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25%=250000(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250000-250000=1000000(元)
所得税费用=6000000+1000000=70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6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0000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0000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250000
第八节 利润分配的核算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的分配,既要体现理顺产权关系,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收益,又要考虑便于加强宏观调控以及财务监督和约束。
开发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先应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依法交纳所得税。这里所说的调整,主要是指:①所得税前弥补亏损;②投资收益中已纳税的项目或按照规定只要补交所得税的项目。因为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才用税后利润等弥补。所以开发企业实现的年度利润,要先用以弥补以前5年内发生的亏损,然后据以计算应税所得额。或投资收益如为税后利润,应从本企业利润总额中扣除后计算应交所得税。否则,纳税时如不扣除,就会出现重复纳税现象。
开发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一般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任意公积金;(4)向股东分配利润。
上述利润分配顺序的逻辑关系是: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不得提取公积金;在提取公积金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企业必须按照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用任意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利润分配的核算
(一)科目的设置
为了反映企业利润的分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置“利润分配”科目,并分设“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该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利润分配
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外商投资)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