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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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收入和利润的核算(4)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将该金额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递延所得税。

(4)确定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其中,当期所得税是指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缴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予以转销的金额的综合结果。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该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及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会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总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于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该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则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构成负债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以自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扣,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抵减税款,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额,在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从所得税角度考虑,某一单项资产产生的所得是指该项资产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扣除其取得成本之后的金额。一般情况下,税法认定的资产取得成本为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在资产持续持有过程中,可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

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税收法规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现就有关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

1.固定资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上的基本计量模式是“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在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因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会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119 宝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取得某项建设用固定资产,原价为300万元,使用年限10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零。2010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20万元。

2010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300-30×2-20=22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300-300×20%-240×20%=192(万元)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2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92万元之间产生的差额28万元,意味着企业将于未来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如果税法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税时不予考虑,即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会造成该类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例1110 宝吉房地产开发公司20××年10月20日自公开市场取得一项权益性投资,支付价款800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年12月31日,该项权益性投资的市价为88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出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每个会计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故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为期末市价880万元。

因假定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税基础在20××年12月31日应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即其计税基础为800万元。

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88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800万元之间产生了8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增加,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期末账面价值为公允价值,而如果税法规定不认可该类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则其计税基础应以取得时支付的历史成本为基础计算确定,从而会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例1111 宝吉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年1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某自用房屋建筑物转为对外出租,该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为3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4年,该公司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因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该公司选择采用公允价值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假定对该房屋建筑物,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同时,假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0××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360万元。

宝吉公司选择对该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在20××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其公允价值360万元。

因假定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计税基础应为按照取得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后的金额,即225(300-300÷20×5)万元。

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36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225万元之间产生了135万元的暂时性差异,因其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4.其他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

有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其账面价值会随之下降,而按照税法规定,资产的减值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从而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损益,并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比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

现就有关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

1.预收账款

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如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零,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缴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在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金额,即其计税基础为零。

2.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以前确认为负债。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可税前列支(外资企业)或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的金额准予税前扣除(内资企业)。一般情况下,对于应付职工薪酬,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零之间的差额,即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1112 宝吉房地产开发公司20××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1600万元,至20××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假定按照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1600万元工资支出中,按照计税工资标准的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200万元。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600万元。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1600万元与按照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1200万元之间所产生的400万元差额在当期发生即应进行纳税调整,并且在以后期间不能够再税前扣除,该项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6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16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16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6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3.其他负债

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零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般原则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