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就要竞争,因此竞选就是选举的主要内容之一。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要使中国的选举开始具有竞争性。实际上中国的选举改革的实践已经将这个改革的内容提到了选举改革的日程上了。
一、关于竞选的法律规定
中国选举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中没有“竞选”的内容,在具体的操作中,也一直回避“竞选”一词。多年以来,中国的选举基本上是心平气和的。实际上由于候选人是有关方面事先安排好的,无须竞争也可以当选,因此是否竞选无关紧要。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以前的选举中是看不到竞选的,法律上也就无须作这样的规定了。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国内的政治气氛高涨,大家都在要求改革。因此,文革结束以后的中国第一次基层人大的选举中,开始出现了竞争的局面并出现了竞选。1980年11月,北京市进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在政治气氛最高的高校,学生们提出自己的候选人,开始进行竞选,各种有关选举的讨论会、辩论会都开始组织起来,学校中也贴满了竞选的海报。学生们开始组织起候选人的竞选班子,帮助候选人竞选。中国选举中的竞选实践就在这样的政治气氛中开始出现了。选举的结果是北京市的高校中,一共有八名学生当选为区人大的代表。在北京的影响下,全国其他地方的高校也出现了选举的热潮。
当时高校学生参加竞选的一个理论和法律上的根据是,文革结束以后,新制定的1979年选举法中提出了“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种规定就让学生们解释成为可以开展竞选,并且在实践中就做到了。这种学生的竞选活动在一些人看来是走得太远了,这种方式的竞选活动远远超出了当时中国的政治体制可以接受的程度和许多人的意识。因此,1982年选举法的修改中,就特别针对1980年的学生竞选,将“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修改成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样就实际上不允许开展竞选,限制竞选活动的开展。经过这样的修改选举法,1985年的地方人大选举出现了死气沉沉的局面,1980年选举中出现的改革开放的局面受到了压制。1982年对选举法的这种修改也就自然受到了许多人的批评。于是在1986年的选举法修改中,法律的条文上又有所放松。但是1986年选举法修改时,虽然规定间接选举时大会主席团应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推举者在代表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但是仍然没有允许开展选举中的竞选活动。
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选举中竞选的规定,条文中就是模糊地允许候选人可以和选民“见面”和“介绍”。“见面”是候选人可以采取的方式,“介绍”是推荐人可以采取的方式。这种规定对于那种严格的限制竞选的方式有所进步,就是允许候选人可以向选民介绍自己的经历,当然这种见面也就从法律上没有反对选民可以向候选人提出有关的问题,为选举中的选举辩论开了一个非常模糊的口子,但是从法律的语言以及选举的实践来看,竞选在那段时间仍然是被禁止的。
二、选举中出现的竞选实践
选举本身是竞争,是让选民从多个候选人中选出他们所理想的人来为他们工作。因此选举和竞选是无法分开的。从中国的实际来看,虽然没有竞选的规定,但是农村的选举随着竞争程度的提高,也就自然产生了竞选。在一个自由和民主的选举过程中,竞选虽然没有规定,但是会自然出现的,这是一个规律。越是自由和民主程度高的选举,竞选的程度也就会越高。中国选举中出现了竞选的活动就是随着选举的深入发展而出现的。这样的一个发展规律就导致了在中国选举的实践中不断地出现竞选的案例,开始突破了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并推动了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
选举中竞选活动是从农村选举改革中产生的。中国农村的选举改革初期,有关的选举组织者对于选举中的竞选是持反对意见的,但是随着选举制度的推广和深入发展,选举的竞选活动也随之开展起来了。
中国村民委员会以及后来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海选”、竞选演说和回答提问,极大地推动了竞选的出现。这种竞选活动事实上也是从候选人和选民“见面”开始的。法律上的候选人和选民见面规定得非常的含糊。什么是“见面”?怎样“见面”?都没有实际的规定。农村选举中的一般规定是,候选人可以在村民代表会上,也可以在选举日发表选举的演说,但是规定时间要短(一般只有几分钟的时间)、只能谈治理村务的想法和办法,不得攻击另外的候选人、不得对国家的政策提不同的看法。这样的关于竞选的规定和实际的做法和选举法中关于竞选的内容被局限在候选人“和选民见面”的规定是符合的。这样的办法也是目前在村委会和居委会选举中所普遍实行的。
由于有上述情况,允许了竞选活动的适度开展。这个口子被打开后,实际上这种“见面”的规定就会被不断地打破,竞选开始在许多地方出现。这种竞选的实践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广泛应用的拉票活动
虽然政府对于选举安排的“正式的竞选”是投票前的选举演说,但实际上候选人不会等到这个时候再开展竞选的活动,竞选的拉票活动早在候选人提名的时候就开始了。为了提名能够实现,候选人开始到各家各户进行串联活动,让选民投自己的票。这种拉票活动是有许愿的内容,当然,也是和请客送“礼”分不开的。这是最常见的拉票活动。
2)有组织的竞选活动
在选举的规定中,没有任何的关于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的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进行这样的组织的。但是在实践中,候选人一般都会组织自己的竞选队伍帮助自己进行选举活动。这种竞选活动的参加者包括了朋友、亲戚和家族的人员,有的时候也会有小学老师的参加。这种活动比较多的是帮助候选人出主意,帮助候选人进行拉票活动等,实际上成了候选人的“智囊团”。
3)贴竞选的海报和送竞选的材料
为了扩大候选人的影响,现在在农村中开始出现了候选人贴竞选海报的比较广泛的做法。这些海报由候选人自己出钱,贴在村里的主要活动场所和道路的旁边。另外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竞选手法就是候选人将自己的竞选材料直接送到村民的家里,这样的影响会更大更直接。这种材料发送,许多是在投票日的前几天才进行,这样可以保证这些选举材料的影响力。
4)进行多次的竞选演讲
按照一般规定,选举的候选人的竞选演讲和辩论是在投票日当天进行,但是这样的竞选演讲活动已经无法适应农村的需要,因此有些地方的选举允许农村的候选人进行多次的竞选演讲,而不仅仅是投票日的演讲。
5)目前在上述的竞选方法之外,也开始出现一些比较有规模的竞选方式在有些富裕的地区,有一些村里的自然资源比较多,经济比较富裕,因此对于村委会的争夺也就比较激烈。对于这种激烈的争夺,竞选也就变得激烈起来。有的地方的候选人开始出动宣传车在村里进行选举的宣传活动,也有的以高额的许愿来拉村民的票,也有的将村外的力量拉来在村里进行选举的造势活动。
农村所进行的这种竞选活动,突破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推动了中国选举改革的发展,并且也开始影响到其他方面的选举。
中国城市的社区居委会的选举中,竞选活动也有所发展。城市社区的选举改革开始的比较晚,因此一开始社区选举就在模仿农村的村委会选举。由于城市的选民文化教育水平等都要比农村的高,因此在选举的竞选方面也要比农村做得好一些,内容要丰富一些。
城市社区的竞选一开始就比农村的要走得远。早期的选举中,城市社区选举还比较拘泥于候选人和选民“见面”的方式而没有走得太远。如2000年南京的社区选举中,就只安排了在投票日的候选人和选民见面的活动,要求候选人之间进行竞选的演讲,时间也非常的短,和农村的方式基本一样。但是在2001年广西的社区选举中,就已经突破了这个局限,将和选民的见面活动安排到正式投票日之前,而且是多次的见面活动。在这种见面的活动中,打破候选人谈自己选举纲领的方式,允许选民向候选人提问,而且候选人要回答选民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