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选举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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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选举组织机构的改革(1)

有选举就要有组织选举的机构,选举组织机构是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选举制度的改革也同样需要改革选举的组织机构。从各国的情况来看,选举的组织机构都有自己的特点,并不完全一致,但是有两个非常明显的基本特点:第一,是常设的行政组织机构,第二,这个机构要尽量地保持政治上和行政上的中立。中国的选举改革开始得比较晚,虽然积累了不少的经验教训,但是仍然需要做很大的改革,才能适应国内选举改革的需要,同时又可以和国际的通行做法相一致。选举组织机构的改革就是这个改革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一、中国选举组织机构的现状

中国的选举中,有不同的机构来负责组织不同的选举。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有三类机构在负责选举:一是党的组织部门,二是人大系统,三是各地的民政系统。毫无疑问,这三类组织机构中,党的组织部门是最有力的,它拥有各类选举实际上的最终决定权。

除了党的组织部门以外,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中,实际上还有两类负责基层选举的组织机构自上而下地分别主持着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以及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从这两类主持基层选举机构的组织关系来看,一类属于民政系统,负责领导和组织农村和城市的基层选举工作;另一类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领导工作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法律的意义上看,农村的村委会和城市社区的居委会都属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他们的组织建设和选举工作都归民政部所属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管理范围,因此,选举也就属于从民政部到地方各级民政系统管辖。民政部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省、市、县都有基层政权处和科的编制,在乡镇则由民政员统管。民政系统主要是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换届选举的具体行政组织工作,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和具体事务的处理。当每年换届选举的时候,由民政部向需要换届的省市下发有关换届的意见,然后在省、市成立村委会换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都由省市有关党政领导负责,其人员组成包括省市人大有关负责人、组织、民政、妇女、青年、财政等人士组成。同时,省、市级人大根据民政部或者中央的有关部门如中央组织部、中央办公厅等有关通知制定该省、市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关规则,然后将此规则在全省范围内加以执行。从省级对于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情况来看,实际是行政领导的性质,并不存在选举委员会之类的机构。

省、市作出有关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决定后,各市、县再根据各自的情况成立相应的村委会换届领导小组,由市、县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的成员也由党、政、群等有关领导担任,并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具体办法。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则由市、县民政局的负责人来领导该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这项工作之中,县级担负的工作最重,要负责指挥全县的换届工作。县一级通常在选举领导小组下成立办公室,而办公室实际设在民政局,负责日常的实际事务。

真正体现选举组织领导工作的机构主要设在乡镇,一般是要在乡镇成立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乡镇一级的选举委员会领导一般是党的一把手即由乡镇党委书记来担任,副职则是乡镇人大主席和乡镇长,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则包括了乡镇党政群的负责人。从选举的实际运作过程来看,选举委员会基本上是乡镇党委书记负责,委员会的委员们只是提提意见而已,最终的决定权归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选举委员会在换届的时候作用非常大,因为在村一级换届过程中,乡镇的选举委员会是和农村直接打交道的机构,由他来决定各村委会的换届并裁定选举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分歧。乡镇选举委员会做出的有关规定对于选举的进程有重大影响。各地的实际操作中,换届的时候往往由县、乡镇两级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派出工作组进驻到各村,指导各村的换届工作,这种指导有很强的行政干预意向在内。

按照现在的有关规定,农村村委会换届的时候,各村都要成立选举委员会来具体操办各自的换届选举工作。村一级的选举委员会要由所在村的村民选举产生,产生之后即负责该村的选举工作。村选举委员会表面上自己独立工作,但是在政策上要接受乡镇选举委员会或办公室的领导。由于村选举委员会是负责该村选举具体工作的操作者,因此村级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当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大。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产生过程进行得非常不规范,有的没有这样的过程,而实际由乡镇主导。在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当中,往往在村中力量比较强的群体或者派系能够拿到选举委员会的具体操作权,有了这样的操作权就可以安排选举的选务人员,包括点票员、监票员以及选举场所的秩序维护人员,他们在选举的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目前农村的选举很粗糙也不完善,有大量的漏洞可钻,因此这些选务人员的倾向性对于选举结果有着很大的作用。农村选举中所出现的大量违规投票、流动票箱的大量运用、点票过程中的作假作弊行为都是与这些选务人员的操作有很大的关系。从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情况来看,村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对于保证某些人的当选来讲是非常重要的组织环节,许多地区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开始的时候,第一个要争夺的就是对村选举委员会的控制权,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谁能掌握村选举委员会谁就可能赢得村委会选举的胜利。参与村选举委员会控制权的争夺有多方面的角色,例如乡镇的影响、农村宗族的影响、黑势力的影响、大姓村民的影响或者富裕农民的影响等等都会产生作用。总的来讲,村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并不中立,是有很强的政治倾向的。

中国城市的社区选举改革目前还没有在全国铺开,大部分地区采用的还是传统的办法,即在换届的时候由市、区、县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由民政部门具体操作。进行了社区选举改革的地方也是由党政领导在区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在街道成立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办公室。一般都是由街道的党委书记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或领导小组组长,并由街道的党政群负责人出任委员会成员或者领导小组成员。为适应选举改革的需要,也在要换届的社区由居民自己建立选举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选民或者选民代表投票产生。社区选举委员会操作运作的情况和农村基本相似,但是由于城市社区选举的竞争没有农村激烈和敏感,因此在没有许多人认真竞选居委会主任的情况下,居民所成立的选举委员会也就显得没有农村的选举委员会那么重要。虽然选举的过程仍然也是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具体操办,但往往是按照街道选举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的意见在办。由于城市的基层选举竞争不激烈,居民一般对选举委员会由谁掌握也不非常认真。从实际的操作情况来看,这个选举委员会也只是负责具体的工作,重要的事情要由街道的选举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来决定。相对来讲,城市社区选举中的选举委员会的中立特点要比农村明显得多。总体来看,城市社区的选举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街道的选举委员会和市、区民政局。与农村相比,由于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改革刚刚开始,还没有普及到全国,有的省还没有这样的改革,因此在各地城市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中,还不需要省一级人大的介入,也不需要省一级人大通过选举的细则,基本上是由民政系统在具体的组织实施。有的地方在进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地方人大只对选举章程和办法进行审查,看是否有违法的现象存在即可。

基层群众组织的选举中成立的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一类的机构都是临时性的,选举结束以后立即解散,不再存在。一般来说,除了民政部和省级的民政部门以外,由于其他工作任务重,选举结束以后的各地民政部门也不再从事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对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来讲,则组织工作非常严密。每到选举换届的时候,全国人大都要发出全国性的文件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省、市、区、县几级都要成立相关的选举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县、区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和选举领导小组有时是重叠的,有时并不重叠。选举领导小组由党政人大的负责人组成,选举委员则会增加一些群众组织的人员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时候,县一级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乡镇成立乡镇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换届选举的工作。当乡镇不换届只是县、区人大换届时,则在乡镇成立选举指导小组或者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选举委员会的指示,具体负责乡镇选举县、区两级人大代表的工作。实际上,所有这些选举领导小组、选举办公室和选举委员会都是党委、政府和人大临时成立的负责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结束以后就撤销。

没有选举的时候,全国、省级及市级人大常委会中的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与选举有关的事务及调查研究工作,县(区)级人大常委会则没有这种常设的工作机构。

由此可见,在中国实际上形成了两套选举组织行政机构,一套是以民政系统为主,一套是以人大常委会为主,负责统筹中国的选举事务。这两套选举组织机构之间基本没有交集,基层群众组织的选举中虽然有人大的负责人参加选举委员会或选举领导小组,但并不起主要的作用。真正起交集作用的是共产党的组织部门。中共的组织部门在这两类选举中都扮演核心的角色,起领导的作用。由于这两套机构在选举行政组织上互不隶属,也基本不交集,因此他们在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就很不一样。从1987年农村村委会选举改革开始,民政部门一直走在选举改革的前列,推动着选举从观念、技术和制度往前走,成了中国基层民主改革最主要的政府行政组织和推动力量。之后,在民政部门的推动下,基层选举改革又从农村向城市推广。反观人大系统,基本上没有在选举制度上做出大的改革。1980年北京大学生积极参选区一级人大代表所推动的人大代表选举改革以后遇到了阻力,人大选举改革基本上停顿了。2003年深圳、北京和湖北等地的基层人大选举制度改革是由选民们主动推动的,而各地人大负责选举的有关部门对这件事情持保守和观望的态度。

二、选举组织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由于中国的选举改革目前还只停留在基层,高层的选举行政机构对基层的选举组织影响不大,影响比较大的则是直接负责基层选举的县、乡和村委会的选举机构。因此从发展基层民主的角度来看,选举组织机构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基层的选举组织机构。

从实际情况来看,负责中国基层选举的组织机构都是临时性而非常设性的机构,因此这种临时性机构对于解决和处理长期的选举事务就显得有些不相适应,问题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机构所存在的问题

由于中国村委会选举时的选举组织机构是由村民直接投票产生,因此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哪些村民在村选举委员会的组建中占了优势,则在选举中就有很大的可能得到选举的胜利。

中国农村的选举程序和制度非常混乱,也不完善。民政部门和省市制定的选举规则往往从大的方面入手,而对细节例如投票场所如何设定、选民如何领票、如何计票等都没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执行时差距非常大。同一个省、同一个市县都有可能有不同的做法,当选举的具体组织工作落实到村选举委员会的时候,会出现很不规范也不透明的状态,所以在投票场所很容易出现混乱,秩序也难以维护好,疏漏的细节也很容易让一些人钻空子。选举中出现假票、漏票、丢失票和让人冒领票都是经常发生的情况,有的是有意的,有的是无意的。村一级选举委员会出现的最大问题,一是选举委员会不中立也不公正,往往是站在某一部分人那一边;二是这些人员平时是农民,没有经过选举的培训,在选举中是不合格的选务工作人员,要让这些人组织一个规范的选举是非常难的事情。这些问题的产生需要对负责基层选举的组织机构进行改革,使村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的时候能够中立和公正。目前在村选举委员会所采取的回避办法只是候选人的回避,而不是选举委员会的真正中立。

按照通常的做法,农村村委会换届中所成立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领导小组应该是行政中立的机构,他们只是按照制度的规定和程序让选民来进行选举,只是提供选举的制度和投票的平台。但是在中国农村的基层选举过程中,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实际上并不能保持行政中立,尤其是乡镇一级的选举委员会保持行政中立就更难。在中国的体制中,乡镇一级政府承担了非常重的上级政府交办的任务,包括教育、税收、建设、计划生育等等,所有这些任务又都要落实到村一级,如果村一级不能完成,则乡镇政府必须承担责任。因此在选举的时候,乡镇政府希望选举产生出来的村委主任能够听从乡镇政府的命令,完成乡镇政府的任务,这从乡镇的角度看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他们希望选举产生出来的村委会能够听从他们的指挥,最好的办法就是在选举的时候让他们所看中的人能够被选民选入村委会。因此乡镇选举委员会在组织选举的时候,很难保持他们的行政中立地位,很容易利用乡镇选举委员会的权力干预村委会的选举,或者指定和批准候选人的产生,或者指令村选举委员会做些手脚,或者对自己不满意的选举宣布违法作废另行选举。这样的乡镇选举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就很难在选举中保持政府的行政中立,也很难在选举的过程中维护选民的利益和真正遵守选举的法令和规则。在中国的农村选举中,相当多的例子是乡镇的选举组织机构在有意无意的违法,制造选举的混乱。在乡镇的干预之下,村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就很难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