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信贷风险和资产保全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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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诉讼追偿案例(5)

案例启示

1、不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贷前调查工作不认真负责,贷款审查、审批流于形式。甲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经营状况已开始出现恶化的苗头,企业负债过高,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乃批准发放贷款;

2、过于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对抵押物评估过高,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严重损害甲银行权益,为全额清收不良贷款带来困难。

案例019:投资型空壳公司,用不足值的法人股质押

股权拍卖仅收回贷款本金的4.5%

案例简介

2000年11月29日,甲银行与某市博大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某博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500万元,期限1年,该笔贷款由该公司提供其拥有的四川某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19896股法人股作为质押,该质押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2001年11月29日到期后,甲银行借款人在归还250万元本金,余下2250万元贷款在保持原质押物不变的前提下办理展期,期限半年。2002年5月29日贷款到期后,甲银行更进一步加强了清收力度迫使借款人又归还了1250万元本金后,办理了1000万元的还旧借新贷款,由该公司提供其拥有的某豪科教法人股1410万股作质押担保,该质押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贷款到期后,由于借款人仍无法按时偿还贷款,2003年6月28日,借款人某博大公司向甲银行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10个月,以该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某豪科教法人股1410万股作质押担保,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因某豪科教受香港欧亚农业事件影响,使上市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节,无法正常经营,借款人从2006年开始末参加工商年检。

成因分析

1、借款人无实际产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除股权外,再没有实际的资产,属典型的投资型空壳公司,一旦投资收益受阻,则再无其他收入来源;

2、借款人关联交易众多,上有关联控股企业五六家,下利用控股公司的地位,转移、挪用资金,虚拟利润,公司无归还借款;

3、借款人通过粉饰财务报表和眼花缭乱的重组,把上市公司和银行作为提款机,恶意融资,一旦某个环节上出现问题,整个资金链就此断裂,在虚拟的基础上建立的大厦便轰然倒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无力归还借款。

清收措施

借款人某博大公司乃是某豪集团为了控股上市公司某豪科教而成立的专门公司。该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投资和融资,其拥有上市公司某豪科教的90%股权,该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投资收益。因某豪科教受香港欧亚农业事件影响,各债权银行闻风纷纷上门清收,使上市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节,无法正常经营的困境。

鉴此,甲银行于2005年10月19日对借款人某博大进行了起诉,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归还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甲银行对某博大出质的ST某豪科教141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4年6月25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豪博大持有的“某豪科教”全部131279584股公司法人股(包括甲银行质押的1410万股)进行了拍卖,每股估价0.2元,拍卖总价2600万元,但拍卖会宣布流拍;2004年9月17日再次遭遇流拍,2005年11月19日,成功拍卖上述股权,成交价格折合港币615.7579万元,甲银行按比例分得股权拍卖款港币640138元,至此甲银行的质押物已完成变现。

案例启示

1、贷款方向性选择问题。向典型的投资型控股和空壳公司贷款,一旦投资收益受阻,则再无其他收入来源;

2、对提供的质押物太过乐观。没有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及变现价值。质押物评估过高,严重损害甲银行权益。1410万股的股权最后成交收回价值只有64万元。

案例020:银行参与投资的教训

查封企业财产,收回部份款项

案例简介

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100万美元。股东由澳门某泰丰行(占股份60%)、某某经济特区某仪器设备厂(占股份30%)乙银行某某支行投资人民币60万元(占股份10%)。

公司股东为改变以前的亏损局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改变经营方向,开发新产品龟苓膏,上市后反应良好,但该公司未把握好机会,内部管理混乱,市场调查分析不周,造成产品积压,错失良机,至1994年已处于停产状态,债务重重,诉讼不断。

成因分析

1、借款人属合资企业,由于原企业法人没有认真负责地管理企业,并在上级主管单位免去他法人代表之后,不服从安排,还处处给企业设置障碍,致使企业无法运作,长期处于停顿状态,这是造成贷款形成呆坏帐的客观原因;

2、调查不深入,信贷员没能就企业的主体资格、还款能力与企业财务状况做出正确分析,信贷管理混乱,贷后跟踪检查不力,造成投资风险失控,是造成损失的主观原因。

清收措施

乙银行于1994年4月10日与某实业有限公司签约退股,但企业一直未办理退股申报手续,使乙银行60万元投资继续保留。

乙银行经过多次催收未果,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查封该企业财产,收回款项1,06万元,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资产可执行。2000年12月4日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某实业有限公司因停业多年,且多年不年检,于1999年5月24日,被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启示

这是一个银行参与投资的失败案例,违反金融规定向企业投资,对企业的了解不够深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投资后管理不到位,是造成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这是银行应该从中认真吸取的教训。

案例021:利用建设项目骗取巨额贷款和投资

抵押的财产无法处置

案例简介

借款人某某经济特区某工业邨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某工业邨和某园大厦为理由,向乙银行申请了下列贷款:

1、乙银行于1996年12月27日,与某某经济特区某工业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业邨公司)分别签订《贷款合同》三份和《抵押合同》二份,发放三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均由某工业邨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为:①、金额128万美元,期限7个月,抵押物为某某市天山路某园大厦2-5层写字楼的房产,抵押面积6967平方米;②、金额1600万元人民币,抵押物为某某市天山路某园大厦2-5层写字楼的房产,抵押面积6967.46平方米(与前笔贷款为同一抵押物);③、金额700万元人民币,抵押物为某某市天山路某园大厦18至22层写字楼的房产,抵押面积6168.45平方米。上述三笔贷款的抵押物当时均办理了公证,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无书面证明。

2、1997年12月31日乙银行再与某工业邨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发放短期贷款人民币1150万元,期限1年,抵押物为某某市天山路某园大厦15-16全层写字楼的房产(抵押面积2612.34平方米)和高级公寓第9层A、B单元,第12层A单元,第15层A、D单元,第16层C、D、E单元,第23层A、B、C、D单元的房产(抵押面积2061.08平方米),上述抵押物当时只办理了公证,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某某经济特区某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承诺为本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1992年8月15日,乙银行与某工业邨公司签订《合作营建某园大厦合同》,合作期限为五年,并于1992年8月20日投入合作资金美元50万元。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自投资之日起的五年内,无论某园大厦的营建情况或结果状态如何,某工业邨公司应负责向原乙银行无条件地偿还50万美元,并享有固定分红和获得投资的担保或抵押。该投资款名为合作,其实质应为借款,在投资款到期后,不但未收回投资,反而允许其延期使用,变相帮助某工业邨公司解决因开发某园大厦造成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

借款人2004年5月28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担保人某某经济特区冠亚厂房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5月28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成因分析

1、借款人以开发某工业邨和某园大厦为借款理由,向乙银行及其它债权人申请了巨额贷款,因其利用建设项目的名义骗取众多债权人的大量资金,再利用这些资金虚张声势,滚雪球式的进一步骗取资金,且将大量资金转移和挪作它用肆意挥霍。同时其利用国家当时法规、政策上的漏洞,拖欠巨额土地出让金和税款,导致项目因缺乏后续建设资金而烂尾、停建,不仅拖欠巨额的土地出让金、税款及建设工程款,并造成包括甲银行在内的大量债权人的债权损失;

2、建设项目的工程队的施工质量差、带资额不足,拖延了工程的进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按期竣工,导致项目资金无法按期回笼。此外,借款人内部经营管理混乱,家族式的经营管理,内部占用、挪用款项非常严重。对售出的物业因工程无法按期竣工,导致大量的买售人退约;

3、由于工程未能按期竣工,资金无法回笼,所借资金又陆续到期,导致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借款人已四面楚歌,债权人纷纷上门追讨。因此,法人代表郑某某一走了之,造成经营公司群龙无首,加速了其倒闭的进程;

4、担保人与借款人之间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关联公司,合伙骗取银行资金;

5、经办客户经理调查马虎,对企业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分析不透彻,风险预测失误;审查不严,没有充分考虑到银行资产的安全性,甚至有部分的房产未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贷后检查不力,没有及时跟踪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使甲银行信贷资产出现巨额的损失;

6、政府房产职能部门不负责任、违规操作,将甲银行已作抵押登记的房产同意登记给他人,造成甲银行抵押物债权的丧失。

清收措施

某工业邨公司在乙银行的贷款自1998年陆续到期后,借款人以工程仍在建设中、资金紧张为理由,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并开始拖欠利息。原乙银行对其进行追索无结果。1999年3月甲银行接收原乙银行后,组织专人进行催收,但借款人和担保人皆以资金紧张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催收无结果,为维护债权,甲银行于2001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11月14日法院判决甲银行胜诉,判令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对抵押物某某市天山路某园大厦2-5层和18-22层的房地产,甲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催收时效问题,驳回了甲银行要求担保人某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在判决生效后,甲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以《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抵押房产。但在拍卖过程中,法院发现借款人某工业邨公司拖欠巨额土地出让金和税款,众多的案外人也对拍卖标的物提出异议,拍卖搁置。法院以抵押的财产无法处置,某工业邨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02年8月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由于案件十分复杂,牵涉面较广,法院对案外异议人案件的审理,除部分已裁定外其它异议案件仍然在审理中。从已经裁定的异议案件中看到,法院为稳定社会发展秩序,保护小业主的利益为指导思想,对异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均以异议成立,甲银行失利而告终。

案例启示

1、授信前对企业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分析不透彻,授信时审查流于形式,在没有对抵押物进行合规评估,以及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放款;授信后管理不善,跟踪不力,错过最佳清收时机。直至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失踪,在经营出现较大问题时才进行诉讼清收,为时已晚;

2、授信前对担保人与借款人是关联公司,合伙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未能掌握和分析;

3、在贷款合同期限届满后2年内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法院驳回了甲银行的诉讼请求,致使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

4、盲目投资。对投资款的投放未能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只参与分红,导致投资与管理脱节,形成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