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信贷风险和资产保全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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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诉讼追偿案例(4)

1999年6月17日某某支行金砂分理处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半年,由保证人某某经济特区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双方还签订《抵押合同》,由该司提供位于某某市金园区金园工业城第*片区的整宗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其中:土地面积10751平方米、地上11幢建筑物面积合计8,931平方米,这些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均为某某经济特区某铜业公司,而且都在有关部门办妥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某公司从1999年开始,由于市场和经济环境变化以及自身投资的严重失误,加上其主要股东又因股份转让引发一系列风波,导致该公司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和挪用,资金周转极端困难,经营处境每况愈下,主营业务基本停顿,经营性亏损巨大,到2000年该司已全面停止经营,根本无能力偿还贷款。

成因分析

企业方面:

1、由于公司未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不善,自1999年以来,由于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累计亏损巨大且已资不抵债,被迫停止经营活动多年;

2、公司存在多起诉讼,主要经营性资产及股票、债券等资产已被法院查封且拍卖处置,公司已丧失对资产的控制权和继续生产能力,由于连续三年亏损, 2002年9月5日被终止上市;

3、担保人某某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属民营企业,于2001年12月11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银行方面:

1、授信调查不深入不全面。高估借款人、担保人履约能力,未能对抵押物价值进行有效评估,乐观估计了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

2、贷款审查、审批流于形式。未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审查、审批的要求。对担保单位和抵押物审查不严,未能对抵押物价格,抵押物所在位置和处置变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这在审查审批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3、贷后管理不力。没能通过日常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和担保人及抵押物存在的风险预警信号。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发生不利变化,从而错过了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和降低风险。

清收措施

某公司二笔贷款陆续到期的时间,刚好是甲银行接收原某某乙银行后不久。甲银行某某支行曾多次向该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二笔贷款进行催讨,该司也一直予以签章确认,而且在2000年以前没有欠息,但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就再没有支付过利息。

鉴于上述情况,甲银行某某支行于2002年3月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某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分别起诉该司欠甲银行某某支行的二笔贷款,某某中院于2002年4月12日同时立案受理,并分别于2002年8月16日和2002年6月2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甲银行某某支行胜诉。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没有在判决书限定的自觉清偿债务的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甲银行某某支行于2002年8月1日向某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某中院于2002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02年9月18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该司提供的为该笔贷款抵押的房地产;某某中院于2002年10月23日委托某某市某土地房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贷款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估值为人民币6764417元;2002年11月25日委托某某市某拍卖有限公司执拍,经多次拍卖流拍后,于2005年4月19日以调降后的底价人民币4058651元拍卖成交。扣除相关费用后,2006年8月3日法院将拍卖执行款2534464元划到甲银行某某支行,扣除费用共收回该笔贷款本金2472515元。

甲银行某某支行于2002年11月18日又向某某中院申请对**号案的强制执行,某某中院于200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并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该司提供的为贷款抵押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于2003年7月23日委托某某市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司的贷款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人民币1121.90万元,其中土地总价434.4万元,建筑物价值687.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需法院审查,某某中院于2003年11月4日裁定本案中止执行。在法院审查完毕并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后,甲银行某某支行于2006年1月6日向某某中院申请对该案恢复强制执行。由于贷款抵押物早在2003年就已评估,超过规定有效期限,法院又委托原评估公司进行重新评估,按该司2006年10月最新评估估值为人民币868.86万元,其中土地总价342.57万元,建筑物价值526.29万元;并委托某某市某拍卖有限公司执拍。拍卖行于2007年6月15日在《某某日报》第三次刊登拍卖公告,于2007年8月6日以6647074元拍卖成交。扣除相关费用后,2009年1月5日法院将拍卖执行款5937372元已划到甲银行某某支行,共收回该笔贷款本金5876001元,冲销原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1371元。由于该司两笔贷款的抵押物已执行处置完毕,本金回收835万元,回收率仅为41.74%。

案例启示

1、对第一还款来源未能重视贷前调查工作,审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问题;

2、对第二还款来源的情况分析,未能严格审查担保人履约担保能力,未能对抵押物价值进行有效评估,乐观估计了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这是本笔授信业务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

案例017:异地租赁设备项目失败,贷款难以回收

租赁设备及租金的处置方案

案例简介

1992年底,乙银行某省分行向某玻璃纤维厂以租赁方式引进年产1500吨玻璃钢管道、贮罐生产线。从92年至94年间原乙银行分三次共投放外汇资金293.5万美元。1999年甲银行整体接收原乙银行业务后,承接了此债权债务关系。

在乙银行分三次共投放外汇资金293.5万美元。

1、1992年底,乙银行某某市分行向某玻璃纤维厂以租赁方式投放外汇资金引进年产1500吨玻璃钢管道、贮罐生产线,金额208.5万元,期限4年;

2、1993年2月26日,乙银行又向该厂投放贷款15万美元,用于购买生产用铂金钳锅,期限一年;

3、1994年底,租赁设备到货后,由于国内模具加工精度和光洁度达不到技术要求,原乙银行再向该厂追加租赁融资贷款70万美元,用于引进意大利产玻璃钢管、罐生产配套模具,期限4年,由某市信托投资公司保证。项目融资利息和租赁费按5年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每6个月调整一次。

按规定至2005年8月底,某玻璃纤维厂欠本金及租金合计1220686.66万元,其中(1)贷款本金15万元;(2)租赁本金615130美元;(3)租赁利息455556.66美元,其中(94)粤某租字第01号合同项下产生的租金178000.28美元;(92)粤某租字第01号合同项下产生的挂帐租金277556.38美元(因诉讼执行和解过程中产生的租金而造成挂帐)。按乙银行租赁业务有关规定,租赁本金产生的利息全部列为租金,即列为本金进行核算。

但是到1998年租赁到期时,某市玻璃纤维厂仍未支付过租金及利息,担保单位也未能代为偿还。

成因分析

一、企业项目建设原因

1、企业建设生产所需的配套资金不落实,使项目无法按期上马投产,直接影响了项目无法按计划产生经济效益,导致项目失败,贷款难以回收;

2、在建设厂房期间,该厂原生产的玻璃纤维和纤维布,因生产成本高,产品质量差,销路不畅,缺乏营运资金而停产,没有营业收入,租赁风险很大;

3、担保单位缺乏代偿还能力。据调查总公司于2001年被政府关闭解散;担保人某市信托投资公司也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被责令停业整顿,于2005年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还一担保人某化工一厂已转制为某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担保的合同号(**)粤某租字第xx号项下的租金经甲银行诉讼执行已协商还清。

二、银行原因

乙银行选择租赁设备项目失败,同时乙银行在开发异地项目贷款时,贷后管理难以到位。某市地处某省西部,远离某某500多公里,贷后管理鞭长莫及,难得来回一趟,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的情况,遇到问题也不能适时采取措施,在企业变卖财产度日时,乙银行虽有向当地政府求助,但终无法阻止事态的恶化;在得知借款企业抵押出卖用银行贷款购进和铂金坩锅后,不能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保护银行资产。

清收措施

1998年,租赁到期后,某市玻璃纤维厂仍未支付过租金及利息,担保单位也未能代为偿还,因租赁生产线的担保单位某市化工一厂已转制为上市公司“某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乙银行遂起诉了第一笔融资租赁款,因考虑诉讼成本问题,没有对(93)项批字第x号合同项下贷款及(94)粤某租字第xx号合同项下融资租赁同时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银行接收原乙银行,后经法院调解,担保人某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某市玻璃纤维厂归还了该笔融资租赁的租金及利息,租赁设备裁定归担保单位所有。该担保的合同号(92)粤某租字第xx号项下的租金经甲银行诉讼执行已还清。

案例启示

1、从这笔贷款的发放到形成呆坏帐的整个过程,它反映了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重视对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对项目所需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预测不准确;

2、担保人没有偿还能力。对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能力了解不够;担保人是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无代偿还能力;

3、异地租赁项目难管理。当租赁到期后,企业仍未支付过租金及利息时,异地管理难以到位,形成的不良难以清收等问题。

案例018:抵押物评估过高,严重损害银行权益

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部分贷款

案例简介

2001年1月11日某某市某经济发展公司与甲银行签订金额2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期限一年,用途为流动资金,并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该贷款由个人提供自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南二路**号***房作为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另两人提供共有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启文巷**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因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盲目投资,四处举债,造成资不抵债,被各债权人追讨。2002年下半年资金紧张,以后其经营活动就不正常直至最终关闭。

成因分析

1、借款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模式落后无法适应市场的变化,导致产品滞销和积压;

2、实行家族式经营,由于借款人内部存在众多的亲戚裙带关系,挤占挪用资金、盲目投资等现象非常严重,致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入不敷出、负债累累、形成资不抵债的结局;

3、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逃债,四处躲避,使该公司业务停顿、人员解散;加上各债权人的追讨,加速了借款人的倒闭,直接影响甲银行贷款的回收。

清收措施

从2001年4月开始借款人拖欠甲银行贷款利息,主办客户经理多次电话、书面及上门催收,但收效甚微。2004年5月,甲银行对该借款人提起诉讼,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5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归还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甲银行对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甲银行于2005年5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其中:某某市某某区南二路**号***单元(花园大厦)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33923元;中山市小榄镇启文巷**号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6.6万元.经多次拍卖后成交,在扣除各种相关税费后,甲银行实收1220155元,在冲减本笔贷款的诉讼费228700.00元后,归还贷款本金1197285.00元,本金回收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