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分析
1、借款人投资经营失败。在投入巨资对商场装修扩建后,营业场地招租受阻,自身又经营不善,形成巨额亏损,入不敷出,使流动资金愈加紧张,最后因为资金枯竭而被迫停业;
2、担保人皆为空壳公司,无担保代偿能力;
3、受当地政府道路规划等政策影响,原经营场地被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无力归还借款;
4、受拆迁影响,抵押物不能按市场价格转让和赔偿,严重缩水,直接影响贷款的偿还。
清收措施
借款人已停止经营活动,原经营场地已被拆除,担保单位或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多年不年审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担保代偿能力;经过多年的催收、诉讼和执行,抵押物已被拆除,拆迁款已归还甲银行部分贷款再查已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
该贷款当时是为某商场装修而发放的。商场建成营业后,由于招商未果,大片营业面积空置,商场入不敷出,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2001年3月16日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因城市建设需要,该商场经营地点在某某市市政工程拆迁范围内,属拆迁物业。甲银行分别向某某市市政园林局、某某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发函主张甲银行的拆迁补偿费优先受偿权。但某某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明确告知甲银行,不同意将拆迁补偿费交给甲银行,经多次交涉、催收,借款人在2003年1月偿还了本金1760606元。
甲银行即对某商场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2005年6月,因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已分别被工商部门吊销或注销,甲银行仅对该借款人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银行与某某市道路扩建办公室及何某某达成协议,2005年12月13日取得甲银行抵押物的拆迁补偿款8184171.00元。本项目清收回贷款本金979.55万元,本金回收率为81.63%。
案例启示
1、贷前调查不重视第一还款来源,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太过乐观,没有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及变现价值,对担保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未作细致的了解;
2、贷款审查和审批流于形式。贷后管理监管不力,特别是对于政府在贷款期内就拆迁营业场地估计不足,政府拆迁补偿费不足值,给甲银行贷款带来的损失。
案例013: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垫款的风险化解
诉讼保全,处置保证人的房产
案例简介
1997年11月,甲银行根据某进出口某某公司申请,向其授予总额不超过二百万美元的开立信用证循环额度,由某省公司和某海集团为其履行在上述信贷额度内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1998年3月5日和同年的4月24日、4月30日及5月22日,甲银行为其开立了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分别为148000美元、173500美元、106794美元和296250美元。上述信用证分别于1998年3月24日、7月30日、8月6日和8月23日到期。由于某进出口某某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责任,导致甲银行不得不为其垫付上述信用证项下款。1998年3月24日、7月30日、8月6日、8月23日致使甲银行不得不分别为其垫付信用证项下款16333美元、113200美元、74699.17美元和160200美元,合计垫款364432.17美元。甲银行于1999年4月19日起诉,甲银行起诉后的2000年6月23日,又发生垫款82000元,本笔垫款就没有纳入诉讼中,甲银行实际垫款额为446432.17美元。但某进出口某某公司已停止经营活动。担保人之一某省公司系借款人的上级公司,另一担保人某海集团。
成因分析
1.贷前调查不深入,是发生本次垫款最主要的原因。据法院查明,早在1997年8月6日,某省公司与某海集团曾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某省公司同意将下属全资子公司某进出口某某公司完全转让某海集团,某海集团享有某省公司对某进出口某某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业务,该协议业经某省外经贸委审核批准并正式生效,某进出口某某公司已于1997年初停止经营,这些情况甲银行在进行贷前调查时却一无所知,甲银行是在1997年11月,向某进出口某某公司授予开立信用证循环额度,1998年3月5日起才开始开立信用证,以某进出口某某公司提供的虚假资料审批的授信无法保证其还款能力;
2.贷后管理不到位,在企业未能正常经营,出现欠息、经营严重恶化等预警信号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采取有效的清收手段,化解垫款风险;
3.由于不掌握借款、担保人之间的转让实情,担保人某省公司在法院庭审时,提出不知担保事宜,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在二审上诉阶段,造成达三年时间仍未审结。
清收措施
信用证垫款后,甲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了多次追讨,均无成效后,为保护甲银行合法利益,1999年4月甲银行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于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诉讼保全。某某中院于1999年6月7日裁定查封了保证人某省公司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黄埔大道***号的六套房产和位于某某市罗湖区**北路笋岗仓库区房产及笋干货仓**栋**房产。其中就所查封的位于某某的房产,根据某某市的有关规定,查封有效期仅为半年,故自1999年6月至2002年12月,甲银行已随某某中级人民院的法官前往查封达8次。某某中院经审理后,于1999年12月13日以《民事判决书》判决甲银行胜诉。某进出口某某公司和某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0年2月20日提起上诉。省高院受理该上诉案后,于6月初开庭审理此案,甲银行代理律师于2000年6月28日和同年8月18日向省高院出具了代理词和补充代理词。之后,省高院迟迟未做出终审判决,致使甲银行的权利长期处于未定状态。
在2003年1月16日省高院公开日之际,甲银行向省高院发函反映了该案二审异常延期判决的情况。在甲银行的努力下,省高院终于2003年1月22日做出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甲银行胜诉。判决生效后,甲银行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某省公司总经理同财务经理和法律顾问于3月28日到甲银行,协商沟通对已生效法院判决的履行计划,鉴于某省公司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黄埔大道***号的两套房产已卖给职工并进行了房改,位于某某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房产及笋干货仓***栋**房产已抵押给某某农行。借款人某进出口某某公司1997年初停止经营,某海集团在甲银行起诉时已下落不明,保证人某省公司多年来一直亏损经营,早已资不抵债的担保单位某省公司成为唯一可能承担生效判决书责任的主体。
经与某省公司多次协商,在某省公司归还甲银行贷款120万元的前提下,甲银行解除对某某区黄埔大道**号的***、***两套房产和某某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房产及笋干货仓***栋**房产的查封,对某某区黄埔大道127号的四套房产进行依法拍卖。2004年7月7日和2004年12月31日甲银行分别从某省公司和某某中院,收到执行款120万元和房产拍卖款150万元。
案例启示
1、这是一笔贷前调查严重失误的信贷业务。借款人已于1997年初停止经营,这些情况在进行贷前调查时却一无所知,甲银行是在1997年11月,向某进出口某某公司授予开立信用证循环额度,1998年3月5日起才开始开立信用证,以某进出口某某公司提供的虚假资料审批的授信,停止经营的借款人无法保证其还款能力;
2、诉讼房产拍卖收回部分贷款。在追讨无成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执行借款人和保证人财产,由于诉讼及时才向保证人追讨收回部分被骗的贷款。
案例014:用未确权的地下车库抵押产生风险
诉讼时难以拍卖处置
案例简介
2000年5月10日某某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兴)向甲银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以天河北路金海某街*号***、***、***房的商品房及某路***号地段某兴苑大厦地下室负二层23个车位983.74平方作抵押。
2000年末,该公司开发的“某市场大厦”项目就完工,由于该公司主要靠银行贷款维持整个工程的建设,高负债使该公司的还债压力很大,开发的“某市场大厦”国际玩具精品广场一部分商铺是出租的,收入有限,加之企业将销售回笼资金抽去其他项目,造成拖欠各银行贷款数额很大无法清偿。
成因分析
1、借款人自有资金少,主要靠银行贷款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后又将销售回笼资金抽去开发其他项目,不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的贷款无法收回;
2、甲银行客户经理对某开发商贷款调查不实,贷款抵押物无合法登记。甲银行贷款以负二层车库及三套住宅作抵押,未能确权的地下车库无法拍卖,使该笔贷款无法收回。
清收措施
2001年底,贷款出现逾期不能归还,甲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于2002年11月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以某中兴贷款欠息违约为理由,向东山区法院提起诉讼某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山法院以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中兴公司归还甲银行贷款本息,判决后进入申请执行拍卖阶段,未能确权的地下车库无法拍卖,经多年的努力,抵押物拍卖终于收回了3,085,884.64元。
案例启示
这是一例用未确权的地下车库办理抵押贷款事件。由于开发商将销售回笼资金抽走,不偿还甲银行贷款,但未能确权的地下车库无法通过法院拍卖收回。案例证明在办理贷款抵押时,抵押物一定是已经确权的,否则一但出现风险银行就无法处置收回贷款。
案例015:借款人是某某市三大金融诈骗案之一
诉讼清收十四年未结果
案例简介
1999年5月20日,甲支行某某支行向某某经济公司发放短期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三个月。这笔贷款由其关联企业某商大厦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某商大厦的预售房产 “新中国大厦”第十层部分物业,该大厦共四十二层,当时为在建工程,抵押物建筑面积1009.76平方米。2002年4月22日被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担保人某某市某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31日, 2005年开始不办工商年检。抵押物当时为在建工程,协议评估价为1000万元。
成因分析
1、贷款发放不久,借款人和担保人就因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金融诈骗,被公安机关查封财产、冻结账户,企业停止经营,毫无还款能力,抵押物又成烂尾楼,难以变现,债权无法保障;
2、借款人与担保人是关联企业,担保人(某商大厦)开发后续资金不足,资金管理混乱,为骗取银行信任并早日获得贷款,借款人是以流动资金周转为用途申请三个月的短期贷款,致使贷款发放后很快就进入催收状态;
3、某某支行违规放贷,先放后报分行审批。甲银行某某支行在开展业务时,片面追求规模和短期效益,调查不实,未及时揭示风险隐患,盲目放贷;
4、、高估抵押物,不利甲银行实现债权。抵押物当时为在建工程,存在较大的风险,该在建工程被公安机关查封后成为烂尾楼,根本无法实现甲银行债权;
5、贷后管理不善,错过最佳清收时机。贷款于1999年8月20日到期,而同年11月中旬借款人的账户才被全部查封。
清收措施
担保人是上级主管关联企业,担保人(某商大厦)开发新中国大厦因涉嫌金融诈骗,是某某市三大金融诈骗案之一,1999年7月9日,某某市公安局查封了某商大厦投资开发的新中国大厦七至十一层房产,并冻结其账户;随后某公司亦被查封资产、冻结账户。
2000年9月26日,甲银行向某某市东山区法院起诉,2000年11月15日,东山区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判决甲银行胜诉,要求某某经济偿还甲银行贷款本息。判决书生效后,甲支行随即申请强制执行。但资产被查封、账户被冻结,某公司实际上已停止经营活动,没有收入来源,无可供执行财产,借款人一直拖欠甲银行贷款本息,2005年6月,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诉讼清收十四年未有结果。
案例启示
1、支行先放贷款后报分行审批。从这笔贷款的发放到形成呆坏帐的整个过程,它反映了甲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支行违规放贷,先放后报分行审批出现了的严重问题;
2、贷款支行受金融诈骗。向某某市三大金融诈骗案企业之一发放贷款,贷前对企业不深入了解,加上绕开分行审批环节,企业因涉嫌金融诈骗,公安局查封处置时间比较漫长,这是银行应该认真吸取的深刻教训。
案例016:抵押物价值严重高估
抵押物处置完毕后,无法复盖本息
案例简介
1998年3月26日乙银行某某支行向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约定该笔贷款由某公司提供位于某某市金园区石榴园**幢整座的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房产建筑面积4128平方米,抵押物在国土房产部门办妥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考虑到某公司尚拖欠在原乙银行开立的二笔远期信用证垫款,经讨论决定并报经总行批准,为某公司化解信用证垫款进行债务重组,发放***号合同项下的贷款1笔,用于某公司购买外汇还清欠甲银行某某支行二笔信用证项下的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