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收措施
支行发现某森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后,立即向分行汇报,2012年7月17日分行主管行长召开了支行、贸金部、合规部、保全部等部门参加的会议,讨论并分析了案情,最后决定马上诉讼,最终确定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7月20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金额为9047565元(含三笔贷款,第一笔为562.88万元、第二笔为288万元、第三笔为112.5万元,合计为:963.38万元,已归还58.6235万元)。
2012年7月21日,公证处回复,由于只有第一笔贷款期限到期,公证处仅同意出具第一笔金额的执行证书,鉴于甲银行担心被执行人转移资产,同时又急需起动查封、冻结程序,综合该案紧急现状,及甲银行保全部、法规部及某河支行及律师所的综合沟通和讨论,同意公证处暂出具第一笔贷款的执行证书。另由于被执行人何某某不同意由其夫人安静签收公证处送达的《通知书》考虑执行证书应尽快出具,故暂同意公证处先出具对某森公司和何某某的《执行证书》。2012年7月25日,公证处出具对某森公司和何某某的《执行证书》,执行金额为5042565元。
2012年7月26日,向某某法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及相关材料; 7月27日,某某法院出具《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领取相关材料,另立案庭通知七天内将案件移交执行庭; 7月30日,律师到法院协调,要求将案件尽快移送执行局,确保可尽快查封被执行财物,经过与法院协调,立案庭同意次日将案件移送执行庭,执行庭收案后确定经办人;8月2日上午,陪同法院(九人)到被执行人位于荔湾区芳村石围塘岭海街*号*号仓,查封了被执行人仓库的货物。 8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房屋及汽车;同时查封被执行人账户。
2012年6月29日,授信业务到期企业无力偿还甲银行贷款,2012年7月3日采取补救措施,向药材快递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但客户经理填填写该通知书时误将“2013”写成“2012”,转让标的为“某森与药材2012年3月1日之前签署的全部贸易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债权”,亦没有送达《商业发票》,虽然药材在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但最终这次失误错过了最后的补救措施。2012年10月12日甲银行起诉药材,但该应收账款债权案败诉。
处置难点
1、授信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贸易等授信材料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同时,授信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涉及民间融资、资金周转困难,致使银行授信到期无力偿还;
2、授信担保人为借款人法人代表及其配偶,其担保履约能力不强,无力承担代偿责任;
3、平安银行所开具的受益人为甲银行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快递单为伪造,保险单无法理赔。
案例启示
1. 第一防火墙——保理产品设计问题。该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产品银行只要求客户提供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的快递单,不要三方合同,为伪造者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环节岀现问题,经核查提供甲银行向下游寄达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的快递单为伪造,实际上没有寄送;
2、第二防火墙——第一还来源不实。客户经理对第一还来源调查不实,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分析写为:‘公司经营状况十分良好,信用良好,具有很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未能发现该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欠有较大金额的民间融资,甲银行贷款被挪用归还民间融资;
3、第三防火墙——第二还来源担保人失效。客户经理没有严格按甲银行授信放款要求实行面签。随着分行保全催收工作的深入,借款担保人在合同上的签名可能存瑕疵;
4、第四防火墙——授信后无跟踪检查。最后一笔业务是5月31日,但最后到期2012年6月29日时间更一个月;2012年6月5日,管户客户经理在CECM系统提交《报告》,“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因此有理由相信其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与到期无力偿还甲银行贷款,时间间隔仅半个多月;
5、第五防火墙——补救措施失效,2012年6月29日,授信业务到期企业无力偿还甲银行贷款,2012年7月3日采取补救措施,该通知书误将“2013”写成“2012”,转让标的为“某森与药材2012年3月1日之前签署的全部贸易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债权”,亦没有送达《商业发票》,药材在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确认对甲银行债权转让无效。甲银行起诉药材应收账款债权败诉;
6、第六防火墙——平安保险保险单理赔失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快递单为伪造,使平安保险开具的受益人为甲银行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成为白纸一张。
案例011:政府项目投资失败,导致停产关闭多年
诉讼收回部份贷款
案例简介
从1988年开始,乙银行某某分行陆续与某针织厂及某某针织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三笔外汇贷款合同,发放贷款本金合计8,898,450.91美元。三笔贷款均由某纺织工业总公司和某市计划委员会提供信用担保。
1997年,某某针织品(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关闭,贷款转由实际用款人某某针织纺纱厂筹建指挥部承接,某某针织纺纱厂正式注册登记后转为某某针织纺纱厂承接。
该公司的前称是“某某针织纺纱厂筹建指挥部”于1987年成立。1988年,某市政府向国家计委申请‘七五’项目成功。某纺织集团总公司为筹建某某针织纺纱厂,以某某针织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乙银行某某分行申请外汇贷款,用于“某某针织品集团‘七五’期间发展出口产品扩建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贷款后,将款项用于引进年产三万锭优质针织专用生产设备。但由于建设期的配套资金不足,项目的建设断断续续,直至1997年才基本建成投产。该项目以某某纺纱厂为名正式登记注册。由于项目资金全部靠贷款支撑,建设期过长,加上当时我国正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并轨时期,资金成本利息高昂,导致生产出的产品成本偏高,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无销路,产品积压严重。因产品销路不佳,银行不配套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投产运作几个月后即告停产。
担保人某纺织工业总公司系行政主管部门,其本身无财产,不具备担保资格;另一担保单位某市计划委员会也系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不具备担保能力。
成因分析
该笔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企业方面
1、项目在建设初期,恰遇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整,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轨时期,各项相关的政策进行调整;同时提供项目相配套流动资金的各家金融机构,因政策的变化和体制的改革,没有按计划提供流动资金,使整个项目无法按预定的计划建成投产;
2、建设期原材料价格上涨,建设期相配套的资金不到位,致使建设期延长,打乱了整个建设计划;企业为完成建设项目,迫使向市场高价融资,增加了成本,由于项目无法按期投产,使企业负债累累,最终导致停产关闭。
(二)银行方面
1、乙银行在开发该项目贷款时,经办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估计不足,没有前瞻性;对项目所需要的自筹资金评估不准确,造成项目建设出现资金不落实,投资项目长时间不能完成,无法产生预期的效益。该项目原计划一年建成投产,4年可还清贷款本息,但由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项目建设拖延至10年才正式完成投产,使企业增加了近亿元的利息成本,企业债务越滚越大,债台高筑;
2、担保单位没有经济实力,无法代为偿还。两担保单位均为行政管理机关,不具备担保能力;
3、错过了最佳清收时机。乙银行贷款发放后,发现企业不能归还贷款利息,不及时进行催收,又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错过了最好的清收时机;
4、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不及时主张权利,丧失了对担保方的追索时效。
清收措施
1997年,某市针织纺纱厂更名某某纺纱厂投产后,企业因生产成本高,产品无销路,缺乏流动资金而被迫停产。
1999年3月,甲银行接收原乙银行时,该贷款已失去对担保单位某市计划委员会的追索时效。接收后甲银行积极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催收,经多方努力后均无成果。
2002年7月24日,甲银行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单位某某纺纱厂、担保单位某纺织工业总公司、某市计划委员会提起诉讼,并由总行指定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省高院在2002年9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2003年10月26日,省高院以民事判决书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某市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8月15日(原乙银行时)向原告出具的担保函以及原告在2000年7月28日向某市纺织工业总公司的催收都属于重新设立担保关系,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依法约定为6个月,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间催收,故保证人可以免责。判令:(一)某某纺纱厂将借款本金8837369.13美元及利息偿付给甲银行某某分行;(二)驳回甲银行某某分行要求某市纺织工业总公司、某市计划委员会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期间,甲银行及代理律师向法院作了大量的工作,并从原乙银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找来多方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该笔贷款的性质和反驳对方的异议,迫使对方休庭提出与甲银行协商。于2002年9月13日下午由原被告四方(银行、计委、纺织工业总公司、某纺纱厂)共同召开会议,协商贷款纠纷的解决方案。从此次《会议记要》的情况来看,被告方态度是积极的。但在一个月之后,某市计委通过种种渠道给法院施加压力。最终法院在权衡利弊后作出了上述免除担保责任的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甲银行于2004年5月向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某纺纱厂,省法院受理后指定某市铁路运输中级代为执行。由于某某纺纱厂位于某某市黄石公路***号*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100亩,是甲银行实现债权的唯一的最重要的财产线索,因此甲银行要求法院尽快拍卖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甲银行诉讼期间曾要求代理律师申请查封该土地使用权,当时代理律师告知,甲银行上述土地使用权已被某区城市信用社在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但其由于标的小及其复杂的原因(查封的土地尚欠农民补偿费及政府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无法启动拍卖程序,而甲银行也无法重复查封。某铁路法院在协调某区法院处理两执行案的过程中得知某某纺纱厂的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并进行拍卖。甲银行立即请求铁路法院向某某中院申请分配,并将此紧急情况通知代理律师要求其立即找某某中院进行协调。代理律师在11月上旬到某某与某某中院承办法官联系,了解到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及拍卖的大致情况,某某中院对此前被某某市某区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并公开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三千多万元(不包括地上物及设备),目前款项已在某某中院帐户上,由于被拍卖土地的取得方式及相关手续尚存在很多问题,办理过户手续所需时间较长,因此尚未向申请人划付。原地上物及设备初步估价六百多万元,另行处置。甲银行参与执行某某纺纱厂的债权人有四家,甲银行债权额最大。2008年拍卖得款3600万元,法院分配甲银行906万元。
案例启示
1、对项目的可行性估计不足。在地方政府的安排下,忽视对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对项目所需各项建设资金预测不准确;造成项目建设出现资金不落实,投资项目长时间不能完成,无法产生预期的效益。企业负债累累,最终导致停产关闭;
2、行政机关担保,毫无代偿还能力。两担保单位均为行政管理机关,不具备担保能力;
3、诉讼清收艰难。法院对行政机关免除担保责任的判决。从中可以看到行政机关作为担保的风险所在,最后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并公开拍卖才收回了部份贷款。
案例012:商场抵押物被拆除的风险化解
通过诉讼争取抵押物拆迁补偿款
案例简介
2000年5月26日,甲银行向借款人某商场发放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期限1年,《借款合同》在某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并由于借款人股东拥有的富祥公司、富信公司、食之岛公司、开心宝商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供某某市中山四路***、***、***号后座首层及骑楼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由某商场提供某某市越秀区某商场租赁权提供质押,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由于招商不顺利,导致经营情况恶化,借款人最终被迫停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