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信贷风险和资产保全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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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诉讼追偿案例(1)

方案概述

诉讼追偿

在不良贷款中,存在着一些无视信用,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废债务的企业。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全资产,实现最大化的回收,必须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偿,从而使法律追偿成为清收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

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偿债能力,但无还款诚意,拒不向银行履行偿债义务的,银行资产面临较大风险,不采取法律措施,不足以保护银行资产安全。

案例008:假重组真逃债

抵押物评估过高,诉讼全额收回贷款

案例简介

2013年3月15日,甲银行某某支行向某罗世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期限一年,由股东林某、林某某(俩姐妹关系)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林某某拥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路*座首、二层住房为该笔贷款作抵押担保。

授信调查报告称:某罗世家成立于2003年8月,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ZOLOCLAN”品牌时尚休闲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连锁经营,是国内一家增长迅速、具有自主研发、生产、品牌经营、营销为一体的时尚休闲服装公司。

但某罗世家到2013年7月21日,贷后仅4个月就开始欠息,出现信贷风险信号。

成因分析

企业方面:

1、由于借款人前几年盲目地投资自营门店过快,高峰期100多家,当行业不景气时,借款人将自营门店全部关闭,导致损失惨重;

2、借款人间接地在江门投资了某某某某石油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前期投了700—800万元,立项工作未完成,表面上与某罗世家及其股东无任何法律关系,实际贷款被挪用。

银行方面:

1、授信调查不真实。授信调查报告中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已发展连锁专卖店(厅、柜)306家,设立了多家办事处和分公司,但到 2013年7月21日欠利息发生后调查,借款人将自营门店全部关闭,导致损失惨重。调查报告前后矛盾,授信调查不真实;

2、过度依赖抵押物,抵押物价值高估。抵押物由某某某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13年1月2日出具评估报告,价值人民币4318.01 万元,抵押率为69.48%。经核查,甲银行用3000万元贷款,置换交通银行2500万元贷款,使用的是同一抵押物,抵押物建成年代较早,外观较为陈旧,但甲银行贷款却比交行增加500万元;

3、审查流于形式。对借款企业的征信情况未能引起足够关注。2013年1月28日项目审查时,查询人行征信系统显示,申请人于2013年1月存在一笔表内欠息记录。

某某市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2013年3月12日借款, 2013年7月21日,贷后4个月欠息,出现风险,至2013年8月29日止,已逾期支付借款利息228016.81元。

清收措施

2013年7月21日欠息,出现信贷风险信号后,保全部门介入调查分析认为:第一还款来源:支行反映借款人100多家自营门店全部关闭,销售停止,导致损失惨重。还款来源已经中断;正用企业壳资源与另一企业合作,7月10日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协议书申明原债务与新公司无关,合作后原企业将成为一个空壳公司,实为逃废债务。第二还款来源:(1)抵押担保的房产评估价较高,(2)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两人已经在甲银行信用卡透支100多万元。

与支行清收方案比较:

支行方案:借款人在积极寻求重组,并已于7月10日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企业请求甲银行给予半个月的宽限期,在办完上述手续的情况下,还清甲行欠息,在两三个月之内,置换掉甲行贷款。据查,某罗世家将在他行办理贷款来完成重组。认为重组是企业自救和归还贷款的最好办法。

保全部门方案:分析该企业已经无法偿还甲银行贷款的能力,因此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抢在某某市某罗世家服饰有限公司用该企业其他有价值的东西与另一企业合作转名之前,委托律师所马上立案,法院提起诉讼后,对某罗世家造成压力,公司无法用该企业用壳与另一企业合作转名。

清收结果:由于甲银行保全部门诉讼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迫使某罗世家在压力,归还3000万元贷款本金和所欠的全部欠息。

案例启示

1、未能处理好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的关系。贷款4个月发生欠息问题,实际在我们申报贷款时对第一还款来源未能深入了解,被第二还款来源所蒙骗。风险发生后支行承认“企业投资失误、债务过重、面临贷款损失的风险”;

2、是重组还是采取诉讼措施。如果分行未能拿到企业7月10日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进行分析,分行按支行的报告“认为重组是企业自救和归还甲行贷款的最好办法”,未能及时采取诉讼措施,让企业“在两三个月之内,置换掉甲银行贷款”实施。结果将是甲银行只能拍卖企业的房产收贷,贷款损失是不用置疑的。

案例009:放贷12天企业更名和股东变更

抵押物评估过高,诉讼二年收回大部份贷款

案例简介

2010年11月15日,甲银行与某某大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某某某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额度4000万贷款,由戚某、江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某力广告有限公司以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号三楼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建筑面积3656.28平方米,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根据某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该抵押物的价值为6758.268万元,抵押率59.18%。原作“七天连锁酒店”用途,后改名为“好住意商务酒店”后已经停业。

贷款到期后,某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2年5月30日止,某大公司尚欠贷款本金39278821元及利息2569800元,本息合计41848621元。

成因分析

1、有骗贷的可疑。某大企业集团在发放贷款后12天即进行更名,由**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某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1月12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原股东由戚某、江某变更为陈某(出资4000万元,控股80%)和梁某(出资1000万元,控股20%);2011年5月底上门催收时发现,位于**路世贸中心南塔23楼的企业办公室已关闭,无人办公;

2、企业民间高息借贷。该贷款发生逾期的原因为某大企业集团动用了自身大量资金进行商业物业投资,导致了现金流不足,而戚某(企业实际控制人)以民间高息借贷资金来补充现金流。由于所借款项利息庞大,加之各家银行贷款额度收紧,企业无法承受高额利息,最终造成其资金链忽然断裂,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3、抵押物被查封。经房管部门查册,发现贷款抵押物为查封状态,共有两个查封记录。经了解,其中一个查封原因为抵押物租赁户七天连锁酒店与抵押人某力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的经营权债务纠纷,涉诉金额780万元,查封日期为2011年2月16日;另一查封原因为装修该物业所拖欠的工程款及工人工资,涉诉金额238万元,查封为2011年5月20日。

清收措施

贷款到期后,某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甲银行合法利益,甲银行2011年6月21日向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委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月法院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并送达各方,各方无异议。8月底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了抵押物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进行了拍卖前评估,得到评估价为人民币6091万元,异议期22天,于2011年9月19日双方对此价格无异议,进入拍卖程序。

第一次拍卖;2011年10月14日,起拍价为人民币6091万元;第二次拍卖:2011年11月4日,降价20%,即按照4873万元拍卖底价进行重拍;第三次拍卖:2011年11月22日,降价9%(法院应甲银行要求),即4435万元底价进行最后一次拍卖;变卖程序:2011年11月28日变卖公布,在最后一次拍卖失败后进入变卖程序,按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44342480元进行变卖。因无人接受,60天后变卖程序再次失败。

2012年4月11日法院组织各方协调。由于该案已经过法定变卖期限,法院无权自行变卖,故买家如需购买抵押物都必须经过“七天酒店”、冰力公司和银行各方同意出让方可。

(一)处置难点

1、无法保本保息。当法院第三次拍卖价格未能按规定调到最低。按规定第三次拍卖价格可下降20%,但甲银行希望无法保本保息,通知法院本次只下降9%。比最低可调价格高出约536万元;

2、无法转让债权。原“七天酒店”在经营前对该抵押物装修投入800多万元,“七天酒店”无法实现债权,拒绝配合抵押物转让债权;

3、抵押物转让税收过高。经过支行到房地产交易所了解和甲银行库内的“某某联房地产与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测算,交易过程的双方各种税费(包含增值部分)合计均超过1000多万元;

4、法院通知以物抵债。2012年6月19日,法院告知,将抵押物44342480元的价格抵债给甲银行。并要求甲银行支付“七天酒店”280万元的工人工资为前提。如甲银行不同意以物抵债,则法院将依法将抵押物退回给被执行人。

(二)处置方案

2012年6月19日接某某区人民法院通知,法院已经按定程序完成三次拍卖一次变卖,下一步要将抵押物4434万元的价格抵债给银行,并要求甲银行付280万元的工人工资为前提。

2012年10月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某某区人民法院另案启动拍卖程序,终于在2013年4月以4077.6万元拍卖成功,并二次划回甲银行拍卖款3829万元。最后本息损失890万元,其中本金损失90多万元,利息损失800多万元。

(三)前后处置方案比较分析

首次拍卖方案:分行几个部门研究可“保本保息”收回贷款的理由有:第一:根据**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抵押物价值为7582.68万元,抵押率仅59.18%;第二:抵押物地址在某某中心城区,商业中心的海珠区江南大道中*号三楼商厦,建筑面积达3656平方米,第三:周边住宅价格每近3万元,三楼商厦拍卖价格不止一万的想法。

再次拍卖方案:尊重客观事实,最后一次拍卖每平方米12130元都是无法成交的现实,按市场信息建议法院调整拍卖底价。

案例启示

1、实际在我们申报贷款时对第一还款来源未能深入了解,只看第二还款来源,诉讼后了解该企业纯粹是从事房地产投资的空壳子公司,与原贷款调查报告情况差异很大;

2、某某企业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5日贷款,在发放贷款后12天即进行更名,说明了已经做好逃避债务的准备;

3、按规定第三次拍卖价格可下降20%,但甲银行通知法院本次只下降9%,使法院第三次拍卖失败,这是不按市场规律办事的结果。

案例010:银行多重防火墙失效的教训深刻

诉讼清收效果不佳,保险单无法理赔

案例简介

2011年12月,甲银行某河支行给予某森公司1620万元保理业务授信额度,分别于2012年3月2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5月31日分别发放贷款562.88万元、288万元、112.5万元。放款后该保理业务授信发生风险信号。

放款后支行对某森公司的应收帐款回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截至五月中旬,只有江西大康在2012年4月9日回款28.6235万元,其余下游暂无回款记录。在2012年6月25日收到从江西汇众回款30万元外,其他下游依然没有回款。分行贸金部在留意到某森公司回款较少的情况后,也在6月多次与支行联系督促某森尽快回款,并在应收帐款到期日逾期后第一个工作日,即7月2日及逾期后15日即7月11日,向某森公司送达《保理业务逾期催收函》,督促做好下游回款催收工作。

支行也积极与下游客户直接联系,发现部分下游客户反馈情况与某森反映有异,支行派人到江西南昌、宜春及某某对江西大康公司、江西汇众公司及某某养和生物科技公司进行实地逐一核查,并对某某药材医药公司、云南润泽公司进行电话核查。

成因分析

1、某森公司存在虚假交易。经过核查,初步发现江西大康公司、某某养和公司及云南润泽公司在3月至6月有回款,但被某森公司通知划至某某发展银行或工商银行账户,某某药材医药公司确认债权转让但应收帐款没到期尚未付款,承诺会按期付款,而江西汇众自称对某森公司的购销合同、发票及融资行为不知情,存在虚假交易可能;

2、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快递单。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某森公司在甲银行发放贷款前提供向下游寄达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的快递单为伪造,实际没有寄送;

3、贷款被挪用归还民间融资高利贷。在催收过程中,在支行逼问下,某森公司承认在甲银行贷款前,该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欠有较大金额的民间融资,甲银行的贷款以及被挪用的回款大部分经多次转账后最终用于归还该司此前的民间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