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某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司连续三年亏损,2006年年报披露后,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
担保人某信昌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该公司经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于2005年停止经营。
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系1994年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西南地区唯一一家金融租赁公司,2005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停止经营,2006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该公司破产。
担保人邱某某、叶某某、白某某,均属以个人财产担保,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于2006年2月被上海市公安机关调查。并于2006年4月以挪用资金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其资产也被查封与拍卖,叶某某、白静妹只是公司管理人员,无偿还能力。
成因分析
1、借款人只是飞*系邱某某为贷款设立的窗口公司,本身无正常经营,无偿还能力;
2、飞*系通过融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旗下拥有多家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公司四处融资、担保,抽空上市公司资金现象非常严重,致使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入不敷出、负债累累、形成资不抵债的结局;
3、飞*系的法定代表人邱某某收购几家经营较差的上市公司,收购后大量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并利用上市公司对其下属企业贷款担保,2006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邱某某。自法人代表涉案被刑拘后,加速了关联企业的关闭,直接影响甲银行贷款的回收;
4、在贷后管理中,客户经理责任心不强,对于企业借款人因资金断裂而造成的后果估计不足,没有及时采取积极的有力措施做出相应补救,保全其他有效资产,影响了甲银行信贷资产的回收。
清收措施
2004年11月25日企业不能按期还款,甲银行对贷款进行重组,追加了某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某及叶某某与白某某夫妻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2005年甲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公证,采取了诉讼保全查封了某经济特区某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世纪证券有限公司3000万股的股权。法院对其进行评估拍卖,某某证券有限公司因多年从事股票交易,亏损严重,已资不抵债,每股负资产,无人竞买。
经法院查找借款人其他财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借款人已停止经营活动,法院已裁定中止本案执行。
截止2007年12月30日贷款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欠息794万元,2007年甲银行统一处置打包卖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
案例启示
1、对借款人调查不实。借款人实际是为贷款而设立的窗口公司,本身无正常经营,无偿还能力, 向这样的公司贷款存在巨大的风险;
2、担保人无实力还款。虽然有多家公司和个人担保,但担保人不是破产清算中,就是挪用资金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3、诉讼执行难。最终无法收回贷款,打包卖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
案例048:向三大金融诈骗案之一企业放款
诉讼无法收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案例简介
1997年11月3日某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向甲银行某某分行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一年,由某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都在某某市公证处办理公证。贷款到期后以贷新还旧方式重组,到期日为1999年12月31日,由某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办理公证。
某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28日,最后一次年检日期为2004年,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
该贷款由某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实业有限公司是某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属下子公司,已停止经营活动。
成因分析
1、借款企业及保证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负债较大,大幅亏损,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多年,无力偿还所欠甲银行贷款;
2、保证责任人某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是某某的三大金融骗案之一,因负债巨大被众多的债权人同时诉讼、追讨,公司经营完全停顿。
清收措施
1999年贷款到期后,甲银行对该企业清收,但效果甚微。甲银行贷款管理人员多次上门追索,均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甲银行对该企业诉讼清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裁定本案中止执行。借款企业及保证企业已无任何财产可供追索,该笔贷款债权已形成呆坏帐。
截止2007年3月21日,借款人某某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欠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4644592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9999999元,表外利息24644593元。2007年甲银行统一处置打包卖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
案例启示
1、贷前调查马虎。对借款人及保证人内部管理情况没有进行充分调查,资金管理混乱,造成了日后的大量投资失败,形成巨额亏损;
2、审查把关不严。当时为发展业务,盲目投放资金,没有充分考虑资金安全性,没有抵押物;
3、贷后检查不力。没有确实跟踪借款人经营状况,致使在出现风险时,无法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证资产安全。
案例049:经营资金不足,楼盘成为烂尾
诉讼多年无法收回
案例简介
1998年12月31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甲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材料和电梯;第一笔:1998年12月31日发放贷款,期限九个月;金额1000万元,用某某市五羊新城的“某大厦”的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第二笔:1999年10月26日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元,期限三个月,30%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和贷款到期后,由于企业无法按期还款,甲银行在企业还清欠息的基础上作了重组, 2000年12月28日第一次重组,还清欠息200万元,重组金额1670万元(贷款加银行承兑汇票欠款), 2003年6月27日第二次重组,重组为金额1670万元。
成因分析
1、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某大厦”项目的开发,项目开发到一半,企业因资金不足无力完成的整个楼盘开发,楼盘成为烂尾楼;
2、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被别的债权人诉讼查封。
清收措施
1、重组。项目开发到一半,企业因资金不足无力完成的整个楼盘开发,楼盘成为烂尾楼,甲银行2003年6月27日在收回部份贷款的基础上,为以位于某某市五羊新城的“某大厦”的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但由于是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无效,“某大厦”已经被别的债权人查封;
2、以物抵债。2000年8月曾计划用以物抵债方式解决该笔债务,但由于条件不成熟,“某大厦”已经被别的债权人查封;
3、转让债权。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找对象解决该不良资产,但由于是在建工程,“某大厦”已经被多家债权人查封,债权关系复杂而无法实施债权转让。
截至2006年12月30日两笔贷款余额为:第一笔:贷款余额为人民币30000元,欠息70216元,第二笔:重组贷款余额为人民币16549999元,欠息4685931元。最后,于2007年统一处置打包卖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
案例启示
1、贷前调查不实,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某大厦”项目的开发,企业因资金不足无力完成的整个楼盘开发,楼盘成为烂尾楼;
2、抵押物不合规。抵押物是在建工程,没有充足的抵押物来保证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