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概述
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银行在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的又一处置方式,这种方式将其不良债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为买断式处置。而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买断债权,是因为资产管理公司比银行在处置不良债权时有更有利的条件。
案例045:我国第一家银行关闭清算,拆借无法收回
清算多年无果打包处置
案例简介
1998年某发展银行某某分行向甲银行某某分行拆借资金两笔,共人民币6000万元。第一笔于1998年4月13日签订《资金拆借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期限至1998年8月13日,第二笔1998年6月19日签订《资金拆借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期限至1998年8月19日,该资金拆借均经过人民银行的签证。
成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1、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亚洲金融危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危机影响我国外部经济环境,适逢我国经济又在调整期;
2、某发展银行本身经营不良,出现风险问题,并在当地政府的压力下接收了某市人民、琼山市府城、金海、文昌市文城、昌江县信宇五家关闭的城市合作信用社,巨大的不良资产包袱,加速了某发展银行提前关闭。
(二)主观原因
1、对拆借银行的经营状况未有进行贷前调查,某发展银行发生严重经营问题未能及时发现,致使甲银行在拆借发生不久某发展银行就宣告关闭的严重失误,直接导致拆借资金形成损失;
2、从拆借的发放到形成呆坏帐的整个过程中,甲银行可以看到,随着银行业日益发展扩大,债权债务错综复杂,把握风险的难度更大。特别是要求甲银行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把握,企业的发展预测都要具有前瞻性,这是甲银行应该认真吸取的深刻教训。
清收措施
资金拆借后由于某发展银行总行经营出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6月21日批准进入关闭清算程序。甲银行进行有关债权登记,1999年9月7日办理《某发展银行境内对公债务确认登记表》,取得关闭某发展银行清算组的《债务确认书》,债务编号为(某B012),《债务确认书》确认某发展银行债务截止为于1998年6月21日某发展银行关闭日的合法债务本息金额,甲银行某某分行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利息681000元,本息合计60681000元。进入关闭清算程序后,甲银行债权一直无法受偿,2000年12月12日某发展银行某某分行已被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05年甲银行将某发展银行某某分行拆借本息60681000元,统一处置打包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
案例启示
1、拆借调查严重失误。甲银行某某分行1998年6月19日向某发展银行某某分行拆借资金,该发展银行1998年6月21日就宣告关闭,拆借调查严重失误,某发展银行发生严重经营问题贷前调查未能及时发现,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2、打包处置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某发展银行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清收,只能处置打包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
案例046:公司涉嫌诈骗,信用证垫款
多年诉讼清收无果
案例简介
1998年某某经济区某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开始与甲银行建立信贷关系,1998年8月25日开立信用证业务USD238.33万元,授信品种是信用证。
2003年9月23日,在更换具有担保能力的某某区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对信用证垫款余额USD238.33万元进行为期一年贷款重组,授信品种是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人是某某某区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成因分析
1、贷前调查马虎、不准确,对当时已经暴发的亚洲金融风暴没有一点警惕性,还将资金发放给投资型的金融相关企业,造成银行资金风险;
2、审查把关不严,当时为发展业务,盲目投放资金,没有充分考虑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审批放款,没有设置充足的抵押物来保证资金安全;
3、贷后检查不力,没有跟踪借款人经营状况,致使在出现风险时无法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以保证资产安全。
清收措施
贷款到期后,甲银行组织专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对该企业清收,但效果甚微。借款企业及保证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负债较大,大幅亏损,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多年,无力偿还所欠甲银行贷款。借款人的担保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某省某威集团有限公司,是某某市三大金融诈骗案之一,因负债巨大被众多的债权人同时诉讼,公司经营完全停顿。甲银行贷款管理人员多次上门追索,均无法收回贷款本息。由于该信用证担保单位即其上级公司涉嫌诈骗,自身及大部分下属企业账户被查封,资产被冻结,工作组进驻,生产经营全面停止,致使甲银行垫款USD238.33万元。
1、贷款重组。随着某某将发展重心南移番禺,也是甲银行盘活不良资产的时机。经过多方努力,甲银行于2003年9月23日,在更换具有担保能力的开发区管道燃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对信用证垫款余额USD238.33万元,重组为一年的贷款。企业结清原信用证的欠息。
2、诉讼清收。2006年12月对某某经济区某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诉讼,甲银行协助法院,通过法律措施清收。
由于采取以上多种办法都无法收回贷款,2007年统一处置打包卖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
案例启示
1、对借款人及保证人内部管理情况没有进行充分调查,当时企业由于资金来得容易,对项目乱投资,造成大量投资失败,形成巨额亏损的后果,同时企业内部的腐败现象也是造成甲银行贷款无法收回的主要原因之一;
2、借款人的担保单位是其主管部门,是某某的三大金融骗案之一,因负债巨大被众多的债权人同时诉讼,公司经营完全停顿。借款人受主管部门的影响,经营不善,负债较大,大幅亏损,通过多年采取多种办法都无法收回贷款,只可统一打包卖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处置。
案例047:借款人是外省融资窗口公司
投资公司虽有担保,但无法收贷
案例简介
2003年11月17日甲银行向某经济特区某信投资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由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某信昌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04年11月25日贷款到期后办理重组,贷款分两笔,其中一笔贷款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未能重组,由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某信昌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担保;另一笔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办理重组,由某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信昌石化产品有限公司、邱某某及叶某某与白某某夫妻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6个月,该公司的经营情况日渐恶化,无法按时偿还贷款。2004年起,企业停止经营,连续两年未参加工商年审。
担保单位某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龙昌),某龙昌于1996年11月4日在上海上市交易。但该公司经营出现连续三年亏损。2006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某 龙昌做出《关于某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某龙昌从2006年11月30日起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