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因分析
1、借款人某造纸公司亏损严重。2008年亏损额1.9亿元;借款人是欠税大户。截至2009年2月28日,累计欠缴税款1.41亿元,累计欠税滞纳金8488.41万元;
2、担保人某锌业连续两年亏损严重。受累有色金属价格暴跌,自身没有矿产资源的单一冶炼企业*ST锌业,08年业绩巨亏近10亿元。因连续两年亏损,*ST锌业这个国内最大的锌冶炼企业也游走在了退市的边缘;
3、多家银行已经采取重组措施。各家银行为解决逾期贷款问题已经采取各种措施,在2007 年和2009 年初分别同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进行了债务重组,解决了部分银行贷款逾期问题。工商银行的偿债率为25%。交通银行的偿债率为29%;
4、由于该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无法进入厂区对抵押物机制纸浆设备实行查封、评估和拍卖等法律措施,因而对冻结的股票无法进行拍卖,对已扣划某锌业已到法院帐上的款项也无法转到甲银行。
清收措施
2004年某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甲银行采取法律措施,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做出生效判决,判令某造纸向甲银行偿还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某岛锌业在某造纸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两被告拒不履行,甲银行于2005年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加大执行力度,甲银行于2007年12月24日委托某创杰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本案,该所积极推动本案的执行工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法院由副庭长亲自承办此案。
1、查封抵押设备。2005年开始对某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工作,原评估价是一个清产核资的总资产评估,由于企业还款意愿不强,加上该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无法进入厂区对抵押物机制纸浆设备实行查封、评估和拍卖等法律措施。
2008年7月,由法院执行局两位副庭长率办案人员及法警十五余人,加上某某中院的协助警力二十多人,对某造纸的机器设备进行强行进厂评估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一位副庭长受伤。
2、冻结股票。2008年3月19日,协调法院在极短的时间内赶赴上海证券交易中心,冻结某锌业持有的中国平安股票191000股。
3、冻结相关账户。已成功扣划某锌业近13355548.83元到法院帐上;冻结其在大连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3200万元,冻结其在大连深发行承兑汇票保证金8000万元。
冻结期限到2008年7月。该两笔承兑汇票已分别于2月和3月到期而无法全额承兑,给其造成较大被动,银行和某锌业多次来函来人要求法院解封,法院未予采纳。但在7月,法院办理续冻的过程中,发现大连**发行星海支行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8000万元承兑汇票保证金解付。法院以(2005)穗中法执字第xx号文,严肃告知**发展银行总行,责成该行令大连某某行星海支行在一个月内追回转移款项并追究直接人员责任,否则,将追究**发行总行责任。但最终无任何结果。
2009年本案已被省市清案办作为清理督办案件,由某某市司法局负责督办,司法局与法院多讨论案情,并于2009年6月9日到借款人某造纸所在地*州市,经与某造纸多次谈判,无法达成还本免息的和解方案。
2012年6月3日收到某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寄到某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公告通知。根据《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2)锦民一破字第X号,某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重整。2012年9月6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民事裁定书》(2012)锦民一破字第X号,裁定生效,2012年12月收到某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款7007339元。
某股份已经破产清算完毕,甲银行向贵院提起申请将已扣被执行人1300多万元的现金款项划到甲银行,并变卖某锌业持有的中国平安股票191000股,获得700多万元,用于偿还某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原所欠贷款。
案例启示
1、“以贷引存”的后果。对异地贷款企业经营情况不清楚,为拉存款而办理承兑汇票取得保证金存款,最后贷款无法收回。这是“以贷引存”造成该不良贷款的教训;
2、诉讼执行困难。虽然执行中查封了不少东西,但由于异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使法院执行难,是该笔贷款长时间无法收回的又一原因,同时抵押与担保的清偿顺序为执行带来困难;
3、最后在破产重整获得解决收回。
案例043: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破产案
实际用款人是证券公司,从破产中收回贷款
案例简介
2003年9月,甲银行东山支行向某某市某贸易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45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由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力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用款人是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实际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窗口,自身并无经营,也无还款能力。
成因分析
1、借款人自有资金少,无正当经营, 本身无偿还能力,作为某某证券股份公司的窗口公司,贷款资金被某某证券公司用作炒股票上;
2、当时政府对证券业监管不到位,出现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炒股票的情况,后因出现巨额的亏损不得不破产清算; 2005年因总公司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而关闭,并于2006年8月16日被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3、在贷后管理中,客户经理责任心不强,对于企业借款人自有资金不足可能而造成的后果估计不足,没有及时采取积极的有力措施做出相应补救,保全其他有效资产,影响了甲银行信贷资产的回收。
清收措施
2004年贷款出现逾期后,借款人仅偿还了600万元,甲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案件涉及担保人某某证券公司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已被某某市政府行政托管,某某市中级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不予受理。2005年,某某证券公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06年8月16日,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因资不抵债,某某证券破产还债。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破产案。
破产清算组经一年多的清算工作,债权清算工作已基本完成。某某中级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于分配破产财产构成:某某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简称哈飞股份),107059342股;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哈药)412138071股;现金703318917元。其中甲银行分得现金1512035.元;哈飞股份股票233150股;S哈药股票897539股,甲银行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分配哈飞股票收回资金6651877元,分三期出售S哈药的股票收回11942481元,2008年11月,某某证券公司第二次破产分配方案,甲银行又分得现金2143013元,2010年3月,甲银行又分得现金2143013元,某某证券公司破产分配甲银行的股票处置所的现金和分配的现金合计24392429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案例启示
1、借款人自身并无经营,也无还款能力,实际为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窗口,贷款资金被某某证券公司用作炒股票上,贷款存在巨大风险;
2、在借款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际用款人关闭且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及时对某某证券公司破产清偿收回部份贷款。
案例044:向我国首例信托破产案下属公司贷款
破产清算后核销
案例简介
1997年10月16日,甲银行某某分行于与某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省信托房产”)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金额2950万元,实际发放2250万元,期限一年,用于购买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筑材料。双方还签订以位于某某市东山区寺贝通津*号的**通津大厦5—10楼的房产作抵押,并在某某市国土局房管局以“(98)穗押备字***号”登记在案。同时,贷款由某国投提供担保。借款人省信托房产是担保人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国投)属下的全资机构。
担保人某国投经由某省政府批准,成立于1980年7月,属企业法人;198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享有外汇经营权;1989年,被国家主管机关确定为全国对外借款窗口。80年代末期,某国投由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1998年10月6日,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及自身经营管理严重混乱,严重资不抵债问题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对其实施为期三个月的行政关闭清算。1999年1月16日,依法宣布某国投及其全资子公司破产。这是我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产被列入破产财产由某国投破产清算组统一对外确认债权,统一对外追收债权,统一按债权比例进行财产分配,破产财产直接导致甲银行无法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追收。
成因分析
1、房地产行业进入收缩期。因房地产行业发展过快,国家为控制该行业快速增长和控制行业泡沫经济的产生,对其实行紧缩的调控政策,借款人经营因此严重受阻;
2、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不完备,《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未标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也未全面考虑到该房产所有权的其他共有人意见,使甲银行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导致贷款形成损失;
3、担保企业某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8年9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清收措施
1998年贷款后,由于受房地产行业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和担保企业1998年9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直接导致该笔贷款逾期。甲银行一方面进行有关债权登记,另一方面向某某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享有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笔贷款抵押物为在建工程,借款人和某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共同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甲银行诉讼后,省外办对抵押物提出异议,另案诉讼。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应载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第32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第19条规定: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收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法院据此法律依据,认为该笔贷款抵押物在未征得该在建项目另一共有人省外办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办理抵押,不符合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法律要件,某某中院以(1999)穗中法经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归还甲银行贷款本息,A****001400《房地产抵押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经法院对借款人财产搜查的结果,因涉及省国投破产案,除抵押物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04年11月13日某某中院以(2004)穗中法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对(1999)穗中法经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
截止2005年7月末,共依法进行三次财产分配,甲银行累计分配金额是2750016.44元。某高院以(1999)粤法经一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某国投破产案破产程序,历时四年的破产案宣告终结。
截至2006年9月21日止,借款人省信托房产结欠甲银行人民币贷款本息3594389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1370999元,表外利息14572899元。2006年9月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甲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贷款已符合呆帐的认定标准,向总行申报审批核销。
案例启示
1、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手续不完备,也未全面考虑到该房产所有权的其他共有人意见,使甲银行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导致贷款形成损失;
2、借款人省信托房产是我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产被列入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直接导致甲银行无法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追收,贷款成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