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概述
呆帐核销
所称呆帐是指银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呆帐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总行集中审批,对外保密,帐销案存”的原则。
案例050:借技术改造为名,贷款建新厂为实
贷款人而非实际用款人,无法追索
案例简介
1992年12月15日,某某市某某玻璃二厂为引进钢化玻璃技术改造项目,向原乙银行贷款63万美元,用于引进渡膜玻璃生产线,期限四年,由某某市某镇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担保。贷款逾期后,企业因经营亏损,资金不足,尚有本金美元43万元未能偿还,原乙银行于1997年5月9日为该贷款办理延期还款补充协议,约定企业于1999年5月9日前归还。期限届满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仍不能按约定期限还款。
该笔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并非某某玻璃二厂,而是某南玻璃厂。当时企业是以技改的理由向原乙银行申请贷款,实际上是用贷款来购进设备组建一个新的玻璃厂。
成因分析
1、借款单位某某玻璃二厂因受宏观经济紧缩,房地产建材行业长期低迷的影响,经营效益差,该厂经营陷入困境,于96年停产,根本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财产可清偿;
2、虽然中南玻璃厂是实际的用款人,但原乙银行在1997年将贷款重组时,并未将该贷款重组到实际用款人中南玻璃厂的名下;诉讼时无法将某南玻璃厂列为被告,不能追索某南玻璃厂;
3、担保单位只是一个镇政府开办的空壳公司,只负责行政上的管理,不具备担保的经济能力,造成了甲银行贷款被悬空的局面。
清收措施
贷款发放后,前期均由某南玻璃厂按期还本付息,但从99年初开始,由于某南玻璃厂及担保单位的负责人均已更换,导致了某南玻璃厂不承认该笔贷款,并不再归还贷款本息。
甲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对借款企业和担保单位提起诉讼,因借款单位早已于1996年停产,并被多家金融机构起诉,能拿走的财产已被处理掉,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担保单位某某市某镇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只是一家行政管理机构,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在多次深入调查也无法找到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以(2003)天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
截止2004年3月21日,此贷款尚有本金371854.92美元, 表外利息263172.44美元未归还。2004年6月甲银行根据呆帐贷款核销文件精神,经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集体审议,认为某某玻璃二厂的贷款符合核销标准,报经总行批准核销。
案例启示
1、贷款时的失误。某某市某某玻璃二厂是以技改的理由向原乙银行申请贷款,实际上是用贷款来购进设备组建一个新项目 “某南玻璃厂”;
2、未能及时补救。乙银行在1997年将贷款重组时,并未将该贷款重组到实际用款人某南玻璃厂的名下,错过了机会。
案例051:内外勾结利用银行管理漏洞骗贷
员工被判刑
案例简介
2001年1月,某某市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甲银行获得短期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半年,用途是购买钢材。贷款发放后企业来往正常,2001年3月分两笔归还甲银行贷款本金46万元,4月5日归还贷款本金954万元,至此还清甲银行全部的贷款本金。但是,2001年9月12日某某市公安局在经济侦察中认定某某市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诈骗行为,其归还甲银行贷款的资金属于赃款应予以追缴,于是强行在甲银行的账户上划走1000万元人民币,造成该公司在甲银行仍然欠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
该笔贷款由某某利威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某某市东山区大沙头路*号“海印花园”中的“海怡楼”*、*栋首层共1577.4776平方米的商铺作抵押,后发现办理有关贷款抵押登记时造假,是一起连环诈骗行为。
成因分析
1、银行工作人员内部作案,伙同借款人合谋诈骗银行资金,提供的抵押物并不合法,所有的抵押手续均为虚假伪造,造成甲银行贷款的损失;
2、银行管理制度上的松懈,没有严格按照双人经办的贷款管理制度去办理有关贷款抵押登记和贷后检查跟踪工作,使企业钻了银行的空子,致使银行贷款出现难以避免的损失;
3、借款企业本身就居心不良,存在着诈骗的心理,它们千方百计地寻找银行管理上的漏洞进行经济诈骗活动。
清收措施
由于某某市公安局的立案侦察,原借款单位的有关人员四处躲避,借款公司成为空壳,寻找不到有关的当事人;担保单位某某利威投资有限公司也因受此案件的牵连而逃避,两家公司的经营停顿,无法对该笔贷款进行确认。为此,甲银行对该抵押物进行查询,但结果令人寒颤,据某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该抵押物属于无效抵押。原因是某某利威投资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并不合法,所有的抵押手续均为虚假伪造,至此该笔贷款形成全额的损失已成为事实。甲银行的原贷款经办人也因涉及此案被公安局认定为合谋诈骗,被公安机关拘押并判刑。
截至2002年9月21日止,该公司欠甲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欠利息851869元。甲银行某某分行对某某市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这一贷款项目符合呆坏帐核销条件,经报请总行审批。
案例启示
1、案例暴露了银行内部管理上的缺陷,平时缺乏对员工进行正确的思想教育,造成原贷款经办人因涉及此案被公安局认定为合谋诈骗,被拘押并判刑;
2、贷款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没有严格按照双人经办的贷款管理制度,办理有关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造成抵押手续均为虚假伪造。
案例052:大股东挪用资金,资金转移到国外
诉讼无法收回,核销处置
案例简介
2002年6月,惠州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摩托车)向甲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甲银行向其发放短期贷款40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由某某摩托车有限公司(后更名某某某摩托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03年6月贷款到期企业不能按期还款,甲银行为其办理了6个月的展期。2003年12月贷款到期,甲银行又办理期限7个月的贷款重组手续,贷款除由某某摩托车担保外,当时由于某科特集团拟重组包括惠州某摩托车在内的下属企业,追加了某科特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当时双方所谈的条件是:重组成功.集团承担担保责任,如重组不成功,则某科特集团不承担担保责任。截止2006年8月21日,借款人尚欠甲银行贷款4000万元。
惠州某摩托车原名是惠州某科特摩托车有限公司,2002年10月更名为惠州某摩托车,是中外合资企业,属某科特集团下属企业,主要产品是“某科特”、“WCT”、“某摩托车”三品牌79种摩托车。
担保人某某摩托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某某市惠麦摩托车有限公司,2002年8月更名为某某某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成因分析
1、企业高负债经营。惠州某摩托车属合资企业,自有资金很少,厂房建设,增添设备,购进原料等均靠银行贷款投入,其抗风险能力极差。特别是某科特光电以虚假出资,骗取上市,被证监会作为典型事例查处后,债权人都纷纷采取法律手段向惠州某摩托车追债,惠州某摩托车也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
2、经营不善,决策失误。借款人错误的估计市场行情,盲目地进行海外投资,在柬埔寨投资一条摩托车生产线,造成投产后因缺少流动资金无法形成生产能力,造成重大损失;
3、管理混乱,大股东挪用和转移资金情况严重。大股东王某某对公司采取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对外大举借债,企业负债近8亿元,通过海外投资,将资金转移到国外,2004年,为逃避追债,法定代表人一走了之,失踪至今,仍无音信。失踪时,其公司账户上仅余下几百元的存款,还拖欠400多个工人几个月的工资。
清收措施
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无果,2005年12 月,甲银行委托某正律师事务所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查不到有效的财产线索,惠州某摩托车建在偏僻的农村,钢架结构厂房是其投资某摩托车的,但土地权属某科特集团所有,该幅土地至今仍欠农民的征地款及土地出让金1000多万元,一条摩托车自动化总装生产线、一条喷涂生产线,帐面资产仅有7000万元,均抵押给他行。企业债务总额8亿多,其中银行债务4.37亿元;欠原配套厂家的债务1.9亿元;向其他企业借款5000万元;欠工程款1500万元;欠国家税款5000万元;欠经销商款1800万元。截止2005年,有80多家债权人提起法律诉讼,其有效的厂房、生产设备、办公用品、车辆以及库存的原材料配件等均被不同的法院查封,部分财产已拍卖,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早应破产清算,因法人代表出逃无法进行清算。2006年月某某市中级法院以(2006)中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甲银行胜诉,但因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此案的执行,甲银行贷款已收回无望。
截至2006年8月21日,借款人惠州某摩托车尚欠甲银行贷款人民币本息49648092.51元,其中本金40000000元,表外欠息9648092.51元。2006年9月,甲银行某某分行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经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总行批准核销。
案例启示
1、该笔贷款客户经理没有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2002年受某科特光电影响,借款人在当地银行已借不到钱了,转向外地融资,甲银行经办人与审查人盲目听信企业,发放了4000万元贷款,贷款发放后,很快就被其他银行收贷收去,风险立即暴露出来;
2、对担保公司审查把关不严,某某摩托车是大股东为惠州某摩托车在某某设立的窗口融资公司,是个三无企业,无代偿能力,审查人员对担保公司的真实情况审查流于形式,使担保形同虚设;
3、贷后监管不力,错过最佳清收时机。贷款发放后,又不及时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当各家债权人纷纷采取了法律手段时,甲银行采取强制措施已错过了查封处置企业资产的有利时机。
案例053:企业勾结副行长诈骗贷款
支行副行长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案例简介
2002年1月28日,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石化有限公司(下称“某石化公司”)与甲银行签订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合同,期限一年,用途为流动资金;该贷款由湖南某投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后,该公司因经营管理混乱,资不抵债,停止经营活动,2004年10月14日被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成因分析
1、由于借款人挤占挪用资金、盲目投资等现象非常严重,致使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入不敷出、负债累累、形成资不抵债;
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逃债,与甲银行基层管理人员勾结,向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出具了“撤销担保责任的函”,解除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致使甲银行丢失合法担保权,给甲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清收措施
贷款发放后,2002年3月8日甲银行原越秀支行副行长陈某私自向担保人出具“关于撤销湖南某投资公司担保责任的函”,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甲银行某某分行越秀支行”行政公章和本人签字,致使该笔贷款担保悬空。
2003年2月甲银行责令陈某下岗清收,其感到事情严重,畏罪潜逃。甲银行于2003年2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一级通缉令向全国通缉。2004年6月陈某等人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公诉机关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甲银行原越秀支行副行长陈某与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诉人以陈某于2002年3月8日私自以甲银行名义向该笔贷款的担保人湖南某投资公司出具一份《关于撤销湖南某投资公司担保责任的函》,解除湖南某投资公司的担保责任等犯罪事实,请求法院追究陈某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公诉机关的上述事实属实,陈某等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陈某等不服,上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认定陈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案件发生后,甲银行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追缴本金920余万元,经公安机关查找借款人其他财产,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借款人已停止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被吊销,尚欠贷款人民币本金30789928元,表外欠息9104114元已成为事实呆坏帐。2006年9月甲银行某某分行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核销。
案例启示
用人失当,原越秀支行副行长陈某私自向担保人出具“关于撤销湖南某投资公司担保责任的函”,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甲银行某某分行越秀支行”行政公章和本人签字,支行副行长内处勾结诈骗贷款。致使该笔贷款担保悬空,贷款无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