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信贷风险和资产保全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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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以物抵债案例(2)

2004年甲银行对上述抵债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57070元;市场快速变现价值为1299949元。但甲银行在委托拍卖时,发现若按1299949元成交,我行尚须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约170万元,成为负资产。而且,按目前当地的经济状况,经甲银行多次推广均无法成交。

2004年11月,经甲银行请示总行以光银复【2004】***号文批准,同意按100万元为底价,进行协议转让。但经过9个月的推广,仍无法寻找到买家。原因仍然是价格过高,而且按照恩平市政府《关于对新征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恩府办【2005】**号)的最新通知,每平方米土地出让金为10.4元,比原来增加0.4元/平方米,实质上是加速了我行资产的贬值。

经甲银行艰苦的寻找和谈判,现有一个买家只愿意出价80万元人民币受让该块土地,全部的过户税费由买家承担。为尽快处置该快已成为负资产的抵债资产,最大限度地回收现金为宗旨,该资产的处置方案经甲银行分行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总行批准。

2004年甲银行依据总行的批复,对法院裁定抵债的两处资产进行了处置。并将处置后的资金,按规定在购汇完成后进行了帐务处理。

案例启示

1、贷前调查工作不认真细致。对借款人真实的经营状况,经营者的素质、还贷意识,贷款的用途等未能真实的了解;

2、未能落实有效的担保和抵押。只相信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财政局的担保;

3、贷款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做到严肃认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审批程序;

4、贷后管理监管不力。对于借款企业挪用贷款或从事其它的经营活动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5、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查封的部分财产用于抵偿乙银行部分债务,最后对抵债的两处资产进行了处置收回部分贷款。

案例037:企业债务沉重,且被众多债权人起诉

诉讼后和解,用大厦抵债

案例简介

1993年2月某某乙银行与某国投某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人以某某市拱北某展大厦*楼房产作抵押。因某国投某某公司经营较差,债务较沉重,发放贷款逾期后未能还款。

清收措施

1996年3月某某乙银行提起诉讼,由于某国投某某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但在和解的过程中因某国投某某公司债务较沉重,且被众多的债权人执行,还款计划未能实现。为降低风险,1998年5月26日某某乙银行与某国投某某公司签订抵债协议,接受某国投某某公司在某某市拱北某展大厦*楼***,面积为226.4平方米的四套房产,抵偿剩余的1527600元贷款本息。

甲银行接收原乙银行后,根据《某省土地使用交易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及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有形土地(产权)市场运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经某某支行咨询,上述抵债资产的处置必须进入某某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2004年6月,甲银行某某支行已委托某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575056元,即2540元/㎡;建议拍卖底价为345033元,即1524元/㎡。该资产存在的瑕疵:一是建成的时间较早,房屋较旧;二是房产的位置、朝向较差。

因此,并该方案甲银行经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总行批准。后向‘某某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选择公开挂牌出售的方式,以1524元/㎡为底价进行挂牌出售,最终收回贷款345,033元。

案例启示

1、发放贷款时用房产作抵押。乙银行某某支行对某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某公司发放贷款,以某某市拱北某展大厦*楼的房产作抵押,为抵债清收打下了基础;

2、银行及时抵债。为降低风险,在法庭的调解下,银行与公司签订抵债协议,最后公开挂牌出售,是本清收方案最终收回部分贷款的好办法。

案例038:企业人去楼空,营业执照被注销

用未上市的股权抵债

案例简介

1997年11月12日,甲银行某某分行向某某市海珠区某石业行(以下简称某石业行)开具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用途为购买石材,收款人为某文石材加工厂,40%为保证金,60%由某某市越秀区某实业公司提供担保,期限六个月。

借款人1999年10月15日营业执照被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担保人某某市越秀区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后一次的年检时间为2003年9月1日,已连续两年未参加工商年检。

成因分析

1、借款人后因项目因缺乏后续建设资金而烂尾,货款无法及时回笼,直接影响贷款无法收回,第一还款来源没保证;

2、借款人内部因股东纠纷、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盲目赊货无保障,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最终被迫停业,无力偿还贷款;

3、担保人也因体制落后、经营管理不善而倒闭。

清收措施

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借款人因经营不善不能履约支付,甲银行在扣收40%保证金和部分款项后,实际出现垫款177.3万元。

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垫款后,甲银行立即组织专人进行催收,但借款人和担保人皆以资金紧张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催收无果。为维护债权,甲银行于1998年9月2日向法院诉讼借款人和担保人,1998年12月22日法院判决甲银行胜诉。1999年8月24日,在判决生效后,甲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将借款人拥有的海南三亚某龙湾开发区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22万股股权作价212600元裁定甲银行抵债。因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05年4月,甲银行从法院查封的股权中收回股息14415元;同年10月,甲银行经总行批准将抵债的股权协议转让收回66000元在扣除诉讼费及处置费用44962元后,收回贷款本金21038元。

案例启示

1、授信前调查人员不认真,缺乏对第一还款来源的了解,反映问题不全面,未及时揭示风险隐患。借款人某石业行工商注册资金仅为29万元,汇票敞口高达180万元,与借款人的能力相差较远,存在风险隐患较大;

2、授信时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审查人员对企业的真实情况审查把关不严,对真实的贸易背景了解不清,仅凭经办人的介绍马虎审查;

3、担保形同虚设。对担保人的调查走过场,没有真正了解担保人的具体经营情况,担保人规模小,不具备担保资格;

4、催收无果,为维护债权,及时向法院诉讼借款人和担保人,最后裁定用股权抵债,收回的贷款比例较少,教训深刻。

案例039: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退出市场

及时采取抵债清收方案

案例简介

某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发财务”)是非银行金融机构,1998年在甲银行拆借资金四笔,本币RBM2000、RMB1000和美元USD200、USD200各两笔。但到2003年4月14日,某市投资管理公司以深投[2003]X号文件,批复某发财务从金融市场退出。

某发财务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某金融业的创新与开拓起到重要试验田的作用。由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某国投破产连带的影响等外部原因和某发财务经营方式滞后,公司管理层缺乏相对稳定等内在原因,导致公司大量到期债务不能按期支付,企业忙于追债和应付追债,业务完全停顿,甲银行无法收回拆借资金。

成因分析

1、亚洲金融危机冲击。由于持续数年的惊人的飞速发展,泡沫破灭之后,各种导致市场动荡的因素交汇在一起,发生巨变,爆发危机。受其影响,某国投破产,引起了大强度的连锁反应;

2、企业自身管理进化滞后,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企业的发展和管理的进化相伴而生,盲目跟风导致管理上的失误,造成经营的极度不确定性,反过来也增大市场的不确定性,从而最终影响企业正常运转;

3、盲目投资,负债经营。企业经营策略和步骤没有适时适度调整,投资项目的过程没有被密切控制,财务指标没有最大限度反映经营现实,导致投资评估失真,效益不能到位,经营出现严重问题。

清收措施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发出《关于切实作好某经济特区发展财务公司、某赛格集团财务公司市场退出有关工作的通知》,某发财务将退出金融市场并进入清算阶段。甲银行采取了如下清收方法。

1、诉讼清收。甲银行于1999年5月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受理分别于1999年7月7日和2月23日形成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发财务限期偿还所欠甲银行本息。判决书生效后,某发财务未能如期清偿债务。

2、抵债清收。根据信息反馈分析认为:某发财务退市已成定局,其债务较大,受偿比例将会很低。为保全资产,降低损失,由行长带队与某发财务多次协商,在无法收取现金情况下,最后决定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偿还甲银行债务。甲银行与某发财务共签订两笔以物抵债协议,分别是惠州淡水镇“某惠大厦”房产和 “某通大厦”房产,总抵债金额30,995,717元。

(1)某某市某惠大厦房产

2000年8月,某发财务与甲银行签定抵债协议,用位于某某市淡水镇开城大道的某惠大厦兰芳阁房产抵偿甲银行债务,抵债金额17,407,797元,建筑面积15825.27平方米,某发财务将退出市场,进入清算阶段,该抵债房产尚未过户到甲银行名下,房产的发展商仍拖欠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程款优先于贷款受偿原则,抵债房产如不加快处置将存在风险。房产抵债协议条款表明,变更权属登记发生的税费由甲银行支付,两次变更共需发生税费466.73万元,经推广宣传,某某市淡水华星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以800万元价格购买抵债资产,并承担由甲银行支付的466.73万元税费,该价格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在当地处置同等水平的价格。经请示,总行批复同意甲银行处置方案,该房产变现资金800万元分三次划入甲银行,并做相应帐务处理。

(2)某市华通大厦房产

2001年8月甲银行与某发财务及某市华通汽车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通过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以某通汽车公司名下的某市华通大厦第七层1698.49平方米的房产抵偿甲银行拆借资金,抵债金额13587920元,2003年年中该房产过户到甲银行名下后,报经总行同意,将该抵押房产转入表内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

由于某发财务从2001年起已停止经营,债权人众多,以8000元/平方米价格抵债也是特定时期某发财务大量债务人无法得到有效清偿前提下选择的方案。某通大厦房产所处物流仓库区内,写字楼空置率较高,房产使用年限13年,价格不断下降,参照该地段其他高层房产的拍卖价格,已从2002年的2900元/平方米降至2003年的2600元/平方米,甲银行抵债房产楼层较低,周边环境较差,整层购买的客户较少,市场价格约2400元/平方米。报经总行批复同意,委托某泰德拍卖行对其进行公开拍卖处置,买受人以4076376元价格成交,扣除拍卖费,余款于2004年6月24、25日分两笔划入甲银行,变现净额3994848.48元。

(3)壳资源转让。甲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近四年,除办理以物抵债外,基本已无资产可再回收。因某发财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金融许可证,国内一机构拟以拆借资金本金余额的10%的金额收购壳资源,如此操作其有利因素:第一某发财务负债众多,退出金融市场直至破产清算时间漫长,清偿比例又低;第二可直接收回现金331万元,且保有对剩余债权的追索权。报请总行同意后,甲银行与某发财务、某市特发海外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签定《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并于2005年2月1日收回现金331万元,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某市分局核准,偿还甲银行美元拆借资金本金399328.5美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某发财务除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偿还甲银行部分债务外,已无其他任何资产可供执行,2005年10月4日,按协议约定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穗中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2002)穗中法经初字第x、x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剩余债权最终承接人转为某市特发海外贸易有限公司,甲银行与之签订还款协议书,就协议向某某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经法院执行后,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穗中法执字第x号对其中止执行。

案例启示

1、拆借资金失误。向某市某发财务拆借资金,虽然是中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但由于某国投破产连带的影响,导致公司大量到期债务不能按期支付,业务完全停顿,甲银行无法收回拆借资金;

2、采取以物抵债方式清收。在借款人出现预警时,无法收回现金的情况下,甲银行及时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了银行资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