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信贷风险和资产保全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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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以物抵债案例(1)

方案概述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的行为。

案例033:非法集资,信托业停业整顿

以抵押房产转抵债清收

案例简介

1998年5月26日和7月9日,某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向甲银行东山支行拆借人民币资金二笔,合计金额为1450万元。某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同时用位于中山市**镇‘金*城’第*栋临街商铺5518.3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甲银行于1998年7月与借款人“某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合同》的抵押物,并于1999年3月25日在中山市房管局作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成因分析

1999年某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其下属的某某证券营业部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巨额股民保证金等,被人民银行勒令停业整顿,工作组进入,使该公司的经营全面停顿,拆借到期后因某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无法归还拆借资金,甲银行的资金无法收回。

清收措施

拆借到期后,某国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无法归还拆借资金,甲银行通过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1999年10月,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裁定位于某省中山市**镇‘金*城’第*栋临街商铺5,518平方米房产抵偿甲银行的部分债务,抵债金额15174511元。

2004年12月,经总行批准同意,甲银行委托“某惠丰拍卖有限公司”将上述房产公开拍卖在扣除诉讼、执行、评估、拍卖等费用392,121元后,甲银行已作帐务处理5,856578元。

案例启示

1、甲银行及时与借款人落实对《资金拆借合同》的担保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后来收回借款带来可能;

2、适时地办理以物抵债。当发现借款人经营全面停顿,甲银行对资金无法收回时,及时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置收回资金,是抢救信贷资产的好办法。

案例034:房产价值高估,企业项目失败

以物抵债收回部分贷款

案例简介

2000年1月,某某支行向某实业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分五笔贷出。该贷款以位于某某市香洲区**路“某广场”二楼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抵押面积为1942平方米,双方约定评估价值为971万元。2001年,贷款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某某支行为其办理了时间为11个月的展期手续,展期贷款届满后,借款人仍然无法偿还甲银行贷款本息。

成因分析

1、高负债经营。该公司属私营企业,自有资本金很少,抗风险能力较差。由于高负债经营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2、投资决策失误。九十年代特区经济发展迅速,该公司头脑发热,盲目借贷开发建材装饰市场,因规划限制为展览馆功能,不允许建材经营,致使投资失误,亏损严重,无法继续经营;

3、擅自挪用资金。借款人不按市场需求进行项目开发,在建设资金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四处筹资、挪用资金,因项目无法按期产生效益和回笼资金偿债,被众多债务人诉讼追讨。

清收措施

2002年1月贷款到期,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甲银行派人专门清收,经多次催收无效,甲银行委托某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市法院以《民事判决书》判决甲银行胜诉。在执行中,某某市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3380元/平方米,评估总值为656.46万元。因抵押物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拨土地,按土地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按每平方1425元/平方米补缴地价款。法院委托拍卖行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由于欠缴土地出让金,加上当时房地产价格低迷,拍卖降价20%也无人问津。若再按20%折价拍卖,拍卖所得交清地价后,甲银行仅能收回50万元,损失惨重。因此,法院执行法官及代理律师都建议甲银行接受以物抵债,甲银行综合各因素分析,同意以物抵债。

2003年10月,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以最后一次委托拍卖底价3938760元价格裁定抵债。2005年12月7日经总行批准同意,甲银行委托“某惠丰拍卖有限公司”将上述房产公开拍卖,以176.5万元拍卖成交。

案例启示

1、要高度重视信贷管理问题。客户经理没有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对审查把关不严,对抵押物的土地性质和应补交地价款的情况未作详细了解;抵押前又未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效的评估,而是采取双方议价的方式;

2、以物抵债方式清收。贷款时高估了抵押物的价值,造成抵押物变现出现严重贬值,致使甲银行损失严重,最后甲银行接受以物抵债。以176.5万元拍卖成交,比法院拍卖50万元要高得多。

案例035:发放美元外汇贷款后,企业关停

商住用地抵债,超额收回贷款本息

案例简介

1989年10月16日,乙银行某省分行与某某县造船厂签订贷款合同,发放外汇贷款35万美元,由某县酒厂担保。某某县造船厂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借款企业关闭,担保人某县酒厂也无力偿还。截至2000年3月21日,本金余额30.1万美元、利息余额为27.66万美元,本息合计57.76万美元。

清收措施

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2000年3月22日,甲银行某某支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抵债协议书,约定以某县白藤湖白藤*巷商住用地6832平方米抵偿贷款本息57.76万美元。甲银行某某支行入账金额为478.24万元人民币。

2002年1月18日,接规划国土局通知,因城区建设的需要,对某某支行抵债的土地进行回收。以同等的面积新置换坐落于某白藤湖白藤三路南的商住用地。并换发了土地使用证。

2004年5月27日,甲银行经总行批准处置。并在某某国土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因价格过高无法成交。

随后,某规划国土局又通知某某支行,因城区规划建设的需要,对某某支行抵债的土地暂缓挂牌交易。经甲银行与某规划国土局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同意甲银行对该土地进行挂牌处置。

抵债土地处置难点:

该抵债土地目前存在一定的瑕疵,一是资产处于某某市西区某区域内的一片荒地;二是土地现仍在种植农作物,目前尚未开发使用;三是规划路未开通,未三通一平;四是抵债物周边都是各金融机构和财政局的抵债土地,尚没有形成开发的商业环境(其中当地工商银行的抵债土地为减少损失,在2005年3月以208元/㎡处置成交);五是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在逐年缩减,给土地的处置变现增加了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粤国土发【2004】7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若该土地闲置两年以上未进行开发使用,存在被政府收回的风险。

为尽快收回贷款,减少资产损失;避免某国土局再次变卦,为抢救不良资产,减少抵债资产的损失,2008年再向总行申请进行处置。以590万元对该土地进行挂牌处置,拍卖成交价超额收回贷款本息。

案例启示

1、在借款企业关闭前办抵债。某某支行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抵债协议书,约定以某县商住用地抵偿贷款,为后面超额收回贷款本息打下基础;

2、掌握拍卖时机。为减少资产损失;同时避免某国土局政策变化,抢救不良资产,减少抵债资产的损失,在商住用地价格高时拍卖,超本息收回贷款。

案例036:盲目投资境外,资金被骗

及时抵债清收部份贷款

案例简介

自1988年起,乙银行某省分行相继向恩平某华实业总公司发放了8笔贷款,除一笔人民币贷款由江门某华集团保证和一笔用人民币存款质押外,其余全由恩平市财政局担保。贷款余额为人民币97万元、美元178.4万元、港币1151.8万元、日元3890.2万元。

某华实业总公司从乙银行贷款后,部分用于某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纤维棉及针梳织服装项目,另一部分挪用到香港、澳门搞房地产开发,由于企业投资的摊子铺得过大,且借款大多短贷长用,使不少投资项目中途夭折;或建成投产由于缺乏后继流动资金而无法正常经营;或由于投资存在资金缺口而停顿;或由于项目上马仓促,立项论证不充分而亏损。真正产生效益的项目不多。企业无力如期还贷。

成因分析

借款人方面:

1、市场变化,且借款人经营管理水平差、未能及时掌握分析市场的信息变化,入不敷出,终被市场淘汰;

2、在未了解掌握对方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境外的房地产项目,导致资金被骗,经营项目失败;

3、法人代表涉案入狱,公司经营出现危机,各债权人的诉讼加速借款人的倒闭;

4、担保人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无实际履行担保的能力。

银行方面:

1、对一个企业集中发放过多的贷款,且金额过大。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问题,贷款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2、管理不到位。由于借款人在异地,管理甚不到位,对企业如何使用贷款一无所知,特别是投资在港澳地区的项目,根本无法掌握,未能及时发现、揭示项目风险问题;

3、未办理贷款抵押。在乙银行发放贷款初期,未办理抵押手续,后来尽管该企业在国内有财产,乙银行亦未要求办理抵押,使贷款出现风险;

4、采取措施不够及时。在多次催收不果后,乙银行未能马上采取法律手段清收,而是持观望态度,等其他债权人起诉后才加入,致使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债权。

清收措施

乙银行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于1994年6月对企业提起诉讼。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粤法经一审字第X号判决,判令恩平某华实业总公司偿还贷款本息,江门某华集团公司及恩平市财政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上述企业及担保人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乙银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处理了企业部分财产用于抵偿部分债务。但由于企业拖欠债务达28899万多元,拖欠职工资和社保费500多万元,现已严重资不抵债,经营基本停顿,职工绝大部分下岗,企业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执行;恩平市财政局为国家机关,其管理的并非自有资产,也查不到可执行财产。因此经某省高院(1996)粤法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案作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现据进一步调查,恩平某华实业总公司均无经营起色,法人代表涉案入狱,公司人员已解散,实在无法找到企业可执行财产。

1999年3月,我行接收乙银行的业务后,对恩平某华实业总公司所欠的债务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一九九八年六月,省高院以(1996)粤法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将某华公司位于恩平市的一栋十三层办公楼及一块工业用地(折价11547269.3元)。

1、办公楼抵债处置。

法院裁定将位于恩平市新园路原化工厂侧的十三层办公楼抵偿乙银行贷款4963910元。用于抵偿借款人欠336万元港币的贷款及相应利息。

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积极完善该资产的手续,2000年为完成过户的手续,甲银行替代原借款人缴交了257828元的税收,但因该资产未经过工程的验收,而无法取得正式的产权证,当地房管局只出具一份属“甲银行的产权证明”。

该资产兴建于90年代初期,目前现状是:占地418.5㎡,建筑面积2969㎡;房屋为两幢连体建筑物,西座四层,东座十三层,建成后未曾使用,长时间闲置且欠缺维护,基本为毛坯状,外墙的玻璃膜墙60%已经损坏,属于未完工程。且该建筑物结构不合理,从第五层到第十三层每层面积约100平方米。该资产因未结清建筑工程款(约100万元)而无法取得正式房产证。

甲银行按总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债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47926元,按评估价值的七成市场快速变现价值为943548元处置。

2、工业用地抵债

某省高级法院将位于某某恩平市江南镇花园灰窑的土地35460.2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裁定给乙银行抵偿贷款6583359.30元。甲银行接收乙银行后,为积极完善该资产的手续,曾试图过户到甲银行的名下,但因过户需支付较高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因而暂缓办理过户取得正式的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