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信贷风险和资产保全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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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风险代理案例(3)

清收措施

1850万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甲银行于2000年11月21日向某某市公证处申请出具了强制执行公证书。甲银行据此向某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立案后经办法官因涉及经济案件被捕,甲银行的执行案件被搁置,之后该案件就石沉大海,无法执行。经查找甲银行的档案中也无任何的立案资料。

由于抵押物“某龙花园”涉及多宗诉讼,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甲银行遂向法院主张该笔抵押债权,申请参与分配。此外,甲银行涉及“某龙花园”为抵押物的多宗案件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原因为“某龙花园”是“在建工程”又涉及几十宗诉讼案件,如工程款优先权纠纷,拖欠工人工资纠纷,小业主购房合同纠纷,多家金融机构借款纠纷,欠缴土地出让金,拖欠国家税款等高达数亿元,目前法院无法处置抵押物。据了解,即使处置也可能不足以支付拖欠的国家税款、土地出让金、工人工资、工程款,甲银行债权将无法受偿。甲银行曾聘请律师跟踪该案件,据律师反映,按目前的状况也只有中止执行,难以收回本息。

由于法院对各银行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受理,各银行抵押的债权也因此丧失了优先受偿权,“某龙花园”处置变现收入要优先偿还工程款、土地出让金、国家税款、小业主的购房款;又由于法院对甲银行申请执行农财中心不良贷款案件已裁定终结执行,恢复执行难度很大,法官也认定甲银行的贷款收回可能性很小。

截至2005年9月20日止,某省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欠甲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8499999元,表外利息人民币8954132元,本息合计为27454131元。2005年10月申报核销。

核销后甲银行并没有放弃对这些已无望收回的贷款的清收工作,积极做好以下工作,确保了部分贷款的收回。向总行申请以风险代理的方式清收。2007年5月同某创杰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2008年1月,甲银行通过风险代理多次向某某市中院提出债权受偿申请报告,由于甲银行的案件已终结,法院没有保存好相关材料,甲银行向法院提交甲银行债权没有得到受偿的情况说明,及时向法院提供甲银行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使法院确认了甲银行参与处置分配债权。

通过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清收,2007年甲银行通过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对某某市某钟兴经济发展公司,经过甲银行和代理律师的努力下,2009年使甲银行在某某中院的贷款分配到清偿款农财中心1951371元。2010年又收回150万元。

案例启示

1、对借款人的资信能力和经营状况调查不深入、审查不严,对借款人挪用资金存在的风险缺乏认识,未能保证第一还款来源的落实;

2、该笔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高估,抵押物属在建工程又涉及几十宗诉讼案件,拖欠工人工资纠纷,拖欠国家税款等等,造成甲银行贷款无法受偿;

3、对法官也认定贷款收回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甲银行成功通过风险代理收回部份本金。

案例032:借款人携款潜逃国外,抵押失去优先受偿

风险代理诉讼无望收回的贷款

案例简介

1998年6月30日甲银行东山支行分别向某某啤酒经销公司发放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5个月,1998年9月3日发放金额为500万元,期限为13个月,均由某某阳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某某市天河北路某龙花园东塔写字楼第十、十一层作抵押担保,用途是购买某某啤酒。

1998年,上市公司某某啤酒公司与某阳集团、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购买楼宇合同书》,约定某某啤酒公司与某阳公司共同购买某龙花园东塔楼**层、**层,面积16170平方米,东段的一至四屋商场5900平方米,某某啤酒公司支付现金17834万元,某阳集团支付4109万元,某阳集团与某某公司老板合谋,将某某啤酒公司及部分业主已支付了钱购买的房子抵押给各家银行,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国外,某某啤酒公司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某省高院对开发商某某公司、某阳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某公司与某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要求法院确认各银行的抵押无效。各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某省高院判决某某公司偿还某某啤酒公司的债务,驳回了某某啤酒公司的其它请求,同时对各银行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受理。

成因分析

1、抵押物是在建工程又涉及几十宗诉讼案件,拖欠工人工资纠纷,拖欠国家税款高达几千万元,造成甲银行贷款无法受偿;

2、贷款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未能及时进行有效清收。对借款企业和调查了解不深入,就放松贷款条件,贷后不及时跟踪、催收,导致出现风险,银行应该认真吸取的教训。

清收措施

甲银行为保全债权,甲银行东山支行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某啤酒(某某)总经销有限公司和某某阳集团。2001年6月21 日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某某啤酒(某某)总经销有限公司清还垫款2500万元及其利息,甲银行依法享有某某阳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某省公证处2001年6月29日做出强制执行公证书,确认某某啤酒(某某)总经销有限公司和某某阳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给甲银行。上述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甲银行于2001年9月30日向某某市中院申请执行。2002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因抵押物已被省高院另案处理, 借款人和担保人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截止2002年9月21日,某某啤酒(某某)总经销有限公司共拖欠甲银行银行贷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5717374元。

由于该两笔贷款已形成损失,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甲银行某某分行按有关规定,2002年对其所欠2500万元贷款申报核销。核销后甲银行并没有放弃对这些已无望收回的贷款的清收工作,积极清收做好工作,确保贷款的收回。

甲银行某某分行向总行申请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清收。2007年4月经总行的批准,同某创杰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2008年1月,甲银行通过风险代理多次向某某市中院提出债权受偿申请报告,由于甲银行的案件已终结,法院没有保存好相关材料,甲银行向法院提交甲银行债权没有得到受偿的情况说明,及时向法院提供甲银行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使法院确认了甲银行参与处置分配的债权。通过该所律师的努力,2009年使甲银行在某某中院贷款分配到清偿款纯生啤酒公司930999元。后又分配到清偿款195248元。

案例启示

1、对借款人的资信能力和经营状况调查不深入、审查不严,未能保证第一还款来源的落实;

2、该笔贷款抵押物属在建工程,评估价值高估等,某阳集团与某某公司老板合谋,将某某啤酒公司及部分业主已支付了钱购买的房子抵押给各家银行,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国外,造成甲银行贷款无法受偿;

3、核销后也要加大清收力度。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清收是收回本笔贷款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