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30:信托业拆借转贷款,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风险代理全额收回贷款本金
案例简介
1998年某某信托投资公司向甲银行拆借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到期后,借款单位无法归还款项,经与甲银行商榷,遂将拆借转为贷款,由某某信托投资公司属下的某某房产开发公司和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其中某某房产开发公司借入人民币2915万元,合同期限为1998年11月30曰 至2000年5月29日,拟以借款人拥有的位于惠州巿潼湖某农场厂**房12788平方米及以某某某房产开发公司惠州分公司拥有的位于 惠阳县潼湖某农场土地94509平方米作抵押,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借入人民币700万元,合同期限为1998年11月30日至2000年5月 29曰,拟以某某房产开发公司惠州分公司拥有的位于惠州巿华 夏花园**栋***号及**栋第二层写字楼合计1590平方米作抵押,但在办理过程中,上述部份抵押物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属无效抵押,只有属某某房产开发公司拥有的位于惠州巿潼湖某农场12788 平方米厂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以上贷款同时由某某信托投资公司保证。贷款到期后,根本无能力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成因分析
1、用拆借款盲目投资。受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影响,和自身粗放经营的影响,导致经营失误,无力归还拆借款项。原借款人某信公司将拆借款挪作它用,盲目投资,项目失败,其经营受阻,各债权人追讨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了财务状况的恶化,直接影响贷款资金偿还;
2、由于上述两借款单位本来并没有承担贷款的能力,在办理贷款时,其财务状况已不正常,甲银行当时是为了转化拆借而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因其上级公司为了转化拆借款项而承担贷款,承担的贷款已超越自身的承受能力,根本无能力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因受母公司被债权人诉讼的影响,物资公司经营状况日渐萎缩,经营业绩大幅下滑,至2000年初公司已全部停止经营活动,其贷款本息的偿还,主要是由某信公司承担;
3、1999年后,担保人某信公司因负债巨大,欠债额高达数十亿元,被数拾家债权人诉讼,已没有现金可借偿还债务;
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阻碍了债权的实现。甲银行在诉讼阶段已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拥有的财产。但当地法院由于地方保护,对已查封的财产,仍强行裁定抵债过户到其他人名下,致使甲银行权益受到损害。甲银行虽提出异议,但无法抗衡。
清收措施
贷款到期后,上述两借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担保单位亦进入治理整顿阶段,无法按正常途径收回贷款,虽经甲银行多次催收,仍无成效,原经办单位在催收未果后,由于物资公司是某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业务受到母公司的直接控制。上述重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仅未能按期归还本金,还拖欠利息。
经多次追讨均无实际效果,为维护甲银行权利,于2003年9月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经审理后,以《民事判决书》判决甲银行胜诉。甲银行在向法院诉讼的同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某某中院同时查封保全了某信公司拥有的债权-陆丰某信酒店和郑某某、莫某、郑某、郑冬某等名下的房产。但在执行过程中,甲银行向法院申请保全的财产,却被某某汕尾市中院另案以《民事裁定书》,强行裁定抵债过户到第三人汕尾华某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甲银行在向汕尾市中院提出异议的同时,向某某中院申请追加华某酒店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法院裁定不予支持,导致该资产丧失。2004年11月24日某某中院以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以《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中止执行。
2003年7月,某大联合律师事务所提出有某房产相关财产线索,经总行批复同意,甲银行于与其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根据风险代理人提供的线索,查封了某房产名下于珠江新城的土地(评估价值91, 868,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变卖该地块,所得价款4000多万元已分配完毕;本案有多个债权人债权,债权总额超过2亿元,为了降低风险达到多分配的目的,后经代理人努力,2005年8月19日法院同意甲银行优先受偿某房产全部本金2915万元,物资公司偿还了本金475万元。
剩余1000多万元款项由其余五个申请执行人分配,因省法院有文件规定某信系列案的欠款本金未全部清偿前,利息不参与分配。后经努力,第一次集中分配甲银行受偿利息200万元及诉讼费等40多万元,前提条件是,甲银行在获得本金全部优先受偿后不能对抵押物再主张优先权,下次拍卖按债权本金比例分配。
案例启示
1、利益驱使,盲目拆借。当时形势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下陂路,为维持经营,向银行高息拆借。但银行当初为发展业务,扩大规模,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拆借款未能严格审查,银行在拆借前对被拆借企业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用途审查不严;
2、在信托投资公司问题出现后,进行贷款重组措施时,调查不深入,未能充分考虑到借款企业经营上的实际能力及其还款能力,未能采取有效抵押的形式转化贷款的风险;
3、本案例是甲银行风险代理全额收回本金的成功案例。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后,代理人很快地根据线索查封了某房产名下于珠江新城的土地等财产,为全额收回贷款打下了基础。
案例031:抵押物属“在建工程”被法院另案查封
核销后风险代理清收
案例简介
1999年1月8日,某省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向甲银行某某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龙花园第**层祥龙阁房产作抵押,面积共计3009平方米,已办理抵押备案证明。在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归还150万元的本金,甲银行欲进行重组。但因该公司变更名称房管局不同意办理抵押物的续办手续,导致重组失败。某省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于2004年10月29日被某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抵押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某某龙房产开发公司和香港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合作企业。
成因分析
1、借款人管理不善、经营单一,受宏观调控的影响,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直接影响贷款的归还;
2、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短贷长用;
3、借款人与担保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该笔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人为关联企业,利用借款人的名称向银行融资,搞房地产开发;
4、抵押物属“在建工程”被法院另案查封,无法处理变现。即使变现也无法抵偿拖欠的税款、工程款、土地出让金等等,甲银行债权将无法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