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信贷风险和资产保全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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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风险代理案例(1)

方案概述

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指以代理结果为付费前提的一种特殊代理方式,最大限度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风险代理人必须是律师事务所等合法注册的机构、组织或公司,银行行内员工和其他个人不得作为风险代理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风险代理:

(一)债务人因资不抵债已破产、关闭,且银行未获清偿或清偿不足的。债务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转移和藏匿资产,且银行通过正常渠道无法查找到的。按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已被列入损失类的。

(二)银行已采取法律诉讼手段清收,但在诉讼阶段无法查封、冻结到债务人有效资产的。

(三)已取得胜诉结果,但因无法掌握债务人资产状况,导致长期无法执行的。

(四)诉讼时效或担保时效丧失的。

(五)因信贷业务本身违规、违法操作或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银行难以使用法律诉讼手段清收或虽可诉讼,但难以完全实现胜诉目的的。

(六)已核销的呆、坏帐。

(七)法律关系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诉讼纠纷。

(八)采取其他方式无法维护银行合法权益的案件。

案例028:企业法人诈骗被拘捕,公安认定无效质押

风险代理收回已诉讼十一年的贷款

案例简介

2000年5月,借款人某某市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甲银行某某支行人民币贷款2500万元,贷款分两笔发放,第一笔500万元,期限一年,第二笔,200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由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并以107国道某某庄南位至高邑段公路收费权益质押。

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实质是为了向甲银行申请贷款而在某某设立的无经营项目也无实际经营场所的空壳公司,贷款用途是用于承包107国道南位至高邑路段的公路建设,贷款由某某庄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贷款发放后,资金由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外资方人员调度使用,2002年4月办理贷款的人员均因涉及诈骗案被拘捕,企业于2003年被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贷款担保人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庄交通局下属单位某某庄市裕峰路桥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属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只领取有效期为三个月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因中外双方的投资款未完全到位没有续期,加上合资方外资方人员涉及诈骗案被拘捕,2002年11月董事会决议注销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及办理注销手续。

贷款质押物是107国道某某庄南位至高邑公路的收费经营权,该质押行为被河北省公安厅认定为吴某某等人伪造河北省交通厅同意将107国道南位至高邑路段的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质押给甲银行,骗取甲银行贷款,被公安机关认定是无效质押。

成因分析

1、借款人是无经营、无经济能力的空壳公司,是几个负债累累的香港人利用成立公司,以合作开发公路工程建设为由,骗取内地银行资金,因无法骗取更多的资金,承包工程项目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甲银行的贷款无法收回;

2、1000万元贷款不是用于正常经营上,而是转到境外用于偿还吴某某等的个人欠债、赌债及个人挥霍上,造成贷款无法追收。

3、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双方因资金不足,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中方同意港方融资,并作了由公司出具担保,但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该公司却进行清算,担保人没有履行担保责任。

清收措施

2001年5月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甲银行贷款本息,经多次催收无果,借款企业已不存在。2002年2月,甲银行委托君某信律师行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担保人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派人应诉答辩,提出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外资投资款未到位,2002年未能通过工商年检,无法经营,公司已清算并注销。2003年6月,某某市中院经审理以《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甲银行贷款本息。

在法院受理期间,河北省公安厅接到河北省交通厅的报案,指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港方人员吴某某、李郁农等私刻河北省交通厅的公章,伪造河北省交通厅同意质押的文件骗取甲银行贷款。2002年4月河北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拘捕了吴某某等人,2003年7月某某庄中级法院以《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上述人员犯有贷款诈骗罪,并认定诈骗所得贷款被他们用于偿还个人在香港欠债940万元、偿还赌债70万元、挥霍用去86万元;用于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开办费34万元;1200万元被挪作它用。三罪犯也因诈骗罪获判刑。甲银行与担保人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生效后,甲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借款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担保人也清算、关闭,两个主体都已不存在,法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中止执行,甲银行的贷款成为无法收回的呆帐。2006年9月甲银行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经总行批准核销。

保全清收难点:

1、借款人本身是无经营的空壳公司,其法人代表也因诈骗案被判刑,2003年其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2、担保人因中外合作双方的注入资金不到位而清算、注销;3、收费权质押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诈骗行为,经办人员已判刑,质押被认定无效质押;4、经法院调查,借款人、担保人无其它可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

2006年10月某某某杰律师事务所提出其与公安部有一定的关系,有能力帮甲银行追回赃款部分约1200万元,代理费按收回现金的20%支付,经总行批准对这笔已核销的贷款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清收。但4年都无任何效果。

2010年11月北京市某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再为甲银行风险代理,北京市某诚泰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办理其他有关案件,已掌握了本案部分财产线索,拟作全过程风险代理,代理期限半年。甲银行某某分行再报经总行批准,对这笔已核销的贷款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清收,北京市某诚泰和律师事务所采取了如下措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认真进行查对,并及时追缴返还给受害单位和个人,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押、使用或私自非法占有;2、继续采取灵通有效工作途径和渠道,有针对性寻找被执行人有效资产和关联账户;3、通过被执行人以前业务活动和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有价值的情报获取被执行人有关资产信息;4、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内部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关联账户;5、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电子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或者利用被执行人在当地交纳水、电、煤气、保险、邮电、通讯等费用的情况查找其账户;6、通过国家证监会账户交易登记系统和某某、上海交易所交易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股票、期货、黄金交易等金融交易账户;7、查询次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所使用的账户;8、通过公安系统网监部门采取相应技术手段查询网络交易账户;9、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系统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被其他申请人保全或者知悉的账户;10、从被执行人执行保证金或者保函查找银行账户;11、查询与被执行人的已知账户关系比较密切的账户;12、由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财产调查令,此方法在北京、上海、重庆等个别地方已经实行;13、通过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账户;14、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信息电子处理系统调取有关信息予以比对,发现和查找有关资产线索;15、通过上述方法继续查找被执行人有关不动产方面的信息。对前期已查明的有效资产迅速地采取法律措施,为随后的扣划和拍卖工作打下物质基础。经过艰苦努力,2012年终于收回这笔1200万元已经核销多年的不良贷款。

案例启示

1、向空壳公司贷款。对这种无正常经营、无资金的公司贷款一定要警惕,不要忽视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性,这是贷款形成风险的主要原因;

2、要重视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联关系。这笔贷款没有认真了解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担保人在工商部门只办有3个月有效期的营业执照,盲目审批放款,最终造成损失;

3、选择有资质有财产线索的律师所是成功收回该笔贷款的关键。该笔贷款曾多次风险代理都未能收回,他们都不是有资质有财产线索的律师所,所以代理清收失败。

案例029:企业挪用资金,经营涉嫌诈骗

风险代理收回已终结债权

案例简介

1999年7月22日,甲支行向某钟兴公司贷款1300万元,期限一年,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房“某龙花园”第四层1198.66平方米作抵押,抵押物经某某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为20248963元。

1998年,上市公司某某啤酒公司与某某集团、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购买楼宇合同书》,约定某某啤酒公司与某阳公司共同购买某龙花园东塔楼6-15层、27-31层,面积16170平方米,东段18至25轴及B至P轴的一至四屋商场5900平方米,某某啤酒公司支付现金17834万元,某某集团支付4109万元,某某集团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合谋,将某某啤酒公司及部分业主已支付了钱购买的房子抵押给各家银行,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国外,某某啤酒公司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某省高院对开发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阳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要求法院确认各银行的抵押无效。各银行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某省高院判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某某啤酒公司的债务,驳回了某某啤酒公司的其它请求,同时对各银行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受理。

成因分析

这笔贷款形成不良的主要原因是;

1、甲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对企业的真实情况没有认真了解,认为有抵押就安全,忽视了对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正常经营的审查;对在建工程抵押把关不严,造成抵押物无法处置;

2、错过了最佳清收时机,贷款发放后,又不及时对贷款进行贷后检查跟踪,使企业挪用资金于房地区产项目上,此笔资金先用于某龙花园开发上,某龙花园封顶后,资金转入另一项目,甲银行没有及时发现企业转移资金,借过了较好的清收机会。

清收措施

2000年7月贷款到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甲银行经多次催收,企业拒不还款。2000年10月,甲银行对此笔贷款进行诉讼,因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2001年初甲银行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抵押物某龙花园第四层被某省高院另案查封,因该案涉及工程款、9家金融机构等多方当事人,情况较为复杂,省高院迟迟未能解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0目中止了此案的执行。借款人已人去楼空,无可供执行财产,抵押物无法处置。

甲银行诉讼案件执行阶段,因借款人均是某阳公司成立的关联的“三无”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担保人某阳公司涉及诈骗案,均停止经营,其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主办法官认为比甲银行享有更优先债权有近2亿多元,即使烂尾楼处置收入也不足于支付上述优先债权。某某中级法院于2002年裁定终结执行。

截至2005年8月20日,甲银行贷款人民币本金12999999元,表外欠息6131907元已成为呆坏帐损失。2005年8月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坏帐核销管理办法》经甲银行总行批准核销。

核销后,甲银行加大清收力度。由于某龙花园整体拍卖的收入不理想,大部分没有优先权的债权人都无法得到清偿。向总行申请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清收。2007年5月甲银行同某某杰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2008年1月,甲银行通过风险代理多次向某某市中院提出债权受偿申请报告,由于甲银行的案件已终结,法院没有保存好相关材料,甲银行向法院提交甲银行债权没有得到受偿的情况说明,及时向法院提供甲银行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使法院确认了甲银行参与处置分配的债权。通过该所律师的努力,2009年使甲银行在某某中院贷款分配到清偿款某钟兴公司934195元。通过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对某某市某钟兴经济发展公司成功收回企业部分贷款。

案例启示

1、该贷款在审批时,没有做好贷款的三查工作,忽视了对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正常经营的审查;

2、贷款抵押调查中没有发现,某某集团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合谋,将某某啤酒公司及部分业主已支付了钱购买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主要是对在建工程抵押把关不严;

3、采取风险代理清收。借款人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国外,造成抵押物无法处置。最后通过风险代理形式成功收回企业部份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