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成功创业的300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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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合同:成功创业的护身符(4)

(2)涉外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②签订的日期、地点。

③标的的类型和标的种类、范围。

④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⑤标的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⑦能否转让或者转让的条件。

⑧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⑩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3)涉外经济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合同中的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中国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订立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所适用的法律已有选择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该项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内地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订立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在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往往会牵扯到各国不同的法律、风俗、政治等,需要特别慎重,要事先做充分的调查,以备周全。

98.在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

(1)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从种类上分,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它的表现可以是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2)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①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如下几项: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

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②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如下几项: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达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②具有知识产权内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③关于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

(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问题

①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③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区别。

④注意标的物风险转移与占有标的物的区别。

山西某化工厂和湖南株洲某塑料制品厂经谈判签订了购销聚氯乙烯合同,合同规定:"化工厂若不按时交货要付违约金。"这家塑料厂在谈判中已申明厂址在株洲县,所以当对方在合同中写上了货发到株洲时,以为对方指的是株洲县而不是株洲市,故未予纠正。山西化工厂发出产品时在发货单上写上了株洲。货物运到株洲市无人取,急等货用的株洲县某塑料厂却盼货不到。塑料厂派人到化工厂追究责任,化工厂只好承担违约的责任并交了违约金。

广东某单位和一商家签订了一份出售废矿渣的合同。矿渣是广东这家工厂的生产废料,在院中堆积如山,苦于无法处理,商家来购自是欣喜无比,所以未经细酌即在合同上面签了字。合同上写明商家每天来拉一车,共拉10天,最后交付货款。广东方面没想到商家第一天来的是小翻斗车,第二天是小卡车,第三天是大卡车,至此广东方面才发现吃了亏,赶紧去交涉,商家强调并未违背合同,广东方面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了。

有效的经济合同是对经济谈判成果的法律保障,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将使谈判者在谈判中付出千般辛苦。签订经济合同时保证语言的准确性、科学性是至关重要的。

99.怎样才算是有效的合同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则有可能不仅无效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国规定合同要生效且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具有缔约能力。在我国有缔约能力的人分为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另外,他们成为某一有效合同的主体,还必须是合同缔约所规定标的在其法定的经营范围之内。

其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要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与外部表示完全一致。因为人有时候有意或无意说错话或嘴上所说与心里所想不一样,这样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不真实在合同中也存在,可能是当事人故意也可能是完全无心,但无论如何都会对合同另一方产生利益损害。因此,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应当予以变更和撤销。

凡是我国民法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同时,我国民法还规定,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一律无效。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非因一方当事人恶意行为而使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撤销合同。这类合同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

而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缔结合同所希望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所有事项,均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总之,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同而言,由当事人提出,由法院裁决,或直接由法院仲裁,对其作出变更、撤销的决定。一般合同无效或撤销的处理,我国合同法又作出了如下的规定:无效的合同及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2007年,陈琳应聘进入某计算机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同年10月,陈琳与该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陈琳表现一直不错。2008年10月,适逢合同到期,公司打算与陈琳续签合同,但恰巧他因为上海的一个项目正在外地出差暂时回不来。与陈琳同时续签合同的还有几人,为了签合同工作能按时结束,该公司就让陈琳的好朋友、另一个员工小赵替陈琳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有效期为1年。陈琳出差回来,小赵把自己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他,并说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陈琳听了之后没什么表示。

5个月后,陈琳被另一家IT公司看上,打算跳槽。他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他索要合同违约金。"我又没跟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呀。"陈琳说。公司拿出他的劳动合同书让他看,陈琳认为字不是他签的,合同无效,对他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当然,若一份合同中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其中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00.履行合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关键的问题。当事人之所以要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合同的订立是很重要的,因为要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只有通过履行才能达到。

为了合同能够得到很好地履行,合同法对合同的履行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适当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

(2)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信用;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也要强调诚实信用。双方当事人要互相协作,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平合理的原则。为了合同能够很好地履行,在订立合同时要尽量想得周到、订得具体。如果订立合同时对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太明确,怎么办?总的原则是,应当加以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怎么办?为此,合同法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专门作了以下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需要变更的情况,为了保障依法成立合同的严肃性,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擅自将权利、义务转让。

如果需要变更或者转让时,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2006年3月30日,长沙市某县先锋大队与该村"豆腐大王"赵伟签订了承包合同,将承包给本队社员的队属豆制品厂交由赵伟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年,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赵伟要向先锋大队交纳承包利润1.8万元。豆制品厂经营了一个半月时间,赵伟便交给一个外地亲戚以他的名义在此经营管理,而赵伟本人又在别处受聘。先锋大队发现此情况后,便向赵伟提出解除合同。赵伟表示反对,仍要求继续进行承包。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成,先锋大队遂诉至法院,要解除与赵伟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赵伟交纳其承包期间的经营利润。

合同签订后,很容易遭遇对方不予履行的情况,因此,要事先在合同中注明一方如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101.如何进行合同变更及转让

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期限内,很有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必须办理必要的批准、登记手续,手续齐备方可变更。另外,对合同变更不明确的内容,应当推为未变更内容。

合同转让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之一通过与他人订立合同,将自己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履行原合同义务,成为原合同中的当事人,而自己则退出原合同关系。合同转让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变更,这种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改变了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要约和相应的限制条件,例如:

①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性。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有争议的合同债权以及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一律都不允许转让。另外,有些在成立时要经过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也不能随意转让。

②转让人必须对合同债务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也就是说转让应当是原合同当事人通过与另一位当事人协商建立起特殊合同关系,以承担一定的合同义务方式换取自己追求的合同权利。如果是与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者不得擅自处分。

③债权人转让合同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在合同转让过程中导致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时增加了费用,则合同转让人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