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点是作为创业者应当明确了解的,如果你作为债权人在实际过程中要避免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给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一些好处,让其接替自身债务,成为合同债务人。此种情况下,如果创业者贸然同意,一旦新合同债务人宣布破产,创业者就会遭受巨大损失。
另外,创业者如果想扩张成本而去兼并企业,一定要了解被兼并企业的实力和合同情况。因为企业一旦被兼并,其合同并不解除而转移给了兼并企业。因此,作为兼并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情况,对此作一个综合评价,权衡利弊。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创业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法律,凡事有法有度方可立于不败之地。
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为例阐述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甲公司作为卖方应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5万支显像管,期限是2007年8月30日,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因条件发生变化预计在8月30日前无法生产出5万支显像管,于是经与乙公司协商将5万支显像管减少到4万支。这便是合同的变更。假如甲公司并未要求减少供应数量,而是与同样生产该产品的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丙公司供应其余的1万支显像管,则属于合同义务的转让,丙公司加入进来作为该买卖合同的新主体。
转让合同权利,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将该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得到债务人或债权人同意后,权利转让方可生效。
102.追究合同违约方的责任
在商品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里,合同是作为诚信最主要的法律载体而存在的。当然,这个载体并非包罗万象、巨细无遗的,而是主要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以财产利益为主的民事利益关系的一种工具。而违反合同就是一种对基本经济关系的践踏,因此,这种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违约责任。
据统计,在我国各类经济合同中(例如2008年有30多亿份)履约的仅为30%~35%,这意味着每年有几十亿份经济合同无法实现。因此,企业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自己的经营状况向良性方向发展,一方面自己应当严守信用,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也要掌握一些追究对方违约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有两层意思:一层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另一层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侵害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经济权利,甚至损害对方的经济利益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我国《合同法》在坚持严格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的同时,规定了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有:
(1)责任免除。由于故意违约行为表现了对合同义务和他人利益的漠视状态,故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对故意违约责任加以免除。
(2)预期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3)加害给付责任。加害给付又称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履行给付不合债务本质,除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损害之外,更发生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债务人应当承担履行利益之外的损害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
(4)合理预期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其订立合同时已经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5)消费合同中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在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传统民法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6)减轻损害规则。根据这一规则,一方当事人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
(7)双方过错的责任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某公司与印染厂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了一份纱布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该公司于9月底前发货6万米,其余部分等印染厂通知再发货。印染厂预付货款20万元,余款在10月、11月、12月3个月内付清。公司于9月28日如约发货,印染厂收货后,汇给公司20万元,但余款35万元却以该公司未寄细码单正本为由,拒不付款,公司多次催款无效,只得将其告上法庭。
在本案中,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公司享有收取预付款并于12月底收回全部货款的经济权利。但因印染厂违约,其经济权利受到了侵犯;同时,其公司经济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因此,法庭判该印染厂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事先在合同中注明如果有一方违约,将判罚若干违约金,有助于威慑各方对合同的履行。
10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使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①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②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③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另行判决。
(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①《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给予报酬等。
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③《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4)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①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②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5)定金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某百货公司向化工厂订购洗衣粉5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厂应在2002年9月1日至10日将货送到百货公司第二仓库,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并于收货后的10日内付款。若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元。"9月10日上午10时,化工厂司机王伟开车将这批洗衣粉运至百货公司第二仓库时,发现仓库门锁着,经了解才得知该仓库的保管员此时正在公司开会。在王伟去公司找该保管员来收货时,恰遇天降暴雨,将车上的洗衣粉淋湿了一部分。仓库保管员来后见此状,便拒绝收货。王伟只得开车返回化工厂,另换了5吨洗衣粉于当天下午再运到该仓库交货。因该仓库保管员上午的收货不及时,致使洗衣粉被淋湿,给化工厂造成损失1000元。交货之后第5天,百货公司向化工厂支付了合同约定货款6000元。化工厂向百货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上述损失,但这一要求被百货公司拒绝。百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呢?如果百货公司构成违约,除了违约金外,是否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多少?
律师解答:百货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中关于交付标的物的约定,在此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只要化工厂送货上门,百货公司都应当立即收下,所以,当化工厂将货物运达公司所在地时,就已经达到交付的目的,百货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加违约金,共计1300元。
相对而言,违约金和定金责任最为可靠,创业者在做生意时,记住要对方预先支付定金及不要忘记在合同中注明违约金的条款。
104.追究违约责任时应注意什么
一方合同当事人在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时,要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收集和保存对方违约的证据
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违反合同及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没有证据,就不能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有些类型的违约,只要少量、简单的证据就可以证明。而有些类型的违约,证明起来就比较复杂,需要收集大量的证据。因此,收集证据是处理违约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