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起重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起重机械产品质量不合格。如吊索具安全系数偏小;滑轮、绳索选用不合理等。
(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中存在的问题。如装拆单位无资质或跨越资质;装拆施工无方案或方案不完善;装拆工艺交底不清;装拆人员无证上岗;装拆过程与施工方案不一致,操作失误等。案例7中,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厂家安装人员严重违反本公司制定的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方案规定的安装程序作业。
(3)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无吊装方案或方案不完善;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人员不按规程要求操作;未设警示区域等。
起重作业中安全需注意的问题:
(1)起重机械要有产品合格证、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若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安装、拆卸单位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拆卸过程必须严格按规程和施工方案要求操作;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等。
(3)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人员初次上岗,应经过实习。
(4)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有吊装作业方案;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实施操作;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提升等动作要规范;绑扎要牢固;现场作业人员站位要正确;危险区域要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如警示旗、警示灯等);要考虑气候对吊装作业的影响等等。
(五)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是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案例8】
某年4月24日,某市某建设集团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死亡1人。
事故概况
某年4月24日,在某建设集团总包、某劳务公司分包的动力中心及主厂房工程工地上,动力中心厂房正在进行抹灰施工。现场使用一台JGZ350型混凝土搅拌机拌制抹灰砂浆。
上午9时30分左右,由于从搅拌机出料口到动力中心厂房西北侧现场抹灰施工点约有200米左右的距离,用两台翻斗车进行地面运输,加上抹灰工人较多,砂浆供应不上,工人在现场停工待料。
作为抹灰工长的文某非常着急,到砂浆搅拌机边督促拌料。因文某本人安全意识不强,趁搅拌机操作工去备料而不在搅拌机旁的情况下,私自违章开启搅拌机,且在搅拌机运行过程中,将头伸进料口边查看搅拌机内的情况,被正在爬升的料斗夹到其头部后,人跌落在料斗下,料斗下落后又压在文某的胸部,造成头部大量出血。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立即将文某急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10时左右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2.25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作为抹灰工长的文某,安全意识不强,在搅拌机操作工不在场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擅自开启搅拌机,且在搅拌机运行过程中将头伸进料斗内,导致料斗夹到其头部,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总包单位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督促不力。在搅拌机位旁边没有操作规程张挂。
(2)分包单位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经查,该单位有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经常性教育制度,但长时间没有实施过。导致抹灰工擅自开启搅拌机。
(3)施工现场劳动组织不合理,大量抹灰作业仅安排三名工人和一台搅拌机进行砂浆搅拌,造成抹灰工在现场停工待料。搅拌机操作工因为没有备料力工,须自行备料而经常离开搅拌机,给无操作证人员违章作业创造条件。
(4)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单位,只顾抢进度而不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因此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施工现场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3.主要原因
抹灰工长文某,违章作业,擅自操作搅拌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责任分析
(1)分包单位领导缺乏对职工的安全上岗教育,违反有关安全教育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分包单位驻现场负责人顾某,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3)总包单位项目经理于某,对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4)总包单位法人代表林某,对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够,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5)抹灰工长文某,在搅拌机操作工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违章操作搅拌机,对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事故评说
从近几年的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情况来看,机械伤害事故在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起数和死亡人数,相对于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和起重伤害要少一些,但也不能掉以轻心。
机械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
(1)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全面。案例8中,分包单位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劳动组织不合理,大量抹灰作业仅安排三名工人和一台搅拌机进行砂浆搅拌,现场没有备料力工。
(2)安全装置不齐全。如传动带、砂轮、电锯以及接近地面的联轴节、皮带轮和飞轮等,未设安全防护装置;平面刨无护手安全装置,电锯无防护挡板,手持电动工无断电保安器等。
(3)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或机械操作不规范。如机械设备超负荷运作或带病工作;机械工作时,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等。案例8中,抹灰工长的文某,在搅拌机操作工不在场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擅自开启搅拌机,且在搅拌机运行过程中将头伸进料斗内。
预防机械伤害事故的措施有:
1.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2.机械设备要安装固定牢靠。
3.增设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断电保护装置。
4.对机械设备要定期保养、维修,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5.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调试,消除机械设备的不安因素。
6.操作人员要按规定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六)触电
触电是指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
【案例9】
某年5月15日10时20分,某市工业区新建厂房工地,正在作业的汽车吊碰到高压线,造成2名作业人员触电死亡事故。
事故概况
某市某厂,为企业生产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某市工业区新建1800m2厂房。5月初,该厂厂长杨某将新厂房的施工图纸交给杜某某(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包工队),委托其负责新建厂房工程的土建施工,并委托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工地打基础桩(无书面合同)。
5月14日,杜某某与本市建科院地基所副所长葛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建科院为该厂在工业区新建厂房工地已完工的地基桩进行检测。
15日早晨,建科院地基所葛某某租借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0吨汽车吊到工地为其吊装检测架。9时左右,该安装公司调度丁某安排李某某驾驶汽车吊并带领力工张某、陈某到工地协助建科院做地基桩检测工作。
李某某根据建科院检测地基桩的需要把吊车停放好,在建科院刘某的具体安排下开始吊装作业,10时20分左右,在起吊第二钩时,建科院工人刘某感觉检测架就位的位置不合适,示意李某某再起吊,当检测架离地200mm时,刘某手握吊装钢丝绳向西拽(靠近高压线的方向),同时安装公司的力工张某、陈某配合刘某向西推检测架,致使吊装检测架的起重钢丝绳与10kV高压线接触,造成刘某、张某被电击倒地,后急送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两人已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事故调查组的现场勘察取证,调阅相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认定此起起重伤害事故是由于违规组织施工、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如下:
1.直接原因
(1)安装公司汽车吊司机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驾车到达施工现场后,对作业现场的周边环境观察不细,吊车臂升举的位置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1-85)“起重作业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等与1~35kV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m”的规定。
在吊装人员向西推检测架时,致使吊装检测架的起重钢丝绳与10kV高压线接触碰,这是造成刘某、张某触电致死的直接原因。
(2)建科院工人刘某安全知识贫乏,在从事吊装检测架作业时,对吊装检测架的钢丝绳可能与10kV高压线接触,造成触电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擅自将吊装检测架的钢丝绳向西拽,也是造成触电致死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某厂厂长杨某法律观念及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关于新建工程的建筑施工必须交给具有建设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资质和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规定,自行组织新建厂房的建筑施工;在将基础桩施工工程发包给安装公司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委托建科院为其新建厂房工地已完工的地基桩进行检测时,也未签订书面合同。
包工头杜某某在组织新建厂房的建筑施工中,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善,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缺乏协调和指导,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建科院地基所在承担新建厂房工地已完工的地基桩进行检测任务和租借安装公司50吨汽车吊到工地为其吊装检测架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在10kV高压输电线路附近施工作业,没有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缺乏具体的安全技术交底,缺乏对吊装检测架作业的指导与监护,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安装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合同管理不严;对从事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够,在安排李某某驾驶汽车吊到工地协助建科院做地基桩检测工作时,未对其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也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责任分析
此起事故是由于某厂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自行组织新建厂房的建筑施工、在将基础桩施工工程发包和委托对地基桩进行检测时,不签订书面合同、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对新建厂房工地的施工现场缺乏必要的安全监督检查等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