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某年6月8日下午,施工单位项目部泥工班班长曹某安排普工项某和刘某在预应力多孔板料场吊运多孔板,下午4时左右,一辆货车运送钢材至现场,货车司机沈某在没有通知项目部材料员,只与现场下料的钢筋工李某打了招呼,并让项某和刘某停止吊运多孔板的工作。沈某自己动手用吊运多孔板的钢丝绳吊索捆扎钢筋,并指挥塔吊司机罗某吊运,当吊运至钢筋料场水平距离约3m左右、高约6m时,捆扎钢筋的钢丝绳吊索突然断裂,钢筋下坠,一端砸中正在多孔板料场休息的刘某身上,造成刘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起吊钢丝绳(Φ12.5)强度不符合要求,以致在起吊螺纹钢(约2吨重)时,突然蹦断,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货车司机在没有塔吊指挥人员的情况下,擅自绑扎指挥起吊(没有上岗证)。
(2)塔吊司机的违章操作(在危险区域还有非工作人员情况下,仍然起吊)。
(3)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
(4)项目部对现场管理不严,对安全设施未及时进行检查,以至于钢丝绳吊索带有硬伤,超负荷使用造成断裂。
事故责任分析
(1)货车司机沈某违章指挥致事故发生,应负有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塔吊司机罗某违反塔吊的“十不吊”规章制度,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3)项目部现场施工员汪某对现场多次出现的违章行为,未进行及时的制止,应负这起事故的重要管理责任。
(4)项目经理熊某对现场安全管理力度不够,对机械设备管理不到位,应负这起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
(5)施工单位负责人陈某对该工程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为够重视,应负这起事故的领导责任。
【案例4】
某年8月20日,某市世纪广场工程,在拆除工程B幢裙房钢管脚手架过程中,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
事故概况
某市时代广场工程为框剪结构,楼高三十层,建筑面积672800m2,施工单位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资质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分包单位为某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裙房外墙干挂花岗岩任务)。
某年8月20日,总包单位项目部的架子工班长安排3名架子工去拆除世纪广场B幢原人货电梯施工洞部位装饰用的脚手架,其中1人将第十一步架(高19.8m)的钢管拆除后,摆放在第十步架上(高18m),一根1.23m钢管从摆放的架子上滑落,正好击中从下面裙房内走出的行人王某(分包单位装饰工)头部,王某当场被击昏,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项目部现场管理不严,违反规定多次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原招标项目经理(一级资质)长期不到岗,由王某(二级资质项目经理)超资质负责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只能承建28层以下房屋建筑)。
(2)项目部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活动内行为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安全总负责的职责。对外墙装饰分包单位的职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现场安全管理松懈,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拆除架体时未设必要的安全警戒和围护,未派专人监护。且架子工班组擅自提早上岗作业没有及时发生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
(4)分包单位在现场未落实任何安全生产制度,对作业人员也未进行安全教育,各项安全活动也未展开,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
(5)架子工班组未经项目部同意,在未设有效警戒和安全围护的情况下,既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擅自提前上岗作业;操作工又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将拆除的钢管运至地面,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6)死者自我保护意识差,进入现场未戴安全帽,并冒险穿越脚手架行走,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责任分析
(1)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对现场安全生产不重视,管理不严,未有效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负责的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分包单位未落实任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责任。
(3)架子工班组擅自上岗作业,在未设有效警戒、安全围护和未派人监护情况下,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事故评说
物体打击伤害是建筑业常见五大伤害事故中的一种,特别在施工周期短,劳动力、施工机具、物料投入较多,交叉作业时常有出现。这就要求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对机械运行、物料传接、工具的存放过程中,都必须确保安全,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事故发生。
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安全交底不清、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等,主要有:
(1)安全意识淡薄,现场交叉作业组织不合理。案例4中,分包单位装饰工王某在明知上面有人拆脚手架,仍在下面通行。
(2)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周围未设置护栏和搭防护隔离栅。案例4中,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拆除架体时未设必要的安全警戒和围护,未派专人监护。
(3)缆风绳、地锚埋设不牢或钢丝绳不符合规范要求。案例3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起吊钢丝绳(Φ12.5)强度不符合要求,以致在起吊螺纹钢(约2吨重)时,突然蹦断。
(4)起重吊装未按“十不吊”规定及其他吊装作业要求执行。案例3中,货车司机没有特种作业上岗证,在没有塔吊指挥人员的情况下,擅自绑扎指挥起吊;塔吊司机在危险区域还有非工作人员情况下的违章起吊。
(5)从高处往下抛掷建筑材料、杂物、垃圾或向上递工具、小材料。
(6)脚手架上材料堆放不稳、过多、过高。案例4中,操作工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将拆除的钢管运至地面。
要预防物体打击,主要应做到:
(1)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2)施工现场,特别是拆除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搭设防护隔离棚和护栏,设置警示标志和搭设围网。
(3)安全防护用品要保证质量,及时调换、更新。
(4)经常检查地锚埋设的牢固程度和钢丝绳的使用情况。
(5)严格按照吊装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6)改正不良作业习惯,严禁往下或向上抛掷建筑材料、杂物、垃圾和工具。
(7)及时清理脚手架上堆放的材料,做到不超重、不超高、不乱堆乱放。
(三)坍塌
坍塌是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案例5】
某年10月25日,某市发生在建建筑物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万元。
事故概况
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2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34000m2,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演播中心工程的大演播厅总高38m(其中地下8.70m,地上29.30m),面积为624m2。7月份开始搭设模板支撑系统支架,支架钢管、扣件等总吨位约290t,钢管和扣件分别由甲方、市建工局材料供应处、某物资公司提供或租用。原计划9月底前完成屋面混凝土浇筑,实际10月25日16:00完成混凝土浇筑。
在大演播厅舞台支撑系统支架搭设前,项目部在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按搭设顶部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法,先后完成了三个演播厅、门厅观众厅的搭设模板和浇筑混凝土施工。1月,该建筑公司工程师茅某编制了“上部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当月30日经项目副经理成某和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批准实施。
7月22日开始搭设施工后时断时续。搭设时设有施工方案,没有图纸,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由项目副经理成某决定支架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搭设尺寸按常规(即前五个厅的支架尺寸)进行搭设,由项目部施工员丁某在现场指挥搭设。搭设开始约15天后,分公司副主任工程师赵某将“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给丁某。丁某看到施工方案后,向项目副经理成某作了汇报,成某答复还按以前的规格搭架子,到最后再加固。
模板支撑系统支架由该建筑公司的劳务公司组织进场的朱某工程队进行搭设(朱某是市标牌厂职工,以个人名义挂靠在该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事故发生时朱某工程队共17名民工6月份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搭设,其中5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上25~29m,最上边一段由木工工长孙某负责指挥木工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m2,高度38m。搭设支架的全过程中,没有办理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的手续,搭设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
10月17日开始进行模板安装,10月24日完成。23日木工工长孙某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反映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继续加固支架。
10月25日6点55分开始浇筑混凝土,8点多,项目部资料质量员姜某才补填混凝土浇捣令,并送监理公司总监韩某签字,韩某将日期签为24日。浇筑现场由项目部混凝土工长邢某负责指挥。该建筑公司的混凝土分公司负责为本工程供应混凝土,为B区屋面浇筑C40混凝土,坍落度16~18cm,用两台混凝土泵同时向上输送(输送高度约40m、泵管长度约60m×2)。
浇筑时,现场有混凝土工工长1人,木工8人,架子工8人,钢筋工2人,混凝土工20人,以及电视台3名工作人员(为拍摄现场资料人员)等。
浇筑至10点10分,输送机械设备一直运行正常。到事故发生止,输送至屋面混凝土约139m3,重约342t,占原计划输送屋面混凝土总量的51%。
10点10分,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叉点区域时,模板支架立杆失稳,引起支撑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浆掩埋。
事故发生后,该建筑企业项目经理部向有关部门紧急报告事故情况。闻讯赶到的领导、指挥公安民警、武警战士和现场工人实施了紧急抢险工作,将伤者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最后,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1)支撑体系搭设不合理。在主次梁交叉点区域的每平方米钢管支撑的立杆数应为6根,实际上只有3根立杆受力,又由于梁底模下木方呈纵向布置,使梁下中间排立杆的受荷过大,有的立杆受荷最大达4t多;有部分立杆底部无扫地杆、步距过大达2.6m,造成立杆弯曲,加之输送混凝土管的冲击和振动等影响,使节点区域的中间单立杆首先失稳并随之带动相邻立杆失稳。
(2)模板支撑与周围结构连结点不足,在浇筑混凝土时造成了顶部晃动,加快了支撑失稳的速度。
(3)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现浇混凝土屋面板的模板支撑体系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没有组织专家论证。施工过程中,有了施工方案后也未按要求进行搭设。
(4)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扣件或钢管支撑进行设计和计算,因此,在后补的施工方案中模板支架设计方案过于简单,且无计算书,缺乏必要的细部构造大样图和相关的详细说明。
即使按照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搭设时也是无规范可循。
(5)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无监理资质,工程监理组没有对支架搭设过程严格把关,在没有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同意施工,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就签发了浇捣令,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工人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模板支撑系统上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6)在上部浇筑屋盖混凝土情况下,民工在模板支撑下部进行支架加固是造成事故伤亡人员扩大的原因之一。
(7)该建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个别领导不深入基层,对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不力,对重点部位的施工技术管理不严,有法不依。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混乱,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对民工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8)施工现场支架钢管和扣件在采购、租赁过程中质量管理把关不严,部分钢管和扣件不符合质量标准。
(9)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建筑工程执法监督和检查指导不力;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事故责任分析
(1)该建筑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具体负责大演播厅舞台工程,在未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决定按常规搭设顶部模板支架,在知道支撑系统的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的尺寸与施工方案不符时,不与工程技术人员商量,擅自决定继续按原尺寸施工,盲目自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2)监理公司驻工地总监韩某,违反“项目监理实施程序”中的规定没有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