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6:30左右,在工地3号楼现场,劳务公司安全员朱某某、架子工班长方某某召集寿某某、黄某某、叶某某、施某某、徐某某、安某某(其中:施某某、徐某某、安某某3人是1日晚上由寿某某临时招募来的架子工)6人,准备拆卸该楼升降机。
当时正好有一批卫生洁具需运上楼。货物运完后,9:30许,他们就开始拆卸升降机。根据分工,叶某某、施某某、徐某某、安某某4人到井架顶端拆卸吊笼上的钢丝绳,由黄某某将乘载4人的吊笼由地面升到井架顶部后,他们分别用钢管把吊笼架住,然后开始拆卸吊笼上4根钢丝绳中的3根,留住1根钢绳吊住吊笼;在地面的寿某某、黄某某把拆下来的钢丝绳盘绕在卷扬机的小卷筒上。
11时许,当钢丝绳拆完后,顶部的作业人员要求把吊笼往上升,以便把架住吊笼的钢管拔出。这时寿某某指挥黄某某操作升降机的开关,将吊笼往上升。当钢管拔出后,4人进入吊笼,并要求把吊笼降下去。
当吊笼往下降了7米左右时,溢出在小卷筒上的钢丝绳缠到拽引轮和减速器的夹缝中被卡住,由于吊笼内有4人(质量较大),吊笼的重力致使钢丝绳被拉断,并迅速从60余米高处坠落。1名拆卸作业人员当场死亡,另3名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升降机拆卸违反拆卸作业程序和升降机违规载人运行,导致钢丝绳断裂,造成升降机吊笼坠落。
2.间接原因
(1)架子工班长方某某无视安全生产,组织无升降机拆卸资格的人员拆卸升降机。特别在2号楼的升降机拆卸后,现场作业人员提出此类井架拆卸太危险,不愿再拆。当他们离走后,方某某再次临时招募无拆卸资格的人员,冒险组织拆卸3号楼升降机。
(2)劳务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劳务用工不规范,尤其在工程收尾阶段。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升降机拆卸未严格履行报审手续,并将升降机拆卸交付给无升降机拆卸资格的架子工方某某等人进行,导致事故发生。
(3)升降机断绳防坠装置缺少日常维护。断绳防坠器护罩未能有效阻挡尘土侵入,以致吊笼下坠时,防坠器未能动作,并未起到有效的防坠作用。
(4)建筑公司没有认真履行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分包的各项业务以包代管,在工程收尾阶段,对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制止,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
(5)监理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虽未接到劳务公司关于要求拆卸升降机的报审报告,但现场监理人员在工地巡视中发现升降机正在拆卸,对应报审而未报审的拆卸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扫尾阶段放松了安全监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督办不力。
事故责任分析
(1)架子工施某某、徐某某、安某某、叶某某等4人无升降机拆装资格参与3号升降机的拆卸,违规冒险乘升降机至顶端作业。更为严重的是:当升降机端部四根钢丝绳拆除三根后,他们4人再次冒险乘升降机而下,酿成事故的发生。施某某等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架子工班长方某某作为升降机拆卸现场组织者和作业指挥者,招用无升降机拆卸资格的人员参与升降机的拆卸。当2号升降机拆卸完成后,原拆卸人员提出此类拆卸太危险,不愿继续干离开后,方某某再次招募无资格人员冒险参与3号机的拆卸。在拆卸过程中,未按施工方案的拆卸程序进行,对拆卸人员乘载升降机上下的严重违规行为,未及时加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3)劳务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员朱某某对无升降机拆卸资格人员参与作业和冒险乘载升降机上下的严重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4)架子工寿某某按方某某的授意,临时招募无升降机拆卸资格的人员参与升降机的拆卸,并严重违规冒险将承载4人的吊笼升至井架顶端。又指挥无卷扬机操作资格的黄某某操作卷扬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5)劳务公司何某某作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升降机拆卸未按规定办理报审手续,对拆卸人员的上岗资格未把关审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6)劳务公司总经理袁某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工程扫尾阶段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劳务用工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7)劳务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劳务用工不规范,尤其在工程收尾阶段,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违法从事升降机的拆卸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卫某某未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工程扫尾阶段以包代管,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对这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后,对劳务公司的安全监管不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0)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王某某未认真履行总监职责,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
(11)监理公司项目总监代表杜某某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工地巡视中发现升降机拆卸作业时,对应报审而未报审的拆除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
(12)监理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总监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对劳务公司擅自拆除升降机的违章行为未及时给予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
(13)地区建设指挥部对该项目扫尾阶段放松了安全监管,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14)政府在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还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
【案例2】
某年5月26日,由某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化工有限公司新标准车间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事故概况
该工程项目共三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总长度为36m,宽为19m,建筑面积为1587m2,沿口高度13.5m,中间设有气楼。气楼顶沿口高度为15.4m。一至三层均为车间,底层层高为3.5m,二层层高为3.9m,三层层高为5.6m。
某年5月26日上午,泥工班长李某分配普工在三层楼面拉砂浆(砌砖用),在9时30分左右,李某在三楼北面砌砖,因砌到了一定的高度需要排架,于是李某叫陈某去底层拿4张排架来,但是陈某不是去底层拿,而是图省力把二层楼面作预留洞口防护的2张排架拿走(是通过在三层楼抛砖的王某帮助下拿走的),再未用脚手片覆盖预留洞口,在陈某将2张排架交给李某后,因李某原来说过需要4张,又叫陈某再去拿2张,结果陈再次图省力把三层手拉车通道北侧作防护设施的2张排架拿走,这就形成二层和三层约2m2无任何防护设施的预留洞口,留下了事故的隐患,约在10时,陈将空车拉回经过通道时,不慎摔下预留洞口至一层地面,后脑着地,安全帽跌抛一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死者陈某缺乏安全意识,将二层和三层预留洞口作防护用的排架拿走,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工地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力,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架子工未对二层和三层预留洞口作防护用的排架进行固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没有落到实处,没有严格的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责任分析
(1)死者陈某缺乏安全意识,将二层和三层预留洞口作防护有的排架拿走,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2)工地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严,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力,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起事故应负间接责任。
(3)架子工对二层和三层预留洞口作防护用的排架没有固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4)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科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未落到实处,没有严格的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事故评说
高处坠落事故多年来一直是建筑施工现场“五大伤害”事故之首。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人员流动大、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施工变化幅度大等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在进行各项高处作业时必须做好各项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全面预防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发生,显得十分重要。
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人的因素。首先,施工管理人员、职工安全意识淡薄,企业管理者只管抓进度、求效益,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掌握不清,违章指挥,盲目施工。案例1中,架子工班长方某某作为升降机拆卸现场组织者和作业指挥者,招用无升降机拆卸资格的人员参与升降机的拆卸;施工现场安全员朱某某对无升降机拆卸资格人员参与作业和冒险乘载升降机上下的严重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制止;架子工寿某某按方某某的授意,临时招募无升降机拆卸资格的人员参与升降机的拆卸,并严重违规冒险将承载4人的吊笼升至井架顶端,又指挥无卷扬机操作资格的黄某某操作卷扬机。案例2中,死者陈某将二层和三层预留洞口作防护用的排架拿走等等,都是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表现。其次,项目部不能有效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导致职工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缺乏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能力。另外,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全面、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落实不到位,缺乏事故发生的预见及防控能力。案例2中,架子工未对二层和三层预留洞口作防护用的排架进行固定,陈某又将二层和三层预留洞口作防护用的排架拿走的行为,一方面是项目部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另一方面是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第2.0.8条明确规定,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陈某拿走排架的行为已经产生了安全隐患。
第二个是物的因素。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如使用明令淘汰、安全系数不高的设备和机具,钢丝绳磨损,安全网老化,保护架板陈旧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四口”(楼梯口、通道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脚手架的屋面周边、龙门架通道的两侧边、卸料台的外侧边、框架楼的楼层边)防护设施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案例1中,升降机断绳防坠装置缺少日常维护,断绳防坠器护罩未能有效阻挡尘土侵入,以致吊笼下坠时,防坠器未能动作,并未起到有效的防坠作用升降机。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存在侥幸心态,从而引发事故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
(2)加强对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公司教育、项目部教育、班组教育)。教育操作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人伤害),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冒险行为。
(3)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按国家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使用明令淘汰的设备和机具。
(4)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设部建质〔2003〕82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
(5)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应经常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案例3】
某年6月8日,由某市城市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市某文化中心工地,在塔吊起吊钢筋过程中,钢丝绳突然断裂,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