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黑手”
有一天来到某工地时,大量的工人正挤在一起做地基的防水。烈日下,沥青挥发出的味道十分刺鼻。“夏天干这活最难受,”一位工人说,“闻着沥青味时间长了吃不下饭,没胃口,太阳一晒这气味熏得人头晕。”目前,大量的防水、防腐作业要用到沥青。特别是地下室的防水,由于空间狭小密闭,工人会吸入大量的沥青挥发物。沥青本身有毒,挥发物对呼吸道有强烈的刺激。长时间作业,会发生头晕、恶心、疲乏无力等症状。通风不好的环境下,极易引起沥青中毒而导致工人晕倒。笔者发现一个被工友们称作李子的年轻工人手臂的皮肤比别人的更黑。“我做这个防水也没几年,可能是因为接触到的沥青太多了,把手给染黑了吧。”李子对自己的“黑手”似乎并不在意。工人的皮肤因接触沥青变黑,医生介绍说,这叫做“黑变病”,是由于长期吸入沥青等石油类产品物质的挥发物而导致的皮肤慢性炎症,最终发生皮肤色素沉着而形成的一种过敏性皮炎。
变黑的手臂很难再褪色了,这还只是短期效果。长期接触,会有少数工人发生癌变。
(三)醉倒的刷漆工
在进行内装修时,墙面和门等多处地方都要求刷漆和涂料。建筑用漆里有高挥发性的溶质,这些溶质的挥发气体是有毒的;而防水涂料中,有些含有苯。近年来,人们强烈关注室内空气污染,对涂料和油漆中的甲醛、苯等有害物质已经有了认识,甚至有人会找专业检测机构来检测室内空气质量并采取防护。然而,施工中的刷漆工、涂料工才是有毒气体的第一受害者。
将一位昏迷的刷漆工送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工人们说,患者在一间通风不好的工作间内工作时,突然像喝醉了酒一样摇摇晃晃,随后昏倒在地失去意识,工友们发现的时候,他的呼吸已经很微弱了。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刷漆工在施工中使用高挥发性的“快干漆”使空气不流通的工作间迅速聚集了大量高浓度的有害挥发气体,使他中毒倒地,如果不是发现得早,他会有生命危险。更坏的结果是,他长期从事这个工种,患上了慢性苯中毒症,这种难以治愈的病症可能引发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甚至引起白血病。
(四)隧道里的危险
在隧道工程施工中,不可或缺的是风枪手,他们负责用钻头在山壁上打洞,在洞里放好炸药,炸山开路。风枪手每天的手臂振动次数数以万计,不停的振动可能会使他们患上局部振动病,这种症状会引起四肢,尤其是上肢末端的麻木、资助神经性循环障碍导致白手症。由于血管和神经的损伤,他们的手臂不能遇冷,否则就会泛白,并出现大理石纹理一样的花纹状斑点。
严重的可能会出现神经传导速度变慢,并伴随严重的肌肉萎缩。由于经常性的抢工期,隧道爆破后,工人通常立刻冲进隧道内施工,这时隧道内的空气中存留着大量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
一氧化碳过量使人窒息,而二氧化氮则容易引起肺水肿。
危害健康的因素不止于此。噪音会使建筑工人心烦意乱,强度在90分贝以上时,会引起人的噪音性耳聋或者听力损失;而工地上的尘土飞扬、干石灰粉磨、石材加工间的粉尘都极易引发“尘肺”。
第三节 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学习目的:建筑施工属事故多发行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工人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多,劳动繁重,产品变化大,规则性差,施工机械品种繁多等特点,有一定的危险性。
本节通过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使学员能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性和防范重点;通过真实的案例、血的教训来警示学员,使学员能重视安全生产,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分析
在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各地、各部门和各建筑业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部署,深化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有效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安全发展。但建筑业事故多发,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为促进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我们必须综合、深入分析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和事故多发的成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和建议,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1.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施工坍塌是施工现场的三大主要伤害。2007年三大伤害所发生的事故起数占总事故起数的83.9%,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4.9%;2008年三大伤害所发生的事故起数占总事故起数的85.9%,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5%;2009年三大伤害的事故起数占总事故起数的88.2%,死亡人数点总死亡人数的87.1%。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特别是高处坠落。2007年高处坠落事故起数占总事故起数的48.4%,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50%;2008年高处坠落事故起数占总事故起数的56.3%,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43%;2009年高处坠落事故起数占总事故起数的60.8%,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54.8%。
所以,高处坠落事故依然是今后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和专项整治的重点。此外,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中毒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2.工程现场的施工危险部位集中在脚手架、洞口和临边、基坑、施工机具、井架及龙门架、塔吊等部位。2007年,洞口和临边发生事故16起、死亡16人,占总死亡人数24.2%;模板发生事故9起、死亡9人,占总死亡人数13.6%;脚手架发生事故8起、死亡8人,占总死亡人数12.1%;井架及龙门架发生事故5起、死亡8人,占总死亡人数12.1%;施工机具发生事故7起、死亡7人,占总死亡人数10.6%;塔吊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占总死亡人数4.5%;地下室基坑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占总死亡人数3.0%;现场临时用电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占总死亡人数3.0%;外用电梯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占总死亡人数1.5%。2008年,各类脚手架上作业发生事故17起、死亡17人,占总死亡人数17%;塔吊使用、安装、拆卸过程中发生事故8起、死亡11人,占总死亡人数11%;井架(人货两用梯)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8起、死亡11人,占总死亡人数11%;洞口和临边作业发生事故15起、死亡16人,占总死亡人数16%;基坑(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发生事故8起、死亡28人,占总死亡人数28%。2009年,洞口和临边发生事故15起、死亡17人,占总死亡人数27.42%;脚手架发生事故17起、死亡19人,占总死亡人数30.65%;基坑发生事故6起、死亡12人,占总死亡人数19.35%;塔吊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占总死亡人数3.22%;井架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占总死亡人数3.23%;临时用电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占总死亡人数1.61%;施工机具发生事故3起、死亡4人,占总死亡人数6.45%。
建筑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
而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物的原因,有人的原因,也有管理缺陷的原因等等。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进行剖析,寻找问题的根源,可以概括为:认识不够、责任不明、投入不足和执行不力等四个方面问题。
1.认识不够
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落后于形势,没有真正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因此对与时俱进的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够。主要表现在:
(1)未能从法律的高度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2)未能坚持以人为本抓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人的身上,提高人的综合素质,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提高生产者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及安全防护技能,尊重他们的意愿和要求,这就是“以人为本”。
(3)未能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2.责任不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都对施工企业的各层次负责人、有关部门和机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所负有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自身应当承担的安全职责不清,特别是在建设规模高速增长,施工战线拉长,安全风险加大的形势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管理滞后,安全责任无法落实到位。
3.投入不足
部分施工企业,甚至是一些较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管理方式还十分粗放,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资金、人员培训投入欠账严重,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
在管理过程中,抱着侥幸的心态。具体表现在:
(1)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详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安全设施、劳动保护用品不到位。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建筑行业一线作业人员多以农民工为主,其安全知识缺乏、基本技能低下、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他们缺少基本的安全知识,安全技术交底,盲目操作、违章操作现象普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考核工作滞后,无证上岗现象比较普遍(详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有特种操作人员对新规范、标准和设备性能等知识了解不多,没有及时得到学习和掌握。许多工地的民工学校流于形式,没有起到经常性的对民工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的作用。
(4)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不到位。有些技术人员的水平偏低,又不注重新知识的吸收,无法按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管理。安全管理人证不一致、现场实际的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上的管理人员不一致等。部分现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有的甚至长期不到岗。
4.执行不力
在《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这两个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行为基础法律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已经促进了一整套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形成,可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保障安全制度,遭遇到执行不力的瓶颈。主要有:
(1)安全管理不力。
①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层层分解到各项目部及班组;
②对分公司以及部分建设项目缺少应有的监管;
③施工现场没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进行安全防护;
④部分建筑设施、设备陈旧落后,没有及时保养、更新;
⑤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没有有效识别和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⑥部分工程总承包单位缺少对相关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相互协调和监督检查,没有履行好总包职责。
(2)安全生产专项组织设计编制不完善、交底不清。包括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不是本人签名,而是有人代签;编制好的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进行交底,导致现场施工人员凭经验、凭感觉,没有按组织设计实施。各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重视不够,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没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同时,部分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预防和监控措施不到位;没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包括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而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建设工程中常说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指职业伤害事故。
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若按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可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若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根据《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标准的规定,可分20类,包括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
(一)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是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案例1】
某年2月2日上午11时许,某地区02地块拆迁安置工程3号楼在货用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拆卸过程中,发生一起吊笼坠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事故概况
02地块拆迁安置工程为6幢21层的高层拆迁安置房,总建筑面积约为58122m2,合同造价6337.9148万元。建设单位为某地区建设指挥部;设计单位为某建筑设计事务所;施工单位为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项目经理卫某某;劳务分包单位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劳务分包合同价为670万元,项目经理何某某,监理单位为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某某,总监代表杜某某;升降机生产和安装单位为某机械工具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6幢高楼土建已完工,并于1月30日下午开始拆卸6幢楼的升降机。2月1日下午2号楼的升降机拆卸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