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金融市场学教程
8296500000075

第75章 金融风险与金融市场监管(4)

(1)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该项监管的目的旨在督促金融机构严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及各项金融规章制度,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机构之间的适度竞争;(2)资本充足率,该项监管的目的是限制金融机构风险资产总量的过度扩张,减少金融风险,如《巴塞尔协议》关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的规定是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监管标准;(3)资产质量,它是衡量一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最重要的依据,同时也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因此,它是重要的监管内容之一,如各国在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监管时,通常把贷款进行分类监管;(4)流动性,由于流动性不足有可能直接引发金融危机,所以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十分重视对流动性的监管,该项监管是指监管金融机构支付到期债务的能力;(5)业务范围,金融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一般是有限制的,金融监管当局根据业务范围的限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在许多国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6)盈利能力,合理的盈利是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扩展业务规模的基础,所以盈利能力也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内容之一;(7)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该项监管旨在通过完善内部控制,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

3.市场退出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是指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监管,即如果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亏损导致资不抵债,金融监管机构则按照有关程序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其实施关闭处理;(2)对金融机构实施变更、合(兼)并的监管,该项监管具体是指濒临破产倒闭的,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或重新变更的,或因其他事由需要合(兼)并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依法进行变更或合(兼)并,避免引起金融动荡;(3)对违规金融机构终止经营的监管,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经营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当局有权要求其停业整顿,对其资产负债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违规性质等进行审查、核准,并提出相应处理措施。

二、金融监管理论

金融监管理论是对金融监管实践的抽象总结,又对金融监管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具有代表性的金融监管理论有以下几种。

(一)公共效益论

公共效益论是最早出现,也是发展得最为完善的金融监管理论。该理论假设:

①市场本身是脆弱、有缺陷的,如果让市场单独发挥作用,则它的运行会缺乏效率;②政府的干预可以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公共效益论认为,由于金融市场存在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会导致市场失灵和无效率。因为,金融业存在规模经济,限制、约束了自然竞争,最终导致金融业的垄断,造成交易费用增加,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同时,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当一家金融机构倒闭时往往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这就是金融业的外部效应,它极易引发整个金融业的危机。

而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如银行与存款人之间、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等,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造成市场失灵。以上原因说明,市场单独作用缺乏效率,需要通过政府干预来消除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价格扭曲,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公共效益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以及无效率或低效率做法的一种回应。

公共效益论是目前关于金融监管的最为成熟的理论,但是,它不能说明金融监管的需求是如何转化为金融监管实际的,也不能解释为什么监管者会背离初衷而与被监管者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根据公共效益论,金融监管应该集中于垄断程度较高或容易引起垄断、能产生较大外部性,以及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但事实是,大部分行业被监管是由于它所产生的巨大外部性,而并不是因为它的垄断程度。

(二)俘虏论

俘虏论是在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该理论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机构会越来越为监管对象所支配,监管者会越来越迁就被监管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所谓的公共利益。有的经济学家甚至认为,有些监管机构的产生本身就是某些利益集团活动的结果,认为这些利益集团为了逃避市场竞争和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要求政府提供监管。俘虏论有一个生命周期模型,它将监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产生期、初期、成熟期和老化期。在第一阶段,由于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结果在社会各方支持下建立了新监管机构,此时的监管机构虽然经验不足,但是很有信心。到了第二阶段,被监管者开始通过各种手段来限制监管机构的权力,并对其施加影响,而公众对新监管机构的支持也逐渐变弱,因此,监管机构开始变得孤立起来。当进入成熟期后,监管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对立和冲突开始淡化,合作成为主流;监管机构开始安于现状,行为也趋于保守,不再以公共利益为重。当进入最后一个阶段——老化期后,监管机构已严重老化,反应迟钝,不再关心公共利益,越来越趋向于保护被监管者的利益。

通过这个模型,俘虏论从监管机构本身行为出发,比较完整地论述了监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俘虏论的积极意义在于它不再是仅仅从经济理论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而是通过考察监管者的行为和监管动机解释了监管需求的原因。俘虏论的不足之处则是它仍不能说明监管的供给是如何产生的,是什么原因导致监管机构在后期行为发生变异,也不能解释为什么监管者最后会与被监管者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此外,俘虏论与公共效益论相比,论证得不够规范和完整。

(三)监管经济学

监管经济学是在公共效益论和俘虏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监管理论,它保留了公共效益论关于市场失灵的假设,同时又利用了俘虏论关于监管需求原因的观点。监管经济学认为,监管是一种商品,并且这种商品的分配同样受供求关系的支配。

该理论认为,监管的供给来自千方百计谋求当选的政治家,因为他们需要选票;而监管的需求,则来自那些希望通过监管能使自己经济地位获得改善的利益集团;监管就是在这种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下产生的。监管经济学还分析了监管作为产品的生产成本,该理论认为,监管的成本除了维持监管机构存在和执行监管任务的行政费用之外,还有四个方面看不见的成本:道德风险、合规成本、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和动态成本。监管经济学提出,既然监管是市场中由政府提供的一种产品,所以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监管失灵的现象,其中主要的失灵就是因监管带来的高额成本和对竞争条件的破坏,该理论称这种失灵为政府失灵。由此,监管经济学得出结论:因为存在政府失灵,所以,政府监管不可能解决一切由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

监管经济学是监管理论的新发展,它将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引入监管理论,论述了监管的供给是如何产生的,监管的供求之间又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分析了监管的成本及监管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监管经济学是对公共效益论和俘虏论的有益补充。

三、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一)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

1.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是保证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体系为现代社会经济创造和配置货币资金,相当于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金融安全不仅关系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也关系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安全运行。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监管当局通常以政府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的保证。

2.金融效率

金融效率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以实现最有效利用。鉴于货币和货币资本的功能,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前提条件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通过限制和防止垄断,保护合理的充分竞争是实现金融效率目标的保证。

3.金融公平

金融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金融公平不仅指各类市场参与主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金融交易、分享金融资源,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的保障,还特别强调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必要的法律诉讼制度是金融公平目标的保证。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进行监管,做到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该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其中,公开原则是指要向市场参与者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各种金融市场的信息,任何参与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金融活动,监管者应当努力营建一个信息通畅的投资环境;公平原则指的是以社会公众为主体的市场参与者在参与金融活动过程中,机会均等、平等竞争,具体是指各市场参与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均等的交易机会、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机会、遵循相同的交易规则,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的保障;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做到立法公正、执法公正、仲裁公正。

公开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公平是实现公开、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实现公开、公平的保障。

3.系统性风险控制原则

该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在进行监管时,首先应从社会经济和政治全局出发,服从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总体需要。因此,监管者主要是负责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和减少金融体系系统风险的产生和积累,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4.审慎监管原则

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对进入金融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和经营审核来降低控制金融市场的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进入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流动性监管、资产组合监管、业务范围监管等。审慎监管原则旨在通过外部监管来强化市场主体的内部风险控制,避免由于个别金融机构的经营不善而导致的系统危机,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5.监管适度与适度竞争原则

该原则是指金融监管要适当。监管过严,会导致金融系统失去活力和效率,抑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而监管过松,则又会导致金融系统不注意控制风险,引发金融危机。所以,金融监管的力度要适当,既要严格监管,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保证金融系统的创新和适度竞争,增强一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6.综合性和系统性监管原则

该原则是指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应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有效监管。金融监管要实现现代化、系统化,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事前督导与事后督察要同时运用。

7.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加强政府主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一种外部监督,金融从业者的自我约束则属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单纯的外部监督并不一定能实现良好的监管效果,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可以减轻金融监管机构的负担,提高市场监管效率。政府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此外,金融监管还必须服从有机统一原则、自愿原则和全面风险监管原则等。其中,全面风险监管原则要求经营者和监管者在制定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监管指标时,既要考虑到当前的风险,也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做出预期,这是金融监管的新理念,也是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监管极力推崇的一项新原则。

我国金融监管的原则在有关监管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四、金融监管的手段

金融监管手段是监管主体得以行使其职责、实现其金融市场监管目标的工具。金融市场监管的手段具体来说主要有四种,即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自律管理。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运用经济立法和司法来管理金融市场,即通过法律规范来约束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以法律形式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的运行秩序。法律手段的特点是约束力强、具有强制性,可以作为金融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