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金融市场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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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金融风险与金融市场监管(3)

2.经济全球化为金融风险深化提供了外部条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也在日益增大。这是因为:第一,金融手段现代化,特别是国际信息网络化和电子化,极大地加快了全球资本流动的速度,大大提高了各国金融市场间的关联性和依存度。其直接的负效应就是,一旦某个国家或地区发生金融危机,传递性会使金融危机很快地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第二,由于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逐渐放松了金融管制,导致国际资本流动加快,国际投机因素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国际游资规模正以惊人的速度扩张,这种投机性极强的短期资本在世界各国之间频繁流动,严重影响了各国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第三,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削弱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本国金融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转移和获利更便利。这种资本流动必然引起一定的投机活动,但是国内的金融监管机构由于自身能力、信息不够等原因对这种金融活动不能采取有力措施,致使国内金融市场受到冲击,如面对流动性强、资本额度大、掌握先进技术和金融分析工具的对冲基金的冲击,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往往力不从心、束手无策。第四,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迎合金融全球化的潮流,在自身监管能力薄弱及金融体系不稳定的情况下,过早地开放了本国的金融市场,国际投机资本冲击使其金融市场发生危机,经济受到巨大影响,而这些国家的金融危机又通过市场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动荡,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三)金融风险形成机制

金融风险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尽管金融风险往往有突发性的特性,但风险的发生却是在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的共同作用下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图10-1所示是从金融风险发生条件的角度分析金融风险的形成机理,说明金融风险因素是产生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金融风险事件则是其产生的充分条件,金融风险在这两者共同作用下形成。金融风险因素和金融风险事件又各包含若干子单元,如金融风险因素包括经济的不确定性、经济人理性、金融制度及其变迁和微观主体的预期等因素,金融风险事件包含金融资产价格的剧变、金融市场的供需异常变动、资金的反常流动、不可抗力的事故等,在这些单元的交错作用下,金融风险有可能进一步加剧,甚至可能最终导致金融危机。

资料来源:朱淑珍:《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发展中的两难》,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五、金融风险的影响

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内在属性,它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虽然金融风险可能为市场参与者带来一些收益,但是它更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金融风险不仅会影响金融市场中主体的收益,使市场参与者遭受巨大损失,还将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发展,甚至因此造成国家的混乱、社会的动荡。

(一)金融风险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首先,金融风险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市场主体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市场主体买进股票后,股价却连连下跌;进行期货炒作,而期货价格变动与预期相反;买入外汇套利结果汇率向相反方向变动,这些情况无疑都会给市场参与者带来巨大损失。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因为股指期货交易而损失10亿美元,使得这家历史悠久的银行不得不面临倒闭的命运。

其次,金融风险除了会给市场主体带来直接的损失外,还会造成潜在的损失。企业可能因为经营风险,而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购买力风险不仅导致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下降,甚至还降低了投资者货币余额的实际购买力;如果银行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则存款人会出于对存款安全的考虑转移其存款,最后导致银行存款日益减少、业务萎缩。

再次,金融风险通过影响投资者的资本成本而影响其投资收益。当预期风险越大时,相应的贴现率也越高,所以当现金流为确定值时,其净现值则越小,即投资者的净收益就越少。

第四,金融风险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由于金融风险普遍存在,并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经济主体因此不得不持有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以银行为例,由于需要防范流动性风险,银行往往需要预留出一定数额的准备金,但是因为流动性变化不定,难以计算出准确的准备金余额,造成银行有大量资金闲置,减少了收益、降低了资金利用率。而就个人投资者而言,一些投资者因为惧怕金融风险而不敢投资,造成社会上存在大量闲置资金,增大了机会成本、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最后,金融风险还增加了经营和交易成本。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企业往往需要搜集、整理大量信息,以便预测风险,做好应对措施,这显然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金融风险还使得一些金融资产的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影响了交易的正常进行,这无疑加大了交易成本。

(二)金融风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首先,金融风险会造成产业结构发展不平衡,使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下降。由于存在金融风险,大量资源流向风险较小的部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使得一些在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门得不到应有的发展,成为国家经济中的“瓶颈”。

其次,金融风险还可能引起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破坏社会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甚至使社会陷入恐慌,极大地破坏国家经济。例如,一家银行的倒闭很可能引起银行业的信用危机,不但导致大规模的挤兑,还可能使整个金融体系面临崩溃的可能。

再次,金融风险不但增加了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难度,也影响了宏观经济政策实施的效果。因为金融风险使得市场供求经常发生变动,政府往往难以及时、准确地制定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而各经济主体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会充分利用所有有用的信息,并据此对政府未来的政策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预测,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就使政府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金融风险还将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收支。汇率的变动直接关系着一国的贸易收支;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国家风险的大小,则主要影响一国的劳务收入;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还会引起国内与国际资本的流动。所以,金融风险直接关系着一国贸易活动和金融活动的进行和发展,直至影响实体经济的运行。

最后,一国的金融风险转化为金融危机可能迅速影响周边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有可能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第二节、金融市场监管

金融市场是金融活动的平台,金融市场的高效、安全、健康对于整个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金融体系的内在风险性和脆弱性,导致金融市场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现象。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了,如果缺乏适当的监管,一国的金融市场不仅运行效率会十分低下,还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对本国甚至对世界经济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拉美金融危机、欧洲货币危机和亚洲金融风暴都是前车之鉴,它们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的金融市场和国家经济,还引起了社会动荡。因此,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保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所必不可少的。

一、金融市场监管的定义及要素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的货币当局或该国政府依法设定的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制的行为,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与过程。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内含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双重属性。

从金融监管的定义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有几大要素: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

(二)金融监管的主体

金融监管的主体是指负责实施监管行为的监管部门。从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来看,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授予权力的公共机构,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监管当局”,它们负责制定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各种法律、法规,并对违反法规、制度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制裁。可见,官方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各国的中央银行就是典型的官方监管主体。另一类是非官方性质的民间机构或私人机构,顾名思义,它们的权力不是来自政府,而是来自其成员及社会对机构的普遍认可。所以,当其成员违规时,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可能会受到机构的纪律处罚。绝大多数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自律组织就属于这类监管主体。

总结几个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实践可以知道,金融监管主体经历了从集中-分散-集中的变迁。20世纪初,由于货币发行的统一使得金融监管的职责集中于中央银行,此时的金融监管主体基本上是中央银行。30年代以后,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但是,随着战后中央银行制定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60、70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逐渐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和专业化的倾向。具体表现为,中央银行专门负责监管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则由专职的监管机构监管。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金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机构,近年来金融监管主体又有了统一的趋势,但不再是将监管职能统一于中央银行,而是建立一种监管范围广泛的综合性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例如,1997年英国成立了一家对金融领域实行全面监管的“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集中并取代了原先英格兰银行等多家监管机构金融监管的职能。

我国的金融业监管经历了从集中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的变迁,相应地,金融监管部门也经历了从单一监管机构到多个监管机构的发展。最初,中国人民银行一家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但是现在,我国不再只依靠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已逐渐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一行三会”之势的监管格局。

(三)金融监管的对象

金融监管的对象是指从事金融业务的一切金融机构,以及参与市场交易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金融机构本身就是金融市场活动的主体,自然是监管对象,而对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只有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时才是监管的对象。金融监管对象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金融市场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服务机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20世纪早期,因为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优势,对经济影响巨大,因此金融监管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二战后,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复杂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了空前发展,规模迅速扩张,而且随着其存款业务和创新业务的增加,货币定义变得模糊不清,因此,金融监管当局逐渐加强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而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的对象变得更加丰富。近年来的金融全球化,使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也成为金融监管当局日益重视的监管对象。

传统上,我国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的商业银行。但是,随着金融活动的日益复杂,除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它们的经营活动对国家经济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保证公众的信心,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这些机构也被列入监管对象之列。

(四)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内容一般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和市场退出三方面。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具备资格的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审查批准过程。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监管的第一道屏障,因为它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金融业的结构、规模,以及风险监管和业务监管能否顺利进行等一系列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含三方面:

(1)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2)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3)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是指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或认可。

2.业务运营监管

所谓业务经营监管是指金融机构经批准开业后,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的运作过程进行的监管,目的是促使金融机构始终保持稳健经营的良好状态。业务运营监管一般根据以下七方面内容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