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的规范和准则就是指公共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公共关系须遵循哪些行为规范和准则,首先要看公共关系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如我们的工作定义所规定的,“公共关系是一个社会组织或公众人物在一定职业伦理规范指引下,为谋取有关公众的理解和合作而从事的一种交流、沟通、劝说活动。”既然公共关系是一个社会组织“为谋取有关公众的理解和合作而从事的一种交流、沟通、劝说活动”,那么公共关系的行为就应该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注意保护特定公众的利益;因为是一个社会组织的行为,所以又应该在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组织的利益,从而实现组织与特定公众的双赢;因为是一种交流、沟通、劝说活动,所以,还应该遵守交流、沟通、劝说的一般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因为是组织为了谋求发展所采取的对变化着的环境的主动应对策略,所以,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开创公共关系工作的新局面。以下分别从上述四个方面对公共关系的规范和准则进行探讨。
第一节公共关系必须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出发点
按照现代行为科学的基本观点,人的任何行为的产生皆出于他的个体需求。人的需求可以划分成不同层次,由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而高层次的需求以低层次的满足为前提。人是公共关系的工作对象,故人的需求以及与此相关的人的态度、情感、认识等因素当然也应纳入公共关系的研究范围。换言之,公共关系要使其工作对象——公众在信息传播中产生合作行为,那就必须把满足人的需求作为一个基本准则。
人的需求是无限的、多样的,既有物质需求,又有精神需求;既有一般需求,又有特殊需求;而且,随着环境及自身情况的改变,人的需求同样也会随之变化。公共关系活动的开展应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出发点,特别应立足于满足公众的各种心理需求。
一、满足公众的知晓需求
人除了衣、食、住、行这四项基本物质生活需求以外,还有各种心理或精神需求,而知晓需求又是其中的初级层次和首要表现。所谓知晓需求,也就是人们了解周围事物真相的要求。从古到今,无论什么人,只要他心理健康正常,无不有探求其周围事物真相的愿望,可以说这是一种人的本能。
一般说来,人们的知晓需求皆表现为意欲真实、客观、公正地了解事物真相。这一点正好与公共关系所主张的“为谋取有关公众的理解和合作而从事的一种交流、沟通、劝说活动”基本一致。
按理说,要做到满足公众的知晓需求并不难,但在公共关系实践中却常常做得不尽如人意。其实,从科学的经营角度来看,尽可能满足公众的知晓心理需求是十分有益于组织的。因为组织将有关事物的真相传播给公众,这不但可以满足他们的知晓心理需求,而且能够增加他们对组织的信赖度和亲近感,从而促使他们有可能成为组织的长期、稳定的公众(具体为顾客、旅客、乘客、观众等)。有的人认为,如将不利于组织的有关事件真相披露出去,以迎合公众的知晓心理需求,那不是家丑外扬、拆自己的台吗?甚至有少数人还认为,如将低劣商品当正品推销出去,不是可以增加本组织经济效益吗?其实,这些看法是错误的。如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将于己不利的事物真相公之于众,不但不会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反而会增进公众的理解,从而引起他们的消费行为,而靠欺骗、蒙混公众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组织,可能一时得逞,但长此以往,最终会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以致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组织公共关系在开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如何切实地满足公众的知晓心理需求,力争做到“百问不厌、有问必答”,而且是如实传播,实事求是。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公众的赞誉和尊重。例如,某服装厂将一批积压已久的服装上市销售,价格削为原价一半,顾客不知内情,看见价格低便怀疑其质地有问题,接待人员详细地解答了他们的疑问,指出质地确属优良,降价原因是式样已趋陈旧,更因需要资金进口设备。经过如此一番推心置腹的解释,顾客心中疑团顿消,信任感大增,许多喜欢传统样式的顾客纷纷购买,使得积压服装提前畅销一空。假如接待人员面对顾客询问,不愿吐露事情真相,支支吾吾,含糊其辞,那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尊重公众独立自主的人格需求
一般说来,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有独立自主的意识与需求,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则更普遍希望受到他人尊重,在待人处世时也往往会表现出明显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公众的这种人格需求,不仅在较正式的场合中能表现出来,而且还会表现在社会交往的各种细枝末节中。
公共关系是专门代表组织与其公众打交道的一项工作,说到底他们是要与各种各样的具体的人打交道的。因此,从本组织的形象与效益出发,也出于职业道德和对公众负责的考虑,他们在工作中理应满足公众独立自主的人格需求。按一般情况说,从总体上讲尊重公众的人格要求较容易,比如提出“顾客至上”之类的广告口号就是一种方式,但难的是如何在日常的琐碎接待交往中满足他们的独立自主的人格需求。组织的公共关系部门及人员应该严格按职业操作规范行事,时时以满足公众独立自主的人格需求为准绳,把工作落实到组织与公众发生交往的每一个细小环节中。只有这样,他们的工作才可以说是做到家了。
在代表组织与公众打交道的过程中,对公众独立自主的人格需求的工作做得过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效果的好坏。包括职业公关人员在内的组织员工如果能时时处处为公众着想,十分注意以礼待人,并一视同仁,童叟无欺,又能虚心征求与听取公众意见,尊重公众的选择及风俗习惯,不强人所难,不夺人所好,那么他们必将获得公众的赞誉,组织形象也一定会在公众心目中获得肯定和提高。反之,你如果盛气凌人,呼三喝四,挖苦奚落,视某些方言、习俗、职业为下等,直接侵犯公众人格,那么你不仅犯了职业道德之大忌,而且给自己代表的组织形象泼了墨、涂了黑。如美籍华人、美国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席陈香梅,就因为在北京友谊商店购物受到个别营业员的不礼貌对待,感到人格受辱,一气之下,直接上书我国最高领导机关。又如在上海某名牌大学留学的某美籍华人,也因在上海某些涉外宾馆、机构常受到不公正对待,而愤然提前回国。此类涉外案例颇具典型,但我们更需注意的是如何尊重、礼待普普通通的平民百姓,如何像尊重、礼待达官贵人一样来尊重、礼待他们。
三、满足公众不断转移、升华的精神需求
与人们对物质产品有不断提高的需求一样,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还会不断在心理上向更高层次转移或者升华。
与有形的物质需求不同,精神需求一般比较抽象,难以捉摸,比如精神上的享受欲、轻松欲、探险欲、好胜欲、表现欲、好奇欲及各种审美情趣等等,这都没有一个具体的定形或定量标准。然而,作为专门代表组织与公众打交道的公共关系部门又必须去专门了解它、研究它,否则,其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效果也不可能很好。其实,只要科学地对待它,认真地加以分析、研究,我们还是能找到打开迷宫的钥匙的。
比如,首先我们可大致分析出公众中的有关精神需求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是符合伦理道德的,还是违反伦理道德的。如属前者,我们就予以满足;若属后者,则予以劝阻和引导,当然判别时应掌握好界限、分寸,切不可任意上纲上线。其次,我们还应衡量公众有关精神需求的强弱程度和迫切程度,在文化上是属于高层次的,还是低层次的,以便实施时因人而异,区别对待。最后,我们在了解、把握了精神需求的特点之后,应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宜的方式予以满足,这样既可满足公众的精神需求,又能提高组织效益,又在客观上为社会做了好事。
精神需求常被视为比物质需求更为高级。当人们的精神需求一旦获得满足后,其精神面貌往往会产生质的变化。一般认为,这种质的变化会对人的行为表现起着积极的、富于生气的影响和作用。我们平常说的“意气风发”、“精神振奋”,可以说都是人们在获得精神需求满足后才出现的。试问:某人如积极报名参加某项竞赛,却受到人们的冷淡、拒绝,他会神采飞扬吗?所以,当公众有了精神需求的转移、升华时,公共关系人员一般应倾向于理解、合作、支持。正如上面所说,在了解、把握了有关精神需求的特点之后,应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宜的方式予以满足。比如拿满足组织内部公众的精神需求来说,如果某些人有好胜心或表现欲,那么就可因势利导,组织开展一些体育比赛或文艺表演,以满足他们的好胜心、表现欲;若某个科室想组织一次集体探险旅游,那么就可联合其他部门来一次过瘾的探险旅游活动;如果哪个车间想举办一次交谊舞会,那么大家来跳一跳、唱一唱,如此等等。只要有益于公众的身心健康、有益于激发更高的工作热情,又不危及他人安全或损害他人利益,那么公关职业人员就应该想方设法地协助组织的管理层或职能部门,尽可能去满足公众的精神需求。做两全其美、三全其美的事,何乐而不为?
第二节公共关系必须十分注重社会效益
公共关系活动是通过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传播沟通来获得相互了解与适应的,这种相互了解与适应既以社会的首肯和支持为条件,又以社会在更高境界的和谐和进步为结果。因此组织、公众、社会三者密不可分,而组织效益、公众效应、社会效益也是互补互惠的。鉴于此种认识,公共关系作为一种行业、一门学科自诞生之日起,就十分注重社会效益。
一、社会效益是社会组织与公众根本利益的总和
所谓社会效益,既包括了组织的自身利益,也包括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它是这两者根本利益的总和。社会效益是对整个社会而言的,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的运行中,每一个组织、各种社会公众群体都不是孤立的、分散的,而是社会整体的一个部分,它们离不开社会网络的维系,而社会网络也需它们来编织。比如一家鞋厂,对顾客来说是个生产单位,对皮革厂来说又是个购货单位,而对银行、营运部门来说,它又成为客户了。就公众群体中的个人而言,在本单位可能是公共关系专业人员,上了火车就成了旅客,进了商店成了顾客,入了影剧院又成了观众,其角色身份随着处于不同的社会语境而相应发生变化。这说明社会中的组织与公众相互间关系错综复杂、互有依赖。
正因为组织与公众相互间有着上述那种关系,所以他们彼此的利益也会相互影响、休戚相关。从单个组织或公众来看,似乎各有各的利益,应该井水不犯河水,但如从社会机器这一整体角度来看,他们彼此间的利益是相通的,而且是环环相扣,紧密相连。比如说,某矿山开采铁矿,其产品送钢铁厂,所产钢铁送到机械厂,机械厂生产的机器又运到矿山,这是个环环相扣的运转过程,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势必产生骨牌效应,迟早要殃及其他环节,所以单个利益也就无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整体利益。组织如此,公众个体亦然。如某公共汽车司机因急于送女友上班而两站不停不靠,接着他突发疾病去医院看急诊,但医生因被丢在车站而未到,让司机得不到及时诊治,自己也因迟到而被扣发奖金。这一小小笑话说明,看似是与人无关的个体活动,实际上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当然,追求社会效益标准并不排斥组织、公众以至个体的单方利益,因为整体的社会效益是由单个组织和公众的利益累积、综合起来的。离开了个体,整体也就不存在了。比如一座新城的整体面貌格局,就与城内的工厂、医院、学校、住房、公园、影剧院、图书馆及交通等条条块块上的个体建设和管理密不可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单个利益固然需要重视、维护,但它始终只能以社会综合利益为前提,受其制约与规范。倘若各行其是,损人利己,那最终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为社会所不容。例如某出版社为了单纯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热衷于出版畅销读物,而置计划内的教材选题于不顾,结果自己养肥了,却严重损害了社会效益。很自然地,社会舆论及社会管理机构最终对之进行干涉,不能任其一意孤行。
社会整体综合利益的内容有许多方面,其中包括社会产品的生产和人的生存环境的改变等等,但最基本的是要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社会整体发展与进步所带来的益处。这里所说的社会成员,当然包括了公共关系的主体及其公众。
二、公共关系既对自身组织负责,也对公众负责
公共关系既然以社会效益为基本职业准则,就必然地不仅要对组织自身负责,也要对公众负责。公共关系对自身组织负责似乎是题中之意,因为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其活动理所当然地要对组织负责。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公共关系对自身组织负责还有着更深刻、复杂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