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公共关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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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公共关系的类型(2)

在不久的将来,政府公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共关系,必将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新形势下的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和服务职能、建设社会主义“三个文明”等方面发挥巨大而持久的推动作用。

五、事业、团体公共关系

事业组织是指为适应社会需要而由国家提供资金设立的专门性机构,如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等等。团体组织是指具有共同利益或背景的人们为实现某种社会理想而自愿结合形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如专业学术团体、少数民族团体、宗教团体、残疾人团体、妇女团体等。这两者在“非营利性”上是一致的,故列入一类论述。事业、团体组织由于自身的特点,其公共关系工作目标除了具有一般公共关系的共性任务(如建立自身良好形象、扩大社会影响)之外,它还有着自己的几个特点。

1.确立一种高于一般社会认识水平和道德水准的组织形象。其具体目标有:(1)组织担当的崇高社会道义责任;(2)组织为社会作贡献的献身精神;(3)组织成员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社会公德规范。

2.在社会舆论形式中,保持和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作用。事业、团体组织在社会利益关系格局中处于较超脱的地位,故其对社会各种问题的看法往往会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重视,并成为社会舆论的主要倾向。因此,事业、团体组织公共关系可以在两方面显示作用。一是通过参政议政来显示自身价值,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承认;二是以身作则,在社会各界公众中带头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行为作风,并对不良风气勇于抨击。

3.积极参与和组织各种社会活动。这类社会活动主要围绕某个公益目标进行,参加原则是自愿、平等,而且又没有什么功利色彩,所以公众对此有着普遍接受的心理基础。事业、团体组织一般财力有限,在活动中它主要起领导、发起组织、联络的作用。这类活动既使广大社会公众受益,又扩大了组织自身影响,而且还能在与社会各界公众的沟通中得到帮助和支持。

六、社会公众人物公共关系

社会公众人物也称社会性个人。他们与一般人的不同,主要在于他们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是广受公众关注的人物。社会公众人物以社会明星或社会热点人物(如影星、歌星、球星、畅销书作家、探险家、重大事件主角等)为大宗,而不少高级政客(如议员、政府内阁成员等)及社会活动家(如慈善家、热心社会公众事务的活动家等)也属此列。

由于以上这类人物社会身份特殊,社会声誉高,社会影响大,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往往很自然地广受媒体及公众的关注,因此,公众对他们的期望也就比一般人要高。公众不仅期待他们在所属职业领域中表现优异、出类拔萃,而且对他们的待人处世也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从社会公众人物自身出发,为了促进自己的事业进一步发展,为了延续、扩大、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他们也大有必要有目的地去争取更多的公众与舆论的支持。正是在此基础上,社会公众人物有意识地去主动开展公共关系活动,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一件工作了。

在西方国家,社会公众人物公共关系活动的开展已经由来已久。

如美国影坛着名童星秀兰·邓波儿当年以天真活泼、淘气可爱的银幕形象风靡世界,征服了亿万影迷的心,成年以后,她一方面仍从事演艺活动,另一方面则有效地利用了自己创造的社会声誉与形象,成功地充当了民间亲善与和平使节的角色,受到所到国家与地区人民广泛而热烈的欢迎。此外,如球王贝利、拳王阿里、篮球巨星乔丹等,也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成功地开展了公共关系,赢得了广大公众的青睐。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公众人物的公共关系也有所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绩。比如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许多演艺人员参加了各种义演活动,所获款项皆捐赠灾区人民;又如一些球星、影星、笑星等对救助失学儿童的“希望工程”也积极支持,捐赠了不少钱款。

与其他主体公共关系相比,社会公众人物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他们在具体开展自身的公共关系活动时,应经常告诫自己做好以下几点。

1.要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公众人物不仅仍要做好本职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争取多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如扶助孤老事业、挽救失足青年、资助失学儿童等,他们的社会声望将有助于社会公益活动的推进。

2.要严格要求自己,时时注意维护自己的形象。社会公众人物应该十分珍惜自己的名望,不要娇惯自己,更不可自恃特殊而骄横跋扈,切忌闹出罢演、漏税、做假广告之类的风波,而要时时刻刻做遵纪守法的楷模、待人接物的表率。

3.要善于与媒体打交道。社会公众人物的成功离不开媒体的宣传以至炒作,但弄得不好,媒体也可能搞得你灰头土脸、名誉扫地。如2000年8月,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小布什在一次集会上悄悄骂了某记者一句,结果遭到媒体铺天盖地的批评,民意支持率也骤然下降。

因此,在尊重事实、恪守新闻规范的前提下,社会公众人物应积极配合媒体的采访、报道,以更好地传播有关信息及塑造美好形象。

第二节对象公共关系

对象公共关系主要是按照公众的横向划分,进一步分别论述各类公共关系的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一般说,有多少类公众就有多少类对象公共关系,但由于各类公众对象间往往有较多相似成分,我们拟从大处着眼,将对象公共关系划为以下主要大类。

一、员工关系

任何组织因其性质不同,其所面临的公众对象也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员工。因为员工是组织的细胞,组织的目标只有通过他们的合理分工并各尽其责才能实现,所谓“内求团结”方能“外求发展”的道理就在这里,所谓只有做到了“员工第一”才能真正做到“顾客第一”,也是这个道理。另外,每个员工对外都直接代表着组织的形象,不论是从事外部事务工作的,还是承担内部分工任务的,皆如此。鉴于这一点,员工关系不仅是一个组织“全员公关”的基础,而且是对象公共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类。良好的员工关系是组织开展其他方面的公共关系必须具有的保证。

员工公共关系的基本任务有二,首先是培养员工对本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或称向心力、凝聚力);第二是创造和谐融洽的人事环境。

要圆满完成这两项任务,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了解员工,承认和尊重员工的个人价值。这也是现代管理学中的一个核心理念。当前,我国的组织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是密切干群关系、完善奖励制度、提高工作条件、管好用好个人档案等。

2.在组织领导与基层群众间建立体制化的联系渠道。具体做法包括:定期召开对话会、重视员工合理化建议、发挥各类自控传播媒介(如本单位报纸、刊物、电台等)的作用、定期进行专题性的民意测验等等。

3.对员工进行多种能力培训,开发潜力资源。这种训练不仅要有业务性的课题,也要兼顾非业务性的内容,并可采取内部与外部、长期与短期、脱产与不脱产等多种形式,以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发挥其工作积极性。

4.组织各种联谊、福利活动,诸如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舞会、旅游、参观等,以联络感情、调节精神。此外,组织的公共关系部门应时常提醒管理高层关心员工的家庭生活,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组织对员工的各种福利承诺,使他们专心工作而无后顾之忧。

二、消费者关系

消费者关系是组织外部公共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类。因为一般说来,组织自身目标的最终实现与否就直接取决于它与消费者的关系如何处理。另一方面,对组织外部公共关系来说,消费者也是与组织关系最为广泛、密切的一类公众,他们不但分布广(如城市与乡村、国内与国外)、种类多(如工人与农民、妇女与儿童),而且往往表现为具体的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互动,如销售与购买、服务与服务消费等等。此外,消费者关系并不局限于生产或推销生活资料的组织,也包括生产或推销生产资料(如钢材、矿石、木材)以及精神产品(如书籍、报刊或非物化的服务项目,如导游、表演)的组织。也就是说,一切生产或推销物质和精神产品供社会消费的组织,都存在着消费者关系。

“顾客总是正确的”这一句口号可看作组织对消费者关系的一般原则,它不但概括了组织与消费者的关系状态的最佳境界,而且直接反映了组织在处理、调节与消费者关系时应该持有的基本态度。事实也如此,本着对公众负责的精神以及维护与发展本身利益的目的,组织应主动地调节好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具体做法有以下四条。

1.根据消费者特点,协助职能部门制定各自合适的优质服务程序和创造最佳的消费环境。比如服装就不同于食品、书籍、家电等其他消费品,应该制定相应的服务措施,如设立男女各式服装专柜、代人剪裁、定制特型服装等,并布置模特儿、穿衣镜、试衣室等设施,为消费者选购服装创造相宜的服务环境。

2.以消费品为桥梁,配合营销部门与消费者建立长期而又稳定的关系,开发消费者所蕴藏的消费潜力。以出版社、书店为例,应该看到,将书籍卖出并不是与购书者关系的终结,而是这种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开始。书商可用面对面的小型座谈会或不见面的互联网,听取读者对图书出版、发行和销售工作的看法,并以之作为今后如何优化出版选题、扩大发行、改变图书上柜品种的参考。

3.为保障消费者权利而制定具体的维护措施,其原则内容主要有安全、陈述、选择、知晓四个方面。以食品为例,组织应对消费者的卫生健康负责,允许消费者陈述其对消费品的意见,保证消费者有选择消费品的自由,消费者有了解(知晓)有关商品的性能、使用、保管等情况的权利。一个组织只有把握好了上述四个原则,才有可能搞好消费者关系。公关人员的工作就是配合管理层和职能部门,想方设法把这些原则落到实处。

4.想消费者所想,急消费者所急,配合和协助职能部门不断开发适应消费者需要的新产品或服务方式。随着社会整体消费水平、消费品位、消费期待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各种消费品无论从品种、款式上,还是性能、内容上,都会产生新的需求和愿望。这种需求和愿望可以变为无限商机,变为扩大和深化消费者关系的极佳机会。

三、政府关系

政府不仅是公共关系的主体,而且无一例外的又是公共关系的对象。政府在公共关系中“主”、“客”角色互换,其公关行为也作相应的调整。

将政府当作一种特殊的“公众”来看待,是公共关系实践与理论的一大发展。国外公共关系已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我国则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用历史发展的眼光来看,今后我国这方面的工作将一定会开展得更广泛、深入。我们将结合国外经验与国内实际,对政府作为公共关系的对象、与“主体”地位相背的这一特点,概括地作些阐述。

这里所说的政府含有不同层次,从纵向说有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就横向看有承担各种不同职能的政府部门,有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还有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土地管理、司法管理部门等等。众所周知,政府是对社会进行统一管理的权力机构,没有它的有效管理,社会的整体运行就无法正常进行。组织是社会整体运行的一部分,当然免不了要与政府发生关系。由于政府与组织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这也就决定了组织对政府关系的四个基本特点与原则。

1.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和指导,恪守政府有关政策法令。组织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国家利益与组织利益的关系,切实按有关规定上缴税利。

2.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与研究政府所颁发的有关政策、法令内容,注意按照其内容变化相应调整本组织的决策方向及实施计划。

3.主动给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尽管组织属政府管辖,但政府为管理社会而制定的政策皆根据所掌握的基层情况而定。组织如在提供信息方面主动做好沟通工作,那就能促使政府所订政策法令客观、合理,并有利于组织。

4.积极向政府部门就其政策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组织主动配合政府工作人员搞好公众服务、亲民施政,协助改善政府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美誉度。

从表面上看,上述四个基本特点和原则似乎都在说如何接受政府管理、如何帮助政府做好上下疏通的工作。是的,这正是搞好政府关系的要旨和诀窍。常言道,礼尚往来,来而不往非礼也。一个组织能如此支持政府、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努力改善“政府关系”,政府能不善待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