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的“礼”具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社会的普遍规范两方面的内涵,“礼”的本质是一个社会“分”与“别”的原则,即规定了每个人在家庭、社会、国家中要根据自己的身份,去恪守相应的社会行为规范以及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儒家主张建立以“礼”为中心的社会秩序,即依靠“礼”,维护有差别的等级制度。
(一)为国以礼
儒学礼治主张吸收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家之精义,尤其是管仲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的“礼治”思想。
儒学认为,礼是德的外在表现。“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礼的作用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谐有序,“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因此,儒学主张建立以“礼”为中心的社会秩序,“为国以礼”。荀子认为,“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意即国家没有礼制就不能治理好。礼制之所以能用来治国,打个比方,就好像秤能用来分辨轻重,就好像墨线能用来分辨曲直,就好像圆规、曲尺能用来确定方圆一样,已经把它们设置好了,人们就没有谁再能搞欺骗了。
那么,如何实现以礼治国?孔子认为,应从“正名”开始做起。《论语》中记载:“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在这段对话中,子路问孔子说,如果有一天卫国君主请您去主治政事,您将先做什么呢?孔子回答说:一定要先做“正名”的工作。所谓“正名”,就是要通过确定社会每个成员的身份地位,以及与其身份相应的礼仪规范等,来整顿和协调社会的人际关系。在孔子看来,社会成员身份地位的确定,以及共同遵守与其身份相应的礼仪规范,是维系和稳定整个社会秩序、使各种法令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的基础。否则,人们由于身份不明确,说话办事都将是理不直气不壮的,法令制度也就无法正确执行,人们也将不知道如何去行动了。
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人际关系中的一定秩序,这种秩序的破坏或不确定,都会造成人际关系的混乱或颠倒,从而也就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定。鉴于中国是小农经济的专制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无非是君臣父子关系,所以孔子主张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渊颜》)。在君臣关系上,强调“君礼臣忠”;在父子关系上,主张“父慈子孝”。一句话,各种社会关系都要以礼为准则,甚至要求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认为只要君、臣、父、子各行其义务和责任,社会就可以和睦安宁。为此,首先要维护家庭的稳定,因为“国之本在家”。要重祭祀,因为祭祀可以提醒相互间的血缘关系,有利于团结。要提倡孝道,又宣扬忠,忠孝并列。所以,在孔子的“正名”思想中,是有一些合理的内容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
以礼治国,重要的是遵守等级秩序,下对上不能有僭越行为,否则就是天下无道。孔子说:“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意即天下有道的时候,制作礼乐和出兵打仗都由天子做主决定;天下无道的时候,制作礼乐和出兵打仗,由诸侯做主决定。天下有道,国家政权就不会落在大夫手中。天下有道,老百姓也就不会议论国家政治了。
以礼治国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仁义”的根本原则。在儒家看来,“信仁贤”“重礼义”“修政事”才能管理好国家,“不信仁贤,则国空虚;无礼义,则上下乱;无政事,则财用不足。”(《孟子·尽心下》)意即不信任仁人贤士,国家实力就会空虚;没有礼义,上下等级关系就会混乱;没有政事,国家财用就会不足。
(二)刑礼兼用
在实际的治国为政原则上,儒学认为,礼治德教是最根本的。但礼治德教是建立在人们内心自觉的基础之上的。而在现实生活中,社会的全体成员是不可能每一个人都具有这种自觉性的,而且也很难时时事事处处都做到自觉。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外在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法令制度,即法治刑罚,也是不可缺少的。
在儒学为政治国理论中,荀子是第一个强调礼治德教与法治刑罚相统一和并重的思想家。他说:“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天论》)意即一个统治者如果能够推重礼义,尊崇有才德的人,那就可以成就“王”道(这是儒学追求的最高理想社会);如果能够推重法制,爱护百姓,那就可以成就“霸”业(称霸诸侯,强盛的国家)。而对于这两种社会政治局面,荀子都是给予肯定的。荀子还十分明确地指出,“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意即不用道德教育,只依靠刑罚,那么法律条令再详细周密,也是防不胜防的。相反,如果只用道德教育而不用刑罚,那么少数奸民就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这也是不行的。所以,他既强调“隆礼”,同时也主张“重法”,把两者都看做是治理好国家的根本原则。如他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意即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是礼义与刑罚,统治者用礼来修身,百姓怕刑而安宁。彰明美德慎用刑罚,国家就能治理好,天下也就太平了。
关于礼与法之间的关系,荀子认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意即礼是立法的依据和基本原则。可见,在治国的方略上,荀子是主张礼法并重的,并认为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荀子礼法并重、刑德兼用的治国为政原则,为中国以后历代统治者和官僚们所遵行。汉宣帝时比较重用刑法,他的儿子,后来的汉元帝,则“柔仁好儒,见先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就上言建议宣帝“宜用儒生”,多用道德教化。宣帝听后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汉书·元帝纪》)意即我们汉家有自家的制度,历来就是“王”“霸”兼用,礼法并重,怎么可以只用德教呢?汉宣帝的回答是很有代表性的。
事实上,仁政德治作为一种理想和宣传是可以的,然而在实际的治国理政中,是不可能只用德治的,而必须要辅之以法治。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在实际的治国理政原则中,从来都是礼法并重,刑德兼用,宽猛相济,德威并施的。
(三)人治与法治
在治国原则上,中国历来有所谓“人治”“法治”的论争。儒家认为,在“法”与“人”二者中,“人”的因素更为重要。
荀子认为,治理国家,既要有法,又要靠人,二者都重要,但比较起来,人则是第一位的。荀子在总结先秦时期的历史经验时,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他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荀子·君道》)意即有搞乱国家的君主,没有自行混乱的国家;有治理国家的人才,没有自行治理的法制。后羿的射箭方法并没有失传,但后羿并不能使世世代代的人都百发百中;夏禹的法制仍然存在,但夏后氏并不能世世代代称王天下。所以说,法是不能独立起作用的,律例也不可能自动被实行;得到了那种善于治国的人才,那么法制就存在;失去了那种人才,那么法制也就灭亡了。法制,是政治的开头;君子,是法制的本原。所以有了君子,法律即使简略,也足够用在一切方面了;如果没有君子,法律即使完备,也会失去先后的实施次序,不能应付事情的各种变化,足够形成混乱了。不懂得法治的道理而只是去定法律的条文的人,即使了解得很多,碰到具体事情也一定会混乱。
荀子还认为,法不能对复杂、变化多端的国家大事、社会生活概括无遗。而且法有一定的稳定性,不能完全随机应变。法的漏洞需要人去弥补。“故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队。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荀子·王制》)意即制定了法律而不再依靠臣下讨论研究,那么法律没有涉及到的事情就一定会被废弃不管。规定了各级官吏的职权范围而不彼此沟通,那么职权范围涉及不到的地方就必然会落空。所以制定了法律而又依靠臣下的讨论研究,规定了各级官吏的职权范围而又彼此沟通,那就不会有隐藏的图谋,不会有没发现的善行,而各种工作也就不会有失误了,不是君子是不能做到这样的。有了君子,即使法有不至,职有不通的地方,也可以“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荀子·王制》),意即有法律依据的就按照法律来办理,没有法律条文可遵循的就按照类推的办法来办理。从而,他得出结论:“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荀子·王制》)意即有了良好的法制而产生动乱是有过这种情况的;有了德才兼备的君子而国家动乱的,从古到今,还不曾听说过。
尽管荀子的这些话说得有些绝对,因为君子并不是万能的,但他在这里并没有完全否定法作为治理国家的基础作用。同时,他指出法是需要人去执行的,特别是需要君子(有德有才的人)按照不断变化着的实际情况去施行。而且,说到底,法都是由人制定出来的,法是死的,人是活的,离开了人,法是不可能自动起作用的。应该说,荀子的这些观点还是很有道理的。所以,自荀子以来,儒学主张人法并重,重在择人执法的思想,是很值得我们今天认真研究,吸收其中积极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