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中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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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2 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与缺陷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日益成为独立经营的企业实体,金融企业固有的各种风险,例如信用风险、资本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开始显现,特别是逐步脱离政府担保的国有商业银行,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还背负着沉重的不良资产的包袱;另一方面,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也使金融风险日益成为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主要风险因素。因此,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能够在盈利的同时稳健运行,做到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提高商业化运作的效率,也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运行的安全和有效防范金融危机,风险管理无论对于监管部门还是商业银行自身都一直受到广泛的重视。

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建立起了以“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为核心内容的信贷业务运作和管理体制,成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虽然各家银行具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各异,但都具有如下的共同特点:第一,通过逐级授权明确职责。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贷款权限从总行到分行层层授权,职责范围精确到银行每一个职能部门和员工。第二,以职位分离为重点建立严密的制约机制,在机构和岗位设置方面认真贯彻内部制衡的原则。从大原则说,包括决策、操作、监控的分离,业务、财务、技术的分离,一线与二线的分离。从具体岗位说,包括前台与后台分设,决策和风险管理分设,会计与出纳分设等。第三,实行内部稽核制度。主要是加强合规性审计和风险性审计。第四,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如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等。第五,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督促信贷人员在发放信贷时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的发生。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虽然在不断提高,但是就目前而言,风险管理所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一方面,银行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同时,盈利能力有所下降,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不良资产率有了很大程度的下降,但是利润率也出现了连续下滑的势头。

另一方面,风险管理并未能有效避免各种风险的发生,近些年来的银行案件呈现快速上升趋势,银行资金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由此可见,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目前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并不能满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

之所以存在上述情况,主要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以下缺陷:

1.风险管理理念存在偏差,消极应对风险。

发达市场国家的银行十分重视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用它们自己的语言是:“2R”(Risk and Return)is the same coin,即风险和利润(回报)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彼此不能分离。但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认识还有差距,一方面,一些基层人员或业务人员往往错误地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上,不能正确地评价风险,不能正确地看待风险,认为风险管理是阻碍业务发展的。另一方面,部分风险管理人员不能研究业务、研究市场、研究效率,简单地认为少发展业务就可以控制风险,通过否定业务逃避承担风险,使很多该发展的业务发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2.过多注重存量风险化解,忽视事前的风险预警。

为了完成上级行和监管部门有关不良资产率指标等的考核,我国商业银行更多地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事先防范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开展市场细分工作,而是注重完善信贷发放前的调查处理机制,也就是贷款的准入机制上,大多都是在审查借款企业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执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审、对外投资比例、有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之后,就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行业和企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在调查过程中分设调查岗和审查岗,实行审、贷分离,控制贷款风险,但其中信息层层上报、指令层层下达的迂回式操作流程已经严重制约决策层对贷款业务的有效管理。由于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难以保证,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几乎无从谈起。

再者,对贷款发放后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风险,缺乏预警机制,不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预警提示。作为一线信贷人员的客户经理常常把贷后管理当成“副业”,贷后没有及时去调查和掌握构成贷款风险的因素和预警信息,贷后检查报告流于形式,而贷款的管理层也因信息支持不及时或不充分,无法针对贷款风险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一旦贷款企业的经营性风险集中爆发,必将造成银行贷款的损失,只能靠风险补救措施来善后。然而在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评议的过程中,信贷经营单位和个人往往将贷款损失的原因单纯归咎于市场行业的变化等客观因素。最终导致责任追究时,只强调客观因素影响,没有主观失误,责任评议流于形式的怪现象。我国目前的风险管理往往是在风险特征很明显、风险损失已经发生之后,才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迫切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3.偏重信用风险管理,忽视全面风险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始终把信用风险作为风险管理的全部内容,围绕贷款管理建立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但是前面的分析结果已经说明,我国银行业的风险并不是信用风险能够简单涵盖的,如果仅仅把风险管理局限在贷款上,银行风险并不能有效避免,而且这些风险的存在还会影响信用风险,使信用风险管理趋于无效。全面风险管理是包括银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方法。2004年,巴塞尔银行业务监管委员会 公布了《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并将于 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其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将监管资本涵盖的范围由原来的信用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方面。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银行业最重要的竞争规则,是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虽然中国银监会发表声明表示近期不准备以新资本协议为标准,但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为指导,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对中国商业银行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