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我们只限于讨论我们自己的心理学理论。现在,我们应对支配现代心理学的其他理论观点及其与我们的假设之间的关系加以考察。按照李普斯(1897)的激进说法,心理学中的潜意识问题,不是心理学的一个学术问题,而是心理学能否存在的一个问题。如果心理学只是通过文字解释将“精神的”视为“意识的”,并认为“潜意识精神过程”是明显的胡说,以这种方式来处理潜意识问题,那么我们便无法就医生对变态心理状态的观察结果做出任何心理学评估。对医生和哲学家而言,只有当他们都认识到,“潜意识精神过程”一语是“对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的适当而合理的表达”时,他们才能获得一致。如果有人确信“意识是精神事件不可缺少的特征”,那么医生只能耸耸肩,而且,如果他仍然对哲学家的话怀有敬意,那么他只能认为,他们谈论的不是一码事或从事的不是同一个学科。因为,哪怕对神经症患者的心理生活只做一次观察,或者只对一个梦做一次分析,都会赋予他一个坚定不移的信念,哪怕是最复杂、最理性的思想过程,都可以在不引起主体意识的情况下发生,而这些思想过程无疑都是精神过程。当然,如果这些潜意识过程不对意识产生某种效应,那么医生也就无从探知这些潜意识过程,因为只有意识才能进行沟通和观察。但是,这些意识的效应可以表现出与潜意识完全不同的精神特征,所以内部知觉不可能将二者视为相互的替代。因此,医生必然觉得有权利通过意识的效应推论出潜意识精神过程,因而认识到,意识效果只是潜意识过程的一种间接精神结果,而且,后者不仅没有变成意识,还可以在不被意识觉察的情况下存在和活动。
必要的是不可过度地估计意识的性质,认为在形成来源于精神的正确观点之前都是有意识的。按李普斯的说法[1897,第146页以下],潜意识必须被看成是精神生活的一般基础。潜意识是一个巨大的领域,意识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任何意识事件都经历过一个潜意识的初始阶段,而潜意识事件却可以保持在潜意识阶段,但却拥有精神过程的全部价值。潜意识才是真正的精神现实,对于它的内在本质,就像对于外部现实一样,我们尚知之不多,而且,就像我们通过感官对外部世界的把握一样,意识资料对潜意识的表现也很不完善。
随着潜意识精神现实的发现,意识与梦之间的古老对立已渐趋消失。以往作者们深切关注的许多关于梦的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例如,某些成功地在梦中得到表现的活动,过去曾令人吃惊,现在已不再被认为是梦的产物,而是潜意识思维的产物。如果像施尔纳[1861,第114页以下]所说的那样,梦似乎要对身体加以象征性表现[第85页],那么现在我们知道,这些表现都是某些潜意识幻想的产物(可能起源于性的冲动),并且不仅能在梦中得到表现,而且也能在癔症恐怖症或其他症状中得到表现。如果梦执行并完成白天的活动,甚至导致有价值的新观点,那么我们只需剥除其梦的伪装,这种伪装只是梦的工作的产物,它也表明在心灵深处有某种隐秘的力量在起作用(参看塔梯尼的奏鸣曲梦中的魔鬼)。梦中的理智成就正是导致白天成就的那些同样力量的产物。同样,对于智慧的和艺术的成就,我们可能也倾向于过高地估计了其意识性质。像歌德和赫尔姆霍兹这些最富有创造力的人告诉我们,在他们的创造中,真正本质而新颖的部分来自灵感,并且几乎是以现成的形式存在于他们的脑海之中。毫不奇怪,在某些需要集中全部理智功能的情况下,意识活动亦参与其中。但是,如果我们因意识活动的参与而看不到其他活动,则不免夸大了意识活动的功能。
把梦的历史意义当作一个独立的主题加以研究会得不偿失。一个领袖人物可能会在梦促使下从事一项大胆的事业并成功地改变了历史。但是,只有当梦被认为是一个与心灵其他熟知力量完全不同的神秘力量时,才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如果梦被理解为某种冲动的表现形式,只是这些冲动在白天遭受抵抗的压力,而夜间却从心灵深处的兴奋中获得强化,那么这种问题便不复存在了。但是,古人对梦的推崇却是基于正确的心理洞见,是对人类心灵中无法控制、不可毁灭的力量的敬畏,是对产生梦的愿望并在我们的潜意识中活动的“恶魔般”的力量的崇拜。
这里我说是“我们的”潜意识并非是无意的,因为我所描述的潜意识与哲学家的潜意识不同,甚至也与李普斯的潜意识不同。对他们而言,潜意识只是用做意识的对立面,他们激烈争论的论题是,除意识外,还存在着潜意识精神过程。李普斯更进一步地主张,全部精神事件都以潜意识的方式存在,其中一部分同时也以意识的方式存在。但我们通过梦和癔症症状形成的现象所要证实的并不是这一论题,这一论题通过对清醒的生活观察便足以得到证实。通过对精神病理结构及其首要组成部分即梦的分析,我们获得的一个新的发现是:潜意识(亦即精神)是两个独立系统的功能,而且对正常生活和病理生活均如此。因此潜意识就有两种类型,心理学家们尚未把它们区分开来。这两种潜意识都是心理学意义上的潜意识,但在我们看来,其中我们称之为潜意识的那一类是不能进入意识的,而另一类我们称之为前意识,是因为它的兴奋能够达到意识——这当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或许还必须经受新的稽查作用,尽管无须考虑潜意识。要达到意识,兴奋必须通过一个固定的或有层次性的动因系列(这些动因由稽查作用在兴奋中造成的种种变化揭示出来),这一事实使我们能够进行空间的变化。我们已经说明了两个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与意识之间的关系,认为前意识系统就像屏风一样介于潜意识系统与意识之间。前意识系统不仅阻断了通往意识的道路,而且还控制着随意运动的能量,支配着能量贯注的分布,其中一部分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注意[参见第593页]。
近年来,在精神神经症文献中经常出现“超意识”与“下意识”之间的划分,对此,我们也必须回避,因为这种划分似乎恰好是在强调精神与意识之间的等同性。
那么在我们的理论框架中,意识还剩下什么作用呢?意识的作用曾一度被认为是万能的,并掩盖了其他一切作用,它的作用只是为感知精神的质提供了一个感官而已。按照我们设计示意图的想法,意识知觉是某一具体系统的功能,因此,我们采用意识的缩写形式Cs.是合适的。就其机械性质而言,这一系统有别于知觉系统Pcpt.:它易感于各种性质的兴奋,但不能保持变化的痕迹,亦即不能拥有记忆。以其知觉系统作为外部世界感官的精神机构本身,对潜意识感官而言也构成外部世界。这里,我们又碰到了动因的层次性原则,它似乎控制了精神机构的结构。兴奋材料从两个方面传至意识感官:一是从知觉系统,它的兴奋决定于各种性质,在它变为意识感之前可能要经受新的矫正;另一个来自精神机构内部,它们的量的过程以快乐和痛苦的质的不同程度被感知,并在经受某种程度的改变之后进入意识。
有些哲学家认识到,理性的和高度复杂的思想结构在没有意识参与的情况下也能发生,这使他们关于意识的功能陷入困境,意识似乎只是已经完成了的精神过程的一种多余的反映而已。而我们却通过意识系统和知觉系统之间的类比摆脱了这一困境。我们知道,感官知觉的结果,是将注意贯注于传人感觉兴奋引导感官扩散的道路上:即知觉系统的兴奋的质充当了精神机构内兴奋以量的形式释放的调节因素。我们可以认为,意识系统的感官具有同样的功能。通过对新质的感知,意识感官可以重新引导能量贯注的运动量,并以一种便宜的方式加以分配。又通过快乐和痛苦的感知,它影响到机构内部的精力贯注过程,否则,潜意识结构将会利用量的移置而产生作用。虽然痛苦原则可能先对贯注的移置作用产生自动的调节作用,但对这些性质的意识可能进一步引入更精细的调节,甚至与前一种调节相对立。由神经症心理学可知,这些调节过程对精神机构的功能活动产生巨大影响。痛苦原则的自动调节作用及其有效性的限度,均由感觉调节作用打断,而感觉调节本身也是自动作用的。我们发现,压抑对记忆的影响远远超出对知觉的影响,因为前者不可能从精神感官的兴奋中获得额外的贯注。一方面,遭受排斥的思想确实不能成为意识,因为它要被压抑,但另一方面,这种思想有时也因其他原因而遭到压抑,从而退出意识的知觉。这里,我们获得了一些可以应用于治疗的线索,以有效地解除压抑。
由意识感官对运动在量上调节影响而建立起来的过度精力贯注,若要评价其价值,以下事实是最明确的说明,即这种过度贯注创造了一个新质的系统,并因而创造了一个新的调节过程,从而构成人高于一切动物的优越性。思想过程本身无所谓质,它只伴有快乐和痛苦的兴奋,而且由于有可能干扰思想过程,这些兴奋必然受到限制。思想过程为了获得质的规定性,于是在人类而言,便与言语记忆发生联结。言语记忆痕迹在性质上足以引起意识的注意,并赋予思想过程以一种新的精神贯注[参见第574页及第611页注]。
意识问题的全部复杂性,只有通过对癔症思想过程的分析才能把握。癔症思想过程表明,从前意识到意识的贯注过渡,也要经历类似于潜意识与前意识之间的稽查作用。这种稽查作用也只有在达到一定量的限制时才发生作用,所以低强度的思想结构不受其影响。关于一个思想如何能够被阻于意识之外或在某些条件下进入意识,我们可以在精神神经症中找到大量实例。下面,我就用两个例子来结束这些心理学考察。
去年,我被邀去为一个聪明而神情自若的女孩进行会诊。她穿着很奇特。一般而言,女人对穿着都特别考究,但她的长筒袜却有一只未提上,外衣也有两只扣子没有扣上。她说她腿疼,并主动露出小腿给我们看。但用她自己的话说,她主要是在体内有一种感觉,好像是什么东西“刺了进去”,并在体内“前后抽动”不停地“摇动着”,有时又使她觉得全身“僵硬”。一位同去会诊的同事看着我,觉得不难理解她的主诉。但我们深感格外惊奇的是,她母亲竟对此中含义一无所知,虽然她自己也必然经常听到她女儿所描述的这种情境。患者对自己的话也不理解,否则,她就不会说出这些话了。在这一病例中,稽查作用很可能受到了蒙骗,遂使一个正常情况下应保留在前意识中的幻想以主诉的天真无邪的伪装形式进入意识。
另一个病例是一个14岁的男孩,因患有抽搐、癔症性呕吐、头痛等症状而前来我处进行精神分析治疗。我告诉他,如果闭上双眼,他便能看到一些图像或想到一些观念,然后向我报告,以此开始治疗。他说他看到了图像,他来我处之前的印象又以视觉形式在记忆中复现。当时他正和他叔叔玩跳棋,此时棋盘又在眼前浮现。他琢磨着各种走法。随后他在棋盘上看到一把匕首——这把匕首是他父亲的,他在想象中将之置于棋盘上,又看到一把镰刀,又变成一把长柄大镰刀。最后他看到一幅图画,是一位老农用一把大镰刀在他家屋草坪上除草。不几天,我就发现了这一系列图画的意义,这孩子是因家庭的不幸处境而困扰。他父亲性情刚烈,脾气暴躁,婚姻不幸,对子女的教育以威胁为主。他父亲后来跟他那性情温柔的母亲离了婚,又为他娶了一位年轻的后妈。就在他父亲再婚后不久,这个14岁的孩子发病了。他压制着对父亲的愤怒,正是这种被压制的愤怒构成了上述一系列图画,其意旨不难理解。这些图画的内容来源于对一个神话的记忆,期中镰刀正是宙斯用以阉割他父亲的工具,大镰刀和老农的形象是指克罗诺斯,他残忍地吞食了自己的子女,宙斯便对他施以如此不孝的报复[参见第256页]。在他的想象中,父亲的婚姻给了他以报复的机会。很久以前,他因玩弄自己的生殖器而受到父亲的诸多谴责和威胁。在这个病例中,长期以来被压抑并仍然保持潜意识中的记忆及其派生产物,通过一系列表面看来没有意义的图像这一迂回方式进入了意识之中。
因此,就其理论价值而言,我认为梦的研究增加了我们的心理学知识,并有助于我们对精神神经症的理解,即使是在目前的知识条件下,我们也能获得精神神经症的治疗效果。如果我们对心理机构的结构和功能有个彻底的理解,谁能预估到这些结果将会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呢?但是,有人提出疑问,作为理解心灵和揭示个体潜隐特征的手段,梦的研究又具有什么实际价值呢?梦中表现的潜意识冲动能体现心理生活中真实力量的意义吗?我们能忽视被压抑愿望的伦理意义吗?——这些愿望,正如能导致梦一样,终有一天或许也能导致其他什么结果。
我觉得回答这些问题尚无把握,我还没有考察梦的这一方面的问题。但是,我想,那位罗马皇帝就因为他的一位臣民梦见刺杀他而将之处死[参见第67页],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他应弄明白梦的意义何在,梦的意义很可能与它的内容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内容不是弑君的梦,其意义可能正是弑君。难道我们不应该记取柏拉图的格言,说善良的人总因梦见恶人行恶而满意吗[第67页]?所以,我们最好认为梦是无罪的。至于我们是否赋予潜意识愿望以现实性,我就说不好了。当然,任何中介的或过渡的思想都不应该认为是现实。如果我们将潜意识愿望还原为其最基本、最真实的形态,那么我们无疑要得出一个结论,即精神现实是存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应该与物质现实混为一谈。因此,我们似乎没有必要为梦的不道德而不愿承担责任。如果我们正确理解了精神机构的活动方式以及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将会发现,梦和幻想生活中的伦理问题便不复存在。用萨克斯[1912,第569页]的话来说,“如果我们想在意识中寻求梦所表现的有关当前(真实)情境的某事,那么,若通过分析的放大镜发现,梦中的庞然大物原来不过是一只小小的纤毛虫,则一点不值大惊小怪。”
一般说来,对判断一个人的性格这一实际目的而言,他的行动和有意表达的思想就足够了。其中,行动应作为最主要的参考,因为许多冲动即使强行进入了意识,也有可能被心理生活中的种种力量抵消,从而不能发展成为行动。但事实上,这种冲动在其前进的道路上往往不会受到精神障碍的困扰,因为潜意识因素很明白,它们将会在另外一些阶段上被中断。无论如何,进一步理解我们的美德所赖以自豪地生长的这一片沃土,是大有裨益的。人性因受各种动力因素的影响而日趋复杂,它已不可能像古代道德哲学所说的那样,能以简单的二者择一的方式加以表现。
对于我们认识未来而言,梦又具有什么价值呢?这类问题当然是不成立的[参见第5页注]。或许更真实的说法是,梦为我们提供了有关过去的知识,因为不管从哪方面说,梦总是来源于过去。当然,认为梦预知未来的这一古老信念亦非完全没有真理性。梦通过把愿望表现为已得到实现,从而将我们引向未来。但是,这个被梦者表现为现在的未来,却是由他不可毁灭的愿望按照与过去完全相同的方式塑造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