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作为痛苦原则的结果,除了愿望之外,第一个φ系统完全不能将任何不愉快的事物引入其思想之中。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引起这种状态的改变,那么第二个系统的思维活动势必受阻,因为它需要随时利用由经验建立的所有记忆。这里有两种可能性。其一,第二个系统完全不受痛苦原则的支配,并因而不顾及记忆的痛苦;其二,它也可以发现一种对痛苦记忆施以贯注的方法,从而能够避免痛苦的释放。我们可以排除第一种可能,因为和第一系统一样,痛苦原则显然调节着第二系统的兴奋过程。于是只剩下一种可能,即第二系统以抑制其释放的方式对记忆施以贯注,并因而也抑制了痛苦发展的方向(与运动的神经兴奋相类似)。所以,我们从痛苦原则和(上一段提到的)能量消耗最小原则这两个方向得出同一个假设,即第二系统的能量贯注意味着对兴奋释放的抑制。对此,我们需牢记在心,因为它是全部压抑理论的关键:对任一观念而言,只有当第二系统能够抑制其痛苦的发展时,才能对这一观念施以能量贯注。任何能够逃脱这一抑制作用的观念,都不可能进入第二系统,因为根据痛苦原则,它一产生便立即被排除。但对痛苦的抑制未必是完全彻底的,因为只有当痛苦产生之后,第二系统才能知道有关记忆的性质及其对当下思想过程目的的不适宜性。
仅为第一个系统所认可的精神过程,我称之为“原发过程”(primary process),而由第二个系统的抑制作用所产生的精神过程,则称为“继发过程”(secondary process)。
第二系统要对原发过程加以修正,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原发过程努力产生兴奋的释放,以便能借助于积累起来的兴奋总量建立“知觉同一性”。但继发过程却试图放弃这一意图而代之以另一个意图,即建立“思想同一性”。思想不过是从满足的记忆到这一记忆的同一性贯注回路而已,它必须考虑到不同观念之间的联络通路,而不要被这些观念的强度引入歧途。但是很明显,观念的凝缩以及中介结构、妥协结构等,也必然阻碍着同一性的获得,因此,这些作用在不同观念之间造成相互替代。所以,继发性的思想必须慎重地回避这一类过程。我们也不难看出,痛苦原则虽然在其他方面为思想过程提供了重要的标志,却在建立“思想同一性”的道路上设置了障碍。所以,思想必须逐步地把自身从痛苦原则的排他性控制中解脱出来,并将思想过程中的情感发展控制在最低限度。这种高度精巧的活动结果,只有进一步借助于由意识提供的过度能量贯注才能实现[参见下文第615页以下]。然而,我们知道,即使在正常精神生活中,这一目标也很难完全达到,我们的思想总要受到痛苦原则的干扰而产生错误。
然而,这并不是精神机构中使思想屈从于原发性精神过程的功能缺陷,其中思想表现为继发性思维活动的产物,因为这就是我们目前用以描述导致梦和癔症症状的精神过程的基本方式。功能缺陷产生于我们发展历史中的两个因素的汇聚。其中一个因素完全依赖于精神机构,并对两个系统之间的关系产生决定性影响;而另一个因素则不甚稳定,它将器质性根源的本能力量引入心理生活中。这两个因素均起源于童年期,是从婴儿期以来所经历的躯体性和心理性变化的积淀。
当我把心理机构内所发生的精神过程之一称为“原发”过程时,我所考虑的不只是相对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这个名称也表明这一过程在时间上的先在性。我们知道,确实没有哪个精神机构只具有原发过程,这不过是一种理论虚构而已。但如下情况却是事实,即精神机构中最早产生的是原发过程,继发过程是在生命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能抑制和掩盖原发过程;甚至只有到了壮年,它才能获得完全的支配地位。由于继发过程出现得较晚,因此,前意识永远也不能对我们的存在本质——由各种潜意识愿望构成——加以理解和抑制。前意识所起的作用,也只能永远地局限于为起源于潜意识的愿望冲动引导一条最便捷的道路。这些潜意识愿望向随后的所有心理倾向施加压力,而这些心理倾向却不得不屈从于这一压力,或者是对这一压力加以疏导并引向更高的目标。继发过程出现得较晚还有一个结果,就是使前意识贯注对很大一部分记忆材料不能施加影响。
这些起源于婴儿期的愿望冲动,既不能被毁灭,也不能被抑制。其中有些愿望冲动的实现是与继发思想中的目的性观念相冲突的,这些愿望的实现不再能够产生快乐情感,而只能产生痛苦情感;而且,正是情感的这种转变构成了我们所谓“压抑”的本质。压抑的问题在于,这种压抑是如何发生的?其动机力量又如何?但这个问题我们只需在这里稍加论述。我们只须明白,在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发生这种转变,而且,它与继发系统的活动有关,这便足够了。既然潜意识愿望赖以产生情感的记忆永远达不到前意识,那么与这些记忆相关的情感释放也就不受抑制。正是因为这种情感的生成,观念即使通过将其愿望冲动转移其上的前意识思想,也不能达到前意识。相反,痛苦原则则起着支配作用,使前意识离开这些移情思想。移情思想因此被放弃了——即被“压抑”了——所以,从一开始就被阻止进入前意识的童年记忆的积累,构成压抑的必要条件。
在最理想的情况下,随着贯注从前意识中的移情思想撤回,痛苦的生成亦告终结,这一结果表明,痛苦原则的干预也服务于一定的目的。但是,如果被压抑的潜意识愿望受到器质性强化,并将这一强化传至移情思想,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愿望便使移情思想能够进入前意识,虽然它已失去前意识的贯注。这随后便产生一种防御性的抗争,因为前意识会反过来强化它对被压抑思想的对立(即产生反向贯注),于是,作为潜意识愿望之工具的移情思想,通过产生症状的某种妥协方式进入前意识。但是,从被压抑的思想受到潜意识愿望的强烈贯注,但同时又被前意识撤回贯注时起,这些思想便从属于原发性精神过程,它们的目标之一便是运动释放,或者如果可能的话,是所希望的知觉同一性的幻觉重现。经验表明,我们所描述的非理性过程只能发生于遭受压抑的思想,对此,我们现在能做出更深入的理解。精神机构内发生的非理性过程,实际上就是原发过程。每当观念被前意识贯注所放弃而自由发展,并能够从寻求出路的潜意识中获得不受压抑的能量,这些非理性过程就会产生。其他一些观察事实也支持这一观点,即这些所谓非理性的过程,实际上并不是正常过程的错误形式即所谓理智错误,而是精神机构的某些从压抑中解脱出来的活动模式。例如,我们发现,从前意识兴奋到运动的转移,也接受相同过程的支配,而前意识观念与语词之间联系也表现出同样的移置和混淆,其时则被归因为不注意所致。最后,我们可以在下列事实中发现证据表明,当这些原发性活动模式遭受抑制时,活动就必须有所增加:如果我们允许这些思想模式进入意识,则会产生一种滑稽效果,即我们要在放声大笑中释放多余的能量。
精神神经症理论认为,以下事实是确凿无疑的,即虽然幼儿期性欲冲动在童年期发展阶段要经受压抑(即它们的情感转移),但在以后各发展阶段中,只有这种性欲冲动才能够复活(不管是作为个体从最初的双重性欲发展而来的性的体质成熟结果,还是作为其性的过程所经受的不良影响的结果),并因而能够为各种精神神经症症状的形成提供动机力量。只有考虑到这些性欲力量,我们才能弥补压抑理论仍然存在的明显缺陷。至于这些性欲的和幼儿期的因素是否同样为梦的理论所必需,我暂且置而不论,目前我只能使梦的理论处于不完善状态,因为在做出以下假设时我已经超出了可验证的范围,即认为梦的愿望毫无例外地都起源于潜意识。关于精神力量在梦的形成和在癔症症状的形成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其差异的性质如何,我也不想做进一步的探讨,因为我们尚缺乏有关梦的充分、正确的知识以及对此加以比较。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而且,正是这个原因,我在这里才进行所有这些有关两个系统及其活动方式和压抑的讨论。现在的问题并不在于我是否就有关心理因素得出了大致正确的认识,也不在于我是否对这些问题做了歪曲的和不完善的描述,虽然这是完全可能的。不管我们关于精神稽查作用及其对梦的内容进行理性和异常润饰作用的解释发生多少变化,毋庸置疑的是,在梦的形成中确实发生着这类过程,而且,这类过程在本质上与癔症症状形成中发生的极为相似。但梦却不是一种病理现象,它并不必然干扰精神的平衡,也不会造成功能缺陷。或许有人认为,从我以及我的患者的梦中,不能得出有关正常人的梦的任何结论;我认为这种反对意见完全不能成立。如果我们从现象回溯其动机力量,那么我们一定会发现,神经症所运用的精神机制并不是对心灵的病理性干扰影响造成的,而内在于心理机构的正常结构之中。两个精神系统以及其间的稽查作用,不同活动之间的抑制和交叠,两个系统与意识之间的关系——或者对观察到的事实做出更为正确的解释——所有这些,都构成我们正常心理的一个部分,而梦正为我们理解心理结构提供了一条途径。即使我们严格地以已经确证了的知识为基础,我们仍然可以说,梦表明,无论是对正常人还是对精神疾病患者而言,被压制着的材料仍然存在着,并能够保持其精神的功能活动。梦本身就是这种被压制材料的表现方式。从理论上讲,每个梦都应如此;从经验方面看,至少在大多数梦中都有所表现,而在那些具有梦的显著特征的梦例中,这一点显得尤为清楚。在清醒生活中,被压制的材料因出现的矛盾被消除(一方被处理时总有利于另一方)而使之与内部知觉切断了联系所以无从表达;但在夜晚,这些被压制的材料通过妥协等手段而得以进入意识。
即使我不能震撼神明,我也要搅动冥界。
梦是理解心灵潜意识活动的一条光明大道。
通过梦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精神机构最神奇奥秘的产物。虽然这一步并不那么巨大,但终究是一个开端。这一开端必将有助于我们对梦的深入分析,并使所谓病理的结构成为分析梦的基础,因为疾病——至少那些“功能性”疾病——并不必然是机构的解体或机构内部新的分裂的产物。它必须在动力学(dynamics)基础上做出解释——在各种力量的相互作用中,有些力量得到加强,有些力量遭到削弱,其中许多力量执行着正常的功能,但效果却隐而不现。对正常心灵而言,精神机构中两个动机因联合作用比只有单一动因起作用,其功能活动要完善得多。对此,我希望另作论证。
六、潜意识与意识——现实
如果细加研究,我们便会发现,根据前几节心理学讨论,我们应做出的假设不是在精神机构的运动端存在两个系统,而是存在着兴奋的两种过程或释放形式。但这对我们来说都一样,因为只要我们能够用更接近于未知现实的某种东西作为替代,那么我们随时都会放弃上述理论框架。所以,我们必须对某些看法做出修正,这些看法,像“压抑”和“强行进入”之类的说法所隐含的那样,只要我们在字面意义上把两个系统理解为精神机构中的不同位置,便易于引起种种误解。例如,我们可以说一个潜意识思想试图经前意识强行进入意识。这么说并不是指在一个新的位置形成了一个新的思想,宛若一个复本可以与原本同时并存;进入意识也绝不能为拉个位置的变化。又如,我们可以说一个前意识思想遭受压抑或被逐出而为潜意识所接管,这些意象来源于一组有关争夺地盘的观念,易于使我们设想,某一位置上的心理群集真的就字面意义而言被取消了,并代之以某一新的位置上的新的心理群集。下面,我们用更切合实际的方式来代替上述比喻,并把它说成是,某一具体的心理群集使某一能量贯注于它或是被撤回,从而使所谈论的结构接受某一特殊动因的支持,或是使这一动因从中撤除。我们这样做就是用动力学的表达方式来代替地形学的表达方式,这样,我们所说的任何变动,就不是指精神结构本身的变动,而是指受神经支配的活动。
然而我认为,对两个系统使用这种形象化的比喻仍不失为便利合理,只要我们记住,一般而言,观念、思想、精神结构等都不能看成是神经系统内的器质性成分,而是在它们之间由于抵抗、联想等作用的产物,这样就能避免这种方法的滥用。任何能够成为内部知觉的对象的事物都是虚的,就像光线透过望远镜所产生的影像一样。我们有理由假定,这两个系统的存在(它们自身决不是精神实体,也不能为我们的精神知觉所知晓)就像望远镜形成影像的透镜一样,而且,借用这个比喻,则两个系统之间的稽查作用就可以比为光线进入中介质时所发生的折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