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redit Metrics采用的是信用等级变化分析,这有可能使得明显的分析结果不能及时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变化;此外,信用等级迁移矩阵未必是稳定的,大量证据表明信用等级迁移概率并不遵循马尔科夫过程,而是跨时自相关的。这样对最终贷款的定价结果会有一定的影响。
4、在用VaR计算经济资本时,假定贷款价值服从正态分布,但它的分布并不完全服从正态分布,其分布式一条左偏的、具有肥尾特征的曲线,基于正态假设的经济资本计算结果缺乏一定的真实性。
第三节改进存款产品设计
我国从1986年开始利率市场化改革,但总体上利率还处于高度管制状态,特别是存款利率。在这种背景下,银行存款产品实际上是有中央银行设计的,商业银行只是销售由中央银行设计的存款产品。近几年,我国银行业存款产品设计与管理发生了一些明显变化,如从2006年起银行开始对小额存款人收取账户管理费。但总的来讲,与国际领先银行相比,我国存款产品种类不多,产品设计不合理,银行间产品同质性严重。本文归纳了美国银行业存款产品色合计的特点,进而阐述了我国银行存款产品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
一、美国银行业存款产品设计与特点
1980年美国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得银行存款产品设计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存款产品种类丰富,不同银行的存款产品不同;第二,银行存款产品变化快,同一银行不同时期的存款产品有差异,大银行基本上是每周变动一次产品目录;第三,产品设计中注重存款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第四,通过多样化产品细分市场,满足存款人个性化需求;第五,存款产品构成要素多,具有通过要素重新组合来“自动创新”的功能。
其中,存款产品的构成要素包括期限、利率、开户起点、日均余额/联合余额、优惠(减免账户管理费,免费签发若干次支票、利率优惠等)、惩罚(收账户管理费、降低利率等)、存款保险等七个要素(张桥云,2003)。由于构成产品的要素多,这些要素的变化和搭配可以创造出新的存款产品,具有通过要素重新组合来“自动创新”的功能。例如即便是相同的期限,也可以有不同的开户起点或日均余额;或相同的开户起点,但是有不同的期限或利率,或其他组合方式。
如果以A、B、C、D、E、F、G分别代表上述七个要素的话,A、B、C、D、E、F不同的取值代表不同的存款产品契约。从理论上讲,(A、B、C、D、E、F、G)可以有无穷多种组合方式,从而创造出不同的存款产品,这是美国银行业存款产品多、变化快的技术原因。
二、我国银行业存款产品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导致我国银行业存款产品偏少,既有监管、利率管制、激励机制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产品设计机制不合理等微观层面的原因。
(一)宏观层面:监管、所有权与激励机制
首先,从监管角度看,一是监管当局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要么为了降低自己的监管责任,减少监管风险,对银行创新采取简单的否定办法;要么是对银行产品创新在内的所有创新采取严格的审批制。二是在存款利率实行高度管制的条件下,不同银行同期限的利率水平是完全相同的,而与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无关,也与存款人的金额、其他账户活动情况无关。从而限制了银行的存款产品的差异性,导致银行产品的同质化。三是我国现行的活期与定期存款适用相同法定准备率的法定准备金制度使得银行不愿意通过存款服务创新减少存款人的活期存款量(这相当于提高了存款的收益率!),而这正是美国存款创新的关键所在。因此,高度的金融管制抑制了银行存款产品的创新。
其次,从所有权与激励机制角度看,现有薪酬制度使得创新者并不因为创新而增加收入。创新是有风险的,可能因违规而受到处罚,也可能因失败而无法收回研发费用,因此,在创新者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情况下,经理层宁愿选择保守的经营策略而不愿意冒险。对银行创新者激励不够导致创新动力不强。
(二)微观层面:产品设计存在缺陷
1.产品设计主体错位。在我国,银行产品是由中央银行统一设计,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自主设计产品的权力。这种统一供给机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考虑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产品的能力上的差异,比如国有大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的产品应该有差别,城市商业银行与信用社也应有所不同。而实际情况是在现有体制下这些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存款产品完全相同,存款人没有选择产品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产品设计主体错位导致银行不能根据自己的优势来定位,银行无法实施产品差异化竞争策略。二是中央银行设计存款产品、特别是决定利率水平更多是考虑“宏观调控”的需要,而这与银行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特性可能产生矛盾。这种“宏微观冲突”是利益冲突的必然结果,而且将越来越明显。
2.产品构成要素单一。我国银行产品的构成要素非常简单,即期限。银行营业场所的法定利率表实际上也是银行所能供给的存款产品,看起来存款有两个要素——期限和利率,但实际上只有一个,也就是期限。因为存款期限一定,其相应利率也就确定。在利率管制条件下,我国存款产品表现出明显的期限特征。也正因为存款要素单一,不具有组合功能。所以,银行只能围绕期限来设计存款产品,自然而然存款种类就很少。同时,存款产品构成要素单一还导致银行难以细分市场,难以通过要素组合来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定价方法不合理。我国银行业存款产品与相关服务采用“打包式”定价,统一用用“利率”来表示。“利率”既包含了银行使用资金的利息成本(即利率),也包含了银行提供存款服务的成本(即费用)。从技术上讲,把利率和费用折算成“利率”(即经营成本)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情,同时,对银行而言将存款产品和服务分别用利率和费用分开定价与把利率和费用“打包”定价也没有多大的成本差异。但从客户角度看,利率和费用分开定价可以给客户选择的权利与机会。
这种打包定价方法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没有体现出不同客户对银行贡献区别,缺乏对优良客户的优惠条件,而小客户却可不计成本地去享用银行服务,增加银行运营费用。二是现实中,银行为留住大大客户,在存款价格不能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其他的变相措施,助长了银行间不良竞争风气。三是是为弥补成本和保证收益,银行只能给存款客户以较低利率或收取贷款客户较高利率来保证银行的收益。而低的存款利率具有压制储蓄的作用,高的贷款利率可能会抑制贷款需求和投资需求。四由于利率包含了服务成本,所以我国银行业的非利息收入普遍很低。也就是说,定价方式是造成我国银行非利息收入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五是统一定价的“利率”不能真实反映资金交易的利率水平的变动。事实上,X+Y=Z,Z(即“利率”)的变动可能是来自于资金供求的变化,但也可能是来自于银行经营成本的变化。因此,统一定价的“利率”变动可能传递错误的利率信号和误导投资者。
4.利率只跟期限有关。在我国,期限是决定利率水平的唯一因素。从理论上讲,存款人所得利率水平,应该由其对银行的贡献来决定,不仅与其选择的存款期限有关,而且应该与其存款余额有关,与其关联账户的活动等其他方面也应该有关。现行的基于期限的利率定价方法没有反映出存款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对比花旗银行,其基本货币帐户(Ultimate Money Account)的利率水平,一是与开户起点挂钩。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开户起点越高,利率水平也越高。二是与关联的支票账户活动情况挂钩。要开设花旗银行的基本货币帐户必须先拥有合格的支票帐户,同时支付的利率有高、低两种。银行按照存款余额计算利息,但要得到较高利率,存款人在报告期内必须通过花旗网上银行,或花旗移动银行,或花旗电话银行从与该储蓄存款相关联的支票帐户上至少有两次电子支付。当满足条件时,基本货币帐户按照较高的利率计息;否则只能按较低了利率计息。
三、中国银行业存款产品设计改进的建议
存款产品设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宏观层面的经济环境、金融环境、法制环境,以及微观层面的银行竞争战略、客户需求、产品设计理念、设计思路等。这些差异构成了不同国家银行存款产品设计的约束条件,比如在我国现行的法定准备金制度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类似美国20世纪60~90年代的存款产品和服务创新,又比如在现行的“期限+利率”(实际上只有期限)的存款设计方式不改变的情况下,即便是改变银行所有制结构,改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放松金融监管,也不可能出现种类丰富的、多样化的存款产品。对此,改进中国银行业存款产品设计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银行经营自主权
由于银行间存在发展阶段、管理水平、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竞争策略等多方面的差异,客观上不同银行应该采取不同的定价方式和不同的利率、收费水平。要实现这一点,前提条件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银行经营自主权。
第一,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实现银行间利率差异化竞争。尽管利率不是存款产品的唯一要素,但肯定是存款契约的核心要素。在我国利率管制条件下,不同银行间同期限存款的利率水平是相同的,这种“同期限同利率”的设计方式,不能体现不同银行的管理水平、盈利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竞争策略的差异,是一种简单的、平均化的设计思想的体现。要丰富银行存款产品,实现银行间存款产品“同期限不同利率”的差异化竞争,前提之一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利率市场化所形成使的二级利率体系背景下,中央银行决定和调控基准利率或者说决定和调控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间的利率,而商业银行面向而客户的利率水平则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状况、银行与客户关系等“市场因素”自主调整。第二,放松金融管制,提高银行自主经营权。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商业银行产品提供有一个是否“合规”的问题,如是否存在高息揽储,但更主要是一个市场问题,向存款人供给什么样的产品、从什么渠道供给产品银行可以因时而异,商业银行应成为产品的设计和提供者。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制定“规”的具体内容,但在合规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不应该过多干预商业银行银行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种类和方式。
(二)增加产品构成要素,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储蓄原则是基于鼓励储蓄而制定,而不是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契约精神制定的,其结果是“取款自由=自由取款”,这是我国存款人提前支取比较普遍的重要原因。“取款自由”与“自由取款”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是由所有权决定的,后者则是由于契约本身的问题导致的。“自由取款”是我国“期限+利率”的存款设计方式的必然结果。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首先要改变产品构成要素太少的设计方式,增加对存款人的约束要素以平衡银行与存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区分资金交易和银行服务,改进存款定价方式
由于存款、特别是活期存款具有支付功能,因而存款与存款服务是密不可分的,但两者又有重要的本质区别。一方面,银行与存款人因“资金交易”而形成债权债务和反映这种关系的载体——存款契约或“存款产品”;另一方面,存款人因支付等需求而与银行形成“劳务交易”或“服务交易”关系。“服务交易”是因“资金交易”而衍生的或基于存款而增值的,“服务交易”本身不能独立存在。由于两者的交易标的不同,因而定价机制和方法不同,前者主要取决于供求,后者取决于服务成本。
就存款定价来讲,第一,将利率定价和服务定价分开定价。随着银行提供的存款相关服务或者叫做存款增值服务的增加,越来越有必要将两者分开定价。服务需求越多的缴费越多,而服务需求少的缴费也少。第二,改变存款利率完全由期限决定的定价方式。银行支付的存款利率不仅与期限有关,而且还应该与开户起点有关、与该账户内保存的余额有关,甚至应该与存款人在该银行的其他账户活动情况有关。第三,在考核存款日均余额时采取单种账户日均余额与多帐户联合余额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减少存款人被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可能性,同时可吸引存款人在一家银行开设更多的存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