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PCC第四份评估报告中,科学家们列出了一连串令人震惊的数字:全球10%的人口生活在海拔10米以下的地区,随着气候变暖,他们的生存面临巨大威胁;在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中,将近2/3的城市部分处于0至10米的海拔,其中包括东京、纽约、孟买、上海及雅加达。
对于太平洋和印度洋里的一些岛国,气候变暖趋势带来的灭顶之灾将意味着灭国之痛。在过去10年里,海水已侵蚀了图瓦卢1%的土地,已在与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商议大移民计划。诚如美国前副总统戈尔所言,图瓦卢人可能是全球变暖引发的第一批移民。
印度洋岛国马尔代夫的大部分国土仅比海平面高出1.5米,随着全球逐步变暖,号称“人间天堂”的马尔代夫很可能由此而沉入海里,30多万马尔代夫人将真正失去立足之地,举国沦为气候难民。
而我国沿海的11个省市,面积虽然还不到全国的1/8,却汇集了全国41%的人口,创造了全国一半以上的GDP和超过60%的工农业产值,位于三角洲和沿海低地的上海、广州、香港、天津、深圳、大连、青岛、珠海、宁波、厦门等大城市及其开发区,也都面临海平面上升的直接威胁。
2.4环境污染与健康问题
化石能源的滥用不仅影响气候变化,还直接导致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化石能源燃烧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粒子状污染物和酸雨等。其中,二氧化硫主要由燃煤及燃料油等含硫物质燃烧产生,对人体的结膜和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性,可损伤呼吸器管,可致支气管炎、肺炎,甚至肺水肿、呼吸麻痹等慢性疾病。另外,二氧化硫容易造成金属材料、房屋建筑、棉纺化纤织品、皮革纸张等制品腐蚀,剥落、褪色和损坏,还可使植物叶片变黄甚至枯死。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用的煤、石油等燃料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包括汽车及一切内燃机燃烧排放的氮氧化物。空气中含氮的氧化物主要有一氧化二氮(N2O)、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三氧化二氮(N2O3)等。与碳氢化物共存于空气中时,经阳光紫外线照射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一种光化学烟雾,它是一种有毒的二次污染物。众所周知,吸入NO可引起变性血红蛋白的形成,并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影响。而NO2比NO的毒性还高4倍,可引起肺损害,甚至造成肺水肿,慢性中毒可致气管和肺病变。空气中的粒子状污染物数量大、成分复杂,它本身可以是有毒物质或是其它污染物的运载体,主要来源于煤及其它燃料的不完全燃烧而排出的煤烟、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等。酸雨则指PH值低于5.6的降水,煤炭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因素。当降水的PH值小于4.9时,将会对森林、农作物和材料产生明显损害。我国卫生部2008年调查显示,与环境和生活方式有关的肺癌,呈明显上升趋势,过去30年上升了465%,这与大气污染是密切相关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钟南山认为,人类活动排放的气态污染物所导致的灰霾天气,已经成为华南大城市居民健康的主要“杀手”。
§§§第二节国际社会的共识与分歧
1.国际社会的共识
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最早始于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它于1990年发表的《第一次评估报告》,确认了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基础,推动联合国大会做出了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决定。
1992年5月22日,IPCC就气候变化问题起草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同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首脑会议)上,150多个国家通过了UNFCCC,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了公约,中国成为该公约最早10个缔约方之一。截至2009年8月,全球已有192个国家批准了UNFCCC。UNFCCC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其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第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它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一个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方案。UNFCCC的所有缔约方赞同各国有义务编定温室气体源和温室气体汇的清单(温室气体的源是指温室气体向大气排放的过程或活动;而温室气体的汇是指温室气体从大气中清除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承诺制定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中考虑到气候变化,还必须促进可持续管理、节能、增强温室气体汇的功能,包括森林和其他所有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UNFCCC有区别地规定了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及其履行程序。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应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它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
自1995年3月28日UNFCCC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其中,1997年在京都、2007年在巴厘岛和2009年在哥本哈根的几次缔约方大会,是几个关键的里程碑,形成了拯救地球的解决方案的核心架构。
1997年12月11日,UNFCCC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这里通过了里程碑式的《京都议定书》,它规定在2008~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在跨国范围内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额度,它和市场交易机制的结合,成为《京都议定书》革命性的制度创新,开启了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时代。此外,《京都议定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缔约方分为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附件一国家在第一阶段(2008~2012年)须各自承担一定的减排承诺:与1990年排放水平相比,欧盟15国减少8%,美国减排7%,日本、加拿大各减排6%,东欧各国削减5%~8%。
京都会议之后,2007年12月3日到15日召开的巴厘岛会议,吸引了来自UNFCCC的192个缔约方以及《京都议定书》176个缔约方的1.1万名代表。巴厘岛大会上,欧盟及发展中国家向美国让步,接受折中方案,通过了《巴厘岛议定书》,放弃明确的减排目标,而改行路线图方案。各国商定将于未来两年内举行会谈,并于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下一轮气候变化大会,届时制订新的减排目标取代《京都议定书》,并于2012年生效。“巴厘岛路线图”包含了13项内容和1个附录,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设定了明确议程。它明确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了适应气候变化问题、技术开发和转让问题以及资金问题。路线图还设定了时间表,要求有关的特别工作组在2009年完成工作,并向UNFCCC第15次缔约方大会递交工作报告,这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谈判完成时间一致,实现了双轨并进。尽管“巴厘岛路线图”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协议,但它是一个指导今后气候变化谈判的纲领和计划,是一个表示大家都愿意参加后一阶段谈判的“意向书”,确定了谈判的时间表。
备受瞩目的UNFCCC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于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作为规模空前的一次气候谈判,来自世界194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和企业界的4.3万名代表参与了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其中包括了119位国家和政府首脑。通过与会各方夜以继日的共同努力,大会在最后时刻终于达成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确立了未来国际气候制度的大致轮廓。《哥本哈根协议》的关键内容有三点:一是长期行动目标方面,维持了此前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比前工业化时期不超过2℃的共识;二是要求发达国家在2010年1月31日前,补充完善其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每两年向UNFCCC提交一次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通报,受到资金和技术援助的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则需遵守“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MRV)等相关规定;三是资金供给方面,在有意义的减缓行动和透明的背景下,发达国家到2020年每年共同筹集1000亿美元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和适应需要,在2010~2012年间发达国家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
纵观过去20年间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种种努力,可以发现,全球气候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探索、发展低碳经济成为了全世界的共识,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正在和已经成为了很多国家政府的重要政策,碳减排成为了人类社会势在必行的趋势。同时,世界各国已逐渐认识到温室气体效应具有全球性特征,把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在大气环境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是全球各国政府的共同责任。因此,解决温室气体效应问题,发展低碳经济,构造人类生活的美好环境,全球必须协同一致、共同努力。
2.国际社会的分歧
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对策与保持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将两者视作对立。许多国家分别独立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经济发展政策,把制定和实施削减温室气体等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看作是经济发展的负担。第二种观点将应对气候变化与经济发展政策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整体策略,把应对气候变化看作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新机会。由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谈判的进程仍然矛盾重重,其中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谈判的基础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是坚持1992年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1997年制定的《京都议定书》,还是推倒这两个文件重新再来。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主张后者,认为应彻底抛弃原来的两个文件,重新谈判,制定一个新的国际框架协议,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纳入这个框架协议之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这种主张因而被称为“单轨制”。而发展中国家(以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为主要代表)则主张前者,认为应该坚持以《公约》和《议定书》为基础进行谈判,将延长和修改《京都议定书》与制定新的国际框架协议二者同时进行。发展中国家认为,应继续坚持和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既应承担约束性的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也应在资金和技术上支持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则根据自己的力量,主动地最大限度地自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这种方案被称为“双轨制”。显然,这种双轨方案设计合情合理。因为发达国家在其自身工业化时期早已经大量排放了温室气体。有数据表明,从18世纪西方工业革命到1950年,人类燃烧化石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中,发达国家占95%;1950年以后的50年中,发达国家占77.9%。面对这一客观现实,发达国家多尽一些力量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并不为过,这是一种历史的责任。而对于发达国家提出的“单轨制”方案,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斯特恩曾做过十分形象的比喻,一场盛大的宴会,不能让最后只赶上喝了一杯咖啡的穷亲戚一起平摊费用,西方发达国家必须要更多“买单”。遗憾的是,发达国家至今都还回避这种道义上的不可推卸的义务。
其二,减排目标问题。在UNFCCC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上经过多方共同努力最后形成的《哥本哈根协议》中规定,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同工业革命前的平均水平相比)。在这个总目标下,分别设立发达国家强制减排指标和发展中国家自主减排行动。对这样的目标设定,有些国家感到失望。有43个成员构成的小岛屿国家联盟认为发达国家为自己设计的减排目标太低。小岛屿国家联盟为发达国家设计的目标是:到2020年,发达国家的排放量应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5%;到2050年,全球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85%。他们还希望气温升高幅度控制在1.5℃之内,而不是排放大国所设定的2℃。
其三,发达国家间如何化解有分歧的减排责任问题。发达国家在第二承诺期的具体减排目标及进程,是后京都谈判最核心的争议之一。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因素,选择了迥异的谈判态度和立场。根据2008年资料,从1990年到2006年,发达国家中加拿大排放量增加54.7%,美国增加14%,澳大利亚增加6.6%,日本增加5.8%;反观,俄罗斯减少29.3%,欧盟27国整体下降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