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清朝的军事体制吸取了历朝历代的教训,主旨在于防止武官造反。为此,国家每有战事发生,临时派遣亲王、郡王为大将军,这就是统帅;兵则一般东省五百、西省八百,临时凑成几军。有大战事,则派京师劲锐八旗,也是从各旗抽调。这样,兵与兵不相知,将与将不相识,兵、将之间更难有“私属”关系发生。这种立意防范的体制到了嘉庆年间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因此,当白莲教五省起事后,清廷在利用国家传统的正规军打仗的同时,也让地方官员举办团练,以自保乡里。这后一种不起大作用的新办法到了咸丰初年却派上了大用处,唱起了主角。原因除了军政腐败外,更重要的是清朝的财政十分枯竭,正规军一年的兵饷两个月都开不出。而且,国库空虚,再拿不出打仗的钱来驱使绿营兵。在这种情况下,清廷突破了“变通”的政策界限,让地方大员自筹兵饷,自办团练,也就是朝廷给了个最大的战时政策:八仙过海,各显其能。
这一体制的转变造就了曾国藩一生事业的转机。否则,天下无论如何大乱,也轮不到他这个汉人进士去指挥千军万马。
曾国藩是一个善于抓住机会为我所用的人。他用咸丰帝的“练”字招牌,开始了驰骋疆场建功立业的人生历程。
团练是保甲法的遗意,用于防守地方小股盗寇还勉强称职,如果用来防御强敌就变得无能为力。多少年后,曾国藩的幕僚薛福成在总结曾大帅成功时还颇有感触地说:“有得力之劲军以剿强寇,而以团练辅之,为坚壁清野计则可,专恃团练以剿强寇则不可”。他还指出:无论从决策层还是言官们,都认为团练可以成功,因为没有筹饷之难,没有募兵之劳,反而能坐享其成,“其说非不美也”。但作为思想家的薛福成却一针见血地指出:“天下事没有实际意义的很少收到成效,而务虚名的多留后患。”他举出三个例证:一个是罗绕典,当时在籍“丁忧”,闻诏后即赴长沙与本省巡抚会办军务;另一个是前刑部尚书陈孚思,在南昌与江西巡抚办军务。这也是清廷最早任命的团练大臣。由于二人与巡抚同在城中,又时间非常短,因此虽然没有收到成效,但也不至于互相倾轧。后来者就不同了。像安徽的吕贤基,以工部侍郎在籍办团练,但当皖北危急时,无兵无饷,赤手空拳,最后殉难舒城。
与这些人相比,曾国藩走出一条新路:这条新路即打“练”字招牌,将勇改练成军。所以薛福成说:“文正以团练始,不以团练终,且幸其改图之速,所以能成殄寇之奇功,扩勇营之规制也”(《薛福成选集》,《叙团练大臣》)。
曾国藩属于帮办团练,咸丰帝在接连发下的办团练谕旨中,一再申明办兵原则,即不能取代正规军:“著各该抚分饬所属,各就地方情形妥筹办理,并出示剀切晓谕,或筑寨浚濠,联村为堡;或严守险隘,密拿奸宄。无事则各安生业,有事则互卫身家。一切经费均归绅耆掌管,不假吏胥之手。所有团练壮丁,亦不得远行征调。”这是镇压白莲教起义故技的重演,妄图以此遏制太平军扩大兵力,“驱民为寇”,由于团练不脱离生产,不拿政府军饷,不离本土本乡;同时,团练还要接受地方大吏的督促和管辖,因此团练大臣则只是帮同办理。
但曾国藩对这样办团练不感兴趣。他要另立新军。
曾国藩认为,对付集中而强大的太平军,必须有一支强悍敢战的军队。有了它,太平军返回湖南,可以据城抵抗,守卫桑梓;太平军不来湖南,则可以出省作战,主动进攻。而这支军队的来源,就是自己募勇训练。
曾国藩带领湘乡练勇赶到长沙后,就向湖南巡抚张亮基表示了他的以上想法。所谓“英雄所见略同”,张亮基也早有此意,二人遂一拍即合。因此,曾国藩到达省城的第二天就发出了他早已拟好的奏折。
曾国藩通达政务,对清廷政治的运作过程十分清楚。因此,对于回乡之后的第一份奏折,他写得很委婉,第一层讲了自己遵照皇帝谕旨,前往长沙办团练,是“勉竭愚忠,稍分君父之忧”。第二层讲团练虽然好,但今昔不同,因为嘉庆年间是官给发饷,现在需要乡绅自己出钱,弄不好会走向反面。第三层讲长沙现今空虚,必须练兵才能缓急可恃。最后则抛出自己的练兵计划,他说:自军兴以来二年有余,时日不为不久,糜饷不为不多,调集大兵不为不众,而往往见贼逃溃,未闻有与之鏖战一场者;往往从后尾追,未闻有与之拦头一战者;其所用兵器,皆以大炮、鸟枪远远轰击,未闻有短兵相接以枪靶与之交锋者。其故何哉?皆由所用之兵未经训练,无胆无艺,故所向退怯也。今欲改弦更张,总宜以练兵为务。臣拟现在训练章程,宜参访前明戚继光、近人傅鼐成法,但求其精,不求其多;但求有济,不求速效。诚能实力操练,于土匪足资剿捕,即于省城防守,亦不无裨益。臣与抚臣熟商,意见相同。
清廷急于平定太平天国,因而只要对此有利,就都开了绿灯。因此咸丰帝令其“悉心办理,以资防剿。”曾国藩的练兵计划获准通过。
曾国藩的政治眼光确实比清政府及同时代的官僚们高出许多。他看到了问题所在他的计划通过后,给朱孙诒的信中说,“去冬之出,奉命以团练为名,近来不谈此二字,每告人曰乡村宜团不宜练,城厢宜练不宜团。如此立说,明知有日就解散之弊,然解散之弊尚少,若一意操切行之,则新进生事者持札四出,讹索逼勒,无所不至,功无尺寸而弊重邱山,亦良可深虑也。”在给张亮基的信中更直截了当地说:“惟团练终成虚语,毫无实裨,万一土匪窃发,乡里小民仍如鱼听鸣榔,鸟惊虚弦……难可遽镇也。”他还在批给手下人的批牍中,将本来并无二致的“团练”一词,“谬加区别”,一分为二。他说:“团练”二字须分看。团,团即保甲之法,清查户口,不许容留匪人,一言尽之矣;练,则简兵请师,制械造旗,花费颇多,故乡民不肯举行。本部堂每与各州县道及,宜乡间团而不练,城厢练而不团,庶几有益而易行。”
曾国藩是文章高手,更是通达时变的人。他改造“团练”,使他与当时的四五十位团练大臣分道扬镳。而且,由于“改图之速”,所以“立竿见影”。当然,艰辛的过程又非三言二语可以道破。
北宋刘书在《刘子·兵术》中说:“万人离心,不如百人同力。”宋人许洞也说:“和于国,然后可以出军;和于军,然后可以出阵;和于阵,然后可以出战。”曾国藩不仅是从理论上,而且从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中,认识到一个群体团结的重要性。
他在给林源思的信中说道:现在大营所调之兵,东抽一百,西拨五十;卒与卒不和,将与将不和;彼营败走,此营不救;此营败走,彼营不救;此营欲行,彼营顾止。离心离德,断不足以灭剧贼而成大功。
曾国藩深恶痛绝的还是八旗绿营彼此“败不相救”,他在给江忠源的信中说:“国藩每念今日之兵,极可伤恨者,在‘败不相救’四字。彼营出队,此营张目而旁观,哆口而微笑。见其胜,则深妒之,恐其得赏银,恐其获保奏;见其败,则袖手不顾,虽全军覆没,亦无一人出而援手拯救于生死呼吸之顷者。”关于这一点,早在衡阳练军的时候他就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他说:今欲扫除更张,非万众一心不可。
因此,他认为绿营军的种种恶习、积习、陋习必须一扫而光,他制定了“别开生面,斩断日月”,“改弦更张,赤地立新”的方针,立誓要创建一支崭新的军队。为了他新建团体的“纯”,曾国藩招募湘勇、组建湘军时,决定一个绿营兵也不要,他怕“一根鱼腥一锅汤”,怕勇丁染上官兵习气。这是一支“士卒精强”,“制械精致”的武装,一支可“破釜沉舟,出而图事”的劲旅,一支“诸将一心,万众一气”的队伍。
为此,他为自己所要编练的湘军确定了最基本的建军标准。用他的话说,这支军队必须要能够做到:呼吸相顾,痛痒相关,赴火同行,蹈汤同往,胜则举杯酒以让功,败则出死力以相救。太平军有誓不相弃之死党,吾官兵亦当有誓不相弃之死党。只有这样,才可以血战数次,渐新吾民之耳目而夺逆贼之魂魄。
这是一个相当高的建军标准。为了达到这个标准,他从招募勇丁、挑选军官以及军官对勇丁的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还创制了《要齐心》的歌谣:
我境本是安乐乡,只要齐心不可当。
一人不破二人帮,一家不及十家强。
你家有事我助你,我家有事你来帮。
若是人人来帮助,扶起篱笆便是墙。
……
纵然平日有仇隙,此时也要解开结。
纵然平日打官方,此时也要和一场。
大家吃杯团圆酒,都是亲戚与朋友。
百家合成一条心,千人合做手一双。
8
礼法结合,以法为主
曾国藩认为,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曾国藩重视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认为法执行得如何,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用法。
曾国藩熟读春秋诸子百家学说,他特别推崇法家思想,在为官的生涯中,他主张严刑、峻法,对官吏要清除腐败之风,对民众则要用严刑、惩治奸猾之徒。曾国藩在湖南时,处理在乡间为非作歹的恶霸奸猾之人,轻则立毙杖下,重则处以斩首,决不手软。对于罪不致死的刁民,关押起来之后少不了一顿鞭子。也正由于此,曾国藩有了一个绰号“曾剃头”。
曾国藩一方面提倡严刑峻法,同时,他也重视传统思想教化的一面,主张礼法结合,礼治在先,施用严法是为了保证礼治的实际。
曾国藩重视执法人才的品格、才识,要求执法者既公又明,为民便民,否则立法再好,也会“全失本意”。他强调“任法不如任人”,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对后来产生了深刻的启示和影响。如光绪年间刑部尚书薛允升说:“有法治而无治人,法亦系虚设耳,有法治尤贵有治人。”请求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认为,执法人才之重要,不仅在立法,更在执法,并说:“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
曾国藩主张认真执法,重视执法人才,而执法人才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官吏有维护政权、保证实行国家所定法律的责任。官吏掌握着执法权,有可能利用法律谋取私利、毁坏法制,破坏法律的执行;军队是国家机器,可能用武器破坏法律的执行,甚至违法乱纪。因此,曾国藩要求以法整顿约束官吏和军队,保证法律的真正实行。
曾国藩提出以法治吏之论,首先明确为官任职是为民,并将管理钱粮、狱讼视作为民的主要标尺。曾国藩采取培养、甄别、选举、考察等方法选拔官吏。对于官吏的要求是平等待人,不贪污不受贿,用人唯公唯贤,不唯私唯亲。对于谋私、受贿、害民之吏,惩治严厉,立即斩首,就地正法。中国历史上,《汉律》、《唐律》及以后立代法律,对贪污受贿、谋私害民的官吏均有惩治规定。如《唐律》将“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列入“六赃”。有公允的执法者是实现“赏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而天下惩”的良好的执法局面的前提。曾国藩认为,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曾国藩重视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认为法执行得如何,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用法。他强调:“任法不如任人。”只有“公民”、“便民”的执法者,才能认真执法,公平断案,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曾国藩十分痛恨冤狱累讼。他说,冤狱太多,民气难申。冤狱的严重和普遍,必然导致反复拖拉,牵连无辜,百姓的冤枉、痛苦也就不能避免。正如曾国藩所说:“一家久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痛。往往有纤小之案,累不结,颠倒黑白,老死囹圄,令人闻之发指者。”为了防止冤狱累讼的发生,曾国藩严禁私自关押。他曾出榜晓示官吏和百姓,凡关押人犯、证人,本州县必须及时立牌晓示,包括姓名、日期、理由,使众人周知。如有私押者,“准该家属人等喊禀,以示严究”。这是杜绝执法者以权谋私和乘机违法乱纪所采取的有力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关押人犯,曾国藩认为必须依法从速处理。他明确规定,全省大小衙门传达司法公文从速处理不准拖拉,保证发审局应加以整顿;州县长官要亲自处理狱讼六事;禁止文书差役敲诈勒索;四种四柱册按月呈报、悬榜,讼案久悬不结者,核明注销;严办诬告讼棍;奖励公明便民的执法者;改变陈旧保守的风俗习惯等。
由此可见,曾国藩关于清讼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机构的整顿改革、管理的手续和制度,执法人员的奖励、以及影响决狱断案的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在清讼事宜中,曾国藩把“州县须躬亲六事”置于最重要的地位。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即断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常往看视”关押之犯等。无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对犯人的关心爱护,还是在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方面,都是曾国藩的创见。
治军是曾国藩的重要事务,他重视孔孟“仁、礼”对治军的重要作用。他认为,用恩莫如用仁,用威莫如用礼。他的“仁”,就是“欲立立人,欲达达人”,他的“礼”,是无众寡、无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