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三维信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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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对中国征信业的思考(3)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以提高监管效能为目标,在全系统内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辖区为征信范围,以信息化为手段,在全国迅速、全面地完成了工商行政监管职能所必需的企业征信活动。2003年7月,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在全系统内全面推进纳税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以此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高效地完成了税务信用监管所必需的纳税主体征信活动。

从1999年开始到2003年,上海、深圳、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安徽、辽宁等省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开展了地方性的征信建设工作。有的从企业征信开始,有的从个人征信开始,也有的齐头并进。总体来说,在这个阶段,这些发达省市主要启动并推进了地方征信平台与数据库搭建的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3年到2007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征信互联互通、共享推进。

2003年10月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上下受到了高度的关注,加强征信、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成为共识。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原则同意并批复了《北京、天津、黑龙江、安徽、湖北五省市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规划》。国家发改委希望通过“五省市试点工程”在全国开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试点工作,打破地区壁垒,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2004年,又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增加了辽宁、浙江、福建三个省份。 事实上,在推进中还有很多省市有意愿主动加入试点。

2005年4月,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明确要求出台并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探索建立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全国各地方政府纷纷响应,设立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开展深化征信活动等。

第三阶段,从2007年到2011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统筹协调。

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国办函〔2007〕43号),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参与成员包括14个相关委办局负责人。至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到了一个由国务院统筹领导的全新时期。2008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人民银行《关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08]260号),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指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参与成员单位增加至近20个。

在这段时间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单位都积极推进信用建设,特别是在征信领域。大部分参与单位都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开展了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有条件的还能够按信用进行分类,进行区别监管,把信用与自己的监管职能很好地结合起来。由此,社会各界对信用的认识和重视都明显提高。

第四阶段,从2012年起,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全面推进征信。

2012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维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主持召开全国征信服务体系与国家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座谈会,8个中央国家机关及多个省份的代表参加。连维良副主任强调在下一阶段,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研究和具体工作:一是鼓励各信用服务机构协调竞相发展;二是充分论证多种形式的国家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三是研究将统一综合共享平台和专项平台相结合的思路;四是建立差别化的分类、分层、分步共享模式;五是依法规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六是要发挥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七是做好统一标准建设的工作;八是建立政府部门间提供、共享信用信息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九是要大力推动信用信息的应用,大力开发信用信息的需求;十是切实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

在这一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开始高度重视,并重点部署征信体系建设内容,鼓励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和规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的重视、引导和监管下,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将全面推进。

三、我国征信体系现存的主要问题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从薄弱到逐渐壮大,发展较为迅速,目前已逐步形成一个结构大体完整、覆盖面比较广泛的征信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还与征信发达国家相差很远,在统一规划、行业监管、市场供需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全国征信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规划的意义与作用在于可以全局性、方向性、长远性、战略性地构建、描述、指导征信体系的发展,可以使全国上下明确征信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阶段、步骤、措施等。建设征信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覆盖社会和经济的各个领域,需要政府统一协调和建设规划。但我国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的角色定位始终没有到位。我国征信活动发展至今已有近20年,发展初期征信行业归属、市场是否要准入、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一直都没有特别明确,直到近几年监管部门逐渐明确为中国人民银行,这在《征信业管理条例》里有明确表述。

但是,这几年国务院相关委办和人民银行,一直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征信条例的研究和制定上,关于全国征信体系建设的规划一直没有纳入任何一方的日程,对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市场结构与布局、人才培养、产品与服务要求、机构监管、人员监管、整个征信系统在国民经济中承担的任务等重要方向性问题上,都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具体的规划。因此,征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宏伟蓝图仍是一片空白,这种局面是很难吸引资金进入这个领域的,没有资金的投入就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产业,这是征信业目前发展的最大桎梏。

(二)征信行业监管缺失

我国信用制度基础性薄弱,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造成政府对社会征信行业监管无力。第一,在我国已经出台的《征信管理条例》中,对各类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退出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具体的征信业务实施细则还需要下一步的配套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第二,政府对征信业进行不当干预,各征信公司虽然基本上都采取了市场化运作方式,但在征信体系的运作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政府大包大揽的现象。一方面政府习惯采取计划或者准计划的形式介入市场运作;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信用市场基础薄弱,竞争机制不完善,形成了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依赖性。所以在市场化运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使用者,职责不分,造成行业监管的严重缺失。第三,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有利于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管,但目前我国政府缺乏针对征信行业自律机制形成和发展的行政法规,也缺乏鼓励和指导征信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征信市场结构与产业布局没有形成

首先,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与具体的产业发展政策,到目前为止,中国征信市场没有形成比较成型的市场结构和产业布局。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制定征信产业政策,规划与明确征信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与相关技术及产业布局战略,以此弥补征信市场发展不足的缺陷,有效配置征信信息资源,保护幼小民族征信企业成长,发挥征信业应有的作用。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贷征信系统的发展方向一直没有确定下来。人们有理由进行各种各样的猜疑,比如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会逐步扩大,不仅做金融信贷征信,还会逐渐把一些职能部委的信用信息都纳入自己的系统中。

因为人们确实看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断与有关部委签约,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建成全国唯一的、垄断的、航母型的数据集散、加工、整理、报告中心?如果是这样,那么现在各自做系统、集散数据就都没意义了。

目前的格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金融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因自己职能管理需要做职能征信,主要经济发达城市的地方政府在本区域内建立统一征信,当然这种统一也基本上是非金融的、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的整合。那么未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把各地方、各部委的信息全部汇总进去,做成航母型的数据中心,还是就固定在当前金融信贷征信不再扩大?总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就像悬在征信市场各参与群体头上的一把剑。从心态上来看,有些职能委办感觉要花力气花工夫去做相关的征信,但是将来有可能拱手送给别人,所以有些部门就保持观望。民间的一些商业化的综合征信机构不敢大规模进行资金、人才的投入,担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扩大征信范围,扩张征信职能,抢了他们的饭碗。

现在市场上对征信信用信息整理加工和报告的需求越来越清晰,并且需求量在迅速增大。国务院虽然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但是这个征信系统怎么建却并不清晰。虽然发展征信在全国上下已达成共识,但是究竟怎么发展,大家还都只是观望。

(四)征信市场供求双重不足

我国征信市场存在供给和需求双重不足的问题。从征信服务的需求方面来看,我国几乎所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有内部的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服务机构的第三方评估结果得不到商业银行的尊重和使用。我国的企业和个人普遍缺乏信用理念,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不重视调查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对征信服务的需求不足。另外,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的作用不明显,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导致主动申请评级的企业数量较少,从而对征信调查的需求小。

从征信服务供给方面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征信行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公信力很差。信息披露机制的缺乏也制约了这些企业多渠道获取有用信息进而加工出高质量的征信产品的可能,增加了征信机构的征信成本,严重阻碍了其业务和规模的扩张。此外,征信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有能力提供符合市场需要的高端征信产品的机构少。

(五)法律法规全面性与应用指导性不够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有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作保证。征信活动直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问题,需要法律作为基础与支撑。近十几年来,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但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这些法律、法规与政策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总体上看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全面性、系统化不足

从2000年到2011年,国务院及相关委办局每年都会发布一到两个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要求、通知,政府工作会议也必每次提及,《征信业管理条例》也在公开征求两次意见之后推出。从这些文件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关注,并越来越重视。但是,从其具体内容来看,虽然一直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总体规划,但是在法律法规与具体政策层面并没有具体落实与体现。

到目前为止,应该颁布哪些法规、哪些是基础性的、哪些是应用性的、哪些先颁布、法理与精神应该包括哪些等,都没有全面性、系统化的法律规划与实践。

2.具体应用性与操作指导性不足

目前我国已发布的这些法规与政策,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信用建设的需求。但是从实质内容上来看,并没有明显的递进与深化,基本还停留在诚信宣传教育、打击假冒伪劣等不良信用行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层面上。对于如何利用信用工具与手段,如何通过发展信用中介服务业来促进消费、拉动投资、推动经济增长等基本没有涉及。对征信服务业从业人员的道德与法律约束、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开放与保护的界定、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法律责任等既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基本约定。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发展。

3.潜存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与地方的冲突

目前在信用领域,在国家的层面上仅仅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在此之前的基本情况是地方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先行。由于各地发展情况不同,对信用建设的认识不同,各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各有不同,有些还有很大差别。未来国家层面将出台更多的统一法律,那么势必就会和部分地方出台的法规产生冲突。也就是说,事实上我国信用法律建设目前在地方之间已经悄悄出现了沟壑,未来在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也已潜存沟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