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三维信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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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对中国征信业的思考(2)

(六)征信的一般内容——企业、个人

征信是按照一种标准或以流行版本的调查报告为蓝本进行数据采集的,即对目标企业和个人就其信用状况进行逐项调查,所取得的结果被填充到某种征信数据采集表中。现代征信都是电子数据形式的调查数据积累。征信数据分为量化数据和非量化数据。企业财务报表给出的数据是量化的,可以直接用来进行定量分析。非量化数据是指一些定性分析数据,它需要经过一个量化过程后,才能被统计模型所接受。

企业征信数据是为了帮助授信企业准确判断客户企业的信用程度,是否可以与其进行信用交易,以及做多大额度的信用交易能够安全收回货款。国际流行的普通版本企业资信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发展史、注册信息、当年经营情况、付款记录、银行往来记录、公共记录(经济纠纷、刑事处罚等)、财务报表、主要产品、进出口报关、主要经营者简历、对外形象、现场核实等信息。

个人征信主要看一个人的能力、行为、声誉、社会评价。个人信用报告的主要信息项一般包括:付款记录、收入、纳税与开销、就业、婚姻状况、年龄、处于分期付款状态的资产、抵押品、申请信用的目的。

根据对国内外常见个人信用报告的总结归纳,个人信用报告的框架一般包括个人身份情况、银行信用记录、社会信誉记录、特别记录、查询记录。

二、我国征信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征信活动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起步,当时人们对征信的认识还比较肤浅,主要限于基本的调查与简单的报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随着征信业务活动的日益拓展,现在人们对征信活动的理解日益加深,已拓展到信用档案建立与维护,甚至形成大型专项信用信息数据库,并衍生出一些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专项信用服务。

(一)对征信内涵与外延的认识逐渐清晰

征信活动在中国的发展速度之快是世界少见的,在快速发展中人们对征信的外延认识也逐渐清晰,认识过程基本上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9年,区分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监管征信与商业性征信活动,以《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标志性区分。

在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第二阶段,从2009年到2011年,区分了金融征信与一般商业性征信活动,同时区分了征信与信用评级。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形成《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一般商业性征信活动的范围、内容、机构及相应的管理等,同时肯定与约定了国有金融征信机构的作用、征信活动内容、机构等,特别对国家设立的金融征信与一般商业性征信做了区分。该条例还特别指出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管征信除外。这样,在认识上,至少在国家管理层面上,就把一般商业性征信、金融征信、监管征信严格地区别开来。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条例征求意见说明中提到,“考虑到信用评级业务与一般征信活动有较大区别,需另作专门规定”。这样,事实上在管理层面上已经默认征信与信用评级都属于一个大的征信活动范畴,同属征信业,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主管,但是在管理上也有明确的要区别对待的认识与态度。

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从2013年3月15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征信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作为我国征信业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该条例从规范非政务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入手,区分了商业性征信和金融征信,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该条例还特别强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安全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包括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并要求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为五年,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等。该条例属于原则性法规,下一步央行将制定实施包括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及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内的多项配套规定。

(二)征信活动市场细分格局逐渐明朗

我国征信活动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是到目前为止,国际上的一些基本征信活动在我国市场都已出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日渐成熟,征信活动也日益活跃,市场正在被深化、细分,格局逐渐明朗,主要征信活动业务类型已经逐渐清晰。大体上可以按照四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划分。

按被征信对象划分,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计,截至2010年年底,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691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790万户;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数7.77亿,其中,收录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亿多。

按应用与服务领域划分,可分为金融征信、商业征信、监管征信。金融征信主要是指全国性的国有信贷征信机构的征信,如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中心。

商业征信应该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专业机构征信,主要是指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征信机构,如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另一种是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开展的征信,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同业联盟、俱乐部、商会等自发、自律的组织。监管征信主要是指政府相关机构的征信,一般由政府的相关信息中心实施。

按征信活动的地理范围划分,可分为区域征信、国内征信、跨国征信。区域征信一般规模较小,只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提供征信服务,这种模式一般在征信业刚起步的国家存在较多。国内征信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多的机构形式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开设征信机构的国家普遍采取这种形式。跨国征信这几年正在迅速崛起,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互相渗透和融合,跨国经济实体越来越多,跨国征信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跨国征信这种机构形式也必然越来越多。

按征信产品与服务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共征信、准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

公共征信主要是指由政府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行的非竞争、非排他性的征信活动,目前我国的监管征信就具有这个性质。准公共征信主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征信活动,它介于纯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之间,如金融征信以及商业征信中的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开展的征信。私营征信主要是指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征信活动,一般是由市场提供,商业征信中由专业机构提供的征信就具有这种性质。

(三)金融征信逐渐成熟,防范金融风险作用彰显

金融征信,目前最典型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征信活动。早在1997年,人民银行就着手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人民银行正式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同年4月成立了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到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同年7月底,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管理,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

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注册成立了直属事业单位法人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次年4月,征信中心与原征信管理局分设。2008年5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公地点拓展至上海。

2010年6月,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

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复征信中心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收费。

我国金融征信从1997年发展到现在,短短的十四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企业征信量已进入世界前列,个人征信量达到世界最大。征信活动及其数据库管理越来越专有化,从内部机构到专业、独立机构,无论是征信业务水平还是数据库技术水平都日渐提高。对征信的认识与操作思路越来越明确,从原来把征信划在行政管理领域发展到认为征信是一种专业服务,再发展到现在认为征信应该是一种市场化、国际化的商业服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单设机构、开展收费、自负盈亏、自主运行、切换至上海,这十几年来一系列的发展动作清晰地表明,我国金融征信正在从行政监管走向为市场服务,将来还要走向国际化。我国金融征信比其他征信活动发展得更快速、稳定、成熟。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在金融系统中已广泛应用。征信查询已经成为所有银行授信流程中的一个必需的关键环节,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把征信查询的结果与本行的授信审批、授信额度调整挂钩,表明这两大系统已经在维护金融安全与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调查显示,仅2010年第三季度,商业银行利用征信系统拒绝高风险客户信贷业务申请661.9亿元,预警高风险贷款480.7亿元,清收不良贷款47.3亿元。

(四)商业信用征信已起步,市场化征信已开始萌芽

目前,征信机构大体有四类:第一类是中资民营资信调查公司,目前有50多家,以中国诚信、华安、华夏、大众、远东、联合、新华信以及中国联合信用网、中国信用信息网、中国商业信用网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为代表。第二类是相关政府部门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如外经贸部门、国家统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各专业银行所属的机构。第三类是行业协会征信机构,以会员制的形式收集商业信用信息,以各行业协会为代表,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第四类是外国征信公司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提供商业征信服务,如邓白氏、科法斯等国外征信机构相继登陆中国市场,这类公司在中国的征信业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承接国外跨国公司的信用咨询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最初出现的商业征信活动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起来的,但是当时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操作方式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后来发展起来的商业征信主体,则以民营经济成分占绝大多数,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正逐步形成。

各类征信主体按照市场的需求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征信报告。尽管目前中国征信市场还不够成熟,但商业征信报告已作为商业产品,按照商业化原则进行市场运作。政府在这一行业的市场准入方面管制相对比较宽松,这也为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是政府信息作为重要的商业信用信息来源,其开放程度很低,各部门之间也不能够共享,又造成我国政府信息采集的难度大、成本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市场化征信模式的发展。

(五)监管征信体系悄然构建,应用日益广泛

与国际相比,中国的征信活动有自己的特色,政府行政监管的征信活动就是一道中国风景。监管征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征信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市场上,监管征信可以视同为公共征信。

到目前为止,我国监管征信活动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9年到2003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征信平台与数据库搭建。

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经济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开展征信活动,搭建信用数据库,构建征信平台,成为基础工作。

在这段时间里,国家各大部委和地方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始基本的征信活动,征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进行基本的信用评价,并按照信用评价的结果进行分类。这些活动不仅填补了我国企业和个人在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信用记录的空白,更重要的是,大规模、强力推进的监管征信建设就像长征一样,本身就是播种机和宣传队,在较短时间、较大范围内,对企业与个人进行了较有效果的征信宣传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