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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8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8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对象是有关证券、期货发行、交易的内幕信息。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时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2)泄露该信息,使不应知悉该信息的人知悉该信息。“内幕信息”和“知情人员”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3)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是指行为人本人不直接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让其他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4)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人员和受上述人员明示、暗示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人员。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的人员也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

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把握三点:第一,信息是否尚未公开? 第二,行为人对内幕信息是否知悉? 第三,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构成本罪。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0条第1款、第2款与《刑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1条第1款、第3款与《刑法修正案》第5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1条第2款与《刑法修正案》第5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的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故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其他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的规定,具体表现为:(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构成本罪必须情节严重。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目的。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2条及《刑法修正案》第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后形成的新罪名,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单位。本罪的主观上,对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一般为故意心态,对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为过失心态。

根据《刑法》第186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九、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后形成的一种罪名,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管理制度,又侵犯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单位。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8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或者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或者单位,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二、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是指使用欺诈手段,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文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文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3)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文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构成本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