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两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幅度相适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的时间限制。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三、减刑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三节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据此,所谓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简言之,假释就是对徒刑犯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又称“附条件地释放”。
假释不同于刑满释放。假释和刑满释放都是对犯罪分子解除监禁。但两者有原则的区别: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可能性;而刑满释放,都是无条件地释放,不存在就同一判决收监执行的问题。
假释也不同于监外执行。假释和监外执行都是将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不在监内执行刑罚。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的适用对象是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并且确有悔改表现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是身体、生理或者生活上有特殊情形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比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2)适用目的不同。适用假释的直接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努力改造,悔过自新;而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目的是解决某些在监狱内执行不方便的罪犯的特殊困难。(3)数罪并罚时是否计算刑期不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计入并罚所处刑期之内;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其监外执行的期间,应计入原判刑期之内。(4)是否收监的要求不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假释也不同于减刑。假释和减刑在适用的基本条件以及适用的程序上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不仅适用于这两种犯罪分子,而且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2)适用次数不同。执行一个判决只能适用一次假释;减刑不受次数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多次。(3)适用方法不同。假释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减刑没有考验期限。(4)适用后果不同。犯罪分子被假释即解除监管,重返社会;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刑期如果未满,仍须留在执行场所继续服刑,不能恢复人身自由。
假释和缓刑也有区别。假释和缓刑都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缓刑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3)适用时间不同。假释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过程中适用,缓刑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4)考验期限不同。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即无期徒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为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缓刑的考验期限在法定期限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5)执行原判刑罚不同。假释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全部。
假释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刑罚制度,它是对原判刑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适当的调整和变更,而不是对量刑结果的否定和破坏。
正确适用假释,能够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悔过自新;也可以使犯罪分子将此作为复归社会的过渡和中介,以逐渐地适应社会。总之,假释制度对于求得刑罚的最佳效果,对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典的上述规定,假释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对象条件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所谓“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此外,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典》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三)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假释。这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不至于重新犯罪,能够遵守《刑法典》第84条规定的行为规范,不会发生《刑法典》第86条所规定的严重违反有关假释监管规定之情形。
(四)限制条件
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三、假释的考察及法律后果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制度,其所附条件即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以内应当遵守的一定条件。此处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释的考验期限。我国《刑法典》第83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依据《刑法典》第84条之规定,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假释的考验期限,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原判决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典》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种: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假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典》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本章小结】
刑罚执行,简称为行刑,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具有执行效果的终局性、执行主体的专门性和执行内容的特定性等方面的特征。刑罚执行的原则具体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行刑人道化原则、行刑个别化原则和行刑社会化原则。刑罚执行制度包括减刑和假释。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时要遵守限度、幅度、时间、适用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假释时要遵守适用条件、考验期限、假释的执行和撤销等方面的规定。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
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二、多选题
1.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名词解释
1.刑罚执行
2.减刑
3.假释
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罚执行的特征。
2.简述我国减刑的适用条件。
3.简述我国假释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4.简述减刑和假释的程序。
推荐读物
1.[意]戴维·奈尔肯编.《比较刑事司法论》.张明楷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