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公共关系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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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公共关系的法规与伦理(3)

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富士康很快将主动撤诉,并将与“第一财经”和解事件,低调处理。

三、公关活动中新问题的法律思考

随着新传播时代的来临,一方面,公关活动在不断尝试运用新的公关手段为组织提供服务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新的问题,另一方面,原有的公关手段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在新的背景下遭遇冲突。

(一)“人肉搜索”兴起网络

2008年,一位ID为markm49uk的网友发帖称,自己是英国人,在当地买了一部全新的3G版iPhone手机后,发现手机内存有一位生产线上工作的“可爱小妹”的几张微笑照片。他将照片发到了一个苹果爱好者论坛macrumors.com上,这个贴子引起了国外网友的热烈讨论,有人认为这是生产线上的工人出于好奇拍摄的照片,但忘记删除了。

消息传到国内,在大部分网站论坛都引起了人们的热议。一些论坛甚至有网友发帖,号召对这个女孩进行“人肉搜索”。伴随着“最美iPhoneGirl”的流行,苹果公司推出的iPhone产品销售量有了明显提高。同时,人肉搜索也使得为3G版iPhone手机提供代工生产的××公司的曝光率陡然上升,不断有关于号称揭秘该公司员工生活的帖子出现,有效地遏制了之前关于该公司为“血汗工厂”言论的进一步流传。

随着该事件被关注度的提高,有人揭发这不过是利用“人肉搜索”展开的一场网络营销事件。“iPhoneGirl”的始作俑者并非英国网友,而是美国人,他也并非是普通发烧友,而是帖子首发论坛的站长。一个流水线美丽女工的灿烂微笑,令苹果与××公司收益颇多,就在这一场对伊人身份的追踪之中,精明的商家得到了它们最想要的东西。

这是一个有关运用“人肉搜索”进行网络公关的知名案例。在这一段时间,“人肉搜索”成为最时兴,也是知名度最高的一个网络词汇,一个网络手段,同时也连带出新的法律思考。

1.关于人肉搜索

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用人工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计算法获得结果,是最大化地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

实际上,“人肉搜索”应该包括五部分:①全面的网络技术搜索(由多个人共同完成);②搜索对象信息与网民实际信息(由网民合作共同完成)比对,发现新线索;③网民共同对已有信息作深入分析,判断真伪,而且不同网友之间相互验证;④每一个新的线索将落入一个已有的“信息库”中,不断提高“信息库”价值和对目标信息对象的认识;⑤来自搜索网站的支持。

相比传统的网络搜索引擎,“人肉搜索”更多地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传递,而非简单机械的网页查询。人肉搜索增强了互动功能,让大家能够参与其中,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互动活动,变过去的点对点式单向搜索为现在的点对群、群对点、群对群式的开放式搜索,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2.关于法律思考

从最初的“一人提问、八方回应”,到2006年4月的魔兽“铜须门”事件,猫扑人肉引擎发动后将这起偷情事件的男女主角包括照片、工作单位、学校、姓名等资料公布于众,“人肉搜索”掀开了一起又一起新闻事件的面纱。它推动了“华南虎照”事件从科学问题走向公共事件,推动了海事局官员猥亵女童被曝光,推动了政府官员出国考察费用清单被曝光,直至推动周久耕被立案调查。

对于公关活动而言,除了类似于“iPhoneGirl”事件、王老吉的地震营销之外,在日常公关的口碑监测中,特别是对经常发表对组织不利信息的网民的监测,比如他常常活跃在哪个论坛里或是还发表过其他什么文章,他是被监测的真实意见领袖还是使用马甲道听途说的虚拟用户等都有可能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进行。那么一旦因某个事件而使某位网民遭受不良影响时,如何面对“人肉搜索”背后涉及的伦理法律问题呢?

2009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对互联网正在兴起的“人肉搜索”进行管制,条例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罚款5000元。虽然徐州人大的网站事后进行了澄清,称该条例不影响公民行使监督权,任何公民行使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不应当侵犯他人的权利,而网民在“人肉搜索”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对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具有巨大杀伤力。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人肉搜索”的概念涉及它的界限如何确定,这些都还是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问题。

虽然尚无定论,但对于“人肉搜索”在公关活动中的使用仍应采取谨慎态度。因为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一旦发生危机,“人肉搜索”将不可避免地会与隐私权相连接,这对组织的形象而言绝对是不利的。

(二)政府公关遭遇危机

2009年1月7日,题为《山东聊城一燃气公司行贿官员预算表》的帖子热透网站,网友纷纷跟帖,语气愤慨。该预算表名为“聊城××燃气公司2009年度公共关系维护计划表”,内容极尽详细,一目了然。排在这张预算表第一位的是聊城市委书记。预算表显示,其维护人是该公司的总经理。

目前的确一些企业出现了政府公关的认识误区。这主要表现为:一是认为只要政府公关做好了,企业就能够安全运营;二是把政府公关当做简单的商业贿赂;三是在政府公关中进行钱权交易,以为政府公关就是为企业寻找保护伞。

《社会中介组织的腐败状况与治理对策研究》是社科院廉政研究协调领导小组的课题之一,从2005年开始,该领导小组每年都会组织一系列贴近现实的廉政建设课题。报告指出,在我国商业贿赂、政府官员的寻租腐败等日益严重的贿赂腐败链条中,中介组织的影子越来越多,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寻租腐败的状况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一些中介机构为实现其客户委托的事项而直接或者介绍利害关系人向政府官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或获利机会,如送官员金钱、高尔夫会员证、送房子、汽车、替官员升迁买官、给其孩子出国留学提供费用。在电信设备、医疗设备等巨额采购项目中,一些大型公司经常通过公关公司、会务公司等中介组织运作,支付它们巨额“咨询费”、“业务费”,再按约定比例由这些中介公司送给客户(官员)。

而跨国公司也不能幸免。从德普、IBM、富士施乐,到立邦、西门子、家乐福和朗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层出不穷。不久前美国证监会公布的文件显示,从2000年到2003年,朗讯公司出资邀请近1000名中国电信行业的高管赴美国或其他地方旅游,为此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朗讯也因此被罚25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文件披露,西门子“行贿门”事件涉及在华3家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证实,全球行贿确实涉及中国电力、交通、医疗市场。2003年到2007年间,西门子医疗集团支付了约1440万美元的贿赂款向5家国内医院行贿,从而获得2.95亿美元的医疗设备订单。

政府公关是必要的,但如何把握好其中的尺度是一个关键。只有把握好了政府公关的度,才能利用好政府的政策、资源等为企业服务,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把握不好政府公关的度,就会使政府公关变成某些政府官员进行权力寻租、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的“阴谋”,那样,一旦事情败露,将会让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

(三)广告代言严格尺度

2009年“两会”期间,在全国政协文艺组讨论中,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明星代言食品出事要追究连带责任”的规定引发两名着名导演冯小刚、张艺谋的一场观点论战,也再次引发了大家对明星到底该不该为虚假广告负责的热议。

应该讲,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已经不是新闻了。近年来,娱乐明星比如解小东、唐国强代言的北京新兴医院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张铁林被批做某榨菜虚假广告出卖了“爷爷的爷爷”,熊天平减肥广告被指作假,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被央视3·15晚会曝光,葛优为“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传销骗局代言,事情败落后在全国舆论的一致批评下不仅向广大群众道了歉,还甘愿退还30万代言费以平民愤,甚至由于接拍虚假广告而被受骗上当的群众打官司的明星也比比皆是,这些都在群众中引起很大反响,激起了社会和大家对明星不负责任做虚假广告的一致声讨!

随后这些年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积极行动,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同时兼任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的吴仪便以官方的身份严厉谴责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径,发布了禁止和取缔名人专家做药效广告的号令,并且在2007年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现场会议上强调,现在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还没有在媒体上完全消失,要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坚决取缔。但临时的行政命令解决不了复杂的实际社会问题,2008年以三鹿奶粉为代表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依然伴随出现了某些明星代言问题奶粉等的现象,所以国家为了依法治国,加大常规打击的力度。

着名律师邱宝昌指出,对于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以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只规定了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责任,没有规定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现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空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条款显示了在食品领域,明星代言广告会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广告法》的突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相关负责人李援则进一步强调,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消费者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财产作为赔偿,这个责任是很重的。而从公关行为而言,显然真正能够负起使命和责任的还是在组织本身以及运作的公关公司。

第二节 公共关系道德与伦理

在没有出台明确针对公关行业法律法规的现状下,真正能够对行业良性发展产生影响的就是行业自身的道德自律以及伦理约束。尽管相对于刚性十足的法律法规而言,道德和伦理显得薄弱了些。但任何忽略甚至漠视它们存在的个人或组织都会给公关行业以及从业者自身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一、职业道德

一个学科、一个行业、一种职业的真正成熟,其标志并不是从业人员的大量增加,也不是营业额或客户数量的迅速增长,而是形成该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所谓职业道德,是社会对各种不同职业、行业所提出的专门化的道德要求,是一种系统化、条理化的规章准则。任何一种行业、职业,只有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支持和理解。公共关系行业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其职业道德准则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

(一)道德规范的必然性

公关人员首先是一个社会的成员,应该履行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同时作为一个职业的承担者,公关人员又必须履行其相应的公关职业的具体道德规范,因为任何一种职业既有其自身特殊的规范性,又有其普遍规范性。

公关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及其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会将公共关系这种特殊职业与其他职业区分开来,同时成为一个职业或行业的一种标志而为公关带来重大的影响。

而公关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尤为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上文提到,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适用于公关活动的法律出台,尽管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关活动及公关人员行为有所约束和制约,但来自组织自身与行业的自律才能真正对组织和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