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管理,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法律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健全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教育、督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作风建设,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五)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然要求对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配置,涉及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从试点工作的情况看,多数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认识明确,积极支持。但是有的部门原则上赞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到涉及本部门的职权调整时就以种种理由表示反对;有的部门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设置障碍,这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要求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枛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继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府法发〔2003〕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确定的原则和有关要求,对我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依照本指导意见申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区的市和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建设(建成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县级市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管理的需要提出;
(二)对行政执法现状和问题调查清楚,并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形成基本意见;
(四)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应按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编制部门办理;
(五)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所需经费,本级政府财政能全额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
(六)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能力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指导、协调、监督和复议工作;
(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报城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初步意见,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的文件形式报省人民政府。申请文件一式15份,上报时随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和机构队伍的调整精简意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领导小组或者筹备小组成员名单、行政执法现状调查分析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可径报省政府法制办。
向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调整设置的请示,请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范围和实施区域;
(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意见及经费保障措施;
(四)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上下之间的管理体制和主要职责;
(五)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意见;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区域,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应城乡一并考虑,避免出现新的职权交叉和原有行政执法队伍无法得到精简的情况。
三、省政府法制办依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告知补充有关材料或退回重新处理。
四、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省政府批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上报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范围和实施区域;
(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执法保障措施;
(四)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五)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方案、考试录用办法,以及原有关执法队伍中未被录用人员的分流安置意见;
(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队伍、编制调整精简方案以及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措施;
(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包括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投诉举报、复议管辖等相关制度;
(八)实施工作进程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五、实施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上一级政府的法制机构组织论证,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有关重要事项,应事先与省政府法制办沟通。
六、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政府法制办,随附上一级编制部门对机构调整的书面意见。省政府法制办根据省政府批复授权商有关部门审定后批复。
市(县)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其申请文件和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初审,由上一级政府按有关要求报省政府,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七、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法制办批复后,有关市、县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中,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范围、区域,需调整或扩大,应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调整或扩大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一律无效。如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由省政府法制办调查核实并督促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省政府作出处理。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法制、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3年10月20日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浙府法发〔2004〕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工作。近几年,杭、宁、温等设区的市按照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要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行政执法机构膨胀和执法人员身份混杂等突出问题,执法队伍得以清理,执法行为逐步规范,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所提高,行政处罚乱的现象基本遏止,城市管理秩序和执法形象明显改善。这项工作对推进城市化、建设文明城市产生了重要作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有较好的认同和评价。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省政府法制办曾于2003年下发《关于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03〕41号),对执行上述文件的原则和要求,作了具体的指导。为了在新形势下落实“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执法利民”的新要求,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意见,现针对县(市)一级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强调如下意见: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方针,实行“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原则,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牢固树立人性化管理的理念,严格依法行政。在具体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管理与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整治与疏导相结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和效能。
二、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建设(建成区、城区人口等)具有一定规模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的要求和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申请意见和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申请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条件、申请材料和实施方案报批等,仍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原则上按国发〔2002〕17号文件明确的七个方面确定,一般不扩大。如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能力,认为确有必要调整或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部门的协调意见。所涉及的管理职能必须明确一次性划转,不得出现同一职能同时有多个部门行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