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听良心的鼓声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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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让宪政引导民德(8)

革命给一些人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让他们得以利用自己痛恨的主子的错误和过失,自己成功地变成了主子。他们摆脱了主子的统治,并从主子那里得到了不止一种好处,其中最有价值的便是从主子那里继承了当主子必须懂得运用的驭民谋略、政治权术、凶狠手段、君王的伪善和专制的野心。托克维尔感叹的是,一种看不见,但却几乎是万能的锁链把革命后的现实与革命前的历史,“把儿辈的志趣与父辈的爱好联结在一起。不论一代人如何彻底地向前一代人宣战,但是与前一代人作战容易,要与他们截然不同很难”。托克维尔所感叹的那个“万能的锁链”便是中央集权和人民对于这样一个制度的持续依赖。

我们应该从《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汲取的教训也许是,必须终结那种以取消和压制人的自由为代价的中央集权制度,而不是想方设法地修补和挽救这样一个制度。托克维尔说:“我承认在研究旧社会的每个部分时,我从未将新社会完全置之不顾。我不仅要搞清病人死于何病,而且要看看他当初如何可以免于一死。”有人阅读《旧制度与大革命》也许是为了找到那种能让旧制度“免于一死”的办法,而似乎忘记了,在托克维尔扮演这样的医生角色时,旧制度已经死了。托克维尔还说:“我像医生一样,试图在每个坏死的器官内发现生命的规律。我的目的是要绘制一幅极其精确、同时又能起教育作用的图画。”托克维尔把那些坏死的东西揭露在读者眼前,为的是要他们“看清楚这些东西在我们身上产生的恶果,从而深深懂得它们还可能在我们身上作恶”。我们既然知道了旧制度在我们身上作恶,那还有什么理由期待它或帮助它苟延残喘,而不是祝愿它尽早寿终正寝,远远地离我们而去呢?

15怎样的“笼子”能关进三种权力

最近,中国新领导下了决心,“要对权力运行作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败的惩戒机制”。伴随着无度权力而来的往往是道德的堕落和败坏,因此必须制约和监督权力。这是一个值得称道的民主宪政理念,它的出发点正是阿克顿(LordActon)在《自由与权力》(EssaysonFreedomandPower)中说过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伟大人物也几乎总是一些坏人,甚至当他们施加普通影响而不是行使权威时也是如此;而当你以自己的行为增强上述趋势或由权威导致的腐败真的出现时,情形更是如此。”

制约和监督是关权力的笼子,这应该是制度化的制约和监督,不是一时的政策,更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运动。这个制度化的笼子建造得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结实,关系到能否真的关住权力这头怪兽。制度化的笼子便是共和制度和它的宪政法治。从历史上看,罗马共和国首次创立了这种制度的成功先例。正如阿克顿所说,“古罗马人发现了这么一个道理——正是按这个原理建构了罗马共和国,那就是:权力,一旦它处于分立状态时,那么,就没有必要取消它的存在”。

罗马共和是一个混合政体,以三个部分的权力相互制衡为其建构原则。罗马共和的最高行政权由两个权力完全相等的“执政官”(consul)掌握,以收相互钳制之效。贵族有他们的元老院会议,平民有他们的公民大会。执政官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他们平时主持日常政务,并负责召开元老院会议和公民大会,战时则为军队的统帅。美国宪法所设计的也是三个部分的权力相互制衡,但与罗马共和不同的是,那是立法、行政和司法。而且,罗马共和的元老院权力很大,始终是罗马国家的最高决策机构。美国的立法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相互牵制,参议院的权力远不如罗马的元老院。再者,晚期的罗马共和因为权力内斗,失去稳定而终于瓦解,美国的建国者们为了汲取这个教训,用宪法和宪政,而不单纯权力机构制衡来防止重蹈罗马的覆辙。

罗马共和国时代最具破坏、威胁性的权力是个人独裁。马基雅维利在论罗马共和的《论李维》中就说过:“若要建立新共和国,或撇开其古老制度,对其进行彻底改造,只能大权独揽。”共和既反对专制,又需要专制,因此是一种非常脆弱的制度,随时有可能蜕变为专制。共和国经常需要采取非常手段,采取能够刺激民众感官,使其秩序重新焕发活力的措施,这就会需要魅力型的政治人物。民众把自己的自由不存戒心地托付给他,让他轻而易举地获得不受约束或制衡的权力,等到民众不堪专制,想讨回自由和限制这一权力,为时已晚。古往今来,把独裁者的权力关进笼子的唯一办法似乎是把他本人送进棺材,要么等他自己慢慢老死,要么就是弑暴君。罗马共和后期,恺撒大权独揽,布鲁托斯这个“最高贵的罗马人”为拯救共和,刺杀了专制的恺撒。然而,恺撒虽死,共和却再不能复活。

在美国宪政的权力限制设计中,有一个罗马人不可能考虑到的因素,那就是政党。政党权力是第二种必须关进笼子里的权力。美国建国之父之一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把政党定义为一种“必要的恶”(necessaryevil),政党是一种必须严加看管和限制才能发挥用途的政治力量。它必须被关进笼子里去。200多年后的今天,这个观点更加显现出其政治预见和睿智,因为任何个人的滥权和腐败都不是他一个人的力量所能为,都是借助了某个政党更大的体制力量。

麦迪逊受到18世纪苏格兰启蒙主义思想家休谟的影响,把政党看作为一种“党争”(faction)——“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的利益”。党争要求权力的扩大,而这只有在权力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把党争的权力关进笼子,是为了“保护公益和私人权利免遭这种党争的威胁,同时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这是使政府摆脱长期受到的耻辱最为迫切需要的东西,从而能使这种政府为人们尊重和采用”。限制这种权力的唯一办法不是取消政党,而是让不同政党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制衡关系。

在独裁的个人和独大的政党之外,还有第三种必须关进笼子里的权力,那就是国家专制主义权力,也是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说的“中央集权”。阿克顿指出:“国家专制主义,而不是君主专制主义,是现代的最大危险。无论是代议制政府还是民主制度都无法保护我们免受国家专制主义之害。”这是因为,现代国家本身就是一头霍布斯所说的权力怪兽(Leviathan),它必须吞噬一切才能有效地维护它的权力。阿克顿说:“当国家在追求它自身的目标、获取权力、扩大疆域、增进繁荣、提高民族的声望或满足民族的自豪感的时候,国家就开始超越是非约束而走向高高在上的地位。国家的这种地位既无法阻挡,也无须人们的同意,因为国家所从事的事业是最基本的犯罪行为——通过战争、司法审判或暗杀剥夺人类的生命。”国家专制之所以特别危险,是因为它是一个不可见的存在,你看得见一个个人、一个政党,但你看不见一个国家。

阿克顿说:“历史并不是由道德上无辜的一双双手所编织的一张网。在所有使人类腐化堕落和道德败坏的因素中,权力是出现频率最多和最活跃的因素。”在三种腐败的权力中,最显而易见,也最容易用笼子来对付的是专权腐败的个人权力,比较困难的是政党的权力和国家专制主义权力。这是因为,限制和监督个人权力的机制对后两种权力并不起作用。使用笼子的权力也是权力的一种,如果不受制衡和限制,这种权力同样也会滋生腐败。一个可以用“党纪国法”来把贪腐、专权的“苍蝇”和“老虎”个人齐齐双规、撤职或收监的政党或政府,如果其本身就得不到限制和监督,那该怎么办呢?又该由谁把它们关进笼子里去?怎么个关法?怎样的“笼子”才能关住这三种权力?在宪政法治的根本问题尚未解决之前,在人民还无法行使他们的民主公民权利之时,这些恐怕还只能是无解的问题。

16“请愿申冤”是一种怎样的公民权利

曾就读于清华大学化学系的朱令19年前被投毒,侥幸生存,落下严重伤残。当时唯一的嫌疑人孙维后移居美国。2013年5月3日,在美国白宫官方网站“我们人民”(“WethePeople”)请愿专页出现由居住在美国的一些华人发起的关于“朱令案”请愿,呼吁美国当局调查和驱逐该案的嫌疑人孙维。请愿发起人写道:清华大学学生朱令于1994、1995年遭人两次蓄意用致命化学物铊下毒,导致其终身瘫痪。有迹象显示其清华室友孙维有作案动机,而且有机会获取此致命化学物。发起人发起请愿,指称孙维在朱令案结束调查后改换姓名并通过婚姻欺诈进入美国,要求美国政府“调查并驱逐”她,以保护美国公民的安全。直至5月8日,请愿签名数量达到135000人,按照规定,签名人数达到十万人,白宫需就这个请愿予以回复。

人民有“请愿申冤”的公民权利

对于这一请愿行动,国内舆论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上美国白宫网站请愿,属于言论自由,不应受到干涉。而另一种则认为,这种言论自由已经超越了限度,因为本案属于司法事件,而司法过程的关键是程序正义,包括对个人的无罪推定。

其实,这件事情的关键并不全在言论自由,而是更在于人民有“请愿申冤”(petition)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另外还特别规定了“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这两种权利互有联系,但并不是同一种性质的公民权利。

“请愿申冤”或“请愿”是众人一起向政府官员或公共权威提出的某种要求。在一般用语中,“请愿书”是一份由许多个人签名的,呈交给政府官方的文件,现在比较普遍的是“网络请愿”(internetpetitions)。你可以一个人发表自由言论,出版你的著作,但你必须与其他人一起来请愿,要求官方或公共权威对某事有所作为。

在第一修正案里,请愿是和公民集会放在一起的。早在1689年,后来被称为美国革命教父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JohnLocke)在《论宗教宽容》中就把人民的集会与他们的良心自由联系在了一起,至今仍然被看作是支持第一修正案里的“集会和请愿权利”的重要依据。18世纪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WilliamBlackstone)说,三种保护公民的权利顺序是,第一,公正的法律程序;第二,请愿申冤;第三,用武器自卫。这也是今天美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共识。

网络时代给请愿带来了便利,也使得请愿的规模远为扩大,不只限制在具体人群的集会。奥巴马政府的“我们人民”网站便是这一时代的产物,它始于2011年,作为互联网时代政务公开的一个项目,在美国国内已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影响,促使该网站不得不更新请愿书的基本规则。虽然这明显是为美国公民而设,但网站宽泛的请愿指导却足以令海外的活动人士,在对本国政府感到沮丧的情况下,希望借此网站将他们提出的案件引起国际关注。该网站没有要求填写请愿者的国籍,只要求13岁以上,并有一个可验证的电子邮件地址来创建账户,发起或签署一份请愿书。别国人民到“我们人民”上请愿,朱令案并不是唯一的,马来西亚人也向白宫抱怨自己国家选举的舞弊,一周内吸引了超过22·2万的签名,成为该网站一个红火的议题。其他的请愿还有要求奥巴马总统争取释放两名被绑架的叙利亚东正教大主教,以及在委内瑞拉的总统选举中要求重新点票。

请愿往往是因为许多人对同一件事情有了相同的良心反应,产生了共同的“义愤”(outrage)而采取的共同行为,因此有了“申冤”这一层意思,洛克说:“良心的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对于持异见者和不持异见者是一样的。”所谓“义愤”,就是一种在别人遭受非公正对待时,出于公义的愤怒。

在朱令一事的请愿中,签名者的良心和义愤很明显是一个起作用的因素。这个请愿不仅是他们有自由说话的权利,而且他们还有要求政府积极回应的权利。按照美国的规定,当签名达到一定人数,政府不能对他们不理不睬、敷衍了事,而是必须对他们有一个交代。这不是因为某个政府特别“亲民”或者“接近群众”,而是因为,宪法规定的公民“请愿申冤”是政府不得用任何方式(包括不理不睬)加以剥夺的。在中国,许多人把请愿仅仅当作一个言论自由的问题,是因为不了解美国宪政法治制度中的人民“请愿”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

公民请愿与司法的公正程序,也就是符合正义原则的程序是不矛盾的,相反,公民请愿本身就是公正程序的一部分。就朱令案而言,由于当事人事实上是在美国的司法管辖区内,因此,请愿者们完全可以要求美国司法机构调查这个案件的真相,一旦定罪就应该驱逐罪犯(因为她犯罪时与美国没有关系)。这个顺序的要求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如果要求在调查之前就予以驱逐,那便是违反司法公正的了。

为什么有的地方人民不请愿

在美国,要求司法部门调查犯罪事实真相的请愿时有发生,被称作“为伸张正义请愿”(petitionforjustice),正义指的就是司法正义,包括公正的调查和结案程序。请愿是要求而非试图代替公正程序。例如,2012年2月26日晚,17岁的黑人少年崔旺·马丁(TrayvonMartin)在佛罗里达州桑福德市(Sanford)的一个居民区被枪击身亡,开枪者乔治·齐默曼(GeorgeZimmerman)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警方在进行调查后,没有对齐默曼进行逮捕。一个要求严惩凶手的网络请愿活动曾征集到了两百多万个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