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文化与社会转型:理论框架和中国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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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权利意识,社会运动与当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5)

权力意识在中国社会的浮现,也许体现了这种塑造公德为本的公民政治。但是,个人权力与人民权力的关系,比之个人和政治共同体之关系,更为深厚。在这个层面,共和思想与现代中国的社会主义阶段的某些实践,某些意识形态,具有异曲同工之效。反过来,共和思想与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为本的公民观,却相距甚远远,与儒家的仁爱仁政也有差距。但山德分析对我们论题意义更为重大的是,个人权利至上,以及相关的法律思考和程序化的民主,是二次大战后直到九十年代的新发展。山德指出,战后的数十年里,“美国政治中曾具备的社群为重的成分,基本上为自由主义所取代。这种自由观念认为个人是自由、独立的个体,不受道德与社会关系的约束,因为个人没有选择这些关系。”●265◆德国学者雷纳?佛思特综合各家社群主义的理论,也批评了自由主义的局限。他认为有必要重新强调个人权力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政治权力包括“共享社会的资源,”由此扩充法律与参政意义上的公民身份。法律赋予个人权利,维护这些权力,但个人“既是政治共同体的主体又是其客体”。作为公民,个人不仅奉公守法,同时也是法律的缔造者。”经由协商讨论公民达成共识,初创法令,也可随后改变法令。参与、协商也是公民个人权利得以承认的渠道。”●266◆在此分析中,除了公民的法律地位,还有政治参政权力,以及分享社会财富的社会经济权力。这个观念将政治自主或公民自治与个人的自由结合起来。这种社群理论,着重公民分享社会的财富,似乎与中国传统中关怀民生,重视社会经济权力的思路有谋和之处。在政治层面,我们询问中国特有的政治参与规模:在国家、社会与集体的难分难解的关系中,是否有不同程度的政治参与?我们可以回顾革命时代动员民众,实行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这是否是今天讨论和实践的协商民主的渊源?

在《民主与不满》一书中,山德揭示,个人权利至上的绝对形象,只是自由主义的一种变质的产物,背离了共和主义传统。这种新自由主义倾向极大扩张个人权利,无视民主自治,不顾群体共同的善,标志着战后美国民主危机四伏、命途多舛。然而,主流法律思想和权力话语仍然把原子式的个人自由视为神圣,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在讨论东西方政治文化的差异和反思中,难道我们可以不假思索地搬用这些被质疑的观念吗?难道我们可以随意用这些观念来衡量中国新兴的权力意识讨论和社会实践?权力意识的浮现,是否应理解为新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兴盛?对这些问题可以有多种回应。但至少有两种可能。社会运动,抗议行为可以来源于对法律、正义,个人权力的信心,将其作为政治的动力。工人、农民、弱势群体可以用法制改革的语言和国家的口号来表达不满与不平。再者,社会运动还可以重新借用革命的口号,工人农民是国家的主人,重新表达政治参与的意识与权力,维护经济利益和保障。另一方面,在法律和体制层面,裴宜理所称的英美式的“权力革命”也成为一股强劲趋势,但其效果有可能排挤、忽略社会主义平等观念,生存权利,分配正义,以及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私有化的深入,市场的开放,经济权力与自由的趋势,有可能走向过早膜拜法律和权力,迷信私有财产权,无视公众利益和社会的经济平等。事实上,新自由主义的话语,穿戴着法律和权力的修饰,以个人主义、自由、成长,发展的名义,将国家的干预,公众的参与和介入,拒之门外。法制改革确立了法律机制,机构和契约体系,有利于保证经济的发展和流通,保护既得利益,与全球金融、跨国公司接轨。一方面,享有美誉的“以法制国”的口号也为工人和劳动者提供一系列权力、权益保障。另一方面,对法律的迷信也会导致一种新的专权式的“借法制人”(rule by law).省地经济利益集团可以和地方政府联手,为经济增长和财政收益作权钱交易。如李静君的研究所揭示的,地方法院常常为地方政府服务。“劳动局的职责是施行劳动法,却常被搁置一边,而地方官僚机构的经济和财政利益可压倒工人的权益。”●267◆

过于迷信形式上的权利和法律程序,不仅不能加强民众的政治参与,反而有可能消蚀社会运动和和维权活动的潜力与能量,将其限制、打散到此起彼伏的请愿和零散、个别的法律诉讼。对法律程序的迷信会消减弱势群体的政治能动性。政治空间越来越狭窄,意味着中国公民越来越缺乏机会参加公共事务,实行民主自治。但法制改革出现的缺陷,在西方学者眼中并不成问题。相反,自由主义的学者觉得维权的活动缺乏真正的民主价值,但不在政治参与。裴宜理指出,权利、权益仅出自政府的恩惠,似乎是政府赐予的小恩小惠。政府利用法律语言,进行法制改革,目的却是是巩固其统治权。由于个人的政治经济权力在中国不如政府保护这些权利的政策来的重要,所以维权的斗争实际上是很不完善的。维权运动反映了一种至上而下的政府对社会的居高临下的应变能力。换句话说,权力的话语,是父权、专权的表现,甚至是掌控老百姓的手段。●268◆

这样看待法律、权力的问题,其理论根源是对中国政体与社会的片面的理解。它把中国政府描述为一个庞然大物,只有一个声音发号施令,统治着盲从或持有异议的人群。在这种观点笼罩下,自由主义学者将政府的任何一种举措都视为至上而下、单方面操控人们,一切以国家权力合法化、巩固政权为指归,不管这些政策是否确实扩展了广大百姓的权利,有效促进了人们参与政治,管理国家事务的热情。进一步分析,可见更深的症结在于自由主义总是将国家与社会相对立,视人民与政府为博奕对手或政敌。裴宜理确实描述追朔了民生为立国之本的孟子思想和政治实践,强调了这个传统在革命和社会主义时代的某些传承,如对分配公正的努力。然而,一旦政府过于靠近社会,一旦人民自治的共和思想过于彰显,在自由主义的国家与社会水火不溶的视野中便成了怀疑对象。要合理衡量维权的社会活动是否具有政治内涵,富于民主价值,这样的国家社会两分法是不适用的。理论分析应超越这种分庭抗礼,沿着社群、政治代表、和国家社会的统一,而不是以个人权利相对国家侵犯的角度来看问题。下面几种可能需要考虑。如果国家仅仅是扶持保证经济成长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合法性就会趋向于依赖日益高涨的、经济领域的权力、权利意识和法律诉讼程序。如果国家不放弃对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关注,从事统筹、合理的资源和财富分配,那么,这个国家仍然在实践着社会主义,包括儒家的某些传统。而关怀民生,提供福利,讲求经济平等,不见得一定是专权的,至上而下的父权的表现。为什么不能理解成政府为人民服务呢?为什么不能说政府理应成为人民代表,表达民意,为人民谋福利?这不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精神吗?政府与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不仅不是南辕北辙,相反,国家的权力应为社会共同利益服务。天灾人祸发生时,受灾区和灾民理应得到国家救援;经济落后、凋敝的农村,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这样的国家职能,仍然是人民公仆,仍然保持为民请命的儒家或社会主义的传统。这种道德的经济如何转化为政治的经济?国家在什么程度上是人民的国家,人民共和国,而不是少数人的专权谋权谋私利、营私舞弊小集团?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个社会主义的口号,是否还适用?或仅是空话?不管怎样应对这些问题,如果不从自由主义个人权利至上的泥沼中走出,去重申社会主义的平等、民主思想,甚至儒家的民本思想,问题是很难澄清的。

与其把国家当作威胁个人权力的抽象之物敬而远之,普通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却需要国家,必须依靠国家――自己的国家,以保护自身的权利,以分享社会财富和资源。中国的国体也许在走向法制,甚至法制专权,日益提升新兴中产阶级或资产阶级的权力。但要保证公民利益,维护工人、农民和下层百姓在不平等的市场和全球经济中的利益,国家仍然是个极其有力的体制。我们可以举个工人劳动权利的例子。2006年围绕确立新的工人权利的国家立法,各阶层进行了讨论。中国政府在当年四月发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其目的是保障工人的劳动及其他权力和权益。公民可以就此草案进行评论、反馈,为期一个月。此间,草案共收到两万多份意见和反馈。针对工人权利,及相关的人权问题,美国的跨国公司一再宣称他们在海外工厂和投资企业里有效提高了人权及劳动权的标准。美国在香港的商业局声称,其全球计划的原则之一是提高福利,维护工人的尊严,提高雇工工资和待遇,保障劳动者健康与安全。所有这些,使美国跨国公司成为社会改革的强大动力。众所周知,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争取的恰恰是这些目标。但是,合同法一发布,跨国公司便千方百计阻扰。率先领头进行反攻的有三个国际商业组织,代表着在中国经营的外国公司。它们是,美国驻上海商务署(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中美商业局the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欧联驻中国商业署。他们合伙共同强烈反对政府提议的劳动法草案。●269◆草案的实质,涉及前面提到的生存需求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工人的劳动权,工资待遇,安全及人格尊严都在保护之列,尽管法案并没有给与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力。但从跨国公司的角度看,保障工人的权益意味着削弱公司凭借廉价劳动力,利用劳动市场差价牟取暴利的权力和自由。这种剥削方法早已不是经济新闻:跨国公司在中国雇佣廉价劳动力,造成在世界其他地区的不良后果:压低了工资,降低工人的生活条件。这个所谓“朝着低处奔(race to the bottom)“的经济运作,使得一地工人和外地工人成为竞争对手,让一个社群与另一个社群以邻为壑、你争我夺,导致人人往低处走,资本利润往高处走的最有力的剥削局面。显而易见,跨国公司竭力要维持这种有利可图的局面,竭尽全力破坏一位美国众议院所称的“中国工人最基本的人权。”●270◆

我用这个例子总结这篇论文,是想质疑将个人权力与国家截然分离的自由主义主张。自由主义还把市场与政治,法律权利和权力与政治斗争分离开,把人民、社会与国家政府分离开。工人的权利和利益可能是社会经济或个人生存的问题,但个人问题必须成为国家通过立法去解决的问题。而立法又必须通过协商和讨论。劳动立法是国家的行为,但目的是为了工人的利益。这并不像自由主义论者所一贯坚持的,是为了政权合法性或政党的生存而施的伎俩或手腕。一个民主的政府应该代表工人农民和广大社会民众的利益。因此,中国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维权斗争,完全可以是国家的公平分配政策相符合。同时,维权斗争不仅仅是求得个体、小团体利益,与关怀公共事务、参与政治过程的公民权一道,两者是一条道上的两部车。